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业务流程

通知行/ 议付行
3、开证 8、寄单索汇 9、偿付
开证行
信用证的当事人和 业务流程
主讲人:章安平
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行Issuing Bank
受益人Beneficiary
指定银行
➢ 通知行Advising Bank ➢ 付款行Paying Bank ➢ 承兑行Accepting Bank ➢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合约关系
受益人
贸易合同
开证申请人
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 开证行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合约关系
受益人
贸易合同
开证申请人
押汇协议 信用证
通知行/ 议付行
代理协议
开证申请书 开证行
信用证业务流程
受益人
7、 6、 4、 议交 通 付单知信
用 证1、签订合同来自5、装货船公司
12、提货
开证申请人
2、 10、 11、 申提 付 请示 款 开付 赎 证款 单
简述信用证业务中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开证行与通知行。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两者间通常 订有业务代理协议。开证行是委托信用证通知的委托人,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 的委托履行信用证通知义务的受托人。通知行接受通知委托后,应立即证明信 用证印鉴或密押的真实性,并迅速、准确地将信用证内容通知受益人。通知行 对受益人不负有除通知责任以外的信用证责任,开证行无权强迫通知行向受益 人偿付款项;但通知行如接受了开证行的议付或付款委托并履行其职责后,则 有权凭正确的单据向开证行要求偿还所垫付的款项。
1.简述信用证业务中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答:信用证各当事人除因参与信用证业务而享有权利并需承担责任义务以外, 还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当事人产生错综复杂的单边或多边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在一笔信用证业务中的关 系是建立在销售合同基础上的契约关系,销售合同是约束其在合同项下行为的 基础契约,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当 销售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清偿因货物买卖所引起的债权债务时,开证申 请人和受益人均需遵照执行:开证申请人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家银行 申请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受益人则需严格履行信用证义务,提交表面 合格的单据。若任何一方违约甚至毁约,另一方均有权提出索赔,或提交仲裁 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
(4)开证行与受益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 但开证行一旦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向受益人承担对表面合格单据不可推卸的
05章—信用证当事人关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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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二)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的行为 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必须遵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并对自己的过 失负责。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对开出的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 付款责任。
1.进口商受两种契约关系的约束 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受到两种契约关系的约束:一是与
出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二是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申请书和担 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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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权利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时间,应于合理时间 申请开证,使得出口商能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之前有 充裕的时间备货、租船与装运,但进口商有拒开信用证的权利。
(2)合理指示开证。
开证人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实际上是把合同内容变成信用证条款,而每一 条款都有单据要求,合同条款化,条款单据化。写入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 准确、简洁、前后一致,避免模糊、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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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权利
(3)提供开证担保。
1.受益人的义务
(1)审核信用证条款:信同一致原则,信用证条款的可履行性。
(2)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3)单货一致,单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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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信用证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信用证信用证1、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买卖双方是货物买卖关系。
(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3)开证行对通知行是委托关系。
(4)通知行对卖方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5)议付行是买入卖方的单据,买入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行(6)议付行付款后再由开证行对其付款,开证行付完款最后再找买方赎单。
(7)保兑行的作用在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的种类(1)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2)保兑的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4)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和可分割的信用证(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3、银行的免责(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对真实性不负责是指银行只负责单据表面的审查,不调查其真实来源。
(2)银行对因为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银行自己的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和问题,传统上银行也是概不负责的;近年因为消费者权益张扬,也作出了银行要负责的判决。
(3)银行对因为天灾、*、*、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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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

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李金泽议付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议付行、信用证受益人(议付申请人)、偿付行(开证行或保兑行) 及开证申请人。
由于受益人通过了议付行的中介关系,使得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关系的地位显得并不突出了。
从UCP500的规定来看,议付行、开证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之明确比较复杂。
尤其是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之确定则更为复杂,它涉及到开证行、也涉及到受益人,故本文将重点讨论,议付行、开证行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一、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议付行在议付信用证法律关系的构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权利与义务明确直接关系到受益人、偿付行(开证行、保兑行)的权责的明确。
UCP500就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也遗留了一些问题由信用证的准据法来约束,这种遗留问题给议付行和受益人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增加了不确定性。
1.议付行的义务UCP500对议付行的义务规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审核单据的义务。
该项义务也是其最为重要的义务。
UCP500不仅肯定了单据必须交给议付行,而且在审单的时间要求、审单的标准中也就指定银行(包括了议付行)做了规定。
在审单的具体要求上,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如果议付行不能及时地按照UCP500的要求谨慎地审核单据,将要承担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损失的法律后果。
其二,通知的义务。
如果议付行认为所接受单据存在表面不符的问题,并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时,则应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如不可能用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能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
该通知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经由本行代为保管或者将退回给交单人。
议付行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开证行(或其他偿付行)索偿;二是向受益人索偿,如果其偿付遭到开证行(或其他偿付行)拒付;三是免责权益。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
1.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人。
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按信用证规定条件保证付款的责任。
3.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
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它义务。
4. 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
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 付款银行或称代付行(Paying Bank):一般为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所指定的银行。
无论汇票的付款人是谁,开证行必须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出口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在信用证上加批保证兑付的银行,它和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即对于汇票(有时无汇票)承担不可撤消的付款责任。
8.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
9. 受让人(Transferee),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信用证的当事人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的当事人会因具体交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增减,但一般来说信用证的流转会涉及下列主要当事人:(1)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2)通知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一般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的关系。
(3)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4)指定行,指信用证中指定的、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
如信用证可在任何一家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指定行一般为卖方所在地的银行。
指定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通知行外的另一家银行。
(5)议付行,指对相符交单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而购买汇票或单据的指定行。
议付行通过购买汇票或单据,使自己成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享用信用证利益。
(6)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
与开证行、通知行和指定行不同,议付行或保兑行只有在信用证规定使用议付信用证或保兑信用证时才存在。
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
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买方之外的第三人替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情形。
这时申请人是该第三人,而非买方。
申请人申请开证时,一般需向开证行提供押金或其他担保。
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受开证申请书的调整。
05章—信用证当事人关系和种类

通过核对印签和密押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一旦决定通知, 就有义务及时、准确地进行通知;对出口商即受益人不承担议付 或付款的责任。
1.通知行的义务 (1)审核实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依据? (2)向受益人通知或转递信用证:制作通知书通知或转交信用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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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1.受益人的义务
(1)审核信用证条款:信同一致原则,信用证条款的可履行性。
(2)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3)单货一致,单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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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2.受益人的权利
(1)在审核信用证时,若发现信用证条款与贸易合同条款不相符 或者无法履行时,有权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或者拒绝接受信 用证。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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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中明确指定的信用证的接受者,并根据信用 证发货、交单和收款的人。通常为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方或中间商。 是信用证利益的享受者或权力的使用者;是开证银行保证付款的 对象;是信用证的抬头人或收件人;是货运单据的发货人;是汇 票的出票人;是发票和其他商业单据的制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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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八)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
如果开证行与议付行或代付行没有账户关系,特别是信用 证采用第三国货币结算时,开证行会指定另一家与它有账户 关系的、在货币所在国的银行充当偿付行。偿付行是受开证 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 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偿付行往往是代开证行偿付议付行 垫款的第三国银行,或由通知行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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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
根据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业务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开证行、开证行、受益人。
此外,通常还会有其他当事人,即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等。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二)开证银行ISSUEING BANK
开证行是指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即买卖合同的卖方。
(四)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是开证行的代理行。
通知行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以及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因此,又称购票银行、贴现银行或押汇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议付行可以是信用证条款中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由信
用证条款决定。
(六)付款银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指开证行指定信用证项下付款或者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
它一般是开证行,有时是开证银行代其付款的另一家银行。
付款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所以也称之为受票银行。
付款人和汇票的受票人一样,一经付款,对受款人就无追索权。
(七)偿付银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授权或指示,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
偿付行偿付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因此,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的付款。
(八)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就对信用证独立承担付款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保兑行一般由开证行请求通知行兼任,或其他资信良好的银行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