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时清算义务人连带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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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法清算的认定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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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法清算的认定主体公司无法清算之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作出规定,本文拟对无法清算的举证责任承担进行探讨。

; 无法清算属于消极事实,与之相对应的可以清算属于积极事实。

简言之,消极事实就是指某事物不存在的事实;积极事实就是指某事物存在的事实。

消极事实不能直接为人们所感知,而只能通过思维来认识这一特殊的客观事实的存在状态,它不含有任何物质形态,在时空坐标系中不能被直接定位,也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故消极事实本身没有证据可予以证明。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极事实的主张者才负有举证责任。

只是与积极事实不同,消极事实的证明方式不是直接提供证据的方式,而只能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运用经验法则来推测消极事实的盖然性面貌或通过辩证逻辑思维的方式明确其真伪。

; 一、无法清算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根据上述消极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原理,无法清算举证责任分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和第七条举证责任实质分配的规定。

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人民法院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中止执行裁定或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证明债务人无法清算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即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无法清算的主张完成了初步的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然而,该消极事实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取决于被告清算义务人对无法清算的态度: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出庭,法院缺席判决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出庭,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审判人员向清算义务人调查债务人是否无法清算,如果清算义务人明确表示债务人无法清算或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和询问后仍不置可否的,构成诉讼上自认,可认定债务人无法清算;如果清算义务人否定债务人无法清算的事实,就等于主张债务人可以清算,则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务人可以进行清算(包括债务人已经在诉前进行了清算或截至诉讼债务人虽未进行清算但能够进行清算)提供证据(本诉前法院受理债务人清算的法律文书或债务人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直接认定债务人无法清算,进而判决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公司法试卷含解析

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公司法试卷含解析

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公司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应由______。

A.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B.董事长召集和主持C.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主持D.董事长召集,执行董事主持2、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监事会是必设机构,且成员不得少于3人B.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C.监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但可以连选连任D.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3、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的情形是______。

A.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B.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C.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D.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4、与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比较,德国公司法最有特色的就是______。

A.独立董事制B.雇员参与制C.法定资本制D.授权资本制5、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都属于______。

A.任意清算B.法定清算C.普通清算D.强制清算6、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______。

A.不能超过50人B.至少要超过2人C.不能超过10人D.不能超过200人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的颁布者是______。

A.清朝政府B.北洋政府C.南京国民政府D.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8、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债是指______。

A.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一切债务B.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C.公司向银行的借款D.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股票是公司欠股东债务的凭证9、某外国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______。

A.具有中国法人资格B.具有该国和中国双重法人资格C.不具有法人资格D.在撤销时不适用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10、公司依法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为______。

A.注册资本B.发行资本C.催缴资本D.实收资本11、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体不包括______。

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如何认定清算义务⼈的责任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时,公司就要清算,清偿公司的债务。

公司清算时要处理⽐较多的问题,如资产处理、员⼯安全、债务登记等,清算义务⼈要履⾏⾃⼰的责任,那么怎样认定清算义务⼈的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如何认定清算义务⼈的责任清算义务⼈⼀般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要履⾏依法组织清算、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律义务。

清算义务⼈不履⾏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三条【清算组的成⽴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百⼋⼗条第(⼀)项、第(⼆)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

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债权⼈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清算。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件等灭失,⽆法进⾏清算,债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什么是清算组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后执⾏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切事宜。

在债务⼈被宣告破产之后,根据⼈民法院的指定所组成的负责对破产财产进⾏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要配的清算机构。

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由⼈民法院成⽴清算组来接管破产企业,其组成⼈员由⼈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员中指定。

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承担清算义务

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承担清算义务

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承担清算义务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承担清算义务在中国企业的经历中,有时会遇到因一些官僚主义的问题,或者管理上的疏漏,导致企业经营不善,到了必须注销的地步。

如果人为因素导致企业注销,那么实际控制人应该承担清算义务,也就是在公司清算中,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参与清算工作,对剩余财产、清算账目和债权债务等方面进行清算和管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为什么未经清算注销的公司应该对实际控制人承担清算义务。

首先,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为违反了相关公司法律法规而应该承担清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未经清算的公司对公司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及其他权益的处置,违反了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违法操作。

此时,实际控制人须面对有关部门的监管,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实际控制人承担清算义务可以使清算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有效。

其次,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实际控制人应该承担清算义务是为了保证企业内部的资产安全。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企业的资产需要进行妥善管理与保护。

但是,在注销公司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资产流失的情况,例如企业内部的员工私自挪用资产等行为。

如果实际控制人参与清算义务,就会通过对资产的核查,保证企业内部的资产安全,从而减少因为人为因素导致的资产流失。

此外,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实际控制人应该承担清算义务也是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必须按照债权人的权利依次清偿所有债权,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但是,如果未经清算的公司无人承担清算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就会无人清偿。

如果实际控制人参与清算义务,就会确保公司的债权人得到应有的权益,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此外,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实际控制人应该承担清算义务也能够保证国家税收的合法性。

在清算过程中,实际控制人需要对企业的各项税务及其他费用进行审查。

如果未经清算的公司有其他未结清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当这些费用处理不当时,可能会导致相关税务部门难以进行查清并且难以取缔。

公司清算时的连带责任

公司清算时的连带责任

公司清算时的连带责任 ⼀、清算组成员对债权⼈因未及时申报债权⽽未获清偿的损失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百⼋⼗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通知全体已知债权⼈,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未及时申报债权⽽未获清偿,债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该条第⼆款虽未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之间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但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通知或者公告义务的⾏为构成共同侵权,故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分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成员追偿。

⼆、清算组执⾏未经确认的清算⽅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款规定:“执⾏未经确认的清算⽅案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或者债权⼈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 因制定、执⾏清算⽅案是全体清算组成员所作出的共同⾏为,所有的清算组成员在履⾏制定、执⾏清算⽅案这⼀职责时是权利义务统⼀体,也是承担责任的统⼀体,故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但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在其赔偿范围内,依内部分⼯向有责任的其他清算组成员进⾏追偿。

三、清算义务⼈怠于履⾏义务所导致的连带清偿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件等灭失,⽆法进⾏清算,债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 这⾥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两个⽅⾯,⼀是指清算义务⼈和公司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之间应当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观点】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2008年7月30日,B公司以C公司为被告,以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C 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未依法组织清算,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要求C公司赔偿货款人民币98141.50元,受理费、速递费人民币6968元及上述两款项的利息。

经查明,B公司曾因A公司欠付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判决,判令A公司给付B公司货款98141.50元、其他费用6968元。

2007年10月29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对A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C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之一尚未对A公司进行清算。

后B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该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

上述裁定明确指出,因A公司的财产、账册、文件、公章均已无从查找,致使无法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故应终结对A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在本案中,C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虽然C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但B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C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了公司财产的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即认定C公司对B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少必要的构成要件,B公司未能证明其债务得不到清偿与C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为:C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否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明确指出,因A公司的财产、账册、文件、公章均已无从查找,致使无法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故应终结对A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所涉25个案由(之二十四)清算责任纠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所涉25个案由(之二十四)清算责任纠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所涉25个案由(之⼆⼗四)清算责任纠纷军民说法:微信号133********案由: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重⼤过失给公司、债权⼈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怎么列原被告?(⼀)债权⼈为原告,清算义务⼈为被告。

(⼆)债权⼈为原告,清算义务⼈和公司共同被告。

(三)公司为原告,清算组成员为被告。

⼆、是否有前置程序:⽆债权⼈起诉清算义务⼈的案件,⼀般是公司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且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后起诉。

三、管辖法院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 《公司法解释⼆》第⼆⼗四条 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民法院管辖。

基层⼈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因此,清算案件即申请公司清算由公司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但清算组成员的损害赔偿之诉在性质上属于给付之诉,应由侵权⾏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是公司住所地,被告所在地是清算组成员的居所地。

因此,债权⼈可以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管辖。

四、诉讼费⽤按标的收费。

五、律师办理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的审查要点(⼀)审查公司的实际控制⼈,公司中⼩股东是否应承担清算责任。

(⼆)对已经注销的公司,审查清算义务⼈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清算,包括清算义务⼈是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否制定了清算⽅案,是否履⾏了通知义务。

(三)对吊销未清算的公司,应先提起申请公司清算之诉。

对不能清算的,审查股东是否“怠于履⾏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件等灭失。

(四)审查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六、公司章程在审理本类案件中的作⽤公司章程在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认定⼩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具有重要作⽤。

七、法律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主要适⽤《公司法》第180条、182条、183条、189条。

强制清算案件中,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主要负责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程序该如何处理?

强制清算案件中,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主要负责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程序该如何处理?

强制清算案件中,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主要负责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程序该如何处理?【法院观点】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在强制清算案件中,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案情简介】某法院依法受理A公司申请B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担任B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法院查明:清算组对B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未能发现B公司的财产和已知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内亦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公司也已停业多年,人员早已下落不明,清算组遂申请法院裁定终结B公司清算程序。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现清算组未能接管到B公司的任何账册、重要文件及其他任何财务资料,B公司也已停业多年,人员早已下落不明,属于上述“无法清算”的情形,清算组申请法院裁定终结B公司清算程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法院裁定:终结B公司清算程序。

【律师点评】公司清算,是对资产负债、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以及清偿,债务清理以及清偿必须依据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以及需要向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调查了解情况,因此,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是无法清算的。

在此情况下,清算组应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也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如果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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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时清算义务人连带
责任的认定》
作者:高民尚
实践中,大量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而且还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专门针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做出了规定,社会反响很好。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怠于履行义务”,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但如果其不掌控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没有能力决定清算程序的启动和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的,公司解散未依法清算时,如果该股东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及时向公司提出了依法清算申请或者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清算申请,或者能够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所致,与其行为无关的,则该股东可不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清算义务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落脚点在于“无法进行清算”。

也就是说,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以及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导致公司清算所必需的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如公司清算义务人、主要责任人员下落不明,或公司重要会计账簿、交易文件等灭失,无法查明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或公司主要财产灭失无法合理解释去向的;或因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无法确定公司账簿真实性与完整性而无法清算等情况下,负有相关义务的清算义务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仅仅是公司未在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并未达到“无法清算”程度的,则应由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法人财产减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第三,“无法清算”情形下对清算义务人无限责任的追究,不以启动清算程序为前提。

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即应对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这里主要是举证问题。

如果债权人无法自行举证证明债务人“无法清算”的,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或者强制清算申请后,由于债务人“人去楼空”无人提交,或者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即可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裁定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中作出的无法清算和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的裁定,径行作出判决,而无需债权人再行举证证明,即人民法院作出的无法清算和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的终结裁定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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