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doc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鄂人社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8〕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便民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提升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现就规范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对象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行政许可范围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职业中介活动: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3.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6.开展网络招聘;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8.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行政许可的业务项目。
(三)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4.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1.《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2.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复印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用版4篇)目录(篇1)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2.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含义和重要性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关系4.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6.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挑战7.未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正文(篇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用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则是指企业或机构内部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的规则和方法。
两者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体系。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首先,它是一种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用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其次,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业务。
最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较为严格,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则是指企业或机构内部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的规则和方法。
它包括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发展、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方面。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提高企业或机构的管理效率和效益,增强竞争力,促进发展和创新。
在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从最初的人事管理,到后来的人力资源管理,再到现在的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反映了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同时,随着人力资源市场的不断壮大和竞争加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然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如许可证审批程序繁琐、管理制度实施不到位等。
目录(篇2)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2.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含义和重要性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关系4.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条件和流程5.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及其对企业的意义6.结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性正文(篇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用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运营。
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充分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通知:一、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便民化(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5年。
(二)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三)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行网上申报,申请机构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略),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地方政府协同监管平台上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工商登记注册在枞阳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枞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承办部门为就业和失业保险股,电话(略);其它辖区内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承办部门为市场办,电话(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人社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5号根据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安排,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纳入第一批告知承诺事项。
为顺利推进改革试点,为经营性机构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现制定全市统一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一、具体含义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包含四方面:一是告知:各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二是承诺:经营性机构承诺其符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后果。
三是审批:经营性机构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约定向审批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后,审批服务部门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四是监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对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后监管。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均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三、办理流程(一)线上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经营性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系统”),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按照系统提示提交《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电子文档)。
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2,电子文档)。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在湖南省境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办法;通过互联网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还应当遵守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和市场监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市场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科(股)室,或者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第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冀人社字[2017] 212 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 212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经对标浙江、贵州等省份的做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明确如下:一、简政放权,准确把握市场准入条件。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当前我省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公司名称有与“人力资源”相关的文字,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前四项为必要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把握,作为行政许可的参考条件。
二、改革创新,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能。
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能,全省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办结时限可在法定20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可因地制宜,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积极创新完善网上审批方式,努力提高工作效能,更好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配合,推进审批监管顺利衔接。
随着各地行政审批局的成立运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大都由人社部门移交到行政审批局办理。
对此,各地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扶上马送一程”,及时配合行政审批局做好有关工作,提前介入,及时掌握新设服务机构有关情况,为下一步的接收、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9.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4.电子邮箱:*********************.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2年9月28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执行国家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指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行政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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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在湖南省境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办法;通过互联网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还应当遵守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和市场监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市场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科(股)室,或者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第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一式两份);(二)申请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申请机构章程及制度;(四)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使用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五)申请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材料;(六)服务场所照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模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提供,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发放。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职业介绍服务许可证书且符合许可条件的,及时更新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得变相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全省实行统一格式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编码。
市州代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县市区代码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配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行政备案第十三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首次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人力资源服务,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备案表》(一式两份);(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全省统一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书样式,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发放。
第十八条全省统一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书编码格式。
市州代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县市区代码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配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书面报告;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终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作出行政许可或实行备案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第四章机构年报公示第二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财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年报资料:(一)年报统计表(机构综合情况及年度业务情况等);(二)年度资产损益表;(三)年报公示表(含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及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等综合信息);(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在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报公示信息。
(一)固定公开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或延续、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选择性公开内容。
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三)不予公开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暂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多途径办理行政许可及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已在窗口办理的,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填网上流程。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行行政许可及备案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科学细化量化各环节工作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严格办理时限,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最多跑一次,切实提升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效能。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服务窗口和门户网站公开行政许可及备案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咨询监督电话等,提供申请表格免费下载服务,为办理行政许可及备案业务提供清晰指引。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行政许可和备案材料及时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建立备案资料分类管理台账,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互通共享的,应及时信息共享;需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内容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平台的研发应用,建设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管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与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等功能为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支持各项业务在线办理。
第三十一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加强与国家人社部及省发改、教育、公安、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衔接协调,实现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与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统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登记注册系统、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系统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全面对接,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和业务流程整合。
第三十二条市州及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其审批备案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适用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与备案编码规则2.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样本)5.人力资源服务行政备案表6.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书(样本)7.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报告(样本)8.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报告回执(样本)9.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的报告(样本)10.关于终止经营活动的报告(样本)1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终止经营活动报告回执(样本)1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表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与备案编码规则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证书编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证书编码统一为“(湘)职介证字〔××××〕第×××××××号”样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编号分四个字段,第一字段“(湘)”为省代码;第二字段“职介证字”为属性代码;第三字段“〔××××〕”为许可年份代码,中括号里面共四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字段“第×××××××号”含有七位数字代码,依次为市州代码(两位)、县市区代码(两位)、许可顺序代码(三位),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各市州代码统一分配如下:长沙市01;株洲市02;湘潭市03;衡阳市04;邵阳市05;益阳市06;岳阳市07;常德市08;张家界市09;永州市10;郴州市11;娄底市12;怀化市13;湘西州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