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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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一般涉及几方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

信用证一般涉及几方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

信⽤证⼀般涉及⼏⽅当事⼈信⽤证当事⼈之间具有怎
样的法律关系
信⽤证的关系是如何的,以及信⽤证⼀般⼜是涉及⼏⽅⽅式⼈,以及对于信⽤证⼜是什么样的概念,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对于信⽤证的相关知识有所⼀定的了解,以下就来进⾏相关知识的分享。

1、信⽤证当事⼈之间的关系
(1)买卖双⽅是货物买卖关系。

(2)开证⾏与受益⼈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
(3)开证⾏对通知⾏是委托关系。

(4)通知⾏对卖⽅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5)议付⾏是买⼊卖⽅的单据,买⼊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
(6)议付⾏付款后再由开证⾏对其付款,开证⾏付完款最后再找买⽅赎单。

(7)保兑⾏的作⽤在于承担第⼀付款责任。

2、信⽤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证和不可撤销的信⽤证
(2)保兑的信⽤证和不保兑的信⽤证
(3)即期信⽤证和远期信⽤证
(4)可转让的信⽤证、不可转让的信⽤证和可分割的信⽤证
(5)跟单信⽤证和光票信⽤证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信⽤证的相关知识的分享,那么对于信⽤证的也是有⼀定当事⼈以及有⼀定的关系,如果对于这⽅⾯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随时欢迎来咨询店铺的相关顾问,我们会进⾏积极解答的。

最后祝福⼤家⼯作顺利。

《国际经济法》网上考试题库

《国际经济法》网上考试题库

国际经济法网考题库第一编导论一、单选题1.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包括:()A.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B.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C.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D.国际商业惯例D2.()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B.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C.公平互利原则D.最惠国原则D二、多选题1.下列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是()A.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B.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C.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D.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E.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ABCDE2.下列属于我国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国际经济条约B.国际商业惯例C.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D.国内立法E.国内判例ABCD3.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有()A.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B.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C.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D.国际经济法是内国经济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E.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ABE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和平共处原则B.公平互利原则C.经济主权原则D.全球合作原则E.有约必守原则BCDE三、判断题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对)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家惯例,还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但不包括各个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错)第二编国际货物买卖一、单选题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是()。

A.CIFB.CIPC.DDPD.DDUC2.为吸引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是()。

A.要约B.反要约C.要约邀请D.新要约C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贸易术语分类的标准是()A.英文字母顺序B.卖方承担义务大小C.交货方式D交货地点B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英文字母排列,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组。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200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13号《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该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起草理由、背景和过程介绍自1995年以来,各类信用证纠纷案件不断诉至人民法院,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截止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信用证纠纷二审案件已达百余件;还有相当一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信用证纠纷案件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银监会、各商业银行就下级人民法院不当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紧急反映要求督促解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这些信用证纠纷案件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具体适用以及相关国内法律的适用问题;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单证审查的标准问题;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信用证项下担保问题等等。

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信用证纠纷案件作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造成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划分责任上的不统一。

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从2001年即开始着手进行有关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工作。

在逐步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一是到受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比较多的法院收集具体案例、召开法官座谈会收集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听取意见;二是走访各商业银行,探讨信用证业务方面的问题;三是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共同召开研讨会,对相关的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四是收集并研究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适用过程中提出的专家意见及其制定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五是研究其他国家法院关于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判例。

国际结算第三版课后答案

国际结算第三版课后答案

国际结算第三版课后答案国际贸易结算本章思考题参考答案1、如何理解国际贸易结算的概念?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是指以商品进出口为背景,即由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它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和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建立在商品交易货物与外汇两清的基础上,又称为有形贸易结算。

2、现金结算与非现金结算、现汇结算与记账结算的区别?现金结算是指通过收付货币或现金来结算清债权债务关系。

但现金结算很不安全、风险大,需负担运送现金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占用和积压资金,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率。

非现金结算是指使用各种支付工具,通过银行间的划账冲抵来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与现金结算相比,它的优点在于迅速、简便,可以节约现金和流通费,加快了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促进了国际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现汇结算是指通过两国银行对贸易往来,用来兑换货币进行的逐笔结算,这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形式。

记账结算是指两国银行使用记账外汇进行的定期结算。

记账外汇是两国政府签订的支付协定项下收付的外汇,只能用于支付对方国的债务,不能自由运用。

3、国际贸易结算有什么特点?1)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是结算的基础与前提;2)国际贸易结算与金融学科密切相关;3)国际贸易结算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4)国际贸易结算实行推定交货的原理。

4、列举国际贸易结算常用的国际惯例或规则。

国际贸易结算常用的国际惯例或规则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

5、如何从理论上理解贸易术语的两个临界点?贸易术语必须在理论上订立两个临界点。

第一个是交货临界点,又称风险临界点,货物运到这个临界点,从法律观念上可以认为卖方已经尽到交货责任,将货物交于买方,故在这个临界点以前货物遇到风险发生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在这个临界点之后货物遇到风险发生损失由买方承担责任。

第二个是费用临界点,在这个临界点以前发生的运费由买方负责,在这个临界点之后发生的运费由买方负担。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 第十二章 信用证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 第十二章  信用证

第十二章信用证一、思考题1.何谓信用证?试简述其一般的收付程序。

答:(1)信用证的含义《UCP600》第二条对信用证所下的定义是:信用证是指按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信用证一般的收付程序信用证的收付程序随信用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就其基本流程而言,大体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偿付、赎单等环节。

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如图12-1所示。

图12-1 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示意图2.试简述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答:信用证的内容视交易双方的实际需要和信用证当事人的意愿而定。

一般地说,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有:(1)信用证本身方面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兑付方式: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

(3)信用证的种类:是否经另一银行保兑、可否转让等。

(4)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

此外,有的信用证还有指定的付款行、偿付行、承兑行、指定议付行等。

(5)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

凡不需汇票的信用证无此内容。

(6)货物条款: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7)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包括币别和总额。

(8)装运与保险条款:如装运港或启运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以及如何分批装运、转运的规定;以CIF或CIP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项下的保险要求,所需投保的金额和险别等。

(9)单据条款:通常要求提交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此外,还有包装单据,例如装箱单、重量单,以及产地证、检验证书等。

(10)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的需要而异。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船或不许装某船;不准在某港停靠或不准选取某条航线;俟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生效等。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一.名词解释1.卡尔沃条款(Calvo Clause),至少是指:(1)南美国家的涉外契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外国当事人在契约的执行问题上,声明放弃其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2)南美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在于否定或限制外国人要求道国进行赔偿的权利,规定在这方面外国人应当与本国人同样看待。

(3)南美国家相互间或它们与欧洲国家订立的条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国家对于个人因内战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政府有疏于防范的过失。

2.德拉果主义(Drago Doctrine),是路易斯·德拉果(阿根廷外长)反对欧洲列强以“索债”为名进行武装干涉方面制定的著名国际法原则。

其理论基础是卡尔沃主义,指在一个国家不能支付外国人持有的公债义务时,该外国人的本国不得使用武力索债。

3.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对一定的经济部门或领域实行的一般性征收(或者是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者剥夺)。

其须符合以下条件:a.为了国家公共利益b.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不歧视待遇c.通过正当程序进行d.给予适当或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4.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

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5.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工关系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规则中涉及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等内容的反映人权的基本权利标准。

6.货物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直至对方把他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国际贸易法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国际贸易法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4.2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4.2.1 概述 4.2.2 汇付
1.汇付的概念 2.汇付的当事人 3.汇付的种类
案例分析4-2
4.2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2000年10月8日,A公司为缓解资金短缺的困难,在无货可供的情况下, 与外地的B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价款为200万元 的优质钢材,交货期限为4个月,B公司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为6个 月。
4.2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2001年4月13日,乙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拒付,理由有二 :1、该汇票所依据的交易合同是虚构的;2、乙银行明知A 公司无供货发票,仍然为其办理了贴现,具有重大过失。 于是,乙银行以甲银行、B公司、A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4.2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引导案例
同年5月28日,中国光大银行收到韩国CNK株式会社提交的单据,经审 单发现单据上显示的金额和数量信息都符合修改后的信用证的规定,但 货物名称仍然是“阿拉斯加青鳕鱼”,不符合修改后的信用证中所要求 的“青鳕鱼”。因此,中国光大银行于6月9日(需要说明的是,5月29 日到6月9日期间有5个公休日)发出拒付通知。
请问:A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
4.2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4. 托收中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
案例分析4-4
某年年初,国内A公司与印度B公司签订价值50万美元的男装出口合 同,合同约定货物分9 批出运,支付方式为D/P90 天。A公司根据合同 约定发运货物后,于9月收到第一笔货款2万美元,此后再未收到余款 。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将上述逾期应收账款委托保险 公司进行海外追偿。经信保公司海外调查发现,A公司未能如期收汇 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印度的代收行违规操作,D/P 支付条件项下未收款 就擅自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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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对于信用证的各个主要当事人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

接下来为你详细介绍内容。

信用证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会因具体交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增减,但一般来说信用证的流转会涉及下列主要当事人:
1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2通知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一般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的关系。

3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4指定行,指信用证中指定的、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

如信用证可在任何一家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指定行一般为卖方所在地的银行。

指定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通知行外的另一家银行。

5议付行,指对相符交单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而购买汇票或单据的指定行。

议付行通过购买汇票或单据,使自己成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享用信用证利益。

6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

与开证行、通知行和指定行不同,议付行或保兑行只有在信用证规定使用议付信用证或保兑信用证时才存在。

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

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买方之外的第三人替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情形。

这时申请人是该第三人,而非买方。

申请人申请开证时,一般需向开证行提供押金或其他担保。

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受开证申请书的调整。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信用证关系,指基于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而产生的关系,包括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指定行
之间的关系、指定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保兑行与开证行的关系、保兑行与受益人的关
系等。

广义信用证关系,除上述关系外,还包括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不同当事人
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受不同的协议调整。

在中国,中国开证行与受益人、指定行之间的关系按涉外关系处理,中国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按国内信贷关系处理。

就其运作原理来说,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位于申请人所在国的开证行借助位于受益人
所在国的其他银行向受益人付款。

受益人或者直接向其所在地的指定行交单并接受付款,
或者通过其所在地的银行向开证行交单并接受付款。

无论哪种情况,开证行都是最终付款
责任人。

如果其他银行依据信用证向受益人付款,则开证行需要向这些银行偿付已付款项。

由于其他银行所起的作用不同,由此引起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一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开证申请人即为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受
益人即为卖方,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则买方应依合同的规定开
立信用证,卖方则应依合同发货并提供约定的单据。

开证行是对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的银行。

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开证行偿付指定行的责任,
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开证行一般是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其开户行。

开证行与
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受开证申请书的调整,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关系受信用证调整。

二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是以开证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确定的委托合同关系。

在此合同
关系中,开证行的主要义务是依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并谨慎地审核一切单据,确定单据
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则应缴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缴纳开证费用并付
款赎单。

三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受信用证的调整,在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情况下,则
当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即形成了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


益人是信用证中指定的接受信用证并有权享用信用证利益的人。

一般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除直接卖方外,还包括货物的实际供应商第二受益人。

四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
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理开证行将信用
证通知受益人,并由开证行支付佣金给通知行。

五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
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是因其对开证行负有义务,
不是因为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有合同关系而对受益人负有此项义务。

此点在UCP500号中
也有反映,依第7条规定,信用证可经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无须承担责任。

但鉴于国际贸易中伪造信用证的问题,该条又规定,如通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则应合理谨慎地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1、装运期或最迟装运期:即卖方将全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期限或最迟日期。

提单的出单日期即开船日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有效期,若未规定有效期日期,则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2、到期日:也就是信用证有效期。

承运人即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单据时,不得迟于此日期,因此承运人应在此日期之前将提单交到卖方手中,以便其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

3、交单期:即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

信用证中如有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交单;如没有规定,则最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内交单;但两种情况下,单据还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提交
4、双到期: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装运期限,实践上称之为双到期原则上信用证的到期日与最迟装运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承运人有时间办理制单、交单、议付等工作,但如果出现双到期情况,承运人应注意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制备各种单据、交单和办理议付等手续。

1、开证申请人的权利和责任: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2合理指示开证;3提供开证担保;4支付开证与修改的有关费用;5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开证行的权利:1收取手续费和押金;2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3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4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3、责任开证行的责任:1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2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3承担第一行、独立的付款责任。

4、受益人的权利和责任:1审核信用证条款;2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3要求开证行承付。

5、通知行的权利和责任:作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通知行的代理责任仅限于将来证和之后的修改如有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且证明其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当然,它有权不接受开证行的指定,但必须无延迟地告知开证行。

6、议付行的权利和责任议付行的权利:1可议付也可不议付;2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3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7、议付行的责任:1严格审单;2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3背批信用证。

8、保兑行的权利和责任:
1保兑行有权对信用证修改部分不保兑,若不同意保兑,必须赶快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或受益人;如果保兑行同意修改内容,则自通知修改书之时起对信用证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

2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与开证行完全一样,都是第一性付款人。

3保兑行有权拒收有不符点的单据,但必须明白无误地向受益人声明这一态度。

9、付款行的权利和责任: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它的审单付款责任就与开证行一样,也属于“终局性”的,如发现不符点应立即拒付。

一旦验单付款,就不得向受益人追索。

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10、偿付行的权利和责任:1如果开证行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又无透支协议,则偿付行有权拒付。

2偿付费用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如果是由另一方负责,偿付行一般直接从偿付款项中扣除。

3偿付行不接受单据,不审核单据,不与受益人发生关系。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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