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律]浅论人格权确认与构造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指个体对自身的尊重和保护,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我国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以及其对个体权益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第一章:人格权的含义及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体对自身在生命、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名誉权等方面的自主支配权。
这意味着个体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禁止他人对其发起侵犯或侮辱。
第二章: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也是人的根本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个体都享有生命权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对于妊娠妇女的生命权也予以保护。
第三章: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每个人的重要人格权利之一,个体有权选择、更改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拒绝他人擅自使用其姓名。
民法典对姓名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侵犯个体的姓名权。
第四章: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体对自己的面部、形象的独立支配权。
民法典规定,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他人使用,并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
这一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了个体的肖像权不被侵犯。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对个体进行恶意中伤或者诽谤。
个体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和荣誉。
第六章: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个体对自己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
民法典强调个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体的个人信息。
这一法律规定为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保障。
第七章:民事侵权责任与人格权保护民法典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使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八章: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民法典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个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关系到个人的尊严、自由和人格独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公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与个人身份、尊严、名誉、荣誉、隐私等相关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三、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广告领域的基本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四、人格权保护的具体规定1.生命权、健康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民有权依法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他人不得侵害。
2.姓名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保护个人尊严、自由、身体健康等方面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对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人格权的内涵与价值人格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体现,其内涵包括个人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
人格权是个体对自身形象、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个体享受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体权益的保障,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全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国民法中对人格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详细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概念和保护范围。
此外,中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专门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等。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重要。
个人信息是个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中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个人有权知悉、决定、使用、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禁止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个人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的肖像是个人形象的具体表现,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
中国民法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未经个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此外,对违反肖像权的损害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也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禁止捏造或者故意传播、扩散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赔偿,中国民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生活领域得以尊重和保护的基础。
中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侵害隐私权可能造成的民事责任。
未经个人同意,不得窃取、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界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其中“人格权”是一个重点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人格权”的相关内容,对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进行深入解读。
一、什么是人格权?在最新的民法典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在内的、与人的尊严、自由、安全、健康、合法利益有关的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个人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没有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利益。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多种救济方式。
个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一旦造成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人格权保护的具体措施除了规定人格权享有的范围和方式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
比如,在实施人工智能决策过程中,必须事先告知个人的权益,以及智能决策的基础、原理、过程和结果等信息。
同时,对于披露个人信息后造成的侵害,民法典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原则。
四、人格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人格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举国瞩目的问题。
虽然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但是对于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民法典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文化传承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平等地位。
因此,在法律适用的时候,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前提。
五、个人权利的平衡最新的民法典中,人格权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但是人格权并不是万能的。
比如,为了避免人格权的无限扩张、滥用和偏激,民法典还规定了个人权利平衡的原则。
这个原则强调,当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平衡各种利益,寻求最优解。
六、人格权的实践重要性最新的民法典确立了人格权的重要性,人格权的实践对社会有着巨大的意义。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规定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规定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随着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个人的人格权保护得到了更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针对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民法典明确规定,人格权是公民合法的人格利益所受到的法律保护。
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姓名权、社会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个人尊严和价值的体现,也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和平等相待的基石。
二、人身权的保护1. 生命权和健康权民法典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个人的生命权享有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对于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同样,个人的健康权也得到了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2. 人的尊严权个人的尊严权是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它要求社会和他人尊重和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
在民法典中,对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三、姓名权和社会名誉权的保护1. 姓名权民法典规定,任何个人有权拥有自己的姓名,并且其他人不得冒用他人的姓名。
这意味着个人的姓名是其独有的标识符,不容他人侵犯。
对于冒用他人姓名、违反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社会名誉权个人的社会名誉权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名望,也是个人价值的体现。
民法典对于损害他人社会名誉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侵害他人社会名誉的行为,法律予以惩罚和赔偿。
四、隐私权和荣誉权的保护1. 隐私权个人的隐私权是其个人生活、事物和信息的私密性。
民法典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搜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等行为。
2. 荣誉权个人的荣誉权是其受到尊重和尊严对待的权利。
民法典对于损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对于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法律予以保护和维护。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侵犯隐私权等问题频繁出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维护社会秩序,我国于2021年起施行了最新的民法典,在其中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原则和法规。
本文将针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详细探讨。
一、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人格权保护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新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详细阐述了人格权的概念、内容和保护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人格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身尊严、肉体完整和心灵自由发展的权利。
二、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扩展在最新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展。
除了传统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最新民法典还加入了新的人格权,如隐私权、荣誉权、声誉权等。
1. 隐私权的保护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最新民法典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限制,明确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此外,针对未经允许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最新民法典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力度。
2. 荣誉权与声誉权的保护荣誉和声誉是个人社会地位和尊严的重要体现。
最新民法典保障公民的荣誉权与声誉权,明确规定了对损害荣誉和声誉的追责和赔偿。
如果他人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或声誉,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我们可以看一些典型的相关案例。
1. 案例一:A公司未经员工允许,擅自公开员工个人信息,导致员工遭受骚扰和侵犯隐私。
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员工有权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 案例二:B媒体故意发布虚假报道,损害了C明星的声誉和名誉。
最新民法典规定,针对虚假报道对他人声誉的损害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媒体赔偿损失。
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法院还可以判决媒体公开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一、引言人格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作为对人格权的具体规定和法律保护,其理解与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旨在阐述人格权的内涵、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应用。
二、人格权的内涵与特点2.1 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人格的自主性、尊严和完整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尊严和自由。
2.2 人格权的特点(1)人格权具有普遍性。
每个人都享有人格权,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
人格权属于个体的天赋权利。
(2)人格权具有独立性。
人格权是与个体的生命和尊严紧密相连的,对于公民来说,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不可侵犯。
(3)人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人格权是一个整体,不容分割。
作为整体的人格权应当得到全面的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3.1 生命权与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个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
他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个人安全等权利。
3.2 名誉权与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个人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他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不得恶意诋毁、中伤他人,不得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名誉和荣誉。
3.3 自由与尊严权个人享有自由和尊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没有人可以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尊严。
公民有权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权利。
3.4 姓名权与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也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法律保障。
在我国,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以下将详细阐述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人格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相联系,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特征(1)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即权利主体只能是自己。
(2)人格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权利主体不能将人格权转让给他人。
(3)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4)人格权具有法定性,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具有明确的规定。
三、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
”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生理功能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
”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
”2. 姓名权《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3. 肖像权《民法典》第100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4. 名誉权《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5. 荣誉权《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6. 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四、人格权侵权责任的承担1. 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侵害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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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格权确认与构造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独立和人格权法的独立趋势,是当代中国民法学发展的重要事件。
侵权责任法作为单独的立法已经实现,其在未来民法典中极有可能单独成为一编。
当下关于人格权法的研究也大体上趋向独立成编的目标。
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发展,已成为世界法律潮流。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对人权和人格权的保护。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通过法律( 包括宪法、民法、刑诉法等) 加强对人权、人格权的保护,自属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人格权保护机制的完善是现代民法最重要的发展成果,是民法积极回应人权保护潮流的重要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在人格权法上走在了世界前列。
早在1987年《民法通则》就专门对若干重要人格权作出了规定, 2009 年《侵权责任法》又进一步对人格权体系进行了扩充和确认。
但法律对若干人格权的宣示并未明确具体人格权的权能或法律效果。
人格权受法律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也并未解决人格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律所创设的人格权体系并未解决人格权的准入资格问题,即人格权体系应否遵循法定原则,识别和构造人格权的标准是什么,人格权的性质和权能是什么? 与此同时,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涌现出来五花八门的新型人格权,诸如接吻权、声音权、形象权、生育权、贞操权、祭奠权、生活安宁权等等,它们是否均为权利并无定论。
而关于人格权的性质和权能的问题,又引出诸如公开权、人格权商品化的讨论。
一时间,中国人格权法研究呈现出繁荣但略显混乱的局面。
在上述基础性问题未形成共识的情况下,谈论人格权立法及其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其理论准备似有未足。
本文旨在研究人格权识别与构造的法律维度,从理解人格权性质入手,探求人格权的权能构造,进而为确定人格权的类型和体系提出学术标准看法。
一、人格要素与人格权的理论界定人格权在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发展的过程中也经历了由遭受抑制到备受重视的转变。
带来这一转变的,显然不是因为人格权概念或者理论的推动,而是人类社会极大地提高了人权保护的需要。
在世界主流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规范体系并未作出积极回应的背景下,判例和单行法越来越多地起到了确认人格权、保护人格权的功能。
在德国法上,主要的人格权概念几乎都伴随着一系列经典的司法判例。
司法者在个案裁判中确认某种人格权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不是既有的权利体系,而是法律的客观目的或者法律政策。
人格权如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一开始就不是脱胎于逻辑和学理,而是源于实践。
但人格权的实践属性也不否定对人格权及其保护进行必要的学理探讨。
只要不会妨碍对人格权的保护及其发展,且能够为人格权的保护模式和立法模式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工具,则此种理论研究即具有意义。
二、人格权的权能: 支配特定人格要素并排斥他人干涉现代人格权理论发展的核心是使人格权获得积极权能。
换言之,人格权作为一类主观权利,不能仅仅停留在消极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上。
不可否认,构造人格权的思路受到了以所有权为典型的财产权理论的深刻影响。
瑓瑧尽管有观点对通过模仿财产权来构造人格权不以为然,但舍弃财产权架构似乎也难以真正构建起有效的人格权概念。
瑓瑨首先,民法的体系化特性要求权利应具有相同的结构和内涵。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基本上涵盖了权利的主要类型。
人格权能否成为与上述权利并列的新类型权利,瑓瑩取决于人格权是否具备上述权利所不具备的权能或法律效果。
人格法益应受尊重和保护理所当然,但仅凭此点尚不足以构造权利。
而对部分人格要素的支配、利用,以及受妨碍之后的请求权,仍可纳入传统民法的权利体系之中。
据此,似难将人格权与支配权和请求权并列而作为一种新类型的权利。
其次,人格权本身也不必然排斥财产权属性。
在可能的范围内,人格权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对特定人格法益的保护,而是追求对特定人格要素的支配和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
既为财产权,则按照所有权的模式来构造人格权自无不可。
传统民法本身就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一套规范体系,人格权比附于财产权,也是其从自然权利、宪法权利转变为民事权利的必要路径。
( 一) 积极权能人格要素的支配利用和许可使用确认并构造一项人格权的关键在于: 有无具体确定的人格要素作为权利客体,以及该人格要素能否被权利人支配。
个人信息含义广泛,此处应专指公开信息,不同于隐私。
瑔瑩个人信息指具有人格表征意义的信息,而非泛指一切公开的个人信息。
德国2001 年《在数据处理中保护个人数据防止滥用法》( BGSG) 承认个人对其数据信息享有自决权。
台湾地区2010 年颁布的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 条第1 项规定: 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数据。
上述个人资料信息很多已然归入隐私的范畴。
能够作为个人信息权客体的公开信息应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相貌特征、指纹、教育、职业、犯罪前科、联络方式等。
台湾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性质上属于公法,故无需考虑个人信息为隐私信息抑或公开信息。
而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作为私权,则必须要在客体范围上予以区分。
个人信息资料权的构建也应从权利人对信息资料的支配和利用的角度加以考虑,应包括对个人信息资料的确认、利用、许可使用,以及更正、更新请求权等权能。
三、具体人格权的类型体系: 对各类传统人格权和新型人格权的辨析如果将人格权客体限定为具体的人格要素,将人格权定性为支配权,则具体人格权的类型必定十分有限。
如上文所述,符合这一标准的具体人格权只有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和个人信息资料权。
传统上被作为具体人格权的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均非人格权,而仅为人格法益。
( 一) 传统具体人格权辨析生命是最根本的人格法益,自应受到法律最高规格的保护。
但生命并非因其重要而当然成为人格权。
理由为: 其一,人对其生命不得支配。
除非社会观念对包括安乐死在内的生命处分行为的态度有所转变,否则支配生命的权利不能成立。
其二,生命权不是保有生命的资格。
生命之获得与保有本为自然事实,无所谓资格。
某人被剥夺生命资格则意味着任何人皆可合法地处分其生命,此种情形自为现代法秩序所不许。
即使依法判处犯罪人死刑也仅为剥夺生命,而绝非剥夺生命权。
否则必将导致法秩序的混乱。
因此,生命既非可支配的客体,亦非活着的资格,仅为一项消极受法律保护的法益。
该法益一经受侵害,即归于消灭,由此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死者近亲属或扶养对象继承。
名誉权不是人格权。
名誉作为自然人社会评价的总和能否被支配,进而被利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是构造名誉权的关键。
相比于姓名、肖像和个人信息资料,名誉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 所谓口碑) ,难以用物质载体予以再现。
权利客体的不确定性一直以来就是人格权概念备受质疑的主要原因。
瑖瑥虽然名誉可表彰人格,而好的名誉对于自然人来说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价值,因此人格应受到法律保护,并成为一项人格法益,但却无法被权利人支配。
自然人虽可享受名誉所带来的各种利益,但此种利益仍处于消极受保护的状态,其伦理价值和法秩序价值实为名誉法益的核心内容。
隐私权也不是人格权。
隐私权虽经美国学者提出而风靡世界,其权利地位似乎难以争议。
在我国,隐私权观念经历《民法通则》缺漏、司法解释给予间接保护到《侵权责任法》明确列举,其地位确立实属不易。
但将隐私构造为主观权利确有勉为其难之处。
所谓隐私,指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
隐私必须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
隐私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一旦公开,则丧失隐私的属性和地位。
隐私虽未公开,但较之于名誉,则仍有明显的确定性。
如自然人的身体隐私,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服装遮蔽之下的体貌特征; 自然人的财产隐私,包括收入状况、财富状况; 以及其他私人信息,包括性取向、感情状况、婚姻状况、兴趣爱好等。
上述私人信息无疑是具体的、确定的,但仍不足以成为支配权的客体。
如果一定强调隐私可以被支配,则只有一种可能,即向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披露其隐私。
向特定人披露隐私,如向医生展露其身体、向银行披露其财产状况、向密友披露其感情信息等。
由于此披露不改变隐私的秘密属性,特定人出于法律和道德上的原因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权利如不能公开行使,则赋予其权利地位意义何在? 而向不特定人披露隐私,即属公开隐私,法律便无保护之必要。
荣誉权是否为人格权历来充满争议。
赞成其为人格权的观点认为,荣誉与特定人相联系,属于一种社会评价,具有表彰人格的功能。
瑖瑦反对意见认为荣誉就其实质而言是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经过一定方式认可的对某人的一种社会评价,当荣誉或荣誉权遭受侵害时法律对其提供的救济方式与名誉也并无差别。
瑖瑧同时,授予某人荣誉称号的行为基本上属于行政管理行为,根据民法理论,行政管理行为无法创设某种一般性的民事权利。
瑖瑨就实际情况论,荣誉确与特定人相联系,反映自然人的特定业绩、技能、水平甚至历史地位。
荣誉的获取也往往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一定的评定程序,荣誉结果也多以特定形式加以体现,如国家科学技术奖、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全国中青年法学家等。
其具体性、特定性都很明显。
以至于提及某人,即可联想到其获得的荣誉; 而提及一项荣誉,也很可能联想到某人。
准以言之,荣誉比名誉更符合人格权客体的特征。
由于荣誉具体、明确,既不能被否认,也不得随意使用,更不能错误使用。
综上可知,荣誉可成为权利客体,但是否应确认为独立的荣誉权,则仍有疑问。
荣誉系属个人信息资料之范畴,其权利属性、权能等均与个人信息资料权无异,应归入个人信息资料权,没有独立为一项新权利的必要。
( 二) 新型具体人格权辨析1. 人身自由权或者人格自由权有学者将人格自由权的种类概括为身体自由权、迁徙自由权与居住自由权、住宅自由权、性自由权、工作自由权、意思决定自由权、通信自由权、表达自由权、创造自由权、信仰自由权和思想自由权。
瑖瑩人格自由发展可以在总体上被界定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也可以被抽象地理解为人格法益,这也正是一般人格权所指向的人格法益。
但从人身自由中演绎出如此众多的权利,则未免失之随意。
其中,身体自由权可为身体权所吸纳,迁徙自由与居住自由、住宅自由、工作自由、通信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等均应归属于宪法权利,瑘瑠并无在民法上重复规定的必要。
至于意思决定自由本为民法基本原则所确认,规定为权利也未超出基本原则所固有之功能和法律效果。
至于性的自由,则在下文贞操权中加以讨论。
2. 贞操权与性自主权关于贞操权在西方民法上的起源,一般认为始于19 世纪普鲁士和萨克逊等地的嫁入之诉。
其后,《德国民法典》废止嫁入之诉,在第825 条和第847 条第2 款规定妇女在贞操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