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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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1.12•【文号】商建字[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促进典当业规范经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便利行业日常监管,保障典当业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商务部有关监督核查和年审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典当业监管责任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典当行业经营的特殊性,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细化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督核查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地典当监管机制和组织网络,按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岗位人员;并定期对辖区内典当监管人员进行监管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开展监管经验交流,提高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工作不因机构调整和岗位变动而缺位,真正把典当行业管理工作做到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落实环节,监管到位。

二、加强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

监督核查和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的重要手段。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要求,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年审工作与日常监管、规范核查、调查研究和指导服务结合,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就年审的范围、审查重点和方法步骤进行细致部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典当企业实际注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持续资本情况、经营地址变更、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统一当票使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等情况逐一核实。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5.08.30•【字号】浙公通字[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浙公通字〔2005〕91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开设典当行的预先申请与审核问题由于国家对典当行的开设实行宏观调控,每年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数量有限。

根据公安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典当行开设审批程序,实行预先审核。

即申请人在向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被受理后,就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预先审核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及时作出预先审核意见。

(一)预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3、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部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4、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8、典当行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审核或验收意见书。

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安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安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安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浙公办〔2012〕149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安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公办〔2012〕149号各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10〕43号,以下简称《解释》)、《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24号,以下简称《细则》)、《浙江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公复〔2012〕83号,以下简称《批复》)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的公告》(2012年10月24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现就保安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从事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领。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从事报警运营服务且未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条例》、《办法》、《解释》、《细则》、《批复》和《公告》等规定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

对仍限于从事报警运营服务的,可以原公司名称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无需提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应当提供原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许可条件的,省公安厅予以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对除报警运营服务外还要从事其它保安服务的,应当按照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其公司名称中应体现行业属性。

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在原报警运营服务企业的任职经历视同保安服务公司任职经历。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领。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要按照《条例》、《办法》、《解释》、《细则》和《公告》等规定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

下文是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当票管理

当票管理

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1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以及有关使用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凭证”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

二、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

三、当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

四、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购领、核销。

当票和续当凭证购领、核销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五、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当票信息化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对企业领取的当票和续当凭证进行备案,系统中登记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号码应和实物票据保持一致。

典当行在开据当票时,需要将票面的数据信息提交到监管信息系统中。

六、当票、续当凭证印制及打印要求:(一)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

在当户一联的背面,当票应印制典当须知(见附件1),续当凭证应印制续当须知(见附件2)。

(二)当票、续当凭证须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纸张的克重要求为:上纸45克,中纸52克,下纸80克。

当票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为187×93毫米(当票样式见附件3);续当凭证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85毫米,表格尺寸为154×45毫米(续当凭证样式见附件4)。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票号统一印刷在票据上,当票和续当凭证的票号至少为10位,号码不得重复,前两位为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省别号(省别号定义见附件5),第三、四位为当票印制的批次号。

浙江省经贸委、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等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典当机构和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贸委、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等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典当机构和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贸委、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等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典当机构和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金融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浙经贸整规[2007]564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经贸委、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整规办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典当机构和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经贸整规〔2007〕564号)各市经贸委(贸易局)、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整规办、各银监分局:典当业作为特殊的工商服务业,国家对典当业严格市场准入和监管。

典当行业作为辅助性融资渠道,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救济解难、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一些担保、投资、旧货经营企业(市场)和寄售行、调剂行等中介服务机构打着“典当”旗号或超范围非法经营典当或以典当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存款,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典当业的健康发展。

为创造规范有序的典当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44号)要求,决定从10月份开始到今年12月底在全省开展打击非法典当机构和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

请各市接通知后,按照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附件:全省打击非法典当机构和从事非法典当业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经贸委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整规办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全省打击非法典当机构和从事非法典当业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打击非法典当机构及从事非法典当业务,规范寄售、调剂商行等机构的经营行为,净化典当市场环境,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44号)要求,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公办【2017】262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公办【2017】262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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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公办【2017】26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公安执法制度体系,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最多跑一次”以及“放管服”改革,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厅对1990年至2016年底省厅及厅属业务部门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轮清理工作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141件,其中决定保留107件,决定修改1件,决定废止33件。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保留、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各项执法制度的规范运行和有效实施,特别是对决定废止的文件,严禁继续实施。

对于继续有效的文件,由于其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已不符合执法实际等原因需要停止执行的,应立即向省厅反馈。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1、省公安厅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公安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公安厅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公安厅
2017年12月22日
——结束——。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典当行业务规则”。

一、典当行1、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是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属特种行业管理,因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2、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4、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5、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二、典当行的制度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三、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四、典当行的经营规则1、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送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2、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务(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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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05]9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5.08.30
【实施日期】2005.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5〕91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设典当行的预先申请与审核问题
由于国家对典当行的开设实行宏观调控,每年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数量有限。

根据公安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典当行开设审批程序,实行预先审核。

即申请人在向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被受理后,就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预先审核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及时作出预先审核意见。

(一)预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3、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部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4、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8、典当行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审核或验收意见书。

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二)公安机关对典当行安全条件进行预先审核的内容及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就相关安全条件和制度进行预先审查,重点对相关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具体内容如下:
1、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审查核实典当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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