浅论保护少数的权利
为什么要保护少数族群权益?

为什么要保护少数族群权益?随着社会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多样性也日益增长。
少数群体作为社会多样性中的一部分,其文化、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有别于主流文化。
这些差异,应该被看待为宝贵的财富,而非领域。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需要重视和保护少数族群的权益,因为:1. 消除歧视,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少数族群权益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消除歧视,构建和谐社会。
在过去的历史中,许多少数族群在政治、经济、教育和其他领域受到了歧视。
然而,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应因为与主流文化不同而受到歧视。
保护少数族群权益是减少社会冲突的重要措施,也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
2. 促进文化多样性文化是一种有形的和无形的可遗产的财富,包括儀式、习俗、语言和艺术,每种文化都是独一无二的。
少数族群拥有自己的特定文化和个性化印记,使社会更具多样性和生命力。
因此,确保少数族群的独特文化得以保存和传承,优先考虑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并促进不同文化的交流是非常重要的。
3. 保护人权和尊重人的尊严保护少数族群的权益相当于保护基本人权和尊严。
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独立的、具有尊严的人,而不是被定义为少数族群的成员。
我们需要重视和保护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命、自由、人格尊严、平等等各种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都应得到保护和尊重,保障少数族群的权益是一种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表现。
4.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保护少数族群权益对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
少数族群的个性化特点和文化传承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许多新的可能性和方向。
他们代表了较少开发和没有被发掘的资源,对于拓展新的市场和行业、创造新领域的创新非常重要。
结论总之,为了实现社会多元性、实现人权、促进文化多样性、减少歧视和促进社会的进步,我们需要保护少数族群的权益。
我们应该除掉只看到“少数群体,掩盖了他们独特性和价值的陈旧观念,尊重和包容他们,让社会更加和谐、多元、进步。
社会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辩论辩题

社会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辩手:社会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是必要的。
首先,少数群体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同样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尊严。
如果社会不能保护他们的权益,就是对人权的侵犯。
其次,少数群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和关爱。
比如,性少数群体在传统社会中常常遭受歧视和排斥,需要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再者,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只有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和稳定。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我们梦想的一天,是有一天,人们不是以肤色,而是以品格来评判。
”这句话表达了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的渴望和呼吁。
经典案例,美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在过去,同性恋者常常遭受歧视和排斥,但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美国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这是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和尊重的体现。
反方辩手:社会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并不是绝对必要的。
首先,社会应该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重,而不是为了少数群体的权益而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
其次,过度的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可能会导致对其他群体的不公平对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再者,少数群体也应该遵守社会的规则和法律,而不是要求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名人名句,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说过,“自由并不意味着无限制的权利,而是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行使权利。
”这句话表达了对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合理性和限制性。
经典案例,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少数群体的权益过度保护,导致社会出现了对其他群体的不公平对待,甚至引发了社会动荡。
这就是过度保护少数群体权益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社会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是有必要的,但也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过度保护,以免造成对其他群体的不公平对待和社会的不稳定。
为什么要保护少数族群权益?

为什么要保护少数族群权益?在当今的社会中,我们发现还有很多的少数族群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这种情况的存在是十分不正常和不幸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分析和说明为什么要保护少数族群的权益。
一、人权的普遍性首先,保护少数族群的权益是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之一。
作为一个中华民族的一份子,我们需要尊重其他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为此,我们应该致力于维护人权的普遍性,不仅是在本国境内,更是在国际上也要受到我们的守护。
少数族群是我们中华大家庭中的一部分,他们也应该享有和我们相同的权利和自由。
保护少数族群的权益不仅是人道主义的追求,也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多元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其次,少数族群的存在对于中华民族、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具有不可替代的贡献和价值。
少数族群拥有自己独特的语言、文化、习俗和传统等等,对于中华民族的多元文化的交流和融合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保护少数族群的权益,有助于他们更好地保存和传承自己的文化遗产,有利于中华民族的多元文化的交流和交融。
同时,少数族群的存在和发展,也可以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正面的推动力,丰富和拓展我们现有的文化和社会资源,有益于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
三、社会和谐稳定最后,保护少数族群的权益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于那些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的少数族群来说,如果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支持,就有可能导致他们的情绪沮丧和不满情绪,甚至引发一些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因此,保护少数族群的权益,不仅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责任,也是保障我们自己的安全和利益。
总之,保护少数族群的权益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原则。
保护少数族群的权益,不仅是对少数族群自身的保护和支持,更是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促进和贡献。
我们要全面认识少数族群的存在和价值,并在实际生活中积极做好保护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共同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
是否应该保护少数民族权益成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保护少数民族权益成为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保护少数民族权益。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应该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
首先,少数民族是国家多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有自己独特的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这些文化传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需要得到保护。
同时,少数民族在历史上也曾经为国家的统一和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也是国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只有让少数民族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才能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国家繁荣稳定。
名人名句,毛泽东曾说过,“少数民族是祖国的一支宝贵的财富。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中国政府实施的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政策,为少数民族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提高文化素质,这都是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具体举措。
反方观点,不应该过分保护少数民族权益。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不应该过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
首先,过分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可能会导致民族主义情绪的膨胀,加剧民族矛盾和对立,对国家的统一和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过分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可能会导致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给国家的发展带来阻碍。
最后,过分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可能会造成对其他民族的不公平对待,破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曾说过,“我们都是美国人。
”这句话表明了国家的统一和团结比任何民族权益都更重要。
经典案例,在某些国家,过分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导致了民族分裂和国家动荡,给国家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保护少数民族权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统一和稳定的前提下进行。
正方和反方都有各自的道理,应该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基础上,寻求一种平衡和和谐的解决方案。
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社会进步的关键

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社会进步的关键在现代社会中,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正在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不同的文化、性别、种族、宗教和性取向等少数群体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尊重。
然而,少数群体面临的歧视和不平等问题仍然存在。
保护少数群体权益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实现真正的平等的关键。
为什么少数群体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关键?保护少数群体权益对于社会进步至关重要,原因如下:1.完善的多元社会一个完善的社会应该是包容和多元化的。
少数群体代表了社会的多样性,他们的存在和发展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创造力、创新和经济成果。
通过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我们能够促进多元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2.平等和人权的实现保护少数群体权益是实现平等和人权的重要一步。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平等的机会。
如果我们不能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就无法真正实现平等和尊重。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身份和意见,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平等和自由的社会。
3.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需要建立在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上。
如果少数群体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对待,社会将面临分裂和不稳定的局面。
通过保护少数群体权益,我们能够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和谐,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4.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少数群体的文化和价值观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可以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和交流,丰富社会的文化生活。
文化的多样性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的特点,更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
如何保护少数群体权益?为了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行动:1.制定和执行反歧视法律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反歧视法律,保护少数群体免受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这些法律应该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对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等的歧视,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2.提供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教育和就业是实现社会平等的重要途径。
政府和社会应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并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歧视。
提供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可以帮助少数群体实现自己的潜力和发展。
论少数人权利之宪法保护

论少数人权利之宪法保护1. 引言1.1 少数人权利的重要性少数人权利的重要性在任何社会和国家中都不可忽视。
虽然少数人群体在人数上可能较少,但他们所代表的权利和利益同样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少数人群体包括但不限于性少数群体、少数民族、宗教少数群体等,他们都有权利享受与其他人群一样的权利和自由。
对少数人权利的重视和保护,不仅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少数人群体往往处于较弱的地位,他们可能面临来自主流社会的歧视、排斥和不公正对待。
保护少数人权利不仅是对人权的基本尊重,也是对社会正义和平等的维护。
保护少数人权利可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发展和实现自己的潜力。
只有在一个充满尊重和包容的社会中,每个人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幸福和自由。
保护少数人权利是建设一个公正、平等和民主的社会的基础。
【2000字】1.2 宪法保护的必要性宪法保护的必要性在于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不受其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或其他身份特征的歧视或排斥。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职责,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对于少数人群来说,他们往往面临着被社会主流群体忽视或歧视的风险,因此宪法的保护对他们来说至关重要。
宪法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赋予了每个人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了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严。
宪法通过设立法律框架和制定法律规定,保护了少数人群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被歧视或受到不公正对待。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责任,要求政府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包括少数人群。
宪法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必要性还在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宪法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必要性是基于对公民权利的平等和公正原则的尊重,是保障社会的正义和法治,是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尊严。
只有在宪法的保护下,少数人群才能在社会中获得公正和尊重。
2. 正文2.1 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原则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少数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保护他们的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促进少数人的社会参与和平等权利、保护他们的文化和宗教信仰、防止歧视和排斥。
浅论保护少数的权利

浅论保护少数的权利摘要:现代民主的实质在于每个公民受到平等的尊重,其权利和自由得到政治的保障。
康德的目的王国的理念在哲学上体现了民主的这种精神内涵。
将目的王国的概念转换成政治哲学的概念,就是一个个人权利的概念。
现代民主不仅是说要代表民意,更重要的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自由。
多数原则是民主制度所确立的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多数原则所导致的是多数的统治。
而多数的统治在民主的历史中,往往导致的是多数的专制,即多数对少数的专制,对少数的压制、制裁甚至从肉体上消灭。
古希腊的民主制是一种多数专制的民主,现代西方民主在其发展的早期也存在着多数的专制问题,如托克威尔所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指出的美国民主早期的多数的暴政。
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民主,群众专政,就是运用多数民主来达到专制或暴政。
或者说,实际上是一种多数的专制或暴政。
所谓多数的专制也就是对与多数的政见或意见不同的人的专制。
少数的专制则是统治集团的少数政治人物(国王、皇帝、寡头等)对社会的专制,或称为精英专制。
精英专制中最受害者同样是那些反对派或持不同政见者。
当反对派或反抗者成为多数时,这种精英统治也就不能维持。
因此,所谓精英专制也就是对少数人的专制。
从多数专制到少数专制,虽然极不相同,但却两极相通。
这就是都没有保护少数的权利,或取消少数存在的权利。
保护少数的权利,最基本的就是保护少数的言论自由权利。
对于现代民主的建设,我们不仅要营造一种环境,形成有效多数、真正体现自我意愿的多数,而且要真正保障少数。
同时,保障少数人的权利本身也就是形成负责任的多数的前提。
保障少数的权利,成为现代民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指标。
关键词:民主多数少数一、我们怎样看待民主这一理念?我们认为,民主的实质或民主的精神在于每个人(公民)受到平等的尊重,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政治的保障。
康德的目的王国的理念在哲学上体现了民主的这种精神内涵。
在康德看来,人的善良意志是人作为道德人的一个普遍事实,即使是一个在众人看来没有道德的人,也不至于没有丝毫的道德感。
论少数人权利之宪法保护

论少数人权利之宪法保护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少数群体的权利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宪法中保护少数人权利的规定,是体现国家法治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社会平等和公正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少数人群体权利的全面实现。
在现行宪法中,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其规定不仅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依据,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在宪法中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保障了少数人的平等权利。
在宪法中,通常都会有平等权利的规定,确保任何个人都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
这种平等权利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群体不因其特定身份而受到歧视或排斥。
宪法规定了少数人的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
宪法对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犯其言论和信仰自由。
这些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少数人群体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仰,并且不受到不公正对待。
宪法还规定了少数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在宪法中一般都会规定保障个人权利的机制和渠道,确保少数人群体有一个能够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这就意味着即便少数人受到侵权,也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在国家法制中具有基本地位。
这种保护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更是为了构建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法治的根本目标。
二、完善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制度尽管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实际情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少数人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在宪法中规定了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措施,确保其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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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护少数的权利摘要:现代民主的实质在于每个公民受到平等的尊重,其权利和自由得到政治的保障。
康德的目的王国的理念在哲学上体现了民主的这种精神内涵。
将目的王国的概念转换成政治哲学的概念,就是一个个人权利的概念。
现代民主不仅是说要代表民意,更重要的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自由。
多数原则是民主制度所确立的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多数原则所导致的是多数的统治。
而多数的统治在民主的历史中,往往导致的是多数的专制,即多数对少数的专制,对少数的压制、制裁甚至从肉体上消灭。
古希腊的民主制是一种多数专制的民主,现代西方民主在其发展的早期也存在着多数的专制问题,如托克威尔所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指出的美国民主早期的多数的暴政。
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民主,群众专政,就是运用多数民主来达到专制或暴政。
或者说,实际上是一种多数的专制或暴政。
所谓多数的专制也就是对与多数的政见或意见不同的人的专制。
少数的专制则是统治集团的少数政治人物(国王、皇帝、寡头等)对社会的专制,或称为精英专制。
精英专制中最受害者同样是那些反对派或持不同政见者。
当反对派或反抗者成为多数时,这种精英统治也就不能维持。
因此,所谓精英专制也就是对少数人的专制。
从多数专制到少数专制,虽然极不相同,但却两极相通。
这就是都没有保护少数的权利,或取消少数存在的权利。
保护少数的权利,最基本的就是保护少数的言论自由权利。
对于现代民主的建设,我们不仅要营造一种环境,形成有效多数、真正体现自我意愿的多数,而且要真正保障少数。
同时,保障少数人的权利本身也就是形成负责任的多数的前提。
保障少数的权利,成为现代民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指标。
关键词:民主多数少数一、我们怎样看待民主这一理念?我们认为,民主的实质或民主的精神在于每个人(公民)受到平等的尊重,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政治的保障。
康德的目的王国的理念在哲学上体现了民主的这种精神内涵。
在康德看来,人的善良意志是人作为道德人的一个普遍事实,即使是一个在众人看来没有道德的人,也不至于没有丝毫的道德感。
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能力是人之为人的一个普遍事实。
因此,人人都具有进入那个把每个人都当作目的而不仅仅当作手段的目的王国的内在可能。
目的王国也就是一个任何人都受到平等的尊重,人人都享有尊严的理性的王国。
康德的目的王国的思想体现了人类近入近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道德觉醒。
近代以来所确立的信念是,绝对不存在任何正当理由可以把任何人仅仅当做一种物件、一种手段看待。
把人仅仅看做是一种实现自我目的的手段,就是把他作为缺少一切内在价值的人看待。
如果认为人还有什么价值,那只是外在的或工具性的价值。
永远把他作为一种目的看待,就是把他作为具有内在的价值看待,而不论他是否具有怎样的外在价值。
这种内在价值不是别的,仅是因为他是一个理性存在者,他具有内在的道德人格,是一个道德主体,因而享有人的尊严或人格的尊严而受到人的尊重。
永远把人作为一个具有内在价值的理性存在者看待,就是必须永远把人尊为一个自主者,被尊为一个能够设定和追求他自己的目的的人,只要他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表现出克制或同样的对人尊重,他就理应受到社会与他人的尊重。
在罗尔斯看来,康德的这个目的王国的理念,实际上奠定了民主理念的思想基础。
然而,从哲学上的目的王国到政治上的民主制度的建构,则需要进行概念上的转换。
这种概念的转换,也就是将目的王国的理念转换成政治哲学的概念、以及制度上可操作性概念。
在我们看来,将目的王国的概念转换成政治哲学的概念,就是一个个人权利的概念。
现代民主不仅是说要代表民意,更重要的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自由。
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前提来进行政治设计。
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绝对命令体现在政治领域里,就是个人权利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而不能放在次要位置来考虑。
自由只因自由之故而被限制,权利的行使只因对他人权利、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损害(对此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不同的界定)而被限制,之所以有这种限制,是因为这种损害将危害权利自身的行使。
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是不可以权利之外的任何理由而剥夺。
公民的权利是现代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所应该享受的个人权利。
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做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
在这个意义上,它就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
公民意识的最根本因素是主体性意识。
这种主体性意识就是承认人的价值与尊严,承认人是不隶属于任何他人的存在者,并且大家相互承认并尊重其主体性。
这是现代伦理的本质,也是现代法意识的本质。
法的权利意识的确立在于确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支配领域,在这个范围内,他就是不受侵犯的”主体人”。
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说:“在这个范围内他将自己作为自由的主体人来意识。
因此,作为这种固有的支配领域在社会上得以确立和尊重的现实形态的‘权利’,对主体人即权利人来说是他的自由的客观化的表现……正因为如此,在以主体人意义上的人为成员构成的近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世界中是作为‘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
在那里人们将他人作为固有利益的支配者而给与尊重,同时,自己也拥有主体者的意识。
在这个意义上,人将社会关系作为平等的对等者之间的关系来意识,权利主张决不会被作为‘僭越’的、任性的行为而受到非议;而且,尊重他人的权利是理所当然的义务。
”在现代民主社会,个人权利意识是基本的法律意识,也是基本的民主观念。
现代民主政治不仅通过宪法和相应的法律体系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将政治的基础确立在个人的基本权利意识之上。
现代社会的公民依法享有各种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公民行使这些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是现代民主政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就政治生活而言,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既体现在公民所拥有的参政权、议政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政治权利上,也体现在公民所拥有的生命权、财产权、享有的尊严、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以及言论自由上。
前者一般称为积极的自由或权利,后者一般称为消极自由或个人自由与权利(相对于集体性参与或作为成员参与的自由与权利)。
怎样使得公民的意愿能够体现在政治决策过程中,能够体现在政治行动的结果上,是民主制度的程序设计需要考虑的。
然而,不论是什么程序,都必然出现一个多数与少数的问题。
一般而言,民主意味着多数统治。
即多数的意愿才是可以真正体现在政治决策和政治结果中的意愿,而如果我们是站在少数一边,那就意味着我们的意愿不可能得到实现,少数在做出的决定中,只能代表零,或者说它是无。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个人权利意识应是一种普遍性的意识,即每一个选民或每一个公民的意愿都应得到尊重。
但是在政治决策中,只有一种声音能够体现出来,这就是多数的意见。
那么,怎么对待少数?少数是否还有表达意见的自由?还仅仅只有服从多数的权利?政治上的少数是否会因在不同方面(如肤色、性别、政见等)不同于多数而遭受到种种歧视?甚至遭到多数的围剿?女性主义认为,两千多年来的政治是男权中心主义,女性历来处于政治的少数从而遭到歧视。
那么,这些问题在现代民主生活仍然存在吗?应当看到,现代民主的程序如普选制可以做到让全体公民参与,但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各个方面的少数,是否会仅因其是少数而使其权利得不到保障?或失去个人自由?我们认为,虽然对于多数裁决这一政治运作的模式,不应有什么疑虑。
但是对于少数的权利问题,仍然应当看作是民主生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公民的平等的权利与自由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如何对待少数的问题。
如果少数的权利与自由得不到保障,民主就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
二、历史地看,在民主制下从来就有如何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问题。
人类有史以来最为著名的民主制,是古希腊的民主制和近代以来的民主制。
然而,在古希腊的民主制下,个人权利与自由是得不到制度的保障。
古希腊的民主制又称平民政体。
古希腊人在平民政体之下,有着选择与罢免官吏的权利、有着通过公民大会直接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并且,公民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古希腊的民主与现代民主的一个形式区别在于前者是直接民主,而现代民主基本上是一种间接民主,一种代议制民主(议会民主)。
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在于它的公民,而所谓“公民”就是参加司法事务和政治机构的人们。
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代表大会来进行治理。
如在雅典,雅典的公民大会具有作出一切政治上的重大决策的权力。
雅典的全体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会,同时,公民们都要轮流参加陪审法庭,法庭的定罪在于多数的裁决。
在古希腊,无论是平民政体还是贵族政体,都有公民大会来决定重大的政治事务。
亚里士多德说:“贵族政体的主要特征是以才德为受任公职(名位)的依据:才德为贵族政体的特征正如财富为寡头政体的特征、自由人身分为平民政体的特征。
至于由多数决议以行政令则是所有这些政体一律相同的。
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多数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总是最后的权威。
”平民政体以自由民的人数为多数,寡头政体以财产为多数。
而平民政体的根本精神是“自由”。
亚里士多德指出:“平民主义政体的精神为‘自由’。
能常都说每一平民政体莫不以自由为其宗旨,大家认为只有在平民政体中可以享受自由。
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平民性质的正义不主张按照功勋为准的平等而要求数学(数量)平等。
依从数学观念,则平民群从必需具有最高权力;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指出,这是平民政体的自由的第一要义。
而自由的第二要义则是“人生任情而行,各如所愿”。
关于自由的第一个要义,也就是贡斯当所说的古代人的自由即参与政治的自由。
第二个要求也就是平民政体的“个人自由”。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另一处也明确谈到过。
平民政体有两个特点:“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另一为‘个人自由’”。
但不要理解为在古代民主政体中存在着类似于我们所说的个人自由。
亚氏在这里所说的“个人自由”是一个贬意词。
他紧接着说:“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在于‘平等’,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最后则说‘自由和平等’就是‘人人各行其意愿’。
在这种极端形式的平民政体中,各自放纵于随心所欲的生活,结果正如欧里庇特所为‘人人都各如其妄想’[而实际上成为一个混乱的城邦]。
这种自由观念是卑劣的。
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被看作是[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因此,正如伯里克利所说的,古希腊人的自由主要是在政治上的自由。
但我们要看到,古希腊的政治自由是通过什么方式来达到的。
在古希腊人看来,人是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城邦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个人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在这个共同体中追求共同的善,从而也获得自己的好生活。
正义的德性是一个共同生活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