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放权和分权的思考
中央与地方关系浅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浅析公管(1)班陈翠娥摘要: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国家的独立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等多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权力运行中应该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些问题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所关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几十年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改革中的合理分权也成为这当中的重中之重,中央政府的适度放权,带动了地方积极性,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分权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如何放权成为新时期政府改革的主要内容,能否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一、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政府间关系纵向含义的集中表现,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基于利益关系之上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是一种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
谢庆奎曾说:“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关系1”;李治安在其主编的《唐宋元明清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这样指出:“所谓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主要指一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下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及1谢庆奎《中央地方政府体制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页统属关系。
2”当然,如果从政府角度来说(因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有别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权力分配关系更能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政府管辖之下的中央和地方无疑存在利益关系。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地方政府,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不过是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
改革开放后,由于“放权让利”,地方政府在很多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权利,而地方政府权力尤其是经济权力的扩张,改变了它们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这当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中央放弃了经济上统管权力,地方经济自主能力的增强无疑扩大了自己的权力领域,使得它们由集权体制下单纯的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转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从而也就极大地改变了垂直控制模式下那种被动执行政策,消极执行命令,不独立思考和行事,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的行为模式。
文献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

文献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中央与地方政权是政治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其在文献中也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本文将从文献中的角度探讨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基本概念及特征中央与地方政权是指国家政权在地方行政组织层面上的实际运行和表现形式。
中央政权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具有最高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负责国家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地方政权则是各地方行政组织的政权,负责地方行政管理和决策。
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和相互制约的特点。
中央政权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形式对地方政权进行约束和控制,而地方政权则通过地方利益的维护和发展来影响中央政权的决策和政策制定。
二、历史文献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探究1. 《春秋》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春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编年体史书,其中记载着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在《春秋》中,中央政权通过封赏和惩罚的方式对地方政权进行调控,同时地方政权也会通过归顺和反叛的行为来影响中央政权。
2. 古代帝国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在古代帝国中,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点。
例如,罗马帝国中的地方行政机构和中央政权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和相互制约的特点。
地方政权通过向中央政权缴纳税收和兵员,以获取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权和地方利益的维护。
三、现代文献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分析1. 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在现代中国,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也是一个热门的研究话题。
中央政权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对地方政权进行约束和控制,同时地方政权也会通过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利益的维护来影响中央政权决策的制定。
2. 西方国家的中央与地方政权不同于中国的中央与地方政权模式,西方国家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也有着自己的特点。
例如,在美国,中央政权和各州政权之间有着一定的自治权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各州政权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主权和地方利益的维护。
四、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的影响与启示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对国家的发展和治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若干思考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若干思考潘小娟内容提要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说到底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我国在这方面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只有正确合理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坚持合理集权与适度分权的有机结合,完善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机制和中央与地方的互利合作机制,加强法制化建设,才能真正保证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协调平衡的发展。
关键词 中央与地方关系 权力制约原则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法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由于涉及到国家的独立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等重大问题,直接影响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地位,长期以来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至今仍未找到“万全”的良策。
我国在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也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注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地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
早在50年代,我国就进行了建国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一次调整。
1956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提出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此后随着形势的变化又进行了多次大的调整。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探索。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央政府在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方面先后向地方政府下放了一批管理权,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权、投资审批权、利用外资权、外贸外汇管理权、物价管理权、对外开放权等权限;下放了一部分部属企业;发展了区域性横向联合;注意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等等。
这些改革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对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总的说来,我国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放权和分权的思考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放权和分权的思考摘要:政治及政府的必不可少,在每一个伟大的政治哲学家那里都有不同的论述,其中契约论和自然法学派在洛克那里首次以有限政府理论给人类展示了政府的目的及范围。
自从人类开启立宪模式起就认为公权力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相反在联邦党人看来,人类社会是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的。
关键词:放权;分权;自由;宪政;发展自从人类开启立宪模式起就认为公权力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相反在联邦党人看来,人类社会是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的。
笔者认为以良好的方式追求自由乃是政治的最终目标,而宪政乃是一系列因素产生的结果,尤其表现在人的经验领域,“宪政首先需要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必须使用权力,然后才是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
”[1]宪政被认为是良好的维护和发展自由的政治体制。
因为政府是必须的,“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管理被统治者,然后才是政府管理自身。
”[2]笔者认为自由乃是宪政乃至人类政治的终极价值,宪政的制度设计及良好的运行对发展存在积极作用,而关键的问题是在于如何从宪政的纬度去规范权力的行使。
“一个能方便地包含这四个方面——宪法、理法、判例和司法解释、政治权统一的术语就是宪政体制。
”[1]一、概念的界定首先本文将放权与分权置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来看。
对于两者的概念,一种分权的概念是:“分权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行政学概念,通常是指从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向次级政府、半自治公共机构、区域性或功能性实体、非政府性的私人或自愿者组织转移计划、管理权责并进行相应的资源筹集与分配的活动.它主要包括授权(deconcentration)、委托(delegation)、放权(devolution)以及私有化(privatization)。
”这一概念应该是宽泛的定义分权,但它并不能把分权和放权的实质——这一本文讨论的重点区分开来。
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研究综述

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研究综述【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也提上日程,在中央和地方分权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矛盾和问题。
因此,如何进行权力的优化配置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
本文从权力的内涵出发,通过对不同的标准和模式的分析,为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合理划分提出可行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中央集权地方分权标准模式路径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出现了一定的紊乱状况,走入了“集权—分权—再集权—再分权,权力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之中,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于地方自主性和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和要求,为维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并把政治体制改革推向纵深,权力的合理划分,稳定的权力体系的建构势在必行。
一、集权与分权中的“权力”概念传统意义上的集权与分权强调权力在纵向上的划分,中央集权“强调中央政府在整个社会协调和控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地方分权的实质在于:在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通过地域之间的分割而形成权力的分割,从而使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形成分割、均衡并相互制约的结构。
这里所提的权力并没有确切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力指的是行政权力,也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力指的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实际上包含政治权力关系和行政权力关系”。
也有学者将集权和分权的涵义扩展到水平层面,提出要进行地方政府同社会其他实体之间的权力划分,即进行功能性的分权。
从实践的角度来讲,集权与分权的权力仍应界定为狭义的政府权力,因为在具体的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并且在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行政权力的影响也最为广泛。
公民权力则是将集权和分权的讨论扩展到了更广泛的领域,综合考虑这些权力的影响必然会因为概念的扩展而导致关系内容的更加复杂,反而更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合理的权力分配体系的衡量标准从近年来在这个问题上的部分研究成果看,研究者们取得诸多的共识,同时也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产权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产权关系韩树昆张玉喜岳公正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产权关系间理,是一个急摇解决的理论问理,也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妞。
本文拟就此问恤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交革及其反思1.改革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改革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绕收绕文制度,以从申央到地方各部门的条条管理为主,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计划管理。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有在安排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过程中的一个行政环节。
这种体制压抑了地方的积极性,也翅出了中央政府的行为能力,忽视了我国理城辽阔、区城差异较大达一筑本国情。
这种体料的醉端在“一五”计划末期已基旅出来。
为此,我国在1967年和1970年先后两次对地方放权,调整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但由于在传统体制下中央政府对地方和企业实行高度集权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所以,在产权关系上,中央和地方之间只存在国有资产中央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的关系,国有企业被划分为中央宜属企业和地方管理企业,处理这种关系的具体方式只能是调整企业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各级政府间的行政性权力调位,而不是粉眼于中央与地方间的企业所有权关系调整。
因此,这两次放权也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性分权。
放权的结果,最初的确促进了地方、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但随之又带来全国经济的混乱和失控,最后都是以中央收权而告终。
2.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变革1976年后,我国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国家与企业的笑系,跳出了过去只限于调整中来与地方的行政健月湘限的思维模式。
中央循粉扩大地方和企业的经济管理自主权的思路向地方和企业同时进行行政性分权和经济性分权。
一方面,中央向地方下放大部分资金、物资分配权,并实行财政“分灶吃饭”体制,使地方政府既是地区社会经济甘理者、调控者,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另一方面,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扩大企业自主权。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近年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一直是政治学者和社会学者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种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及其制衡机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主要是集中型结构。
然而,地方政府也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决策权。
这种集中型结构是建立在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同时,中央政府有着坚实的控制力,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和监管。
整个政治体系的运作是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构。
尽管中央政府有很大的权力,但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地方政府可以独立开展一些项目,也会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例如独立制定税收政策。
这样的政策制定,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许可和认可。
在地方政府的工作中,一些有关经济、社会改革等的事项需要在当地解决,不需要中央政府参与,这也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尽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权力集中型结构,但是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都认为,特别是对于一个大国的政府而言,应该建立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
在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法律是制衡权利的最有效工具之一。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这些法律可以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例如,中央政府可以针对地方政府在环保、公共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和惩治。
2. 政策制定: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中央政府可以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制定和推行,地方政府需要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制定地方政策。
中央政府也可以利用财政政策等手段来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
3. 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可以通过监督机制来监督和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例如,在一些重要的领域中,中央政府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来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
试析央地关系变迁 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的论文

试析央地关系变迁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的论文论文摘要: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益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
地方政府竞争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变迁的附属物,不同时期竞争的形式和内容不同。
建国以后不同时期中央地方关系的变迁各具特点,本文认为只有改革开放之后的分权才真正激励了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而竞争,即经济制度变迁引致了中央地方关系变迁,进而引发了地方政府竞争。
论文关键词:制度变迁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中国三十年来的年均近10%的经济增长,缔造了“增长奇迹”。
而正是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政治晋升和经济利益,展开围绕gdp的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竞争,才导致了中国的高速经济增长(张军、周黎安,2008)。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施了分权让利的改革战略,这就包括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分权,也包括向国有企业的分权。
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是改革开放后的分权化改革导致了地方政府竞争,从而保证了中国在体制改革并不到位的情况下也能实现经济高速增长。
厘清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内部逻辑必须了解具有中国特殊的地方政府竞争,而这应该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入手。
不同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一)改革之前的央地关系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两千年以来的中央集权体制并融入一些前苏联体制因素,建立起了单一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地方的权力需要中央政府授权,服从中央的指令,并接受中央的监督。
中央直接任命、调换和升迁地方官员来操控地方政治,并通过财政权控制地方经济。
由于中央集权体制弊端逐渐暴露,国家开始不断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
1958年开始,中央进行了第一次权利下放,将大量的企业管理权、计划管理权、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劳动管理权、财税权下放到地方。
但是在“大跃进”和“赶超英美”的背景下,由于权力下放过快过大,导致中央财力大大受损,也破坏了中央必要的统一性。
于是中央不得不重新集权,收回了下放到地方的权力。
中央的第二次分权始于1970年,当时出于两个目的:实现出于军事考虑的地方自给自足和实现第四个五年计划的高增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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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放权和分权的思考摘要:政治及政府的必不可少,在每一个伟大的政治哲学家那里都有不同的论述,其中契约论和自然法学派在洛克那里首次以有限政府理论给人类展示了政府的目的及范围。
自从人类开启立宪模式起就认为公权力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相反在联邦党人看来,人类社会是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的。
关键词:放权;分权;自由;宪政;发展自从人类开启立宪模式起就认为公权力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相反在联邦党人看来,人类社会是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的。
笔者认为以良好的方式追求自由乃是政治的最终目标,而宪政乃是一系列因素产生的结果,尤其表现在人的经验领域,“宪政首先需要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必须使用权力,然后才是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
”[1]宪政被认为是良好的维护和发展自由的政治体制。
因为政府是必须的,“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管理被统治者,然后才是政府管理自身。
”[2]笔者认为自由乃是宪政乃至人类政治的终极价值,宪政的制度设计及良好的运行对发展存在积极作用,而关键的问题是在于如何从宪政的纬度去规范权力的行使。
“一个能方便地包含这四个方面——宪法、理法、判例和司法解释、政治权统一的术语就是宪政体制。
”[1]一、概念的界定首先本文将放权与分权置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来看。
对于两者的概念,一种分权的概念是:“分权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行政学概念,通常是指从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向次级政府、半自治公共机构、区域性或功能性实体、非政府性的私人或自愿者组织转移计划、管理权责并进行相应的资源筹集与分配的活动.它主要包括授权(deconcentration)、委托(delegation)、放权(devolution)以及私有化(privatization)。
”这一概念应该是宽泛的定义分权,但它并不能把分权和放权的实质——这一本文讨论的重点区分开来。
本文将分权和放权看成是一个权力流向刚好对立的两个概念。
王希先生的定义刚好于本文不谋而合,“分权不仅意味权力是分开行使的、一方不能代替或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力,而且还意味着权力的归属不同……分权意指在规定的范围内分权各方对自己的事务有绝对的自治权。
而放权则意味着权力由中央政府流向地方政府,权力的终极仍控制在中央,地方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从中央接受权力,发展地方事务。
分权靠的是法律手段,各方的权力通过国家宪法或其他基本法固定下来,而放权是中央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实行的,伸缩性很大,放权的尺度完全掌握在中央。
”[3]本文取王希先生之意,但简言之:来自中央的权力即放权,它是集权的体现;对于中央的权力即分权,它来源与法定的授予,是法治社会的一个体现。
本文认为放权与分权并不必然是人治与法治必然对立的体现,人治的社会存在的只能是放权;而法治社会放权与分权则可共存,并且应该说一定是共存的,因为在法治社会必然是从宪政的整体框架上事先界定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并辅之于其他机制的保障,这是分权的一层,然后中央可能在执行上需要地方的合作,因而需要一定的放权,或者是中央以向地方派出机构的方式放权。
二、何种社会里的自由:放权与分权在人治社会里,集权的中央政府在霍布斯看来更能维护自由,“法律沉默的地方”即是自由,但历史的经验——无数次的人类灾难——告诉我们依靠利维坦给予的自由是没有保障的。
但也不可否认霍布斯观念中这一“消极自由的思想源头”[4]给了我们定义法律之下的自由一个方向,“在法律未加规定大一切行为中,人们有理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
”[5]在人治社会中放权给地方也并不必然会带来自由,反而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历史给予地方独裁的事例却并不比中央独裁少,并且一定地方独立带来的很可能是机会主义行为甚至更强烈的蔑视中央的行为,由此造成大次序混乱更难谈对自由的保障。
在西方,早在17世纪,实行绝对君主制的法国,一再败于走上君主立宪之路的英国之手,就证明了这一点。
正如英国学者盖尔纳(Eenest Gellner)在谈到此例时指出的那样:“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与一个相对温和的或者至少是不专断的中央政府结合起来,反而会组成一个比完全中央集权政体更强有力的单位。
”[6]在东方,以中国传统社会为例,“综观传统社会的权力划分方式,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是集权于上,分权(依照本文的定义,将其视为放权)于下,亦即在最高权力独占的前提下,建立起分权制衡的辅政机制……二是由于最高权力持有者行使的主观随意性和非规范性,决定分权机制难以保持较长时间的平衡,而分权的失衡,不可避免地会威胁到最高权力的集中、独占,必为最高权力持有者所不容,故又以寻求新的分权以维系脆弱的平衡。
”[7]在法治社会里,自由乃是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
洛克认为,法律首先是自由的宣言和保障,其次才是对自由的界定和约束。
“法治乃是宪政的真谛”,[3]在此,对于中央的自由——分权是放权的前提,是以法律来保障,以制度来规范其运行机制,并辅之于宪政体制的其他内容。
比如,以美国为例,王希先生认为美国联邦制的发展经过了四个阶段,其中在第三阶段,面对内战及内战结束一段时间,立法在保障人权和维护联邦的统一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首先,宪法上第一次明确定义了美国(联邦)公民的资格及附带的权利,建立了作为联邦政府权力基础的公民实体。
……其次,重建法案将原来仅仅属于州的掌握的一部份权力转移到联邦政府手中,如奴隶制的控制权等。
第三,联邦政府的地位通过内战和重建得以空前的加强。
”[8]在司法上,“这一阶段的联邦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联邦最高法院开始积极介入调整联邦与州之间的政治与经济关系。
”由此可见宪政体制的内在各种机制是有相互联系和互补性的。
另一方面,在第四阶段,罗斯福“新政”带来的是强有力的联邦,“通过一系列法律,创立了一系列新的政府机构,以联邦政府的力量和权威对市场经济进行大规模干预”,但在司法的介入下,分权的基本格局依然没有变,这一切只能是联邦强势后的放权,是和州竞争及合作的结果。
如此放权不仅没有造成权力上的混乱,还保证了政府对迅速变迁社会的适应,特别是在全球化的时代,保证整体的强大有利于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因而它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集权并不必然与分权对立,分权之下的集权和放权不仅保障了自由,而且扩展了实质自由。
而相反,全能型集权之下的放权,自由只能是空中楼阁,其带来的很可能不是中央独裁就是地方独裁,且由此带来的秩序的混乱永远都是自由的威胁,因为独裁并不在于是何者,它原本就是对自由的威胁。
三、从单一制集权下集权和放权来看1979年至1999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单一制是主要的政府机构对该国领土内所有地区和国民行使全权的国家……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中央政府。
”[9]“中国是实行单一制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在这种模式中,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设立的,其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
”[10]集权,是指决策权、决定权集中在中央;放权,则是将决策权分散到中央以下的各个层级,权力的集中和分散是任何政治体系中存在的一对矛盾,是处理纵向政治秩序的基本手段。
在宪政法治缺位的情况下,单一制的集权主要是中央政府占绝对主导权,决定游戏的规则,其随意性使得正式规则之内又隐含了起关键作用的潜规则,在这里主要又取决于地方与中央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博弈能力,尤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地方利益意识的觉醒。
以1979年至1999年为例,为增强地方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0年来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经济关系的调整上以放权让利为主线。
这也决定了中央必然强调“块”的作用,实行全面的权力下放。
“随着权力中心推进的放权让利改革步伐的加快,利益独立化的微观主体具有利用下放的决策权捕捉潜在制度利益的动机.”[11]由于在放权过程中无制度化保障,潜规则的模糊性使得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包括各部门)在利益和权力争夺上异常激烈,权力的机会主义滋生。
另外,政策的非均衡性尤其是实施梯度开放战略,各地区尤其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在政策优惠上所享受的待遇极不平等。
由此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央财力不断弱化、严重的财政赤字,日益加大的东部与中西部的差距等等。
杨瑞龙先生认为,“由于制度创新过程中中央政府必然权衡通过改革所获得的效用与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意味着改革初期中央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处于主导地位,中央政府通过授权试点来探索改革的出路,而制度供给的不均衡必然导致收益不均等。
”[11]由此观之,在单一集权制下政策的不均衡是必然的逻辑,潜规则的力量再这一时期表现尤为突出,其对正式制度的长远破坏远无法估计。
正如周雪光先生所言:“实际生活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在执行来自上级部门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各种政策指令时,一些基层上下级政府常常共谋策划、暗渡陈仓,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各种手段予以应付,导致了实际执行过程偏离政策初衷的结果。
”[12],但这一过程对地方利益觉醒乃至为以后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分权打下了基础,因为这一时期很多地方政府职能取代了中央政府的职能。
可见,单方面集权的逻辑对于现代复杂的公共事务是很难适应的,尤其是在国家和社会不分的情况下,对集权所要求的成本远大于分权,而其效益更是相差甚远,这也应该可以看成是对中央政府选择放权的本质所在。
但此时,来自中央的权力——放权显然不同于对于中央的权力——分权,因而在政策上的不平等对待导致的贫富差距,机会主义,以及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层出不穷。
正如弗里德曼所言“政府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制造问题。
”当然,不可否认这也是这一体制的最佳选择,尽管它陷入了自身悖论之中。
1994年分税制改革伴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将模糊的国家和社会关系相对清晰化,中央和地方对一些权力渐渐清晰,制度化的方式初见端倪,地方政府职能对中央政府职能的一定程度上的代替和扩张,应该说由放权走向法治分权还是有可能的。
四、宪政框架下的分权与放权——对我国宪政的思考由美国的制宪过程可以看出,利益的多样化正是分权的内在动力,在联邦和州的分权上正是主张联邦利益的联邦党人和州利益的代表者州权派的妥协产物。
分权并不排斥集权,相反分权体制下的集权可能更有利于集权优势的发挥。
现代宪政的一个核心难题乃在于需要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又要维持一个强有力的主权者以迎接全球化的挑战,而这一主权者又不能以战争狂的变态形式出现。
肖滨将国家结构分为3种状态,并认为其“可以理解为对‘一’(国家统一)与‘多’(多元自治)关系的3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完全分离各自独立的自治政体是有‘多’(多元自治)无‘一’(国家统一),高度集权的单一制是有‘一’(国家统一)无‘多’(多元自治),而作为共享治理与自治相统一的联邦制却是‘一’(国家统一)与‘多’(多元自治)的兼容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