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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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13•【文号】卫政法发[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卫政法发﹝20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0号)和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以下简称6部门《大病保险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医保、医疗、医药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任务。

要重点做好20种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在2013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三项工作任务。

一是全面巩固提高两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二是全面推开6个病种(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三是全面开展12个病种(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的医疗保障试点工作。

其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1/3左右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开展12个病种的大病保障试点,优先选择在国家和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9•【文号】国卫医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

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冀卫医函〔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9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唐山保监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和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平安医院”建设和“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医疗风险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医疗保险对于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发展的不确定性,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医疗意外,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对于这些医疗意外,有的是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引起的,有的是医疗机构完全遵循有关规范、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发生的。

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

对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和《河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医函〔2014〕48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予以赔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并在医疗支出中列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可通过自愿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来获得相应补偿,以减轻或缓解后续治疗的经济压力。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
的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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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环境 , 拓展发展空间。 ( ) 三 各级卫生 、 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 门要加强 沟通与交流 , 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
有效方式 , 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是要
通过 召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人员座谈 等多种方式 , 协商解

充分认识 医疗责任保 险的重要性 。 引导 医疗机构树
二、 强化管理 。 推动创新 。 充分发挥保 险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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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
展。 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 , 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 务的特点, 公平公正、 以“ 保本微利” 的原则, 加强与卫生、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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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 社区 卫生眼务机构牌匾、 灯箱、 标牌、 旗帜、 文件、 服饰、 宣传栏、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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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苏政办发[2007]69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 2007年4月)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决定在全省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二、参保单位。

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在我省注册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本《意见》投保。

三、承保公司及方式。

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的专家对辖区内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测评,可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独立承保也可联合承保。

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协议,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险条款和费率。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具有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与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保险原理和医疗行业特点共同协商制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医疗责任险应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微利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别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状况,科学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基层医生为何不买医责险

基层医生为何不买医责险

文/ 本刊记者 田颖 采访报道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基层医生似乎不太认同医疗责任保险,也不购第一、我国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医之所以没有,一个主要原因是保险企业对医疗风险缺乏足够的经验,也缺乏大数据,无法准确评估医疗风险的大小,因此对医疗责任保险怎么保,怎么赔,吃不准。

从目前已经开展的医疗责任险来看,大多以构成“医疗事故”为赔偿先决条件,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上大部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都甚至上百万。

如果要求赔偿限额提高到实际水平,往往保费又非常高,不管怎么算,都不划算。

这个与保险公司说的由于不是强制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责险的理解新年伊始,有媒体报道了河北省武安市午汲镇一名49岁的乡村医生李某因一起医疗纠纷要赔付几千元而自杀的事件。

只是几千元的赔款就要了村医的一条命,而这还不是孤例。

2016年,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车桥镇村医贺新明给患者输液出事,送至乡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索要150万赔偿。

贺医生因无法承受这一压力,第二天口服两瓶安眠药自杀身亡。

险不是强制险,不购买并不会带来任何惩罚。

在没有强制性且不情不愿的情况下,医院都会算笔帐:只给高风险的医生投保,低风险的部门就不投保全额购买,要么压价在第三方机构购买,甚至不购买。

以前推广医责险更难,因为医院一旦理赔后会影响评审,现在取消这条规转。

但买医利益的较不全额购买医责险,它所对应的服务条款偿自然不到位。

而且,所有保单的理赔都是由保险多医疗纠纷的发生,都是因为赔偿金额关于保费太贵,这其实是个大概率问题,医疗本身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医生与工人的执业风险程度本就不在一个维度上,医责险的赔付支出肯定是较高的。

如果没人投保,投保价格势必就会高。

但如果全员全额投保,基数变大,价格自然就会降下来。

比如:今年是500元/人/年,如果投保人数多了,明年可能就只要300元/人/年,普及下去很有可中不愉快的体验,造就了今天医责险叫好不叫座的局面。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劳动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14•【文号】体改分[1994]51号•【施行日期】1994.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14日体改分〔1994〕51号)江苏、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试点意见,结合试点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附件: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抄送:中央办公厅、中组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教委、人事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医药局、中医药局、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九江市人民政府。

附件: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我国现行的职工医疗制度(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医疗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日益突出,主要是: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包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严重的浪费;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部分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职工甚至得不到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障;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这种制度不仅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且本身也难于继续运转下去。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许多企业在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原有制度的根本性缺陷还没有得到解决。

为了推动职工医疗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险新制度,并考虑到此项改革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才能逐步推广,现提出试点意见如下: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使之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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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29 13:40来源:卫生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

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
的风险。

三、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

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二)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要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广泛征求医疗机构、保险业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三)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

一是要通过召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人员座谈等多种方式,协商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是要定期将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对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向卫生部门通报。

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信息互相通报制度。

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和医疗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危及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医疗风险。

(四)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

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
中国保监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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