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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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第二章法的本体

法学概论 第二章法的本体

第二章法的本体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本质。

教学重点:法的概念、特征教学难点:法的本质课时:2课时参考书目:(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列宁全集》第一节法的概念、要素及其分类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两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性法的规范明确的指示和规范性:可为、禁为、当为一般规定性和概括性反复适用性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社会规范道德宗教纪律制度等法律一般的社会规范特殊的行为规范国家制定国家认可国家意识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明确规定性法的规定性权利—公民为或不为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义务—公民必须为(作为义务)或不为(不作为)某种行为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道德—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宗教—信仰制度—社会组织的强制力纪律—自觉性和约束力法律—国家强制力1.对违法行为制裁、否定2.对合法行为保护、否定3.行使权力(国家)和权利(公民)(三)法的概念1、法和法律的词义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广义的法律: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要素(一)法律概念1、释义: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2)认识功能,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并进行法律的交流;(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3、分类:A.涉及的内容:涉人概念、涉物概念、涉事概念。

自考法学概论第二章

自考法学概论第二章

4、法律案的公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律由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国家主席对 于法定由他公布的法律,没有否决权。法律 一经公布就发生法律效力。
历年真题: 1.在我国,下列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 出法律案的是( )(0904)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0人以上联名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在我国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某些行政机关是 法律适用的专门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总的要求是正确、 合法、及时。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下述原 则: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五、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 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一)按解释的主体 1、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 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二)我国的社会主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1、法律汇编:属技术性工作,不具有任何法 律上的权威性和约束性; 2、法律编纂:包括法律规范的创制、修改和 废止等工作,实际上用一部完整的部门法文 件,来代替以前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只能 由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历年真题: 1、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部门、颁布的 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 汇编成书,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这种法 律规范系统化的整理工作称为( )( 0607) A.法律整理 B.法律体系 C.法律编纂 D.法律汇编
5. 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 )(0507)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章 法律经济学《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二章 法律经济学《法学概论》PPT课件
理方式将自身利益最大化。 • 二是理性假设。“理性”意味着一个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
计算能力,能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效评估、比较和修正自己所从事行为的利 弊得失,从而做出在中立旁观者看来足够理性与合理的选择。
第二节 法律经济学研究工具
三、成本收益分析 • 成本收益分析是法律经济学最常用的一种研究方法,在现实中,政府可以运用
此类方法来权衡、比较不同决策方案间的优劣,为政府决策提供具有可操作性 的、客观的选择标准,同时也可以为识别、量化和修改某一法律法规提供系统 性的分析框架。
第二节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工具
四、交易费用 • 交易费用理论构成了法律经济学的一大独特研究工具,它可以帮助决策者建立
起必要的评估框架从而有效改进现有制度的弊端。
第一节 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四)重视“效率” • 法律经济学看来,“效率”价值应该得到更大的尊重。 •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行都需要考虑到可能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如果成本过
大,哪怕这种制度看上去再公平和正义,我们在现实中也无法采纳它。
第二节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工具
第二节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工具
一、资源稀缺假设 • 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资源(比如立法资源、执法资源、司法资源)也不是完
文化、社会、历史等条件的配合与支持,也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 法律经济学格外关注规则外因素对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影响,也对于法律在现
实中的具体运行状态保持敏感。
第一节 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三)“向前看”而非“向后看” • 法律经济学不纠缠于具体的个案,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将法律视为一个面向未来
全充裕的,国家和政府在做出和实施任何决策时,都必须要考虑到有限的法律 资源应该如何配置,以便于在现有状态下能够最大程度实现目标,不顾法律资 源稀缺现实的制度安排必然会导致国家的种种美好企图完全落空。

法学概论02-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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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名称 2、法的内容 规范性内容与非规范性内容 法的结构
五、法律制度
1、法律制度的多种含义 2、法律制度指调整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或社 会活动的、主要由众多法律规则构成的法 律实体。
六、法律规则
1、定义:是关于某种事实状态下人们的权利、 义务、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2、法律规则的特点 事实状态:事件和行为;以权利义务为调 整机制;一般性 3、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第二章
法的结构
一、法的结构概述
1、宏观结构 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 2、微观体系 法律制度(狭)、法律规则(原则)、法律 概念
二、法律体系
1、一国的法律 2、全部的法律 3、现行的法律 4、有机的体系
三、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2、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
四、法(法律)
七、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特点(与法律规则相比较) 内容上 适用范围上 适用方式上 2、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3、法律原则的作用
八、法律概念
1、日常用语与法律概念 2、法律概念的权威性和可争辩性
Hale Waihona Puke

法学概论第2章

法学概论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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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述
(3)法律提供了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远古时代,每当人们发
生矛盾和纠纷时,往往采用复仇和战争的方式来解决。随着社会的 不断进步,法律逐步成为权威而文明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纠纷解 决机制以法律的名义代表国家对争端作出裁判,纠纷各方必须遵守 。现代社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法律提供了与其相适应的 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分为 3类:其一是行政主导的解决机制;其二 是司法诉讼解决机制,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三是 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西方称之为 ADR (Alternat iveDisputeResolution),指法院之外的往 往带有民间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谈判、和解、仲裁、调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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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述
(4)法的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的实施对人们的认识和
行为产生的影响。这种作用一般是针对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法律作 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包含和体现了国家认可和鼓励的价值标准 和行为模式,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对公众产生影响。这种教育 通过两个方面实现:一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在教育违法者本 人的同时,对其他人可以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二是通过对合法 行为的保护、赞许或鼓励,可以起到表率和示范的作用,促使人们 效仿,进而达成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5)法的强制作用。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点,因 而自然地具有强制作用。这种作用在于以国家的名义制裁违法行为 ,也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 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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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律渊源与法律部门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四节 法律关系 第五节 法的实施

《法学概论》习题答案第二章

《法学概论》习题答案第二章

思考与练习一、名词解释1.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3.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实施的犯罪。

共同犯罪是与个人单独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犯罪形式,其不等同于若干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

5.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简答题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至第5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成立所需要的法律要件以及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刑罚方法等,均应由刑法加以明文规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人所判处刑罚的轻重,要与其所犯的罪行大小以及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及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第二章宪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二章宪法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 制度
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 比关系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 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义国家”
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 力的机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的自由)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国家赔偿
社会经济权利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公民的权利
念斌获国家赔偿113.9万 8年申冤花费 不予赔偿
福建福州市中级法院2015年2月17日中 午发布消息称:2月15日,该院依法对 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 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 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 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 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 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道歉。

法学概论_夏锦文编著_第二章依法治国(电子书,TXT)

第二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依法治国第一节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一、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前提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历史上新型民主国家。

早在150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这说明,从马克思主义诞生时起,共产党人就把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民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重要的奋斗目标。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也指出,实现民主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的重要意义,认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

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如何跳出历代由兴盛到衰败的“周期率”时,提出了走加强民主的这条新路。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邓小平一贯倡导并始终坚持的重要思想。

邓小平在科学地阐明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这段话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二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邓小平还强调,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要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

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

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我们过去吃够了动乱的苦头。

”“我们坚持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

”以后他又反复强调,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个方针,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它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对经济基础的发展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自考-法学概论-章节重点总结

法学概论目录第一章法理学 (1)第二章宪法 (1)第三章行政法 (1)第四章刑法 (2)第五章民法 (3)第六章商法 (4)第七章经济法 (5)第八章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5)第九章刑事诉讼法 (6)第十章民事诉讼法 (7)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 (7)第十二章国际法 (8)第十三章国际私法 (8)第十四章国际经济法 (8)述★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

第二节行政组织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对公务员的惩戒处分分为(从轻到重):警告,告知这样做不对。

记过,记录做的错事。

记大过,记录做的大错事。

降级,不能做大事就做小事。

撤职,自己做不好就让别人做。

开除,什么都不做就走人。

3.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

第三节行政行为法★★★1.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是特许。

2.当场收缴罚款主要适用于: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等情形。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4.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等内容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5.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职能分离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6.罚金: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是一种刑罚。

法学概论 第五版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我国现行宪法具有以下特点:
01 02 03 04 05
第一,确认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宪法的总 的指导思想
第二,明确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 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推翻了沙 皇和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1918年 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 主义类型的宪法。
在我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上,出现过三种不同性质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第一 种是从清朝末年到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所制定的,第二种是中国民族 资产阶级所制定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第三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 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二)特征
第一,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01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0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 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 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些规 定确保了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使宪法实施 有了可靠的保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 实施的职权,同时,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监督作用 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一个从上到下、从权 力机关到行政机关的完整的监督体系,保证宪法的 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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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5、种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6、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4)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5、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6、违法与法律制裁:
(1)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2)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4)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事件2)行为。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优越性: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法律意识的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必要性和重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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