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白居易《甲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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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甲乙判》看唐代判词的语言特点

从《甲乙判》看唐代判词的语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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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 乙判》 唐 代判 词 的语 言 特点 甲 看
拉 毛
( 海民族 大学 , 青 青海 西 宁 8 0 0 ) 10 7

要 : 国唐 代 判 词 的 文体 特 征 明显 受 到 当时 文 学形 式 的 影 响 , 我 形成 了判 词 结 构 清 晰 、 析 透彻 、 于讲 理 的风 格 。本 文 分 长
收 稿 日期 :0 0— 4— 8 2 1 0 0
中运 用 比喻 的 手法 达 到 了化 理 性为 感 性 、 化抽 象 为
形 象 的特殊 效果 。
可见 , 自居易 的 《 甲乙判 》 的 比喻不 仅 自然贴 中
切 、 象, 形 而且语言 优美 , 富有情趣 。
作者简介 : 拉
10 4
量刑 的判 词典 范 , 以讲道 理 、 其 明是 非 为 宗 旨, 中 集
体 现 了白居易对 社会方 方面 面 的关 注 。而 且 自居 易
的判 词在 内容 上 极 为 丰富 , 呈 现 出判 词 的语 言多 并
理性 的色彩 。 自居 易常常运 用非 常 平易 的语 言来 阐 明深刻 的道 理 , 有 浓郁 的 审 美效 果 和 极 强 的艺 术 具 表现力 。为克 服 判 词语 言枯 燥 、 涩 、 晦 的缺憾 , 生 隐
古 代判词 在唐 代 之前 的发 展 大致 经 历 了三 个 阶段 :
即萌发于西 周 , 步形 成 于 汉代 , 展 繁 荣 于 唐朝 。 初 发 唐之前 的判词 , 多为一种 零 星的文 体 , 没 有形 成一 并
定意义上 的规范 和规模 , 然其 数量较 少 , “ 形式 不一 , 没有形成 制度和规 范 , 而且 没 有受 到应 有 的重视 , 没

白居易:游走在文学与法律之间

白居易:游走在文学与法律之间

54法治在线·法史春秋“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这首《赋得古原草送别》是我国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十六岁时的作品,简单的文字背后蕴藏着丰富的哲理,将白居易的才华彰显得淋漓尽致。

自唐迄今,白居易的诗歌在华夏大地上代代相传,是无数学子的启蒙读物,是继李白、杜甫之后诗坛的又一座丰碑。

无论是“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还是“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抑或是卖炭翁的“满面尘灰烟火色,两鬓苍苍十指黑”,白居易留下了太多的经典作品。

他的诗歌通俗易懂却能佳句迭出,关注现实而又寓意深远。

正因为白居易在诗坛的成就太高,千百年来人们总将其称为大诗人、文学家。

这过于耀眼的光芒使人们容易忽略白居易的另一个身份,他同时也是我国唐代著名的法学家,在法学领域贡献良多。

游走在文学与法律之间,可谓香山居士一生的真实写照。

诗如其人白居易(772年-846年),字乐天,号香山居士。

白居易出身于官宦世家,祖先白建在南北朝时期曾担任北齐的兵部尚书,其祖父、父亲也都担任过县令的职务。

白居易天资聪颖,加之读书非常刻苦,年纪轻轻便展现了过人的文学天赋,尤以作诗而闻名。

白居易十五六岁时,拿着自己的作品向顾况请教。

顾况是个才子,写得一手好文章,但是为人有些浮躁自大,不大看得起别人,认为天下已经没什么好文章了。

看到了白居易的作品,他大加赞赏,不由自主地出门相迎,对白居易礼遇有加,他称赞白居易说:“我以为天下没人能写出好文章了,现在发现了您这位高人。

”在唐德宗贞元年间,白居易考中进士,被授职校书郎的职务,开启了自己的官宦生涯。

白居易生活在晚唐时期,那时的李唐王朝早已不复开元时代的盛世模样。

白居易出生时,安史之乱虽已平息了十余年,但空气中弥漫的硝烟仍未散去。

安史之乱让唐朝的半壁河山彻底沦陷,朝廷耗时八年之久,不惜重金向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借兵,才勉强将这场战乱镇压下去。

而所谓的叛乱平息,实际上是朝廷和叛乱者达成了某种妥协,叛乱并未被彻底镇压。

《甲乙判》中唐代妇女之涉案情况

《甲乙判》中唐代妇女之涉案情况



引 言
为接受封建正统思想的儒生 , 仍有பைடு நூலகம்许方 面不 能做 到尽 善尽 美 , 这在一些判词 中就有所体现 。
如 判词 6 0 :
判词是唐代选 官的一个 重要考核标准 ,自居易对拟判似乎 有着 近乎狂热 的喜 爱 , 《 甲乙判》 就 是自居易在为官时期 , 模拟考 官就假定 的刑 事以及诉讼 民事纠纷 向考生提问 。再模拟考生定
罪量 刑、 解决纠纷 。 记 录在 白氏文集 中, 共一百零一道 , 上卷五十
得 甲出妻 , 妻诉云 “ 无 失妇道 ” , 乙云 : “ 父母 不悦则 出 , 何必
有过 。” 孝养父母 , 有命必从 , 礼事舅姑 , 不悦 则出。乙亲存为子 , 年
道, 下卷五十道 , 故又称作《 百道判 》 。因“ 采经 籍古 义 , 假设 甲 乙” , 遂也做《 甲乙判 》 。
归。
教训媳 妇 , 长 幼有序要合 乎伦常 , 但在朝廷 之上要讲 名分 , 排列 次序 时岂能没有分别 。因此 , 此案应请依 照和遵守朝廷 的次序 。
如判词7 3 : 得景娶妻三年无子 , 舅姑将出之 , 诉云 : 归无所从 。
四、 涉案 人均为女 性 。 公平 断案
在判词 中有一例特殊 的案件 , 涉案双方均为女性 , 遇到这 样 的案件 , 白居易从礼教纲常的角度 , 公平 正义的做出判决 。 如判词4 2 :
承家不嗣 , 礼许 仳离 , 去 室无 归 , 义难弃背 。景将崇继代 , 是 用娶妻 , 百两有行 , 既启飞风之 兆 , 三年无子 , 遂操 别鹄 之音 。将 去舅姑 , 终鲜 亲族 , 虽 配无生育 , 诚合 比於 断弦 , 而归靡适 从 , 庶 可 同於束蕴 。固难效於牧 子 , 宜 自哀於邓攸 。无抑有辞 。 请从不

白居易甲乙判百节判词译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白居易甲乙判百节判词译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白居易甲乙判百节判词译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这篇长文主要介绍了唐代文学家白居易的甲乙判百节判词,并对其中的词句进行了详细的译注。

白居易是唐代文化的重要代表之一,他以其卓越的文学才华和深邃的思想触动了无数读者的心灵。

甲乙判百节判词是白居易广泛流传的一部作品,它以其深情的语言和独特的形式,展现了白居易精妙的艺术造诣。

这部作品共有百节判词,每一节都凝结着白居易对人生、爱情、友情等主题的深刻思考。

每一句都如同一颗闪亮的明珠,独具魅力,令人陶醉其中。

在这篇长文中,我们将对白居易甲乙判百节判词进行全面的解读和研究。

通过对词句的精准译注,我们不仅能够更好地理解白居易的创作意图,也能够欣赏到他对人性、情感等方面的独特见解。

通过细致入微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领略这位伟大文学家的才华和智慧。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白居易甲乙判百节判词的译注,揭示出其中的深刻内涵和文学魅力,并从中汲取灵感和启示。

同时,通过对唐代文学的研究,我们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传承中华民族的文化精髓。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我们将首先介绍白居易甲乙判百节判词的背景和创作动机。

随后,我们将逐一解读每一节的词句,并进行详细的译注和分析。

最后,我们将对整篇作品进行总结,并展望其对后世文学的影响和意义。

通过本文的阅读和研究,我们希望读者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唐代文学的瑰宝——白居易甲乙判百节判词,并从中汲取到灵感与智慧,感受到文学艺术的魅力和力量。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主要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本文的框架和组织方式。

本文的结构如下:首先,文章引言部分会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介绍白居易甲乙判百节判词的背景和意义。

然后,会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简要的描述,包括各部分的内容和安排。

其次,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包括两个主要部分:白居易甲乙判百节判词和译注。

其中,白居易甲乙判百节判词部分会详细介绍这些判词的内容和特点,解读其内在意义和艺术魅力。

白居易的判词研究

白居易的判词研究

白居易百节判词翻译甲判1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

翻译:甲休去了妻子以后,妻子犯了罪并请求以他们的儿子的官荫赎罪,甲生气不答应。

判词:二姓好合[1],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

凤虽阻于和鸣[2],乌岂忘于反哺[3]。

旋观怨偶,遽抵明刑。

王吉去妻,断弦未续[4];孔氏出母,疏网将加[5]。

诚鞠育之可思[6],何患难之不救?况不安尔室[7],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8],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岵”之无情[9]?想《芣苡》之歌[10],且闻乐有其子;念《葛藟》之义[11],岂不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12]。

翻译:婚姻是两姓人相好的缔结,恩义有时也会断绝,母亲鞠养儿子三年,恩情怎可一旦抛割。

凤凰失去配偶可以永不和鸣,乌鸦却始终不忘要反哺母亲。

回头来看这一个令人埋怨的妻子,立即就要受到刑罚的处治,怎能不伸手一救。

西汉人王吉,因为他的妻子摘取了邻居家的枣,而被王吉休弃再无来往。

孔子家族却规定子孙不许参加被休弃的母亲的葬礼,密度大于国家的法网。

如果能想到养育之恩,为什么有患难而不相救。

邶风中有母亲因家贫而改嫁,七个儿子苦苦自责还可以宽慰母亲的心。

夫妻离弃可以只送到大门口,儿子是亲生怎能不允许享受“子荫”。

即便前夫(“下山”代指前夫)万般愤怒,也不应该阻挠儿子思念母亲(“陟岵”喻思念母亲)的情怀。

想想《芣苡》之歌吧(芣苡,就是车前草,古人相信它的种子可以治疗妇女不孕),你就知道妇女喜爱自己儿子的心情了;再好好想想《葛藟》的含义吧(《葛藟》一诗表达子女思念母亲的感情),难道你还忍心不让儿子庇护母亲?很难抑压妻子的申求,并促使这样的孝子不断涌现。

注释:[1]二姓好合:《礼记·昏义》中说“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2] 凤虽阻于和鸣:涉及两个出处:其一,《诗经·大雅·卷阿》有“凤凰鸣矣,于彼高岗”之句;其二,《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有“凤凰于飞,和鸣锵锵”一句,都是比喻夫妻和谐的意思。

白居易《李陵论》原文及翻译译文

白居易《李陵论》原文及翻译译文

白居易《李陵论》原文及翻译译文《白居易《李陵论》原文及翻译译文》这是优秀的文言文翻译译文文章,希望可以对您的学习工作中带来帮助!1、白居易《李陵论》原文及翻译译文白居易《李陵论》原文及翻译白居易原文:《论》曰:“忠、孝、智、勇四者,为臣、为子之大宝也。

”故古之君子,奉以周旋,苟一失之,是非人臣人子矣。

汉李陵策名上将,出讨匈奴,窃谓不死于王事非忠,生降于戎虏非勇,弃前功非智,召后祸非孝,四者无一可,而遂亡其宗,哀哉!予览《史记》《汉书》,皆无明讥,窃甚惑之。

司马迁虽以陵获罪,而无讥,可乎?班固亦从而无讥,又可乎?按《礼》云:“谋人之军师,败则死之。

”故败而死者,是其所也。

而陵获所不死,得无讥焉?观其始以步卒,深入虏庭,而能以寡击众,以劳破逸,再接再捷,功孰大焉。

及乎兵尽力殚,摧锋败绩,不能死战,卒就生降。

噫!坠君命,挫国威,不可以言忠;屈身于夷狄,束手为俘虏,不可以言勇;丧战勋于前,坠家声于后,不可以言智;罪逭于躬,祸移于母,不可以言孝。

而引范蠡、曹沫为比,又何谬欤?且会稽之耻,蠡非其罪,鲁国之羞,沫必能报,所以二子不死也。

而陵苟免而微躯,受制于强虏,虽有区区之意,亦奚为哉?夫吴齐者,越鲁之敌国;匈奴者,汉之外臣,俾大汉之将,为单于之擒,是长寇雠辱国家甚矣。

况二子虽不死,无陵生降之名,二子苟生降,无陵及亲之祸。

酌其本末,事不相侔,而陵窍慕之,是大失臣子之义也。

观陵答子卿之书,意者但患汉之不知己,而不自内省其始终焉。

何者?与其欲刺心自明,刎颈见志,曷若效节致命取信于君?与其痛母悼妻,尤君怨国,曷若忘身守死,而纾祸于亲焉!或曰:“武帝不能明察,下听流言,遽加厚诛,岂非负德?”答曰:设使陵不苟其生,能继以死,则必赏延于世,刑不加亲,战功足以冠当时,壮节足以垂后代,忠、孝、智、勇四者立,而死且不朽矣,何流言之能及哉!故非其义,君子不轻其生;得其所,君子不爱其死。

惜哉陵之不死也,失君子之道焉。

故陇西士大夫以李氏为愧,不其然乎?不其然乎?译文:《论》说:“忠、孝、智、勇这四个方面,是做臣子、做儿子最珍贵的东西。

甲乙判白居易原文及译文

甲乙判白居易原文及译文

甲乙判白居易原文及译文
白居易的《赋得古原草送别》原文如下:
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远芳侵古道,晴翠接荒城。

又送王孙去,萋萋满别情。

这首诗的大意是在古老的原野上,草木生长枯萎是一个循环的过程。

野火虽然能够将草木烧尽,但春风吹来又会重新生长。

茂盛的芳草甚至侵入了古老的道路,绿色的草地也与荒废的城池相连。

诗人又一次送别王孙,心中充满了别离的情感。

以下是《赋得古原草送别》的一种译文:
离离原上草,一年一枯荣。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远芳侵古道,晴翠接荒城。

又送王孙去,满怀别离情。

这首诗通过描绘自然界的景象,表达了生命的轮回和人与自然的交融之美。

白居易以简洁清新的语言,展现了对离别的感伤和对自然的赞美,是他的代表作之一。

从《甲乙判》看唐代判词的语言特点

从《甲乙判》看唐代判词的语言特点

从《甲乙判》看唐代判词的语言特点拉毛【摘要】我国唐代判词的文体特征明显受到当时文学形式的影响,形成了判词结构清晰、分析透彻、长于讲理的风格.本文以白居易<甲乙判>为例,分析了唐代判词在语言方面的特点.【期刊名称】《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36)004【总页数】3页(P140-142)【关键词】《甲乙判》;唐代判词;语言;特点【作者】拉毛【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H152.3在中国古代诸多文体中,判词应该是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

作为中国古代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所制作的司法文书,判词与碑铭、书信等兼具实用性和文学性的文体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又有不同,它经历了从法律文书到文学样式的渐进转化过程。

中国古代判词在唐代之前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萌发于西周,初步形成于汉代,发展繁荣于唐朝。

唐之前的判词,多为一种零星的文体,并没有形成一定意义上的规范和规模,“然其数量较少,形式不一,没有形成制度和规范,而且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形成自觉、有意识的写作。

”[1]当然,唐代判词的繁盛,只是一种文学意义的繁盛,并不是法学意义的繁盛。

作为成熟期的唐代判词,其语言有着独特的风格,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本文拟以白居易的《甲乙判》为例,对唐代判词的风格、特点做一分析。

在唐代判词中作者发挥丰富的联想,游刃有余,留下了大量新奇出色、令人叹为观止的比喻。

判词中的比喻如果自然贴切,那么则会具有很强的表现力和感染力,使“判词摆脱枯燥乏味等缺点,增强判词本身的可读性。

此外,文学作品多样性的表达方式,准确凝练的语言特色,也是高质量的判词所必须具备的要求。

”[2]白居易的判词之所以越读越有味,令人百读不厌,是基于他精于律令,注重政教,语言通畅,随事立义。

可以说白居易的《甲乙判》在一定程度上是唐代“判官”用于裁定事理、辩难释惑、断案量刑的判词典范,其以讲道理、明是非为宗旨,集中体现了白居易对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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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白居易《甲乙判》中“礼”与“法”的体现1 引言我国的判词文化源远流长,最早的判词叫“书”、“鞠”,后又出现了“判”、“判词”的叫法,并流传至今。

从现有的文物资料的记载来看,我国判词文化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

学者经过对西汉中期的《春秋决狱》,唐代的《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末的《折狱新语》等不同时期判词的研究,证实了我国的判词文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从整体上来看,还要属唐代判词发展的最为成熟与规范。

判词在唐代得以迅速发展绝非偶然。

从其社会背景来看,唐代立法制度的成熟和法律文书的完善为唐代判词的成熟提供了土壤,反过来,判词的逐渐成熟也为立法提供了事实根据。

另外,唐代科举考试十分重视判词的写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判词在唐代的兴盛。

唐代吏部考查仕子的项目有:身、言、书、判,其中判是最为重要的。

正如南宋著名的文学家洪迈所言:“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

而判语必骈俪,今所传《龙筋凤髓判》及《白乐天集甲乙判》是也。

自朝廷至县邑,莫不皆然,非读书善文不可也。

”综上所述,唐代的法律制度及科举制度从客观上、整体上推动了判词的写作,将判词的写作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白居易的判词在唐代也是备受瞩目的。

晚年的白居易退职以后,将自己早年为应试而制作的“拟判”挑选了一部分辑录成书,这就是如今流传下来的《甲乙判》,这部作品中几乎没有出现过具体的时间、地点,案件中的人物也都是以甲、乙、丙、丁来称呼,故名为《甲乙判》,载于《白氏长庆集》第六十六、六十七卷。

又因为判词共有一百道,所以又称为《百道判》。

《甲乙判》实际收录了一百零一道判词,多出的一判,是白居易将他在贞元十八年“书判拔萃”考试答卷收录进去的缘故。

白居易在十八年参加的考试,十九年便成功登第,其所制作的“判”也成为了众多学子竞相效仿的范文。

在当时,一个应试举子的习作却引起了如此大的影响,可见白居易在制判方面有着过人的才华。

据其好友元稹说:“明年,(白居易)拔萃甲科,由是《性习相近远》、《求玄珠》、《斩白蛇》等赋及百道判,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矣”。

就连白居易本人也对这种现象感到惊讶,他说:“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公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

”我国唐代的判词有着结构清晰、分析透彻、长于讲理等特点,《甲乙判》就是唐代判词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作品之一。

下面,我们就从“礼”与“法”的角度来分析《甲乙判》的内容。

2 《甲乙判》中“礼”的体现白居易的诗歌朴实无华、通俗易懂,经常流露出一种平易近人、关心百姓疾苦的思想感情,这主要还是源于他十分推崇和信奉儒家思想、提倡实施“仁政”、注重“以人为本”的关系,因此这种思想在其所制作的判词中也有所体现。

例如在《甲乙判》中的第一道判词中写道:制判事实为: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

判词为:‚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

凤虽阻于和鸣,鸟岂忘于返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

王吉去妻,断弦未续;孔氏出母,疏纲将加。

想芣苢之歌,且闻乐有其子;念葛藟之义,岂不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

意思是说:甲休妻后,妻子犯了罪并请求以他们的儿子的官荫赎罪,甲不答应。

判词为: 婚姻是两人相好的缔结,恩义有时也会断绝,母亲鞠养儿子三年,恩情怎可一旦割舍。

凤凰失去配偶可以永不和鸣,乌鸦却不忘反哺母亲。

回头来看这一个令人埋怨的妻子,立即就要受到刑罚的处治,怎能不伸手一救。

西汉人王吉,因为他的妻子摘取了邻居家的枣,而被王吉休弃但有复合意愿。

孔子家族却规定子孙不许参加被休弃的母亲的葬礼,但亲生母亲可以例外。

想想《芣苡》之歌吧,你就会发觉母亲是怎么样的疼爱自己的儿子;再好好想想《葛藟》的含义吧,难道你还忍心不让儿子庇护母亲?很难不同意妻子的请求,并希望这样的孝子能不断涌现。

在这道判词中,白居易站在了中国古代伦理纲常的基础上,结合已被世人所普遍接受的礼教文化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即使是母亲犯了罪,儿子也有义务来庇护母亲。

为了能把道理阐述明白,白居易引经据典,从各个角度述说了儒家的伦理纲常,有力的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进行了辩护。

白居易先是用“凤”和“鸟”来作比喻,暗指夫妻关系虽然断绝了,但母子关系依然存在,身为儿子应尽孝道,报答母亲的恩情。

接着又拿汉人王吉的故事(《汉书﹒王吉传》云:东家有树,王杨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

)证明了即使妻子犯了错也是可以原谅的。

最后又用了两个《诗经》中的典故“芣苡之歌”和“葛藟之义”来表达子女对母亲的思念,用来劝诫判词中的父子明白,庇荫其母是情理之中,理所当然的事。

从这道判词我们可以看出,白居易并没有用唐律中的法律事实来制作判词,而是运用很多具有“人情”的典故来阐明事理,阐述观点。

可能在现代社会我们就无法同意判词中的做法,因为犯了罪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古代社会,即使是亲人犯了罪,子女是有义务来庇护亲人的,传统的礼教文化占了上风,也应了那句古话:百行孝为先。

又如第二十三道判词中,制判事实为:“甲年七十馀,有一子,子请不从政。

”官员却说:“人户减耗,徭役繁多,不可执礼而废事。

”根据这种情况,白居易给出的判词是:“顾惟甲子,及此丁年。

户减事繁,政宜勤於昼夜,家贫亲老,养难阙於晨昏。

在子道而可矜,虽王徭之宜免。

事闻诸《礼》,情见乎辞。

天子敦风,犹劝养其三老,庶人从政,亦何假於一夫。

况当孝理之朝,难抑亲人之请。

”可见白居易的观点是:父亲年老体弱,况且只有一子,儿子应尽孝道,国家的徭役应该免去。

这道判词体现的主要是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很明显,白居易是支持以礼、以孝为重的,所以它的核心意旨就在于:不能因王家徭役之事而坏天下孝悌之伦。

白居易以礼为主的判词还有很多,例如有道判词是说皇帝把原是赃物的物品赏赐给臣子,但臣子不但不接受还把赏物扔到地下。

白居易是这样说的:“曾是奸脏,诚可恶於清德,今为宠锡,谅难拒於鸿私。

既为善而近名,亦失恭而远礼。

”从此处可以看出,白居易是十分注重君臣之间的礼节的,即使原是赃物,但只要是圣上赐予的,就应该接受并且拜谢。

另外判词还说道:“宜许有司之劾,用惩不恪之辜。

”是指赞成有司的弹劾,来惩治那些不恪守尊君的罪过。

又比如“得景娶妻三年无子,舅姑将去之,诉云:归无所从。

”虽然在唐律中规定,妻三年无子,夫家是可以休妻的,但在白居易的判词中,透露出儒家礼法的人文关怀,对处于弱势的妇女表现出难得的同情与关切。

“虽配无生育,诚合比于断弦;而归靡适从,庶可同于束蕴。

”这其中引用了“断弦”和“束蕴”两个典故来说明夫妻情谊的深厚,体现了儒家礼法文化中以人为本的特点。

从以上几道判词中我们不难看出,制判者的用词、用典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虽然有些并没有以具体的法律条例来作文本,但其所作的判词都符合唐朝法律的宏旨意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作为一个礼仪之邦,凡是以礼为出发点,也未尝不可。

白居易在判词中用贴切的典故、准确严谨的语言以及富有逻辑的结构来向我们阐述了礼的重要性,言辞委婉但态度坚决,字里行间透露出一个儒家学者应有的修养与气度。

但是如果案件已经超越了礼的范围,触及到了法律,这时仅仅用礼来阐述就不合适了。

这就需要制判者有一个非常理性的辩证思想,懂得何时该用礼,何时该用法。

3 《甲乙判》中“法”的体现虽然传统的以礼治国充满着人治的色彩,但一旦触及了法律的规定,白居易同样也会毫不留情的对此进行公正的裁决。

虽然《甲乙判》属于拟判,但是也能反映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用。

例如在第四道判词:制判事实为:“丁冒名事发,法司准法科罪,节度使奏丁在官有美政,请免罪真授,以劝能者,法司以乱法不许。

”判词为:“宥则利淫,诛则伤善,失人犹可,坏法实难。

丁僭滥为心,黾勉从事,始假名而作伪,咎则自贻,终励节而为官,政将何取?”过度的宽容会破坏国家的法纪,不能助长他人弄虚作假,这样所引起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天下之大,有能力的官员大有人在,不能因为个别人就破坏了国家的法纪,这是不合适的。

这样的官员即使再有能力,也不能录用。

“济时不在於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盍惩行诈,勿许拜真。

”在判词中白居易进一步说明,任何人,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应该遵守法律,不能因为对社会有所作为,犯了罪可以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度过一时的艰难不在于一个人两个人,维护法律纲纪的严肃性和维持社会的公平公正才是最重要的。

乙第七道判:“丁将在别屯,士卒有犯,每专杀戮。

御史举劾,诉称曾受棨戟之赐。

” 翻译:丁将领兵在别处驻扎,士卒有犯法,都被其所杀戮。

御史检举弹劾他,他的回答是:“我曾受国家的专门任命,有恩赐的棨戟。

”对此,白居易的态度为:“丁位虽佐理,分以戎行,执专征之权,锡弓於周典,操司杀之柄,受棨於汉仪。

既有令而必行,信无瑕而可戮。

实握兵之能政,奚执简之举违?”丁地位虽然是处于辅佐和协助,但现在却是分兵另驻的一路将军,执掌着独立用兵的权力,在周典中说了天子锡弓为凭;操有生杀的权柄,有汉朝仪仗中棨戟为证。

所以有令就必行,决不会无罪错而被杀戮。

握兵权就有其行使的权力,为什么御史要拿着书简举告他违章?在这里,权力和法制是最至高无上的。

甲第十九道判:“戊兄为辛所杀,戊遇辛不杀之,或责其不悌,辞云:‘辛以义杀兄,不敢返杀’。

”在古代社会,十分讲究一个“义”字,所以有仇必报就显得理所当然。

而判词给出的结论是:“舍则崇仇,报为伤义,当断友于之爱,以遵王者之章。

戊居兄之仇,应执兵而不返,辛杀人以义,将倳刃而攸难。

虽《鲁策》垂文,不可莫之报也,而《周官》执禁,安得苟而行之?将令怨是用希,实在犯而不校。

揆子产之诫,损怨为忠,徵臾骈之言,益仇非智。

”在此处白居易明确表态:应该断弃兄弟的情分,以遵守国家的法律。

虽然《鲁策》里有文献,此仇不可不报,但刑部明令禁止这是犯法的,怎可随随便便就杀人?应该是以忠报怨,不要以恶抗恶。

又如判:“得甲将死,命其子以嬖妾为殉,其子嫁子。

或非其违父之命。

子云不敢陷父于恶。

”甲临终时,嘱咐儿子把自己的妾殉葬,儿子却让父亲的妾出嫁,有人说儿子违背了父亲的命令,儿子却说他不能使父亲陷入罪恶。

白居易说:“甲立身失正,没齿归乱。

命子以邪,生不戒之在色;爱妾为殉,死而有害于人。

违则弃言,顺为陷恶。

三年子道,虽奉先而无改;一言以失,难致亲于不义。

诚宜嫁是,岂可顺非?在此处又遇到了孝(礼)与法的问题,虽然当儿子的应该服从父亲的遗愿,但是这是件违法的事情,即使众人说甲子不孝也不能做违法的事情。

白居易在此处的态度十分坚决“宜忘在耳之言,庶见因心之孝。

”应该忘掉听到父亲临终荒谬的嘱咐,遵纪守法,才能表现出发乎内心的大孝。

另有一例,上司查出某县竟然“府无蓄、廪无储”,政绩太差,要追究县令的治政无能、生产不好,致使财政不敷、县无蓄积的政治责任。

县令却推托说:“我是藏富于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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