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站技术规范(暂行)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固定式、简易式、小型式、水上固定平台式和浮船式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和运行记录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固定式、简易式、小型式、水上固定平台式和浮船式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远程维护、现场维护、应急维护。
本规范适用的监测参数为常规五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叶绿素a、蓝绿藻密度等参数,其他参数可参照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6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7 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8 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9 溶解氧(DO)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0 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2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15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水单元建设技术规范《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固定式水质自动监测站Stationary water quality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采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与采水单元建设技术规范》的定义。
3.2、简易式水质自动监测站Simplified water quality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采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与采水单元建设技术规范》的定义。
检测站现场管理制度

检测站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检测站现场管理工作,提高检测工作效率,保障检测结果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 检测站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检测站的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测站现场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 检测站设立现场管理小组,负责具体的现场管理工作,包括人员调配、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
三、人员管理1. 确保检测站所有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和培训,做到岗位与资质相匹配。
2. 确保人员健康状况良好,不得饮酒、吸烟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3. 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处罚。
4. 建立员工交流制度,促进员工之间的合作和沟通。
四、设备管理1. 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2. 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 对设备进行定期更新,保持设备与科技的同步发展。
五、现场安全1. 确保现场环境整洁,防止杂物堆积影响检测工作。
2. 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证现场的消防安全。
3. 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培训,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4. 加强现场卫生管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六、工作流程1. 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工作流程进行不断地优化,提高工作效率。
3. 对工作流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七、应急处理1. 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应急处理演练。
2. 对应急处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应急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技术规范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为了贯彻检测站的质量方针,确保检测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检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为所有的客户提供科学、公正、热情的服务,公平对待每一个客户;2、所有检测工作人员要保证与检测工作不存在利益关系,不允许参与任何损坏检测站的形象和检验诚信度的活动。
3、所有人员应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检验工作进行不正常干预;4、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遵守检验工作程序,及时出具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5、对客户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以及其它机密严格保密;6、及时受理客户的投诉和申诉,管理人员应认真调查,客观分析,明确责任及时整改,并做出令客户满意的答复;7、所有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工作积极参与资格考核、培训等确保不因报酬等原因影响检测工作质量。
8、保证所使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施设备以及环境要求符合规定9、积极参与参力验证活动,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检测、校准和检查能力;10、使用的所有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确保其相关测量和校准结果溯源至国家基标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11、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12、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每年1月底之前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是反映安检机构守法经营自查、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等情况,内容主要包括:1、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检测场所地址、检测线数量、检验车型范围等有关基本情况;2、资格许可有关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包括检测厂房、场地情况,计量认证情况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使用维修、更换等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内部质量管理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3、检验业务有关情况,包括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车辆一次上线检验合格率情况,安检合格率较低车辆厂牌型号(新车/年检车),各类车型年检验量,全年验车总量及较上年变化情况等;4、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证证书、编号和印章的使用情况;5、收费标准执行情况;6、检验结论的异议、检验质量问题、车主投诉等处理情况;7、比对验证情况;8、安检机构检测公正性情况;9、行政机关干部对本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监督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情况和是否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10、安检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11、其他有关情况如:机构性质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人员变更、体系变更、标准变更、环境条件变更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1•【文号】环办[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适用范围2术语和定义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4 例行检查2.5 重点检查2.6 不正常运行2.7 弄虚作假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3监察工作依据4现场检查一般方法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5.1 信息资料的收集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6例行检查6.1 排污口检查6.2 采样点位检查6.3 监测站房检查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6.7 资质检查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 数据异常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8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8.1 废水采样系统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8.7 流量计8.8 校准和校验检查9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9.1 采样单元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9.3 分析单元(颗粒物)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9.5 校准和校验检查10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10.1 仪器参数检查10.2 线路连接检查10.3 数据传输检查11监察报告11.1 基本信息11.2 现场监察情况11.3 处理建议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以及建设部建监(1996)488 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 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必须进行见证取样。
自从实行见证取样检测以来,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石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从而确保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石化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预制构件及现场加工件等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检测或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测。
二、取样送检1、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由各施工单位确定。
取样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制定取样工作计划,并应将其计划预先通知见证人员。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得少于2 名,须持证上岗,即必须参加中石化工程质监督总站举办的见证人员取证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取样人员证书》。
证书内容类同《见证人员证书》,详见表1。
2、取样人员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采取有效措施封样,或对试样加以有效标记。
3、封样的试样应及时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未封样的试样应由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共同监送。
三、见证取样送样1、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应设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派常驻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 名担任。
见证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施工专业知识,并取得见证人员资格证。
机动车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最新】

机动车检测机构技术规范2012-02-26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的委托管理,现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请遵照执行。
附件:在有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环保机动车检测机构规范通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前言为明确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部分内容参考GB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内容制定。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
本规范所指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测的机构。
2 引用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3.1 在用机动车本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
4 基本要求4.1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目录编制说明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9)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一章第二章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体系.................. 错误!未指定书签。
2.2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的测算................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公路网信息采集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1公路网信息采集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路网监测点布设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3.3公路网运行信息采集基本参数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3.4公路网运行信息采集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3.5监测设施布设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软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软件总体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软件核心功能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4.3数据字典....................................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关于检测场地及相关技术要求

关于检测场地及相关技术要求第一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规划及布局汽车检测机构是一个一次性投入较大,经济效益并不太高的为社会提供机动车辆技术数据的服务型机构。
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有汽车制造、流通、物流、维修以及质监、公安、交通、工商、环保、政法、保险等行业管理部门。
按检测机构的工作性质可分为:为自身服务的内部检测机构,为汽车定型服务的以道路测试为主的检测机构和以室内检测为主的主要服务于在用车辆的检测机构。
目前,以室内不解体检测为主的服务于在用车辆的检测机构(即安全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汽车检测站)拥有量较多,承担的检测任务较重,服务面较广,该类检测站合理的规划设计是保证更好地服务社会,确保机动车辆安全运行和检测质量的重要前提。
一。
检测站的规划设计原则1、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检测站是利用现代技术,使用不解体的方法,让车辆快速通过检测设备仪器即完成检测、诊断工作,故车辆检测过程是一个快速运转的流水线作业过程。
对检测站的规划设计必须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及其发展状况,汽车是经济发达程度的体现,车辆的拥有量及增长状况等因素,是确定检测站的规模的重要依据。
2、符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原则和要求检测站是一个一次性投入大,长期见效的工程,其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与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建设相吻合,符合城乡发展规划思路。
交通应安全、方便,由于进出检测站的车辆较多,不宜规划在人口密集区和车辆流量较大道路不畅的地段。
3、规划应有利于检测站的可持续发展在检测站的规划时,应充分满足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检测技术标准,同时应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场地、检测车间、设备、设施和控制系统应留有扩展的空间,以保证法律、法规和检测技术标准更新时用较少的投入或不投入就能满足要求,使检测站能持续有效的运行。
4、合理利用资源在检测站规划时,应充分根据现有的检测业务和今后能够开展的其他业务,进行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场地厂房的合理布局,作到功能齐全,组合方便,以最少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汽车检测任务的要求,使一次性投入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技术规范(暂行)一、检测设备及器具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和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工作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配备的检测设备及器具的种类、数量、基本功能和性能参数。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2.引用标准GB 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5746.1~15746.3《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799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3.通用性要求3.1所有配置的检测设备、器具均应具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及CMC认证标志。
3.2所有需进行计量检定的检测设备、器具均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3 所配置设备、器具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检测类别、检测项目与检测参数的要求。
3.4所配置设备、器具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本规范提出的功能、技术指标。
3.5所配置设备、器具的测量范围应覆盖本地区所拥有各类车型。
4.检测类别、检测项目与检测参数4.1检测类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机动车实施检测的类别划分为五类,即:技术等级评定、客车春运检测、维修质量抽检、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检测。
4.2检测项目对应于各检测类别的检测项目规定如下:4.2.1技术等级评定本类别对应的检测项目共18项,即:发动机性能、驱动轮输出功率、制动性能、前照灯特性、车速表性能、底盘状况、转向性能、轮胎特性、制动踏板性能、离合器踏板性能、驻车制动器性能、侧滑性能、尾气排放物含量、噪声、轴荷、客车防雨密封性、悬架特性、人工检视参数。
4.2.2客车春运检测本类别对应的检测项目共13项,即:发动机性能、制动性能、前照灯特性、车速表性能、转向性能、轮胎特性、侧滑性能、尾气排放物含量、噪声、轴荷、客车防雨密封性、悬架特性、人工检视参数。
4.2.3维修质量抽检本类别对应的检测项目共12项,即:发动机性能、制动性能、前照灯特性、车速表性能、底盘状况、轮胎特性、转向性能、侧滑性能、尾气排放物含量、轴荷、客车防雨密封性、人工检视参数。
4.2.4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本类别对应的检测项目共8项,即:发动机性能、制动性能、底盘状况、轮胎特性、侧滑性能、尾气排放物含量、轴荷、人工检视参数。
4.2.5委托检测本类别对应的检测项目由用户指定,应是以上四种检测类别中一个或多个检测项目。
4.3检测参数对应于各检测项目的检测参数规定如下:4.3.1发动机性能: 发动机无负荷功率、怠速转速、汽缸压力、启动电压、启动电流、蓄电池内阻、稳定电压、柴油机供油压力。
委托检测还包括:点火提前角、配气相位、分电器重叠角/白金闭合角、点火高压、单缸转速降、喷油压力、针阀开启压力、燃油雾化质量、供油泵供油量/供油均匀性、曲轴箱污染物。
4.3.2驱动轮输出功率: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滑行距离、整车加速时间。
4.3.3制动性能:行车制动力、同轴制动力平衡、车轮拖滞力、制动协调时间、驻车制动力。
4.3.4前照灯特性:基准中心高度、远光灯发光强度、远/近光灯光轴偏移量。
4.3.5车速表性能:车速表示值误差。
4.3.6底盘状况:传动轴异响、传动轴游隙、前束、车轮外倾、主销后倾、主销内倾。
4.3.7转向性能:方向盘自由转动量、转向盘操纵力、转向轮转向角。
4.3.8轮胎特性:轮胎气压、轮胎花纹深度。
4.3.9制动踏板性能:制动踏板力、制动踏板行程。
4.3.10离合器踏板性能:离合器踏板力、离合器踏板行程。
4.3.11驻车制动器性能:驻车制动器操纵力。
4.3.12侧滑性能:车轮横向侧滑量。
4.3.13尾气排放物含量:汽油发动机: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氧气;柴油发动机:波许烟度值、光吸收系数。
4.3.14噪声:喇叭声级、客车车内噪声。
4.3.15轴荷:各轴质量、整车质量。
4.3.16客车防雨密封性:客车门窗泄露量。
4.3.17悬架特性:吸收率、同轴左右差值。
4.3.18 人工检视参数:整车装备及标识、车门车窗雨刮器、司乘座椅、卧铺、行李架(舱)、车架车身驾驶室外形与连接、安全带及安全出口、车厢地板挡泥板、轮辋车胎紧固及变形、悬架装置紧固及变形、传动轴车桥紧固及润滑、转向节(臂)横直拉杆及球销松旷及磨损、制动装置(行车、应急、驻车)完好、螺栓螺母紧固、灯光数量光色及位置、信号装置与仪表、漏气漏油漏水漏电、底盘异响、发动机启动性能、全车润滑、消防装置、内外后视镜前下视镜、主车挂车侧面后部安全防护装置、机油压力、空气调节装置、燃油系统安全防护、除雾除霜装置、安全架、列车牵引铰接装置、集装箱运输车锁止机构、危险货物运输车设施。
5.应配置的检测设备、器具5.1应配置的检测设备: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平板式制动检验台、轴(轮) 重仪、不透光烟度计、五气分析仪、前照灯检测仪、车速表检验台、声级计、汽车底盘测功机、发动机综合性能分析仪、油耗计、转向轮转角仪、转向盘转向力—角仪、悬架装置试验台、前(四)轮定位仪、制动踏板力计、驻车制动操纵力计、喷淋装置、润滑油质分析仪、底盘间隙观察仪。
5.2应配置的检测器具:钢卷尺、钢板尺、轮胎花纹深度尺、轮胎压力表、气缸压力表、轮胎气压表、秒表、漆膜光泽仪、扭力扳手及专用手锤检验。
5.3以上设备、器具中转向轮转角仪、底盘间隙观察仪可根据各站检测量确定是否配置,声级计需配置2台,其它至少配置1台(套)。
6.检测设备、器具的技术要求7.其它7.1本规范由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7.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范发布前有关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设备、器具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二、计算机系统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和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工作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检测站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配置的计算机及附属硬件设备和电气、通讯、控制线路的技术性能及软件基本功能和数据库结构。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检测站。
2.引用标准GB 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799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GB/T15746.1~15746.3《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JT/T478《汽车检测站计算机系统技术规范》3.检测站计算机系统的基本要求3.1 检测站计算机系统配置的计算机及附属硬件设备和电气、通讯、控制线路应能在JT/T478规定的环境中稳定工作。
并且不应产生对检测过程、检测数据有影响的干扰。
3.2 检测站计算机系统应具有分级应急运行能力。
在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时,计算机控制的检测线应能独立工作;在计算机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检测设备应能独立工作。
3.3. 检测站计算机系统应具有系统软件、系统配置、系统数据定期或不定期备份和恢复能力。
3.4 检测站计算机系统应有完整的系统文档。
包括安装维护的图纸、设备互联标识图表、系统使用手册、系统软件和硬件构成清单。
4.检测站计算机系统硬件结构的基本要求4.1检测站计算机系统应由管理子系统和检测子系统组成。
4.2 管理子系统应采用局域网方式架构,使用服务器对检测登录、检测调度、检测数据管理、检测结果判定及检测报告打印、财务管理、检测过程监督等终端进行管理。
管理子系统应具有通过互联网络向行业管理部门发送或接收信息的功能。
4.3 检测子系统可采用适当的方式架构,检测站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分别采用分布式结构(使用工位机进行工位物理划分,多工位同步运行、各工位受控设备独立检测)、集中式结构(使用主控机通过软件进行工位逻辑划分和分时处理,完成对受控设备的自动检测控制)、集散式结构(主控机与智能化受控设备以数字通讯方式交互完成检测控制)。
检测子系统主控机对检测线上受控设备进行检测过程控制或管理,完成检测数据采集,同时作为检测信息终端联入局域网向管理子系统发送检测数据信息。
4.4 检测站计算机系统硬件组织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力求最小化。
5.检测站计算机系统软件结构的基本要求5.1 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应为中文正式版本,并能支持检测系统软件升级。
5.2 为保证控制检测系统软件正常运行配置的防(杀)毒软件、软硬件接口软件、外设驱动程序应有明确的名称、版本号、配置参数及安装测试说明。
5.3 应具有软件维护能力,包括提供完整的系统软件安装包,系统软件、系统配置、检测数据安全备分、恢复程序,软件升级时原有检测数据的导出、导入程序。
6.检测子系统软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6.1不应改变受控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测量结果数据有效位数和检测数据,检测数据的采集、计算、判定应符合《湖北省维修检测行业管理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规定。
6.2应具有车辆信息的登录、规定项目与参数的受控自动检测、车辆定位及工作引导、检测数据的自动传输与存档、检测报告与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指定信息的查询等功能;所有记录(包括登录信息、检测报告和统计报表)格式及内容均应符合《湖北省维修检测行业管理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规定;能与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数据传输。
6.3应建立适用检测车型数据库和适用检测标准项目、参数限值数据库,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湖北省维修检测行业管理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6.4 应具有人工检验项目和未能联网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结果的人工录入功能(IC卡或其它方式)。
6.5应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安全认证及操作日志。
6.6应具备在线帮助功能。
6.7应具有硬件自检/诊断功能,包括模拟量通道、数字(开关)量通道、通讯链路的自检和故障诊断功能。
6.8应具有计算机控制的检测设备的校准和标定功能。
6.9应具有软件维护能力,包括系统软件、系统配置、检测数据安全备份、恢复程序,软件升级时原有数据的导出、导入程序。
7.检测子系统软件管控的检测设备及基本控制功能8.数据库应达到的基本要求8.1数据库系统应在检测站内计算机局域网上运行,网络应使用技术成熟的Windows SERVER网络操作系统。
与外界联网通过宽带或拨号联入互联网实现。
以服务器为中心构成局域网,实现资源共享,主要用于检测数据、运管部门数据、收费数据的存贮及其他扩展功能。
8.2 数据库系统的选择数据库系统建议采用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 数据库管理系统。
8.3 数据结构8.3.1 数据库系统至少应含有检测标准、检测数据、汽车技术参数、设备参数等数据库。
8.3.2检测数据库中至少应含有车辆基本信息表、车辆检测记录表、车辆检测结论表。
8.3.3系统数据的类型、数量应符合《湖北省维修检测行业管理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