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区所涉及的刑法问题
掏鸟判十年 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

掏鸟判十年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作者:兵临上树掏鸟,这是许多人记忆中的儿时趣事。
但最近的一个判例却令人错愕:年仅21岁的在校大学生闫亮,放暑假和朋友上树掏鸟售卖,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司法判决似乎以一种让人难以理解的方式告诫我们:掏鸟有风险,买卖须谨慎,搞不好是要身陷囹圄的。
究竟是只什么鸟?很多网友想不明白,儿时的玩乐何以就如此严重的触犯到国家刑律了呢?看来都是“鸟儿”惹的祸。
原来小闫两次掏的16只鸟,名叫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恕我孤陋寡闻,燕隼长什么样真没见过,但只要其身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光环,就知道小闫“摊上大事了”。
现代国家立法对珍稀动物的保护力度,在某些方面不亚于对人的保护。
依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单从法律上判断,恰如事后检察机关回应所称的,这样的量刑并不算重。
但是,以上都是基于法律专业理性的判断,这种专业理性在实践中也应当经得起常识常情常理的推敲。
然而令公众疑虑的恰恰在于:抓到十几只鸟卖出一千多块钱,就要入狱十年半?这种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落差是寻常观念所难以接受的。
造成这种观念落差的背后原因,则是整个社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可度并不高,自然对刑法上如此严厉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做法感到意外。
何况在常人的习惯认知里,不知者不怪,即便小闫清楚其出售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也未必就如法律专家那般对具体的量刑标准“门儿清”。
无人区

《无人区》简介:《无人区》是宁浩执导的国内首部西部公路片电影,由徐峥、黄渤等人参演。
主要拍摄场地集中在中国的甘肃的敦煌和新疆的哈密、吐鲁番、克拉玛依等地的戈壁沙漠,影片于2009年3月开机拍摄。
[1]2013年12月3日正式公映,并取得内地总票房2.6亿元人民币成绩。
2014年1月15日该影片入围第64届柏林电影节主竞赛单元。
剧情介绍小有名气但利欲熏心的律师潘肖(徐峥饰),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巧舌如簧的庭辩技巧,成功帮盗捕国家珍禽阿拉泰隼并残忍杀害一名警察的西北盗猎团伙老大(多布杰饰)洗脱罪名。
老大承诺十天后付清余款,潘肖则要求对方用一辆红色轿车抵押。
在此之后,他驾驶着新车踏上从西北荒漠返回大都会的路程。
谁知路上险情不断,先是和一对开卡车拉茅草的哥俩(王双宝&巴多饰)发生摩擦,导致人伤车损,接着又不慎撞飞一个似乎拦车求助的男子(黄渤饰)。
自知摊上人命的潘肖辗转来到一家专事不法勾当的黑店,并在此结识了受困于此的妓女(余男饰)。
与此同时,盗猎老大尾随其后,似乎另有凶险计划。
此时潘肖还没真正意识到,他前方是怎样一条充满凶险的旅途。
影片评价《无人区》由三个故事组成,都发生在虚拟的罪恶之城。
这里,警察和暴徒已无区别,暴力摧毁一切,也保护一切。
暴力,作为一种解决事情的手段,它的对立面,并不是单单持相反立场,而是着眼于它的解体。
将暴力最直观地展现给我们的,是电影。
暴力作为一种元素,而不是类型,各种不同的元素异态混搭起来,是导演的手段。
其中透露了人性的实相,则需要观众与导演共同完成探寻。
《无人区》只是个载体,在这个自由到无边无际的地方,法律无法触及,于是,产生罪恶便有无数种可能。
就像人生的自由,其实无时无刻不在枷锁中。
当法律无法成为枷锁的时候,便变成了徐峥饰演的无良律师手中的利器。
法律可以杀人,法律也可救人,也许,这属于恶的一种。
于是,在看不到尽头的公路上,分道扬镳,然后在大漠的夕阳中,策马啸西风,有点虚幻的浪漫主义情怀。
徐峥电影《无人区》里面涉及到的刑法问题

徐峥电影《无人区》里面涉及到的刑法问题1.黄渤猎捕珍贵野生动物鹰隼后被警察现场抓获并刑事拘留,在返回警察局的途中鹰贩子多步杰驾驶一辆吉普车故意撞击警车,导致警察死亡,黄渤从而脱逃。
多步杰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与脱逃罪的帮助犯,三罪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2.黄渤为了取得徐峥车内的鹰隼,携带枪支假扮路人招呼徐峥停车,不料徐峥因车玻璃破裂影响视线,不慎将黄渤撞成重伤。
徐峥以为黄渤已经死亡,将其带离现场运至隐秘地点,打算用汽油焚尸,因未找到打火机而不得不停止。
(1)黄渤的行为属于(抢劫预备)(2)假定徐峥并未发觉黄渤没死,将其焚尸。
徐峥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3.徐峥给汽车加油,老头提出必须交付300油费+1200的特殊服务费用(色情捆绑销售),否则不加油。
进屋后,舞女余男表示是老头一家人强迫其进行色情服务。
(1)双方订立的汽油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可撤销),特殊服务的合同效力是(无效)(2)假定老头强迫余男卖淫,且多次对其进行猥亵,属于(强迫卖淫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4.余男误以为徐峥杀了人,想逃跑,但被徐峥绑住手坐在副驾驶。
徐峥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罪)5.黄渤“复活”后,强迫徐峥往自己身上浇汽油,并用枪逼余男点燃徐峥身上的汽油。
假定余男真这么做,余男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6.老头为了从徐峥手里抢回余男,看到徐峥驾驶的汽车即将到来,便在道路上撒铁钉,想顺便教训下徐峥。
不料途中徐峥下车,黄渤驾驶汽车。
铁钉将黄渤汽车的轮胎刺破,导致汽车失控撞向路边的巨石,双方发生冲突。
(1)假定黄渤因此死亡,老头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假定汽车失控引发连环车祸,死伤十几人,老头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老头抛撒铁钉,导致汽车轮胎毁损,在民法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7.(剧情承接上题)黄渤被老头拿刀逼下车后,掏出神器(Gun)指着老头和傻子,并挑衅对方打他。
刑法中有争议的情形

刑法中有争议的情形简介: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人们对于某些刑法情形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刑法中一些有争议的情形进行探讨,并提供不同观点的论述,旨在启发读者对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思考。
一、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确保公共利益和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遭受无法挽回的危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对于紧急避险的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一派认为,紧急避险是一种必要的自卫行为,应当对其予以法律保护。
在判断紧急避险情形时,应考虑行为人是否面临严重危险、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是否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手段等因素。
另一派则认为,紧急避险作为一种行为免责事由,应仅限于紧急情况下的紧急行为,并对其采取严格限制。
他们主张在紧急避险情形下,行为人应有选择合理手段的能力,并能证明其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标准。
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过当防卫则是在正当防卫行为中,因过度使用武力等导致对侵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过度损害。
争议主要集中在确定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标准。
一方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应当给予宽容。
他们强调在衡量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时,应综合考虑侵害情况、防卫手段合理与否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则认为,正当防卫是基于法律,应有明确的边界。
他们主张依法确定正当防卫的标准,并对过当防卫采取严格限制,以保护人身权益的平衡。
三、紧急状态中的违法行为紧急状态下的违法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这种情形下,人们对于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免责存在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紧急状态下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宽容。
他们强调在危急关头,人们可能无法选择合法行为方式,应当允许对于其行为的一定法律限度内的宽容和理解。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的平等适用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不应因个人情境而有所区别。
刑法考试(试卷编号2181)

刑法考试(试卷编号2181)1.[单选题]甲依法配置猎枪,某日乙向甲借枪,甲问干什么用,乙说因与丙有仇,又打不过丙,所以借枪杀丙,甲碍于情面,将猎枪借与乙,乙持猎枪将丙杀死。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B)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无杀死丙的故意,所以不负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2.[单选题]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实行数罪并罚。
A)先减后并B)数法定刑相加C)先并后减D)新罪法定刑减去假释已过的考验期答案:C解析:3.[单选题]下列罪犯在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适用假释的有( )。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满释放4年后,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B)乙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C)丙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D)丁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答案:D解析:4.[单选题]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人民警察的回避,由( )决定。
A)其所属的公安机关B)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C)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D)其所属的公安机关集体答案:A解析:5.[单选题]在数罪并罚情况下,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
A)1年D)3个月答案:A解析:6.[单选题]下列关于毒品犯罪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向张某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在自己家吸毒。
对陈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B)谢某将毒品藏在棉花中一起走私运输。
对谢某应当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罪并罚C)陶某入户盗窃王某皮包,发现包内有20克海洛因,后将海洛因卖给秦某。
对陶某应当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从一重罪处罚D)魏某组建微信群,多次组织他人在群里视频吸食毒品,情节严重。
对魏某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从一重罪处罚答案:B解析:7.[单选题]甲和乙有仇,为报复,甲故意向乙承包的集体鱼塘投放农药,致万余尾鱼死亡。
一次穿越无人区的反面教材

一次穿越无人区的反面教材作者:宋海强来源:《越玩越野》2019年第02期编者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内禁止出现各种人类活动,实验区内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也就是说,民间穿越无人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违法的代价并非只有处罚,生命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
这是一个女车主因跟随黑领队非法穿越最终油尽自救的故事。
偶遇,看似靠谱的领队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在住宿的双湖宾馆停车场认识了阿夏(化名),那时他正准备开着一辆重度改装的牧马人单车进入羌塘。
他看起来很专业,似乎是个经验丰富的领队,于是我们加了微信,我也期待着有机会跟着他来完成梦想。
10月份,又到了穿越的好季节,我们的微信群里开始蠢蠢欲动,张罗着请阿夏做领队,带着我们走经典路线南北穿一次。
一番讨论,定下来领队费用每人5000元,其它所有支出花费自己解决。
没想到,当时我们对次旅行的期待,最后却变成了惊险与无奈!不靠谱,也要继续前行行程还没开始,变化就已开始。
原定的下道点一变再变,路线也飘忽不定。
一开始我们还能理解,即便阿夏告知我们要完全反着走,我们也选择了信任。
因为在我们眼里风景是一样的,正反对我们来说并不重要。
后来才知道,路线的一变再变是为了躲避检查站。
DAY 1第一天,宿醉的阿夏被我跟同伴敲门叫醒,准备工作结束之后正式出发。
下道后有很多冰水融合的过河点容易陷车,开始大家还很兴奋地互相救援。
但很快我们就发现了一些走正常路线行驶的卡车和皮卡就开始纳闷——我们的车队都频繁陷车,那些车是怎么进来的呢?晚上扎营后阿夏还“炫耀”着跟我们说,原本是要走庆华矿业的,但是他带我们走的这个路比庆华大概少绕270km,而且也没什么检查站。
那些货车是从旁边国道进来的,他们有正规途径但是我们必须要走越野路段去绕进来。
听着很有道理,海拔3400m,大家都很兴奋,还煮着粥感受着户外野营的乐趣,一团和气、其乐融融,晚上套着两个睡袋,贴着暖宝宝还是小冷,哆哆嗦嗦地睡着了。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理解和适用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理解和适用文/赵运锋 张昌明为何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近年来,由于开发商在某些自然保护区长期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导致自然环境破坏加剧,致使生态环境问题愈发突出。
基于此,就需要加大对破坏自然环境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在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增设之前,刑法中已经存在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罪名,比如: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43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等。
不过,上述罪名都无法对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尤其是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等行为,都不能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立法,正是通过刑法立法规制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举措,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的界定从犯罪类型看,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属于行政犯。
基于法秩序统一性与二次违法性原理,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首先须具备行政违法性,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进入刑法评价和规制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法规”是指,破坏行为违反有关自然保护地和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如《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公园管理办法》等。
质言之,为了保护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在实践当中,如果违反上述有关的法律规定,危害行为就具有了行政违法性,也就侵害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前置性行政法律法规。
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界定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保护对象是国家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此应该做严格解释,也即,不能随意扩大国家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认定范围。
2021年10月12日,第一批国家公园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国家公园共5个国家公园成为我国首批国家公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法释[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7号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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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区》中涉及刑法问题的思考
电影《无人区》给我们上演了一场轰轰烈烈激动人心的又发人深思的故事,在看电影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中蕴含了许多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因为主人公就是一名律师。
现在我们根据剧情,一步步来分析其中涉及的有关刑法的问题。
首先是一个盗猎团伙,非法盗取国家珍禽阿拉泰隼并残忍杀害一名警察,在整个影片中,他还杀害了其他的5个人。
涉及到了两个刑法上的重大问题。
我国刑法对有关野生动物的保护给以了高度的重视,直接规定野生动物方面的犯罪罪名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
在这里,犯罪团伙盗猎国家珍稀老鹰,可以定为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而后来与之进行交易的人则可定为非法收购和走私珍贵动物罪,这些行为都是极其恶劣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我国刑法作出的以上规定的严格程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罕见的,而且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也比较简单,从上诉的案例就可以看出。
这种严密法网的做法十分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就目前来看,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就比如像在这种无人区的偏远地区,很难实施,环境恶劣,不法犯罪分子很容易逃脱警方的追捕,很容易逃之法外。
所以必须要加强保护力度,严密法网。
其次,是他为了逃避追捕,获取珍稀动物,将一名执法人员故意撞死,接着因为各种会阻碍他的事,而将其他的另外5个人杀害,并企图将一人活埋,毁尸灭证。
这要算入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属于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杀害人数众多,故意杀害执法人员,罪加一等。
其次,是犯罪老大的同伙,他协助老大猎捕珍稀动物,犯了非法捕猎国家珍稀动物罪,接着在路上拦截主人公,打算抢劫,但没有抢劫成功反倒被撞了,他的行为属于预备抢劫,在途中,将一名货车司机打死,犯了故意杀人罪。
他还威胁油站的那名女子往主人公身上点火,如果此时那名女子将火点到了主人公身上,女子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
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后,同伙被傻子砸死,傻子不算防卫过当,因为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危险意识。
我们再来看看油站的老板,有人来加油,必须要交300块钱的邮费,还有1200块的捆绑服务费,否则不给予加油,而那个捆绑服务属于色情服务,假如加油站老板强迫那个女的卖淫与主人公发生关系,则属于强迫卖淫罪。
主人公与加油站的老板的交易是违法的,可以依法撤销,色情服务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可以要求返还财产。
最后,我们来看看主人公。
那个律师,它有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巧舌如簧的庭辩技巧,虽然如此,他却因为利益而帮助犯罪老大洗脱罪名。
之后便因此而卷入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其最后将陷入身败名裂的局面。
一开始,他和货车司机发生矛盾,他将火丢到货车上,导致货车起火,如果货车的火没有被救下来,下面的汽油即将引火爆炸,导致车毁人亡,主人公将造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放火罪,
致人死亡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接着,他无意中撞到了犯罪人的同伙,在误以为他死亡后,往其身上浇汽油,想要毁尸灭迹,但因为没有打火机而放弃了,如果他真的将犯罪同伙烧掉,他于是属于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
在这个过程中,油站女子以为他杀了人,想要离开的时候,主人公将其捆绑,不让其下车,属于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他人自由。
拘禁,指关押、逮捕监禁。
只有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有权力对他人采取拘禁措施,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单位、组织都无权对他人采取拘禁,若是采取了拘禁措施,则属于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这里的主人公限制了女子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行为。
看主人公的一程,坎坎坷坷,本来是一个小有名气的前途光明的律师,却因利欲熏心,以没有证据为由,不能光凭主观的“我认为”来断案,帮助犯罪分子洗脱罪名。
当然,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定罪也确实需要足够的证据证明,很多时候证据难以取得或是被犯罪分子销毁,这就很难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人们的安全生活也很难的到保障。
但这种事实清楚,只是缺少证据的案件,如果主人公不是利欲熏心,主人公不只是想着自己能赚大钱,能上头条,名声大震,而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不帮犯罪分子洗脱罪名,那么他也不会遇到接下来的悲惨的事,到最后还丧失了自己的性命。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法律人士,我们要有着扎实的法律知识,更要有一颗正义的心,不被钱财利益所迷惑。
这样犯罪分子才没有机会逃脱法律的制裁,人民生活才得以有所保证,法制社会才得以健全,国家才能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