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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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是怎样的

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是怎样的

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是怎样的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四量刑建议。

殊不知这是可能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一旦构成该罪,犯罪嫌疑人最好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一、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是怎样的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四量刑建议。

殊不知这是可能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一旦构成该罪,犯罪嫌疑人最好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持械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阮XX的委托,并受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阮XX,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阮XX的参与打斗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指控阮XX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有异议,认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阮XX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是出于目无法纪、挑战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动机。

从本案中,从主观方面及动机来讲,阮XX没有聚众斗殴、挑战社会秩序的流氓目的。

阮XX作为一个工厂老板,有正当职业,且在案发地开设工厂才半年有余,生产经营尚没有走上正轨,没有挑战社会秩序的目的和动机。

聚众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聚众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聚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聚众⽃殴⼤家都应该见过,⼀般是⼀⽅为了报复他⼈或者争夺某些利益,聚集⼈群进⾏相互之间的殴⽃。

聚众⽃殴是犯罪⾏为,对当事⼈进⾏起诉的,当事⼈需要进⾏辩护,那么聚众⽃殴罪轻的辩护词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聚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审辩护⼈,依法出庭参与庭审。

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发表以下⼏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被告⼈xx的⾏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第⼀款规定的聚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法律正确,辩护⼈不存在异议。

⼆、被告⼈xx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xx所起作⽤较⼩。

3.被告⼈属于初犯、偶犯。

4.被告⼈的主观恶性不⼤,⼈⾝危险性较⼩。

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

6.被告⼈⽂化⽔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所述,被告⼈xx具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较⼩;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危险性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且被告⼈⽂化⽔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全⾯考虑被告⼈的⾏为情节,辩护⼈恳请法庭对被告⼈xx判处6个⽉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接受XXX的指派为XXX提供法律援助,XXX指派XXX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

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

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首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者表示歉意。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1、被告人XXX在本聚众斗殴一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XXX是被XXX喊去一起打架的,XXX与XXX是朋友加老乡关系,之前XXX曾经获得过XXX的帮助,碍于老乡的面子XXX跟随XXX前往,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

被告人XXX在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也并不是XXX准备的,其罪过较轻,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对方被告人XXX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在先过错责任。

通过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XXX首先在QQ聊天中挑起事端,并首先提出打架,并纠集本案被告人XXX、被害人XXX首先到达打架地点等候XXX一方,在对方尚未到达的时候通过手机短信发起挑衅。

因此,应当相应地减轻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过后的认罪态度好,可以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屡次讯问中,对所有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XXX 此前表现一直优秀,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曾经在部队服兵役,并获得过优秀士兵。

被告人XXX文化程度不高,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

聚众斗殴辩护词---律所整理

聚众斗殴辩护词---律所整理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yyyyzzz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yyyy的辩护人。

庭审前,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案案卷,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现在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进一步深入的了解。

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于2015年11月11日主动到xxxxxx市公安局aaaa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只是损坏了部分物品,故,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小、人身危险性小,并没有造成其他较大的社会危险。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理工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7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

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

另外,被告人的家庭系单亲家庭,被告人自幼和母亲相依为命,经济收入较低,且母亲长期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脊椎病等,需长期服用药物和家人照顾,恳请贵院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母亲的身体状况,考虑一个母亲思念儿子的心情,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辩护人:2016年4月日。

聚众斗殴 辩护词

聚众斗殴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四的委托,作为李四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诉讼,庭前依法会见、约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

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没有异议,但请公诉机关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量刑时,考虑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四能积极认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李四系初犯、偶犯,在此前没有前科劣迹,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与对方众人并不相识,且没有矛盾,仅因为被告人李四的朋友被告人张三与其他被告人发生纠纷,才牵扯至此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李四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主观意愿,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非常高。

3、被告人李四在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处于辅助地位,为从犯,主观恶性不大。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是在姜世禄的召集下才前往的犯罪现场,而且到达现场之前,被告人李四也不知道因为何事,被告人李四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意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在本案中,斗殴发生的时间短、社会影响小,被告人李四在
此过程中,没有持有凶器,也没有参与实际打斗,仅在周围观望,主观恶性极小。

综上,被告人李四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作用极小,能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四此次犯罪为初犯,适用缓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请法庭在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李四适用缓刑。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李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年月日。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一,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某某律师为某某辩护无罪(说明案件)二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说明事实和理由)二、法理之辩,被告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三、法条之辩。

刘孝国不符合聚众斗殴的主体资格。

四,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热门城市:七台河律师丹东律师阜阳律师四平律师丽江律师双鸭山律师葫芦岛律师铜仁律师吉林市律师如果行为人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话,此时建议最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人,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

而此时律师提供辩护人的,需要写一份辩护词,同时辩护的方向也是可以选择无罪的。

那么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安徽律师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出席本庭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刘XX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孝国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XX不构成犯罪。

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本案是在被告朱树连与王X之间因练习手球发生矛盾王X被打后,李XX为了帮助王X出气找到朱树连要求其向朋友王X道歉,在朱树连未同意的情况之下,双方约定晚上放学后在一中后门打群架,从而引起的这次聚众斗殴起因。

双方回到学校各自寻找自己的同学朋友,为当晚打架作准备,因我的当事人刘XX与被告李XX之间既是同学,又同租一间房屋居住,刘XX不可避免的也知道了这样的消息,后来在李XX 的指使下,与同学赵XX一同去高一(11)班认识朱树连,在回来的路上赵XX怕刘XX出事,便让刘XX不要参与此事,并主动帮助刘XX向李XX说情不让刘XX参加。

晚上放学后刘XX就回到自己住的地方,但是他出与对朋友的关心,就到一中附近的公用电话处给李XX打电话问候平安,李XX接到刘XX的电话就安排刘XX 回住宿地,将砍刀、钢管拿来给他(这里辩护人要说明一点,这此砍刀、钢管是李政几天前在刘XX与李XX住宿的时候带过去的,并不是为了这起斗欧而特别准备的)由于刘XX未满十八周岁思想意思还未成熟,在他看来只要没有参加打架,他就会与这件事情无关,确不能意思到如果被其他被告人使用他所拿的刀伤害了他人,他将会被认定这起案的共犯。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内容是什么?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内容是什么?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内容是什么?1.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2.说明xx受xxx的代理,现就被告人XXX犯罪事实中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3.写明辩护内容,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4.结尾:律师xx年月日。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的是剧中都行为肯定会受到严厉的主。

发的并且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被处以聚众斗殴罪。

如果涉及到相关的刑事诉讼的话是需要请律师进行辩护的辩护肯定会涉及到辩护词,那么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的内容是怎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辽宁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X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一案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XXX,对案件的起因、案发过程、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了详细深入的了解。

辩护人对诉讼机关指控的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事实基本没有异议,现就被告人XXX犯罪事实中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一、本案是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对被告人XXX定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将其与一般性聚众斗殴犯罪加以区别。

首先,挑起事端的是对方。

案件发生于2006年11月16日。

案发前,参与聚众斗殴的对方人员DX、GX因挖沙子经济利益之争,与被告人XXX妹夫WX发生纠纷,“二闻”找其在当地称霸一方,有能力、能平事的“好哥们”JX解决此事。

JX亦纠集LX、MX、SX“二闻”、GW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前往铁西区杨士乡宁官立交桥西侧WX经营的“万象流”浴池寻找WX未果。

JX在浴池寻找WX 时,因没换拖鞋进入洗浴间被XXX阻拦而不满便与XXX发生口角,继而对XXX进行殴打,并称晚上再来“抄家”。

XXX作为帮助WX 日常管理浴池的经理,按照洗浴行业卫生规定要求,XXX不让JX 等人穿鞋进入洗浴间,是正当的履职行为,并无过错,而JX野蛮无理对XXX进行殴打是严重过错行为。

辩护词

辩护词

何梁等聚众斗殴罪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贵院受理的何梁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浦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出庭参加法院审理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何梁,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

辩护人认为,本案主要事实已经查明。

辩护人对被告人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犯罪并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对何梁的指控偏重。

为了履行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职责,辩护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供法院对本案裁判时参考。

一、何梁虽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但主观恶性程度不深。

本案虽然是由于何梁之间的矛盾所引发,但这不是本案罪行发生的直接原因。

这可以由事发前一天晚何梁等数名被告人曾共谋。

本案犯罪意图是在蒋宁将袁涛曾纠集数十人欲殴打何梁一事告诉韩军以后才产生。

韩军在接到蒋宁手机短信后,先是与陈剑商定要教训袁涛一下,这时何梁并不在场。

由于他俩不认识袁涛,且此事与何梁相关,故他俩去找何梁。

何梁等其他被告人得知后就积极参与了这起犯罪。

被告人持有的刀具是由何梁的哥哥提供的,且其他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并未使用刀具。

这就是本案聚众斗殴事实发生的前后经过。

这说明何梁虽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但其介入其中的程度、所起的作用及其主观恶性都要相对较小。

二、何梁本人在犯罪中并没有实施持械斗殴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预先准备了刀具,但事前并未商定斗殴时使用刀具。

其他被告人虽然手持刀具但并没有实际使用,这说明其他被告人持刀以壮胆成分偏多,并不想用刀伤人。

虽携带器械但未在斗殴中使用,就不应当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从何梁手持刀具但没有实际用于殴打的事实,完全可以看出何梁客观上虽然具有殴打的行为但主观上对持械殴打并不赞同。

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共同故意。

何梁参与聚众斗殴是有共同故意,但这种故意仅限于一般斗殴但不包含持械斗殴,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仅限于携带器械而不包括使用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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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同意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指派郝洪超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

同意托付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

又通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

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首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者表示歉意。

一、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刘某在本聚众斗殴一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刘某是被张某喊去一起打架的,刘某与张某是朋友加老乡关系,之前刘某曾经获得过张某的关心,碍于老乡的面子刘某跟随张某前往,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

被告人刘某在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也并不是刘某预备的,其罪过较轻,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对方被告人赵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在先过错责任。

通过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赵某首先在QQ谈天中挑起事端,并首先提出打架,并纠集本案被告人刘某、被害人孙某首先到达打架地点等候张某一方,在对方尚未到达的时候通过手机短信发起挑衅。

因此,应当相应地减轻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多次讯咨询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刘某此前表现一直良好,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曾经在部队服兵役,并获得过优秀士兵。

被告人刘某文化程度不高,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

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情况通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5、被告人一方对被害人孙某差不多作过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

参与斗殴的双方差不多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表示原谅参与打架的另一方,希望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6、被告人刘某家庭较为困难,其父亲属于残疾人,母亲体弱多病,被告人刘某自幼跟随祖父母长大,现其祖父母年老多病急需人照顾。

刘某未婚妻已怀孕五个多月,也急需人照顾。

考虑到其家庭实际情况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依照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能够宣告缓刑。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然而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确有悔改表现以及家庭情况困难,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给予缓刑。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同意孙某亲属托付,指派我担任孙某辩护人。

同意托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并阅读了案卷。

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现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参与斗殴行为的人员不是孙某召集的,其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

1、本案没有直截了当证据证明参与斗殴的人员是孙某召集的;
2、相关人员到阳光花园是叶某叫的或者是自己刚好来的,比如汪某。

而孙某并没有打电话叫叶某喊人过来,更没有讲来参与斗殴之事。

3、相关人员汇聚到五里转盘进行斗殴并非孙某安排。

之因此到五里转盘,是孙某前往跟余某谈和,其他人基于安全的考虑跟去的。

众观本案,孙某未组织、策划、指挥该起聚众斗殴案件,其不应该作为首要分子对待。

二、从整个案件通过来看,孙某并没有持械参与斗殴行为,在法律上不能够认定其为积
极参加者。

1、孙某并未参与商量带刀,项某拿来砍刀后分了他一把,但他始终未使用。

2、经庭审反复询咨询各被告人,无人看到孙某提刀下车。

不但己方的汪某、叶某否认其带刀下车质咨询汪某为何砸车,就是对方的余某、汪某某也证实孙某未提刀下车。

3、当汪某跟己方人对打起来,孙某是躲进凯美瑞轿车内,未参与斗殴。

综上,能够确信孙某没有持械斗殴,没有参与斗殴,不能够认定为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三、孙某要紧是来谈判调解双方矛盾,并不是来参与斗殴行为的。

1、整个过程中孙某一直在制止斗殴行为。

从情况起因来看,孙某是来劝和王某和韩某矛盾的,其一直在起的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

情况发生中,孙某见对方未持有器械,也劝讲其他人放回器械。

后来发觉对方持械冲上来后是孙某带人躲进凯美瑞车子里,幸免了更大规模的冲突发生。

2、孙某第一个报警。

案发当天11点零三分,是孙某首先拨通110报警,及时结束了这场混战。

四、发生的地点是较为偏僻的五里转盘,且是夜里11点多钟,未妨害到交通秩序、未给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等,是其行为较为克制的一种的体现,整个过程也只造成一个轻伤一个轻微伤,其社会危险性较小。

五、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综上,孙某在聚众斗殴行为中,充其量是起到了一个客观信息传递的作用,其并没有主动召集,也没有积极参与斗殴,他是想通过谈判的方式化解先前的矛盾,同时还积极制止斗殴行为的发生。

因此,法庭在合议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做出合理的判决。

考虑到孙某在该起犯罪活动中的次要作用和投案自首等情节,辩护人的意见是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刑罚,以实现罚当其罪,利于其今后进行改造。

辩护人:x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7月23日
第三篇: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广东博浩律师所的指派担任张某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罪的辩护人,参加了庭审并反复查阅卷宗,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斗殴过程,被告张某始终没有持械,也没有殴打受害人,不具有聚众斗殴罪持械的加重情形,是受害人电话邀请调解纠纷的中间人。

依据刑法规定及司法解析,在斗殴前对使用械具约定不明的,首要分子和使用器械者承担"持械"责任。

假如不加区分的将部分持械方的全部成员均认定为"持械",容易扩大打击面,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与教育。

对未持械的一般参与人员,不应认定具有持械斗殴的加重情节。

受害人当庭确认曾打电话请求被告调解其与他人的纠纷,(见受害人笔录P38),被告也明确回复不管他们之间的纠纷;受害人(庭审笔录)确认案发前再次打电话要求被告解决他与不人纠纷。

被告始终坚持自己未持任何器械,更没有殴打受害人;也没有任何证人亲眼见到被告张某殴打受害人,且三被告坚信案发觉场有闭路电视能还原事实。

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被告有持械和殴打受害人,仅凭电话邀请被告人的受害人一面之词及非现场人员证言-----不足于认定被告张某持械殴打受害人。

二、张某是否为本案中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辩护人认为不
是----被告明确拒绝受害人的调解请求,案发到现场系受害人电话请求(见笔录及被告供述),相反,被告具有阻止其他人员的殴打行为。

1,受害人车某证言:P38,我打电话给‘小张’,---希望他能主持
公道,但他讲不管,谁打我就寻谁;庭审中我是有叫他出来‘调解’我与‘啊坤’的纠纷;
2,侯龙胜供词:我和小张(张某)就过去挡住他们,叫他们不
要砍,我抢了一个男的斧头,小张抢了仲洋手上的刀;
3,证人谢田息证言:车某对我讲:‘你跟我到江南西市场对面,和小张谈一点事’;
三、被告张某不是本案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不应对其他持械斗殴者承担持械聚众斗殴责任
首先,被告到案发觉场是受害人的要求主持公道,调解纠纷,事发时阻止他人持械殴打受害人;事后积极叫打人者仲洋赔偿受害人。

其次,被告候龙胜及朱山称呼张某为小张、‘阿豪’、豪哥,候龙胜笔录供
述仲洋叫我和他一起去,庭审称小张叫我去看看并没有明确叫他去打架,而是防止双方打架;
最后,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告张某是本案的组织、策划、指挥者。

综上,张某不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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