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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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方式

行政执法方式浅析

摘要:依法行政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存在,严重地制约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我们既要正视问题,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本文从行政执法的具体行为方式出发,详细阐述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行政执法方式问题措施

1行政执法的具体行为方式

第一、行政检查、监督。即行政主管机关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贯彻落实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他们自觉遵守法规,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即行政主管机关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某种权利,准予从事某方面活动(如在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处罚。指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应受惩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第四、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时,行政主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对的状态。

2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2.1 适用法律不准确、错误或者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

关于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 [注意]关于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局全体干部职工,对省市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 近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扎实开展环境保护行 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环保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并以此带动了整个环保工作的开展。我局先后获得全市1998-----2000年环境目标责任制二等奖、排污收费责任制先进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并被县委、县政府授于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全面工作先进单位,下面,就我局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牢依法行政基础 我县县委、县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我县环保工作已基本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在2004年机构改革中,我县在精简机构、压缩行政编制的情况下,县委、县政府把环保局列为政府序列的行政局,并明确了13人的行政编制。在我局内部,局长与环境监理站长依法办理了行政执法委托手续,明确了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局设置了法制信访股,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环境法制工作,解决环境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从组织上保证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执法程序和制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障这一基本国策的有效措施。为搞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我局于2004年12月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对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目标、任务、内容、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并把其中的执法内容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科室,严格要求全体执法人员按照分工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目标。同时,按照省市法制局、环保局的统一标准要求,我局建立健全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等11项执法程序,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等7项执法制度。局党组一班人带领全局干部职工,严格执法,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和实践,我局环保行政执法逐步规范和完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我局还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局内工作、学习、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等规章制度,在办公楼门厅内制作了政务公开栏,使全局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条不紊。在环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全局执法人员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文明执法,坚持杜绝了“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连续多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三、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为建立一支政治上合格、业务上精通、作风上过硬的执法队伍,我局着重抓了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开展了树“形象工程”。一是建立学法制度,坚持常年学法。每年初,我们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本局年度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学法计划,固定每周一为集体学法日,每周五为科室学法日。为保证学法效果,局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我局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环境管理、环保法律法规等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几年来,我局班子成员全部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局长岗位培训。有18人次参加了省、市两级的各种培训,有10人参加了省环保干校的函授学习。同时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了岗前培训,申领到省局行政执法证方可持证上岗。通过全面系统地学习环保专业法和其它公共法,全体

在我国企业行政处罚哪些常见的方式

在我国企业行政处罚哪些常见的方式? 题要 国家行政机关是有权利对公民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采用行政制裁的方式,督促其去完成相关的义务并且遵守法律制度的,行政处罚是针对我国所有的公民,跟在我国境内成立的机关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的。我们就算是身为企业的普通职工,其实也应该了解一下在我国企业行政处罚哪些常见的方式这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问题的。 国家行政机关是有权利对公民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采 用行政制裁的方式,督促其去完成相关的义务并且遵守法律 制度的,行政处罚是针对我国所有的公民,跟在我国境内成 立的机关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的。我们就算是身为企业的普 通职工,其实也应该了解一下在我国企业行政处罚哪些常见 的方式这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问题的。 ▲一、在我国企业行政处罚哪些常见的方式? 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 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

处罚。 1、警告,一般只适用于情节轻微、未构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训诫的法律制裁,既可口头进行,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 2、罚款,是行政机关强迫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法律制裁。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罚款程度必须与违法情节和违法相对人的经济状况相适应。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依法强行收缴行政违法相对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及与非法行为有关 的非法财物,将其收归国有的法律制裁。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工作的权利的法律制裁。只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不适用于自然人。这里要将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相区分。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二者均是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曾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业务或某种经营活动的权利的法律制裁。停止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即剥夺其行为权。 6、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相对人实施的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裁。行政拘留的期间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在适用上受到严格

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链接

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链接 “污染有着悠久的历史。制造废弃物是每一人类社会的显著特征。”[1]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与破坏日益严重。2008年我国成立了环境保护部,这标志着我国环境执法机构行政地位提升、 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持续增强。但现实中的环境执法过程仍存有诸多无 法回避的难题,特别是依照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之规定,原则上环保部 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而在需法院介入之时却往 往存有行政执法与司法无法有效衔接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环境行政执 法与司法困境研究入手,试图探讨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对接。 一、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限及执法困境剖析 自1983年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大会上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 国策正式提出以来,我国政府20多年来一直在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将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各级政府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用科学发展 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但是,我国环境状态整体上还是持续恶化,生 态破坏导致次生灾害持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环境行政执 法的事先预防与事后监督效果有限,远未起到有效遏制环境污染的作用。 (一)环境行政执法手段 环境行政执法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以环境相关法律 法规为依据,为保证实现环境保护目标、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公众健康 而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等一系列行政行为。[2] 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环境行政执法主要有如下表现形式:环境行 政处罚、环境行政处分、环境行政奖励、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强制、环境行政监督检查、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要求等对外环境监 督管理。[3]环境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它是指有权的国家环 境行政主体对有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但尚不能构成犯罪的外部环境行政 相对人所实施的制裁行为。[4]根据环境保护部2010年制定的《环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浅析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浅析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初探 陈建东 卢氏县水利电力局 在水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执法人员在检查、勘验现场和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在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字的现象,致使取证和送达的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近年来,我们在水行政执法中尝试运用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下简称公证取证和公证送达),取得了较好效果。下面笔者就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作一初探。 1、公证的概念和特征 1.1公证的概念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1.2公证的特征 1.2.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的一种证明活动。由公证机构代表行使公证职能与其他机关的活动和行使的职能不同。如公安机关的治保活动和职能,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和职能,公证活动和职能与这些机关的活动和职能是相区别的。 1.2.2公证证明活动的根据是当事人的申请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主动进行公证。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

想为什么证明就能证明什么,还必须根据我国法律公证。 1.2.3公证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即申办公证的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机关、工厂、企业、事业单位)还可以是非法人团体。但公民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1.2.4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1.2.5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真实性是指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感知的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是相符的。合法性指公证对象的内容,形式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真实、合法是统一的,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2.6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具有直接证明力,可以不经质证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1.2.7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它主要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它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公证运用于水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

试题: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释1】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解释2】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警告属于训诫罚。 【相关阅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透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其资料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职责等。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那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潜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我不满1周岁婴儿的。 2。行为罚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5[1][1].19)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遏制超标排污行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数据】本办法所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或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产生的实时监测数据及其统计数据。 第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数据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出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或者缺失的情况,可以按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补充;出现数据作假情况,使用一年内出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最高值替换作假数据。处理补充、替换后的数据及其统计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六条【超标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小时排放量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七条【超总量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界定为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第八条【免于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污染防治设施启动、检修、维护、调试将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者应该提前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得同意后,排污者按要求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恢复达标排放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责令改正与再次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并限制改正期间排放总量的行政命令。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新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再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一)被责令改正期间,当事人排污量超出行政命令限制的排放总

探析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探析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但当前在各级政府的环境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环境行政执法不力的现象。本文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从理顺相关立法机构的关系,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立法;改革环境行政执法体制,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群众环境法律意识, 积极参与环境守法的活动。 关键词: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环境执法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 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环境行政执法在环境保护中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给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根本上还没有得到解决,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环保部门的执法形象,还在 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1 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近年来,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正在逐步从立法为主转变为立法与执法并重,环境法的实施正在日益加强。国务院和国务院主管环境资源工作的行政部门多次发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的通知,1993年以来,政府除了颁布多部法律,出台了一 系列的条例和实施办法,也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强化环境执法机构、措施、监督、检查和制度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从1996年开始,国家规定所有新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没有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新的环境法规提高了处罚程度等;建立和健全了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环境行政执法组织日益坚实;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显示了环境行政执法在区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作用;环境行政执 法的规范日益增强,依法行政水平与质量不断提高;我国政府对实施可持续发展 战略及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在环境行政立法、执法方面确是下了很大的力气,做到了有法可依;20XX 年颁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是规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 水行政执法监察程序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法定形式,步骤和时限的过程。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有:水行政检查监督、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水行政调解。正确掌握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对水行政执法监察机关及水行政执法人员至关重要。 1水行政检查监督 水行政检查监督是水行政机关依法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水法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水行政检查监督包括防汛防洪、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内容。 2水行政许可 水行政许可是县级以上水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依相对人申请,准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水事活动的水行政决定。水行政许可包括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许可等。其程序是: 2.1提出申请申请相对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理由;当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附具第三者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文件。 2.2审查申请水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全的,要求申请人加以补充。审查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 2.3批准申请水行政机关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立即办理手续,发放许可证。许可证中应规定较为详细的有关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以便持证人遵照执行和发证机关检查管理。对不予批准申请的,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2.4许可的终止由于自然特殊原因,无法实现许可内容,就要终止许可。如非常缺水时期,水量只能保证生活用水。那么,就要终止或者削减有关工业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修正案于2003年11月3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二○○三年十一月五日发布施行。 法规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工作。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基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基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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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浅析 王越 (包头市石拐区环境保护局,包头014070) 摘要:基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进行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目前由于法制,地方首长政绩考核,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等诸多弊端,造成了行政干预执法和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对基层环境保护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并对规范和推进基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环境保护执法弊端对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引言 环境保护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提出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统一的指导方针,建立了以“谁污染谁治理”等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政策体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级大法,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使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环境执法总的形式并不乐观,环境执法效果不尽人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反不究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环境执法难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基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之弊端 (一)环境立法弊端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环境立法还存在着某些立法空白,如光污染问题。 其次,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在关停企业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技术监督部门可查封、扣压其生产设备及产品,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却无从下手,即无查封设备、产品权、又无断水、断电权,造成许多执法行为无法落实。 第三,环境保护部门强制手段少。限期治理,关停企业均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环境违法行为强制执行权由法院行使,再加上诉讼时效期间环保部门无权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造成具体环境执法行为执行难,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和制止。 第四,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禁则多、罚则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违法行为有罚款决定,却无罚款数额的规定;罚款数额太低,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所获利益不成正比。即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二)现行领导政绩考核的弊端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历史的发展是分阶段进行,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任务,准确认识我们所处时代的主要矛盾,是确立我们政治

行政处罚通知书范本

行政处罚通知书范本 【篇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陈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2070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字号:xxxxxxxxxx 经营地址: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无 案件来源:x年x月x日,我局在位于xxx市xx县xx路1号门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xx超市)内,查获下列卷烟: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合计10条,案值人民币1550元(市 场中间价)。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证号为 32070xxxxxxx。因上述卷烟均有明显假冒特征,其行为涉嫌销售非 法生产卷烟,本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对上述卷烟 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存放于xxx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库,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xxxx年x月x日,我局对当 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其被登记保存 物品已抽样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 违法事实: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 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 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 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 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环境执法取证的经验与方法

环境执法取证的经验与方法 环境行政执法举证,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能时,依法对公民或法人组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该提供、提出能够证明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和依据。 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都必须基于对行为人行政违法事实的准确认定,而对违法事实认定,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 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执法人员普遍存在证据意识淡薄、举证责任认识模糊不清等问题,严重影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执法效率的高低。 取证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行为的成败。从执法实践中来看,举证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获取,执法人员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认识证据的特点特征,要注重提高现场证据意识和举证水平。 一、证据的特征 任何一项证据,要真正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的真相,必须符合以下3点特征: 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具有客观存在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和证据的形式都必须具有客观性。证据的内容应当以客观事物为基础,证据形式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以一定的有形载体展示在人们面前。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证据内容和形式客观性的特征,不要主观臆断而应以法律事实作为定案量罚的依据,避免情绪化倾向。 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系。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才可被采用,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确定证据的关联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证据要证明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二是证据所证明的问题对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三是证据对于要证明的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力。当然,证据的关联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比如说查处违反“三同时”案件,就得获得项目内容和大致投资量证据,因为这是确定哪一级环保部门管辖的重要事实。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 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 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篇一:市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 (XX年**月**日) 尊敬的**主席,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首先,热烈欢迎各位领导、各位委员莅临我局调研指导工作,同时,非常感谢**市政协及各位领导长期以来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帮助和支持。根据市政协《关于组织市政协委员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听证式民主监督的通知》(市协通?XX?3号)要求,现将我局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并对相关工作提几点建议,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加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改善工作环境的具体要求,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构建了大分工大合作街区环境卫生单位包保责任制,营造齐抓共

管的格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切实履行好城市管理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职责,住建、国土、水务、工商、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较好成 - 1 - 绩。我局作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承担着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我市属省环保厅每年都须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17个“城考”城市之一。通过参加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我们针对城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细化分解,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完成了城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建成烟尘控制区23平方公里,提升了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十一五”以来,全市20多家企业投资万元实施了污染治理工程,共建成水污染治理设施21套,废水日处理能力达万吨,共建成废气污染治理设施54套,废气每小时处理能力达万标立方米。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污染减排工作,督促完成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项目也已经建成,

论水行政执法

论水行政执法 ; 自从开展水政规范化建设以来,我市按照水利部“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执法监督经常化”的标准,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水行政执法体系已经构成并开始运作。但是,水政工作要想适应新的形势,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解决当前水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水政工作的地位,充分发挥水政工作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水政执法工作现状 目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设有水政机构,我市仅有一支水政监察支队,现有专职水政人员近50人,其中各乡镇都没有分机构。各级水政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肩负着水法规宣传、水行政立法、水利政策法规研究、水行政执法、水事纠纷调节、水行政复议等水利法制建设任务,水政工作发展到今天,所取得的成绩确实来之不易,这是我市水政工作者迎难而上、扎实工作甘于奉献的结果,但更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的水政基本上是处于一种被动、应付、从属、软弱的状态,缺乏生机与活力,特别是长期困扰水政工作发展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水政机构的稳定,影响了水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水政工作的力度,束缚了水政工作的发展。 二、当前水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水法规的宣传方式和方法需要改变。

《水法》及水法规相继出台,逐步完善了水法制体系,但是在宣传时所采用的仍是宣传车、标语等一些老套的方法,内容总是千篇一律的口号式,每年只用很少的时间在街上一走一过,群众只知道“法”,根本不掌握某项法规的真正内容,更不知其精髓,所以,宣传了多年《水法》功夫没少下,力气没少费,实际达到的效果甚微。 2、执法队伍的素质亟待提高。 水政工作人员和水政监察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水政工作人员和水政监察人员大都是学水利专业的,他们对水利专业技术掌握得很多,对水行政执法有利,但对法规知识却知之不多,给人以“现学现卖”的感觉。甚至还有没有学历的,学法律的很少,对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掌握、钻研得不够,整体素质、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对水法规及相关法规掌握得不牢,有些人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难以界定该案的性质,处罚的手段和尽度,给行政执法部门带来败诉和行政赔偿等问题。 3、水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不健全。 水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没有铁的纪律来保证、约束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将很难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目前,还有很多地方没有或只是部分地建立起监督机制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等项制度,影响了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 4、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水政工作客观存在的困难,加之行政干预、执法人员本身素质水平不高等影响,致使水利执法力度不够,还有一些领导对水政工作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二)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以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清洁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时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他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出发。人身自由罚的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时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治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一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2.行为罚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做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 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业停产的特点在于:第一,这 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 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力资格。第二,责令停业停产对被处罚人来 讲,只是暂时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第三,责令停业停产的目 的是为了纠正违法,促进严格依法生产经营。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 行整顿,纠正违法,促进严格依法生产经营,从而达到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条 件。 (2) 3. (三) 二、行政处罚的分类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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