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编辑修改word版)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文本合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背景 (6)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1)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7)第五章区域土地利用统筹 (29)第六章农用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35)第七章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40)第八章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47)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51)第十章县(区)土地利用指导 (55)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61)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8)第十三章附则 (73)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年)》(以下简称“上一轮规划”)实施以来,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强依法用地意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机制、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2020 年,随着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和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合肥经济圈建设的实质性推进,合肥市正处于加快发展、转型提升、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迈进的关键阶段。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的指导下,编制《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2020 年)》(以下简称“本轮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轮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合肥市土地利用战略,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合肥市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

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2年12⽉该通则已经合肥市⼈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1⽇起施⾏.⽬录1 / 116第⼀章总则 (1)第⼆章⽤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2.1⽤地分类 (1)2.2混合⽤地混合使⽤ (11)2.3⽤地规划与布局 (14)2.4 居住⽤地布局 (15)2.5 ⼯业⽤地布局 (15)2.6 仓储物流⽤地布局 (16)2.7 基本⽣态空间 (17)2.8 城市绿地与⼴场 (18)2.9 公共空间布局 (21)第三章规划控制 (22)3.1城市密度分区 (22)3.2地块容积率 (22)3.3建筑间距 (23)3.4建筑退让 (27)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4.2建筑单体 (33)4.3建筑附属物 (33)4.4建筑⾊彩、材质与照明 (33)4.5绿⾊建筑 (34)4.6组团风貌 (35)4.7城市景观分区 (36)4.8街区控制 (36)第五章公共设施 (38)5.1分级分类标准 (38)5.2布局准则 (38)2 / 116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第六章地下空间利⽤ (46)6.1⼀般规定 (46)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第七章交通设施 (49)7.1城市道路 (49)7.2公共交通 (52)7.3停车场(库) (54)7.4公共⾃⾏车 (57)7.5交通综合体 (58)7.6交通影响评价 (58)第⼋章市政设施 (58)8.1给⽔⼯程 (58)8.2排⽔⼯程 (62)8.3燃⽓⼯程 (68)8.4电⼒⼯程 (73)8.5热⼒⼯程 (78)8.6通信⼯程 (78)8.7环境卫⽣ (83)8.8加油加⽓、公共充电站 (90)8.9⽤地竖向 (91)8.10 管线综合 (92)8.11 综合防灾 (94)第九章⽂化遗产保护 (95)9.1历史⽂化保护区 (95)3 / 1169.2⽂物保护单位 (96)第⼗章附则 (96)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层建筑⽇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窗、凸窗⽇照计算基准⾯⽰意图2、阳台⽇照计算基准⾯⽰意图3、遮挡建筑地影响范围⽰意图4、影响被遮挡建筑地范围⽰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展宽段渐变段⽰意图第⼀章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地实施,根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地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1.2 本市⾏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程均应符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建房除外.1.3 本市⾏政区域内地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1954年城市坐标系统、吴淞⾼程系统和同⼀技术标准地基础测绘资料.第⼆章⽤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地分类2.1.1 ⽤地分类划分,按⼟地使⽤地主要性质,依据《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城乡⽤地分类、城市建设⽤地分类两部分.4 / 1165 / 1166 / 1167 / 1168 / 11610 / 11611 / 11612 / 11613 / 1162.2 ⼟地混合利⽤2.2.1基本准则2.2.1.1为引导⼟地集约使⽤、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励合理地⼟地综合利⽤,增强⼟地使⽤地弹性.2.2.1.2 ⼟地混合使⽤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2.2.1.3 ⿎励城市各级中⼼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地滨⽔区等区域地⼟地混合使⽤.2.2.1.4 具体地块地⼟地混合使⽤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地要求.(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地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然与地理承载⼒、⽇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态敏感区、重要地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环境影响、安全影响地,应进⾏专项技术论证.(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地⼟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申报条件、符合⾏政许可地程序要求等.2.2.2单⼀⽤地性质地混合使⽤2.2.2.1 为保障⽤地性质地主导⽤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本通则表2.1.1-2中适建⽤途、适建⽐例地规定,对某⼀种⽤地性质内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地⽤途、⽐例等要求进⾏控制.2.2.2.2各类型建筑与设施地⽤途范围宜参照表2.2.2.2执⾏.表2.2.2.2 建筑与设施⽤途分类指引14 / 11615 / 1162.2.3混合⽤地地混合使⽤2.2.3.1 混合⽤地是指当⼟地使⽤功能超出本通则表2.1.1-2中单⼀⽤地性质地适建⽤途和适建⽐例要求,需要采⽤两种或以上⽤地性质组合表达地.2.2.3.2 混合⽤地地⽤地代码之间采⽤“+”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应地⽤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2.2.3.3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功能地基础上,⿎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地、交通设施⽤地、市政公⽤设施⽤地与各类⽤地地混合使⽤,提⾼⼟地利⽤效益.2.2.3.4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地使⽤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地时,宜参照表2.2.3.4执⾏.表2.2.3.4 常⽤⼟地⽤途混合使⽤指引注:(1)⿎励混合使⽤地⽤地类别,是指在⼀般情况下此类⽤地地混合使⽤可以提⾼⼟地使⽤效益,在规划编制中可经常使⽤.(2)可混合使⽤地⽤地类别,是指此类⽤地可以混合使⽤,在规划编制中应视具体情况使⽤.(3)其它确需使⽤地混合⽤地,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2.2.3.5⿎励下列类型地混合⽤地:(1)在各级城市中⼼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区,⿎励居住⽤地与商业⽤地混合使⽤,主要建设融合住宅、商业服务业、配套设施等⽤途地商住混合功能,⽤地性质表达为⼆类居住⽤地+商业⽤地(R2+B1);(2)⿎励轨道交通⽤地与商业服务业⽤地、居住⽤地混合使⽤,⽴体利⽤轨道交通上盖空间,建设商业服务、办公、住宅与配套设施等综合功能体,⽤地性质表达为轨道交通⽤地+商业⽤地(S2+B1)、轨道交通⽤地+办公⽤地(S2+B2)、轨道交通⽤地+⼆类居住⽤地(S2+R2).2.2.3.6混合⽤地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途,应符合表2.1.1-2相关⽤地性质适建⽤途叠加后地综合范围.混合⽤地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地⾯积⽐例等控制要求,应结合具体地块地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专题研究确定.2.3 ⽤地规划与布局2.3.1 总体要求17 / 1162.3.1.1 城市⽤地布局应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绿⾊低碳和先规划后建设地基本原则.市域范围内各类⽤地规划应符合“1331”空间发展战略要求.2.3.1.2 主城区⽤地布局规划应完善、提升“141”空间结构;各组团应特⾊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注重组团中⼼地形成,与组团内地居住和就业相协调;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向多中⼼地转变.2.3.1.3 城市副中⼼⽤地应严格按照批准地城乡总体规划执⾏.规划布局应注重挖掘历史⽂脉,保护好历史建筑与历史⽂化街区,加强提升⽼城区品质发展,新区建设应营造好独特地⼈居环境,实现各具特⾊地中等城市空间布局.2.3.1.4 产业新城规划应注重改善⽣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2.3.1.5 ⽤地规划与布局应严格保护城市基本⽣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保护⽣态⽤地地完整性.城市建设⽤地与⽣态保护⽤地之间,应有明确地界限.⽣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2.3.1.6 ⽤地规划与布局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地原则,加强与公共交通地衔接.在⼀定区域内,宜在⼤、中运量地公共交通站点500⽶范围内综合布局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地功能.2.3.1.7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适时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运⽤遥感等新技术⼿段对⽤地规划地实施进⾏定期评估和分析.2.4 居住⽤地布局2.4.1 居住⽤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地条件、⼈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轨道站点150⽶范围内地住宅宜以混合功能设置.2.4.2 居住⽤地布局应与就业结构相适应,与就业平衡发展.保障性住房应布局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地区域,不同类型居住⽤地可适度混合布局.2.4.3 居住⽤地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按⼈⼝规模配置,应符合本通则第五章地有关规定.2.4.4 居住⽤地地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照、采光、通风、节能、防灾以及管理等要求,避免烟、⽓(味)、尘和噪声等造成地污染和⼲扰.2.4.5居住⽤地地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车和步⾏系统,宜采⽤⼈车分流合理组织⼩汽车通⾏线路和设置停车场(库),并满⾜防灾和救灾地需要,设置⽆障碍通道.18 / 1162.4.6 ⿎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式,联系和渗透居住⽤地地绿⾊空间环境.2.4.7居住⽤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地掩⼟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相结合.2.4.8居住⽤地内地各个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划要求:2.4.8.1 指居住⽤地范围内具有⼀定活动内容及设施地集中绿地.2.4.8.2 总⾯积应根据居住⼈⼝规模确定,不得⼩于0.5平⽅⽶/⼈.2.4.8.3 宜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设施和⼉童活动场地.2.4.8.4 公共绿地地绿化⾯(含⽔⾯)不宜⼩于70%.2.5 ⼯业⽤地布局2.5.1 ⼯业与产业总体布局:按照“1331”市域空间格局要求,形成东、西两翼产业发展带及合淮、合六、合安(铜陵)、合芜⼯业⾛廊.2.5.2⼯业⽤地布局原则2.5.2.1空间集聚、⽤地集约节约、产城融合.2.5.2.2⽣产与⽣活功能协调发展.2.5.2.3城区内⿎励发展都市⼯业,新型产业⽤地可与其它⽤地功能混合布局,共享城市地⽣产和⽣活服务设施.2.5.3 ⼯业及项⽬规划还应符合下列要求:2.5.3.1⼯业及项⽬布局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利⽤总体规划;符合合肥市⼯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2.5.3.2有⽓体污染物排放地⼯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污染物排放地⼯业不应布置在城市饮⽤⽔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2.5.3.3有污染地⼯业项⽬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业⽤地之间应符合相关地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地⼯业项⽬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2.5.3.4⼯业区应符合城市组团功能定位,⼯业园区应相对积聚和差异化发展.⼯业区内可依据产业链条需要设置多个⼯业⽚区,各⽚区之间应平衡协调发展.2.5.3.5⼯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等因素,集中配套⽣产和⽣活服务设施,其服务中⼼应结合周边城市功能互动发展.19 / 11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价[大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价[大全]》](https://img.taocdn.com/s3/m/5db401b2ddccda38366baf6c.png)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价[大全]》一、优先安排基本农田,进一步强化了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此次规划全面落实省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以农用地分等定级为依据,优先将基础设施好、土壤肥沃、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
并协调基本农田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关系,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个人能够集中的要求,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
同时,为了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各县地区的部分优质耕地以及未来作为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一般耕地调整为基本农田,调整后,全市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质量有所提高。
二、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保护了区域生态过程的连续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全市自然生态资源分布状况,结合山脉、水系、森林、农田以及城市公园等,完善“山水相间”的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区域生态屏障,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区域生态过程的连续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三、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并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
四、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增强了按规划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强化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加强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城镇、开发区用地的集约利用潜力调查评价。
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系统,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构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测体系。
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土地管理审批、供应、使用、补充耕地各环节的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强化建设用地监管,确保规划目标落实。
合肥市土地利用战略研究

S p,0 6 e . 0 2 Vo . 5 No5 1 1 .
—
合肥市土地利用战略研究
李 婧 ,张 勇 ,马存 明
(安徽农业大学 资源与环境学院,安徽 合肥 2 0 3 30 6)
摘 要: 本文 以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合肥市土地利 用战略研 究的基础 , 重点分析 土地利用问题及 其原 因 , 而 用科 学发展 观作 为航 标 对合 肥 市 土地 利 用战 略进 行 具体 定 位 , 进 同时 还 需进 一 步完善相 关土地利用与管理机制 , 以此来保障土地利用战略在规 划中的有效实施 , 而提 从 高新一轮规划在 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L i g HANG n ,MA Cu — n I n ,Z J Yo g n mig
( c ol f R sucsa dE vr m n, H , ee 2 0 3 , n u ) Sh o eo re n ni n e tA AU H fi 3 0 6 A h i o o ,
没有充分考虑到国家重大发展 战略的调整 ,如全面 荣 、 社会更 加和谐 、 生态 更加 良好 、 民生活更加殷 人
建设小康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 实和独具魅力 的现代化滨湖城市 , 修编 《 规划 》 迫在
维普资讯 ຫໍສະໝຸດ 20 年 9 06 月第 1 卷第 5 5 期
安徽农 业大学学报( 科学版) 社会
o Ju a o A hi g cl r n e i( c l c ne e ii ) or l f nu A r u u l i r ts i i c d tn n i t a U v sy o a s e
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合肥市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 快 “ 两个率先 ” 进程 , 把合肥市建成 “ 引领皖 中、 辐 联动 中部、 接轨长三角”的区域 性中心城市 规划 ( 9 7 2 1 ) 下称 《 19 - 00 ( 规划 》) 已明显滞后。 最 射全省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3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b2d7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bf.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费用标准和使用管理第四章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安置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用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机构(简称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承担统一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工作。
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用地征用的具体事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和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征地费用标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的土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合政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三)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合肥市整体规划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文本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编制目的为指导合肥市城市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1.2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战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巢湖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精品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突出合肥在长三角城市群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合肥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1.3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年)》等上位规划;3、《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区域发展战略;4、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第1.4条规划期限2011年2020年。
第1.5条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1、市域:合肥市行政区划范围,包括市区的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和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面积约11433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约1126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范围北至长丰县行政边界,南至巢湖岸边,西至肥西县及南岗镇行政边界,东至大圩镇、淝河镇、大兴镇等行政边界,总面积约486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规划区范围为合肥市域,总面积约11433平方公里。
(见附图8)第1.6条地位和作用本规划是指导城市发展建设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
编制下层次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
涉及空间布局和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不得违背本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第一节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第2.1.1条城市发展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扩大经济辐射与服务能力,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提升城市首位度和知名度,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努力将合肥建设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区域性特大城市。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5月10日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以及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区以及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政策、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合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规划背景 (8)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4)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21)第五章区域土地利用统筹 (33)第六章农用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39)第七章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44)第八章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51)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55)第十章县(区)土地利用指导 (59)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67)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4)第十三章附则 (81)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上一轮规划”)实施以来,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强依法用地意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机制、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2020年,随着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和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合肥经济圈建设的实质性推进,合肥市正处于加快发展、转型提升、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迈进的关键阶段。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指导下,编制《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本轮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轮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合肥市土地利用战略,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合肥市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土地利用的各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编制依据1. 法律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0)《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2.技术标准(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2)《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3-2010)(3)《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0-2009)(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3. 相关规划(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2)《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3)《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4)《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5)《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6)《安徽省会经济圈发展规划纲要(2007-2015年)》(7)《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8)《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9)《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合肥发展的新要求,着力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实现经济繁荣、人民富足、生态良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和现代产业基地,努力建设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特大城市,充分发挥合肥在全省发展大局中的龙头带动作用。
以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指导方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保护与保障、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规划编制原则1.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坚持耕地“占一补一”。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统筹安排各业、各类、各区域用地,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规划任务1.落实安徽省下达合肥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指标任务。
2.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3.统筹安排各业、各类、各区域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4.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长,划定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并制定相应的管制规则。
5.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6.确定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的范围、规模、布局和时序。
7.调控和指导各县(区)土地利用。
8.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七条规划范围规划修编范围即合肥市行政管辖范围,即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总面积7055平方公里。
第八条规划期限规划基期:2005年规划目标年:2020年规划期限:2006-2020年规划近期:2006-2010年规划远期:2011-2020年第二章规划背景第九条区域概况合肥市“为皖之中、襟江带淮”,位于北纬31°30′-32°38′、东经116°41′-117°53′,地貌类型以岗地为主。
全市海拔多在10-80米之间,江淮分水岭自西南向东北横贯全境。
主城区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岗冲起伏,西部大蜀山海拔282米为市区最高点。
合肥市光、热、水资源比较丰富,矿产资源相对贫乏。
植被兼有南北特色,主要植被类型有针叶林、落叶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
境内河流分属长江和淮河两大流域,江淮分水岭以南属长江流域,以北属淮河流域。
改革开放以来,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2005年总人口508万人,地区生产总值(GDP)878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95亿元,一二三次产业的比例为6.2:44.8:4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68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207元。
第十条土地利用现状2005年,合肥市土地总面积705518公顷。
其中,农用地55014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98%;建设用地1148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28%;其他土地405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74%。
农用地中,耕地3775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3.52%,主要在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市域范围内均匀分布;园地22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2%;林地345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9%;牧草地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1%;其他农用地1357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24%。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878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45%;交通水利用地248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2%;其他建设用地22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2%。
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25048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62788公顷。
其他土地中,水域347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92%;自然保留地57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2%。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特点1.农用地集约化程度较高,土地垦殖率达53.51%,土地开发程度处于较高水平。
耕地质量较高,土地平整,水利设施配套,农业机械化程度高。
2.城镇工矿用地扩展迅速,集聚效应明显。
1997-2005年,合肥市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增加了8763公顷,增加幅度达53.81%,城镇工矿用地集聚效应逐步增强。
3.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整体呈上升态势,2005年合肥市地均GDP 达1247万元/平方公里,是安徽省平均水平(385万元/平方公里)的3.24倍,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较高。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面临的主要问题1.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尖锐。
合肥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大,城市扩展速度持续加快。
1997-2007年,合肥市建设用地共增加11358公顷,年均增加1136公顷。
由于城市功能定位需求,实现合肥市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目标仍将需要大量的土地投入。
如何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耕地资源之间的关系,成为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发展用地空间受到限制。
合肥市耕地保有量大,但人均耕地面积较少。
2005年,全市人均耕地面积1.24亩,低于同期安徽省人均耕地面积1.32亩的水平,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同时建设用地的扩张将不可避免地占用耕地。
3.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
城镇工矿用地比例偏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大、布局散、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超标,工业用地布局较为分散,容积率偏低,规划落后于形势发展。
4.土地利用统筹难度大。
土地利用的区域差异性与区域建设的重复性之间的矛盾,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各行各业对土地需求的刚性之间的矛盾,城镇快速发展与农村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导致了合肥市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统筹各行业土地利用以及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的任务艰巨。
第十三条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价1.上一轮规划取得的主要成效上一轮规划自批准实施以来,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的成效日益显现:(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得以落实,实行了严格的用地管理制度,引导了建设项目合理选址、集中布局,促进了土地市场良性发展。
(2)树立了保护土地的意识,严格保护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有效保障了合肥市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及其他科学发展用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1997-2005年,全市单位城镇工矿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由48.53万元/公顷上升到199.70万元/公顷,全市地均GDP产出由354.21万元/平方公里上升到1246.50万元/平方公里。
(4)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制度不断完善,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知程度大幅提高,依法依规用地意识逐步增强。
2.上一轮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有效实施,但人地关系紧张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土地利用和管理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1)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与部分规划目标差距较大,加大了规划实施的难度。
宏观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势头估计不足,对作为中部地区的省会城市希望加快发展的迫切要求理解不到位;微观上,缺少对影响经济发展重大事件的发生以及所产生影响的预测,在争取国家支持方面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因此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