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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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及对策
( 二) 管理层面上的成 因 1 、 行政行为不规 范。 在征地拆迁上主要表现 为: 一是强制征收拆迁缺乏
的生活给 予安置 。 如给予换地补偿 的安置 , 就是在征收了这块土地后用另一
块适宜耕种 的土地进行补偿 。 4 、 健全农 村土地征 收制度 , 加强 司法 审查 , 排 除外界干扰 , 为被征土地 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相应 的救济途径。新宪法修订后将财产的征 收提高 到了较高的位阶 。 土地资源是国家的垄断性资源, 土地 资源 的商品化正在不
路、 围攻等方法, 阻挠机 关正常办公, 制造扩大影响, 向政府施加压力 。 3 、 缺乏合理 的司法救济途径 , 因征收集体 土地而 引起 的纠纷不能得到 很好 的解决和处理。 近几年, 人民法 院受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的数 量呈递增的趋势, 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 中, 法 院常常受到来 自于地方保护主 义 的压力 , 加之该类案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 通过司法程序是否能获得救 济存在 问题 , 使得案件 的审理 困难重重 , 农 民为 了寻求救 济的途径, 不得不 采取上访甚至围攻政府 、 闹事的非正常途径 。
断获得承认 ,处于法治社会 中的农村土地征收 问题正期待着 国家给 予公平 合理的解决, 农村土地征收不仅涉及到宪法保障 的财产权和土地 资源 , 而且 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安宁, 因此 司法 既要 充分尊重行政权力 , 同时又需
要勇于表达对立法的理解和对行政行为合法性 的判断 。 ( 二) 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 , 为避免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提供法律服务
足够 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 规 定, 涉及 民事基本权利 的事项 只能 由基本法律调整 ,而基本法律只能 由全 国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 , 任何民事活动 的订立, 都应 由合 同订立 的主 体双方平等协商, 在自 愿 的基础上达成 一致意见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和强迫他人订立合同。 但 目前的情况是 , 当被征收人 与征收人不能达成协议 时, 结果往往是强制执行 , 这种做法明显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的立 法精神 。 二是程序的公正性难以保障 。 在具体操作中, 由于片面追求效率 , 忽 视 了在程序上 的操作 的严密性 、 公正性 , 程序不够 公开透 明, 甚至借市政建 设等公用事业之名征收, 行商业开发之 实, 使群众感到有猫腻 。三是征收拆 迁管理人 员依照政策法律做 思想工作简单化、 态度蛮横 , 使群众反感 , 导致 简单 的问题复杂化, 人为激化矛盾 。 2 、 基层 民主化、 法制化管理不够健全 , 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 。社会 转型使人情社会逐渐走 向理性社会, 由对人 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 的依赖 , 人 的组织认 同感、 归属感逐渐淡化, 基层组织 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 。在农 村, 乡村基层组织 自律不严 , 民主法制意识淡薄 , 损 害村民利益的行为经常 发生 , 基层组织对村民的号 召力、 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 3 、 农村集体土地征 收权被滥用。 征收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其中 也涵盖 了一部分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 。对农村土地 的征收主要涉 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民个人的利益 。 有的地方政府打着“ 公共利 益” 幌子 , 以较低 的补偿强行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 有的土地 , 甚至要求 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强行征收农 民承包的土地 。 二、 当前 农村因土地征收而 引发矛盾 的处置的对策 ( 一) 完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体系 1 、 公正高效的土地征收程序。 法律不仅仅是要实现公平正义, 而且应该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土地资源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保持后续发展的可持续性,我国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开始了集体土地征收。

虽然征地后区域发展可能会显著增加,但在征地过程中,土地所有者的个人收入可能会受到损害。

此外,虽然相关部门按照《土地资源管理条例》在农村开展集体土地征收,但征收问题仍然频繁发生,最终导致土地所有者抵制相关部门开展的集体土地征收。

因此,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时,最好着重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土地征收;问题;对策导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土地征收法律不够健全,制度和程序存在漏洞,导致滥用职权、浪费土地资源、利益寻租等问题层出不穷。

国家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失地后农民的保障措施不够严格,导致失地农民的不满情绪日益加剧,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土地征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着重强调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这为土地征收引发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1 土地征收的基础概念所谓集体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在地方公共利益需要周边土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渠道和程序,将原本属于个人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国有土地资源,以有效增加地方公共利益。

一般情况下,在相关部门确定征地计划后,需要将征地计划提交审批部门审批。

征地计划批准后,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当地部门。

当地部门将联系土地所有者。

在征地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土地所有人需要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书,并向当地部门或征地部门登记,相关人员确定土地价值后,将补偿金额移交给土地所有人。

由于土地征用意义重大,在征用过程中具有强制性。

相关人员可以强制土地所有人交出土地所有权,但在收购过程中容易引发各种问题。

2征地问题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征收其所有土地并用于公益建设的行为。

目前,土地征收制度有利于土地的长远规划,尤其是补偿方式和标准更为合理和灵活。

然而,根据各学者的研究和政策实施的效果,我国土地征收中仍存在一些典型问题,如公共利益边界界定模糊、土地征收权滥用、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不可持续等,以及现行征地制度下的征地冲突。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一篇: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

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

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

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

征地拆迁工1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如下:
1.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详细具体的征收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
务,限制政府的征收行政行为,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

2.增加完善保护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

首先,设立征收土地的公告
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其次,举行听证制度,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

最后,增加对被征收者的救济措施。

3.设立被征收土地买回权(返还请求权)制度。

对征收土地的利用
一旦发现问题,如未按照约定、承诺的使用用途利用时,应及时收回并返还被征收人。

4.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

对于落实不到位、事后查处属实的,给予
惩罚性的加收赔偿费。

心得体会: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最新)

心得体会: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最新)

心得体会: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最新)民本搬迁展和谐,优化环境促发展。

征地拆迁工作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当大量的土地被征收、大量的房屋被拆迁时,被征地拆迁群众就很难形成共同的发展意愿,从而导致了他们与征地拆迁机关的矛盾冲突,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就如何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我们作了专题调研。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一)部分领导不够重视,部分干部信心不足一是部分领导对征地拆迁工作不够重视。

个别工作组组领导没有以上率下,身先士卒,没有深入一线和广大一线干部职工一起并肩作战,对征地拆迁工作不管、不顾、不问,没有认真研究政策,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大多数项目受一两个节点难点问题的影响,工作无法推进。

二是部分干部职工对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信心不足。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繁重,个别工作队员工作主动性不强,表现出了畏难情绪,不熟悉征地拆迁政策,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解释、解决能力不强。

(二)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标准偏低一是政策本身制定不周全,征地拆迁的难度加大。

补偿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的长远生计难以保障。

当前,征地补偿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

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群众暂时的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

加上他们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是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首先,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

目前,征地工作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征地越来越难。

一方面,农民对现行的综合价补偿标准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段较好的土地,农民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使本来就已经激化的征地价格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征地工作的瓶颈,使征地协议难以顺利达成。

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使用 环 节监 管 不 到位 , 征地 拆迁 补 偿 费应 拨 数 、 实 际
行 了专项 审计调 查 ,发 现 在征 地 拆 迁 工作 方 面 还存 在许 多 问题 。 如 何做 好农 村 征地 拆迁 工作 , 使征 地拆
迁 工 作 在 积 极 服 务 于 经 济 社 会 等 建 设 的 同 时 ,又 能
分 别 给业 务 管 理部 门和实 施 单 位拨 付 补 偿 款 ,导 致
产生 重复 拨付 的问题 。 有 的乡村 通过 采 取多 报 、 虚 报
迁 业 务 资 料 整 理 不规 范 、 不完整 , 原始 丈 量 、 确 认 资 料 不 齐全 ,未按 各 征地 拆 迁项 目形 成规 范 的业 务档 案 ,有 的业 务 原始 调查 资 料 与后 期 财 务 补偿 数 据 之
农 村 征 地 拆 迁 中
存在的问题 、 原 因
■ 刘 金 成 陈 秉 国
随 着 我 国城 镇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和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大量农 村 土地 被 占用 。征地 拆 迁工 作在 今后 乃 至一段 时 间 内仍 是 经济 社会 发 展 的重要 工作 。 近期 ,
的重 要 问 题 。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4 . 补偿 标准 不够 明确 。由于政 府相 关补偿 标 准文
件 滞后 ,对部 分 不可 预 见 的具 体 征 地拆 迁 补 偿 项 目
征 地 拆迁 是 指 集 体 土地 征 收或 征 用 中 的房 屋 拆 迁, 适用《 土 地 管理 法》 有关 征地 补偿 安 置 的规 定 。 在 现行 制度 下 , 征 地 拆迁 工 作 出现 的一 些 问题 , 主要 体
迁人 的查询 和 相关 部 门 的检 查带 来 了不 便 。如 2 0 0 9

1土地征收中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

1土地征收中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滥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目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工程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在实践中,政府将“国家建设”、“城市建设”视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往往为了经济建设大量动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补偿范围太窄土地征收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来进行补偿,而且还会考虑对土地未来的价格间接损失给予补偿。

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中规定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这种测算方法本身不科学。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农民所得的补偿费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今后生活。

另外,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和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

实践中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都是依据组织实行征收的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通常补偿标准较低。

(三>安置方法简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现行法律中规定劳动力安置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是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施。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已失去意义。

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并计算补偿给集体纠纷组织,对农民安置问题不再考虑。

(四>补偿费用的具体分配法律规定不明确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较低,前面已经讲述。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在各地普遍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建设、城市扩张等需求。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政策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原因,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程序不规范:部分地区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如未进行充分公示、未征求农民意见等。

2. 补偿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统一,农民得到的补偿往往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

3. 土地纠纷频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不清等原因,导致土地纠纷频发,给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执行问题1. 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政策宣传上不够到位,农民对政策了解不足,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抵触情绪。

2.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在执行土地征收政策时,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严等问题,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二)法律法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司法公正性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部分地区存在司法不公、徇私舞弊等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权益保障问题1. 农民参与度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参与度较低,往往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2. 权益保障不足: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方式不科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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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合肥学院09工程管理一班万占强)摘要:随着农村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普及。

在征收过程中。

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很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本文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改革的思路。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补偿、征收程序所谓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强制方式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被征地人补偿的行为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农村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普遍,将日益成为农村的一个基本问题。

在不少地区尤其是城市近郊已经出现农民不务农、无田耕种的现象。

目前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群众生活归困于土地问题,而其中60%左右是直接由征地引起的。

由此看来,如何改革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已经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并解决的问题了。

一、农村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且分配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1、补偿标准不合理。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产值倍数法”计算标准。

这种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脱离实际。

现在我国的农业大部分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了,是集精品农业、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型农业,土地的产出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

但在计算补偿费用时,仍按照传统的粮食与经济作物之比来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这样形成的土地补偿额当然不能反映被征耕地本身的实际产出价值,且往往偏低。

2、补偿范围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物权法》四十二条规定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但现有的法律没有考虑可能给农民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对残留地、对相邻土地损害的赔偿。

3、补偿方式单一。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主要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在实践中很少使用。

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真正安置失地农民的生活。

农民失地后大量涌入城市,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无法在城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

待仅有的一点补偿金额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

4、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

在实际补偿分配过程中,争议最多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一般先经乡政府,再经村委会,最后才到农户,资金拨付一般也是直接到乡财政,只有个别地区直接到村。

这往往造成各级政府、村委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争抢土地补偿金,或通过各种名义克扣征地款,甚至个别乡村干部凭借权力分割征地款项,导致真正的所有权主体不能享受应该享有的利益。

其次,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给予的补助,由安置单位享有,但现实中常出现未按规定足额发放,甚至完全没有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被层层截留。

(二)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1、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序不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程序保障。

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

“听取意见”只是流于形式。

不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何意见,国家都可以先征地。

这样在征地程序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尤其是农民毫无发言权,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完全处于弱势一方。

2、土地征收程序不透明,缺乏公正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容易形成暗箱操作,导致真正拥有土地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被排除在外。

3、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

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南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现在我国绝大部分省(市)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而且这种由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难免有失公平;同时也容易使政府陷入征地纠纷,争议裁决的旷日持久战中。

(三)土地征收条件不明确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

我国宪法和法律均以“公共利益”作为对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它的概念、范围都包含了哪些方面。

对此,我国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滥用征收权。

不管是否真正为了“公共利益”,都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幌子,肆意侵犯农村集体的所有权、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由于立法没有就“公共利益”的界限进行明确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公共利益”的概念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扩大到了所有的经济建设领域。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集体土地产权的弱势法律地位。

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完全清晰的承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模糊不清,这样很容易导致国家强制公权的侵入。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土地征收问题上缺乏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

对于土地所有者集体来说,“集体”是个集合名词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不具有某种确定的指向性,农民缺乏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这类似于国有企业中的“所有者缺位”。

该组织成员不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并且不在集体财产中享受任何特定份额。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所有权,但村民委员会并非一级国家机关,只是村民自治组织,并无保护村民利益的动机,结果土地集体所有,表面上似乎人人都有实际上变成了无人所有或乡、村干部小团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名存实亡,带来了政府无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权利,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行政权力化的倾向。

2、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法律地位不平衡。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没有得到实际上的尊重。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处置权是属于国家的。

最典型的就是当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时,国家只需要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就可以了,被征收者只有无条件地服从,没有协商的余地,更不得阻挠。

此外。

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供给不足。

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封闭运作为特点,没有直接入市的权利,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根本无从体现。

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应有的满足。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国家理应给予合理的补偿,但这种补偿不是等价的,国家对征地补偿的标准有最高数额的限制,且这种标准是以产值的倍数为依据的,缺乏市场因素的考虑,不具有公平合理性。

(二)立法不完善。

1、在我国没有单独的土地征收法或土地征收条例,相关的制度都散见在少数的单行的法律法规中。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薄弱,而且相互之间存在不相衔接的问题。

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对土地征收程序虽然做出了的规定,但这些程序的规定过多的强调征地一方的权力,农民利益未受重视、土地征收应当是征地一方和被征地一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在双方地位不平衡的情况下,立法对国家征地应当有一套程序来限制国家的权力和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免受非法征地的侵害,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使农民能够积极参与进来。

2、制定征收补偿标准的权力随意下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其它方面则下放权力。

有时权力被违法再度下放,导致补偿标准不统一,而且标准层层降低,严重侵害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补偿标准规定了一个较大的幅度范围:6到l0倍,最高不超过30倍。

地方政府根据授权,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政府既是利益分配者,又是利益获得者,被征收方又极少参与征收协商谈判过程,这就导致很多地方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思路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一般而言,公益在现代国家,系以维持和平之社会秩序,保障个人之尊严、财产、自由及权利,提供文化发展的有利条件等为其内容。

总结各国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具体分两种表述形式:一种是概括性规定,其特点是概括性强,操作的弹性大,但是容易导致征收权的滥用:另外一种是列举性规定,特点是详细具体。

可以有效地防止征收权的滥用。

像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是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规定,而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采用的是概括性规定。

为了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我们应当通过立法严格限制“公共利益”的范围。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其限制在以下几方面:国家机关和军事用途;交通、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

但以公益为目的的;其他由政府兴办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2、导入市场机制,确立“合理补偿”的原则针对我国目前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规定不明朗的现象,我国应当在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确立“合理补偿”的原则。

以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的标准,以市场谈判的方式确定补偿费用。

该原则的确立,一方面可以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也可以避免现阶段实行“完全补偿”可能给国家和社会发展带来的负担。

同时,还应当适当扩大补偿的范围,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为此,一方面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地评估制度和土地评估方法,在对被征收土地进行科学的评估后,以市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合理地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另一方面,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为确保土地补偿费用的公正分配,一方面应当确保村民会议的自治权,排除行政和司法的过多干预,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审批制度,防止村民会议自治权的滥用。

3、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确保征地民主由于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性规定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需要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法》进行规范。

农村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应该包括:首先应该是征地单位持相关的项目批文或设计书向有权批准土地征收的土地征收批准机构申请,申请人应就征地的目的、条件、补偿等方面做出详细说明;申请提出之后,批准机构要正式通知被征地者,并就征地事项举行听证会,并最终由批准机构根据自己的调查和听证会上双方的意见做出决定;申请批准后,征地单位与被征地者就征地的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共同确定征收赔偿方案,意见不一致时,由批准机构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定,以保证补偿方案的公正性;最后由征地单位按照补偿方案缴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之后征地单位获得征收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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