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研究》范文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公司作为基本的经济组织形式,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运营时,公司清算就成为了必须面对的环节。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公司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依法应当履行清算职责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应当积极组织清算工作,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完成公司清算的任务。
在法律地位上,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解散后的责任主体,对于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具有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法律上赋予了清算义务人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三、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一)民事责任概述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在清算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对公司及其股东承担的责任等。
这些责任通常是通过司法机关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裁判来实现。
(二)常见类型及案例分析1. 未能及时组织清算:当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能及时组织清算工作,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或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某公司因长期经营不善而解散,但未及时进行清算工作,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最终法院判决由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2. 侵犯债权人利益: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侵犯债权人利益,如私自处置公司财产等行为。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滥用职权或渎职:当清算义务人滥用职权或渎职导致公司利益损失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进行资产评估时收受贿赂并做出不实评估报告,导致公司资产损失严重,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渎职罪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界定是什么

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的界定是什么
在公司经营中,出现破产是正常的事情。
不过公司破产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清算,这样才能完成破产⼿续,对于企业⽽⾔就需要有这⽅⾯的了解,其中对于清算主体和清算⼈之间的界定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的界定是什么
(⼀)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公司的清算主体即清算义务⼈负有依法组织清算、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律义务。
清算义务⼈未履⾏该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未明确规定。
但根据最⾼⼈民法院的相关法律⽂件,并结合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确定以下原则:当清算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或清算组)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百⼋⼗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包括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适当履⾏通知、公告等义务的,或未依法清偿债务等,清算组成员对因此给债权⼈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完本⽂之后⼤家就要对这个问题有清楚的了解,这对于企业在破产中才能更好的进⾏清算。
所以我们需要对相关的规定知道是怎么回事,才能按照法律规定进⾏企业破产清算,这需要我们通过本⽂进⾏详细了解。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公司解散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探讨

公司解散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探讨【摘要】本文正是从股东清算责任这一角度入手,深入的思考了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针对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解散清算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清算;股东;民事责任一、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股东民事责任的确定在公司清算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及现实意义。
这对于股东明确自己的权力、义务及责任,平衡相关主体之间利益,减少债权人维权的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
并且可以进一步而完善我国公司法。
(一)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当或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这是狭义的法律解释。
由此可推断出法律责任是一个与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
在法律关系中,权力主体的合法利益想要实现必须有义务主体认真履行义务为前提。
这样该法律关系才能归于正常消灭。
相反的如果义务主体消极履行义务,则导致权利主体的利益无法实现。
权力的实现需要责任作为其坚强后盾。
在我国,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及公司法律制度不健全,并且股东以有限责任作为其逃避责任的保障的现状,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者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大量存在。
(二)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的分类股东在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清算责任、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
首先,清算责任是指股东作为组织清算人对以解散的公司进行清算的责任。
准确的来说,依法在公司解散后组织清算是股东的义务。
当股东自愿主动履行清算义务、积极地组织清算人进行清算时,无需其承担清算责任。
相反,如果未依法组织清算的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清算义务则需要转化为清算责任。
其次,清偿责任是指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最后,赔偿责任是指因其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我国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出现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恶意侵占公司财产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清算中股东责任制度的不健全。
因此,深刻反思我国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缺陷显的尤为重要。
谈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与债权侵权的关系

一
情形 日益增多 , 法律应该回应 这种现实 。 总结持肯定肯定态度 学者 的观点 ,主要是从权 利的不可侵犯性属性 和社会生活实
际现 实 两 个 方 面来 支 持 自己的 观 点 。
通过上述两派学者的争论 可以发现 ,为了平衡交易风险 和权利保护两个 方面的矛盾 ,债权侵权制度确立其不 同于侵 害绝对权的侵权行为制度构建 。 结合 目前中外 的立法和判例 , 债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主要有 : () 1被侵害 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债权。严格来说 , 这一定与
的债 的相对性观点。在英美 法系 , 由于没有债 的概念 , 是有 但
一
具有重要意义。
个 与大陆法系基 本对应 的表述——契约的相对性 。 因此 , 从
() 3 行为人侵 害债 权的行为具 有违法性或者违 反公序 良 俗。 即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法性或者违背公 序 良俗 , 否则便不能 成立债权侵权。 () 4 行为人 的行为造成对债权侵害的损害事实 。 害债权 侵 的损害状态表现为债 权消灭 、 债务人履行不能 、 债务人 的不适
2 1 年 9月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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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艺 理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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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清算义务人 民事责任 与债权侵 权的关系
谢 用 豪
( 江西财 经大学, 江西 南昌 3 0 1 ) 3 03
摘 要: 清算义务人不履行其 清算义务时 , 由此承担的民事责任跟债权侵 权责任有一定的相似。 通过深入 考察债权侵权责任的构成 , 可以得 出其 实二者是有 区别的。 关键词: 债权侵权 ; 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 间接上损害了公 司债权人 的债权。 但是这种 对此 , 持肯点 观点 的学 者提 出了 自己观点 , 这些观点归纳 式 下 , 损 害行 为依据上面 的所总结的债权侵权构成要件 ,却很难被 主要有 :1既然是权利 , () 就具有 不可侵犯性 , 该权利受到侵害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研究》范文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之一,其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破产清算,还涉及到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各方的利益保护。
因此,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定义及职责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依法承担清算公司财产、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等责任的主体。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清算工作:清算义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
2. 财产保全:清算义务人应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财产的流失和损毁。
3. 债权债务处理:清算义务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保障各方利益。
4. 编制清算报告:清算义务人应在清算工作完成后,编制清算报告,向相关机关报告清算结果。
三、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东、董事、监事等均有清算义务。
2. 未按期履行清算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在必要时可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四、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股东、董事等对清算义务认识不足,导致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2.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部分公司出现财产流失、损毁等问题。
3. 在破产或解散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4. 部分公司出现逃废债务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五、完善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建议针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研究》篇二一、引言在有限公司的运营过程中,清算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强制清算中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的法律探讨

强制清算中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的法律探讨摘要:《公司法》虽然对强制清算制定了相关规定,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需要加以重视。
对此,本文分析国企强制清算中清算义务人责任弊端,提出针对清算义务人的强制清算法律制度建议,希望能够为相关单位与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强制清算;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前言:强制清算指企业由于出现违法行为,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关闭,进行清算,若是无法完成到期债务清偿,法院宣布其破产开展的清算活动。
清算义务人主要指对相关企业具有清算义务主管部门投资者或是企业开办者。
清算责任主要指,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上述主体依法需要全面清算主体,对于清算义务怠慢履行或是不履行,则需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法律虽然提及了清算义务清算责任,然而缺乏详细性,所以研究强制清算中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1]。
1国企强制清算中清算义务人责任划分的不足通常,股东是企业权利拥有者与出资者,按照义务和权利一致原则,清算义务应该由股东承担。
但是国企主管部门地位和其它公司股东地位存在差异。
国家所有权主要是通过特定机关予以代表以及行使,其具有监管职能,同时也具有出资人职能。
但是,以历史沿革角度分析,对国企等非公司制企业进行考量过程中,一些观点认为主管部门在国企方面的“控制力”,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过程中日益增多。
在市场经济改革、政企分开不断深化过程中,主管单位并不会参与到经营活动中,和企业的义务权利关系较为有限。
主管机关不会行使分红、重大决策以及资产收益等类似于实际控制人、董事与股东等权利。
若是,仅仅以行政性批复以及其他非经营性职能让主管部门作为国企开办单位直接承担清算责任,缺乏一定公平性。
另外,即便被认定是出资人,国企主管部门也无法被直接承担相关清算责任。
国资厅发法规第(2004)14号通知规定国企出资人需要基于出资情况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国企法人清算义务人以及原则角度分析就是企业出资人。
然而此类出资人具有一定特殊性。
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如何认定清算义务⼈的责任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时,公司就要清算,清偿公司的债务。
公司清算时要处理⽐较多的问题,如资产处理、员⼯安全、债务登记等,清算义务⼈要履⾏⾃⼰的责任,那么怎样认定清算义务⼈的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如何认定清算义务⼈的责任清算义务⼈⼀般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要履⾏依法组织清算、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律义务。
清算义务⼈不履⾏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三条【清算组的成⽴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百⼋⼗条第(⼀)项、第(⼆)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
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债权⼈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清算。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件等灭失,⽆法进⾏清算,债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什么是清算组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后执⾏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切事宜。
在债务⼈被宣告破产之后,根据⼈民法院的指定所组成的负责对破产财产进⾏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要配的清算机构。
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由⼈民法院成⽴清算组来接管破产企业,其组成⼈员由⼈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员中指定。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观点】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2008年7月30日,B公司以C公司为被告,以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C 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未依法组织清算,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要求C公司赔偿货款人民币98141.50元,受理费、速递费人民币6968元及上述两款项的利息。
经查明,B公司曾因A公司欠付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判决,判令A公司给付B公司货款98141.50元、其他费用6968元。
2007年10月29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对A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C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之一尚未对A公司进行清算。
后B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该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
上述裁定明确指出,因A公司的财产、账册、文件、公章均已无从查找,致使无法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故应终结对A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在本案中,C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虽然C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但B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C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了公司财产的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即认定C公司对B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少必要的构成要件,B公司未能证明其债务得不到清偿与C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为:C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否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明确指出,因A公司的财产、账册、文件、公章均已无从查找,致使无法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故应终结对A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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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摘要清算义务人损害赔偿责任既然是侵权责任,在构成上就应当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关键词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在清算义务人不依法组织清算造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损失的情况下,其对公司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债权人基于共同侵权理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此种赔偿责任,我国学者基本上都认为是侵权责任,属于侵犯债权的侵权责任,因为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公司本身财产的减少,从而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司法实践也认可了债权的可侵犯性。
对于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而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以及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妥。
首先,因为清算义务人的这两种行为在本质上也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只是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其承担的仍然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只是此时赔偿的数额有可能是全部债权,但这本应是举证责任制度规范的问题,即在清算义务人无法
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状况的情形下,应由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就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涉及到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
其次,并非“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就一定涉及所有债务的赔偿。
第二,实践中因为年检不通过而由工商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或径行注销公司的现象大量存在。
至于年检不通过的原因,有可能是公司本身存在问题也有可能是工商登记机关权力寻租不成故意刁难,此时,很有可能公司仍在继续正常运转。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并不存在滥用公司人格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只用责令清算义务人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正常的清算即可,而不会产生赔偿责任。
但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若在清算时发现公司“根本无法进行清算”,那么就要由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清算义务人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清算义务人损害赔偿责任既然是侵权责任,在构成上就应当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首先,组织清算是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本身就具有违法性。
其次,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造成了公司财产的减损、债权人债权利益、小股东利益的损失。
再次,清算义务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公司或者
债权人实际损失的原因。
对于债权人来说,正因为清算义务人作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债权的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直接后果是造成法人的财产减少,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即完成了证明责任。
最后,清算义务人具有主观过错,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和非控股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
无论是注意义务还是信义义务,其最基本要求就是要求行为人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范围
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原则上应以公司、债权人以及小股东实际受到的损失为限。
在因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者公司不清算而注销的情况下,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清算义务人负责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财产状况,无法证明的情形下,对于债权人的赔偿范围推定为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对非清算义务人股东的赔偿,应以股东出资财产份额为限,但这只是例外情况。
这是侵权行为的性质决定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笔者并不赞同此观点,因为对债权人债务形成一般担保的是公司的资产
而并非公司的资本。
公司的独立责任恰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其注册的资本。
四、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
在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其直接损害的一般是公司的财产,往往是通过直接侵占、损害公司的财产来间接损害公司第三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赋予了公司、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
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连带责任。
对于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对于债权人,基于共同侵权理论由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对于因清算义务人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由于清算义务人和公司的机关往往是重合的,因此不可能希望公司本身对清算义务人提起诉讼,而只能借助派生诉讼。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第 152 条规定了中小股东的派生诉讼,但还未规定债权人的派生诉讼制度,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却体现了债权人派生诉讼的法理。
虽然《公司法》尚未规定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但民法中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却与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
目
前可以暂时用代位权诉讼的法理去解释公司债权人对清算义务人的诉权。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
对于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对于债权人,基于共同侵权理论由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让董事与公司一同对债权人负责是符合现代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救济的需要的,这也正是清算义务人制度产生的原因。
(作者单位:中国外运北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