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概论第一章 司法裁判
证据法学

四、证据法渊源
法律层面:程序法典,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均设有专章对证据的有 关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解释层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 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单行司法解释
证人证言
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应该认为是完全的和完善的证据,典 型证人是指:两个彼此间无关、具有完全的信用和良好的 品质、两人对案情陈述完全一致,证人所作证明是他亲身 感受的,1853年《奥地利刑事诉讼法》有此规定 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算半个证据,因为单个证人即使可靠 也容易在观察事物时被错觉所蒙蔽 当几个可靠证人证言互相矛盾时,按多数证言判断案情 如果提供不同情况的证人彼此人数相等,按以下规则评定: 男子证言优于女子证言;学者证言优于非学者证言;显要 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的证言;僧侣、牧师证言优于世俗人 证言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
某些特定案件的认定,如《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312条 规定:强奸案必须具备下列情况才能定罪量刑:1、切实 证明确有暴力行为;2、证人证明被害人曾呼救;3、身上 或被告人身上或二人身上有伤痕等能够证明有过抗拒;4、 立即或在当日报告 总的定案标准:1、一经收集到完善证据,法官必须认定 被告人有罪;2、收集不到完善证据,证据有几分可信但 不足以证明,可刑讯;3、如经过刑讯仍收集不到完善证 据,德法等国规定,法院可作出存疑判决
越南、所罗门群岛的“鳄鱼审判”
评 价
1)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2)是一种反理性的证明方式;
3)难以客观公正解决纠纷; 4)具有相对进步性
《证据法学概论》第二章 证据理念

证据是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该信息的 载体即是证据方法。 证据裁判主义的四层含义
第一节 证据的法律意义
一、证据及其相关概念
何为证据?英国思想家边沁(Jeremy Bentham)曾言,“证据是正义的基础”, “证据的范畴即为知识的范畴”。这是从 哲学或法哲学的角度谈证据的概念。我们 认为,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易言之,证据就是信息的一种。首先,证 据是一种物质,即是一种客观存在;其次, 它所表彰的是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信 息。
具有公信力的评价主体。
第三节 证据裁判主义
一、证据裁判主义的确立
司法裁判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为其内容。认定 事实裁判即为事实裁判,适用法律裁判即为法律 裁判。事实裁判,要求裁判者必须具有一定的知 识、经验和良知,法律裁判要求裁判者为懂法律 的专家。
法庭证明与实验室所进行的自然科学证明的区别: 证据裁判主义,简单地说,就是依证据进行裁判
第二节 神明裁判与证明制度
一、神明裁判
神明裁判,即在奴隶社会,事实审理者在 诉争当事人之间事实疑而难断时,通过一 定的行为规则,将诉争事实的确定交由神 灵显现的表征来确定,以定分止争,这种 认定事实的制度即神明裁判制度。
神明裁判的两个阶段
二、证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到了中世纪以后,随着人类文化的进步与发展,特别是 在思想领域和认识客观世界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人类 更加明了地认识到纠纷诉争事实的真伪如果仅靠神明将 无法获得公平结果。自此,证据法则才开始关注证人证 言以及被告的供述,证据制度才逐渐形成与建立。
理论探讨: 证据是事实吗? 证据的合法性是不是证据的特性?
二、司法裁判与证据法
司法裁判结果为人民所信服,即司法裁判本身所 应具有的公信力,源自于该司法裁判本身所具有 和张扬的公平正义的内容,这是司法公信力的生 命所在。一个司法裁判,如果不具有公平正义的 内容,即不具有公信力。
证据法学 笔记

《证据法学》卞建林版修改笔记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一、证据法学的概念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
证据法学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的反映和再现案件实施的发生过程。
证据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实践的学科。
也是证据法学的核心部分。
亦是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广义的证据法学,除研究诉讼证据外,还研究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如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
也被人称为法律证据学。
第二章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1、对神宣誓对神宣誓,又称神誓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有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
他们相信神的力量,确认宣誓具有法律效力。
2、水审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或证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定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
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热水审两种。
冷水审,将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一方投入河水,看其是否沉没,以检验其陈述的真伪及是否有罪。
在古巴比伦王国,被告人被投入河中,如果沉没则表明神要对他进行惩罚;《汉漠拉比法典》第二条规定;“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
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
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 但古日尔曼民族的判断标准恰恰与之相反。
他们认为,水是世界上最纯洁的,不接纳任何污秽的东西。
如果被告人入水不沉,则认为他受至水神的唾弃;从而说明他的陈述是虚假的;沸水审,是指受审人用手从沸水或沸油锅中取出放置水底的某种物品,然后包扎好其烫伤的手臂,同时向神祈祷。
证据法学第一章至第五章

后者:当缺乏法定证据时,不得将被告人定罪。
3.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关于证据的分类
完全的证据
受审人的自白;书面证据;亲自的勘验;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与案件无关的 人的证明
不完全的证据
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讯问四邻所得知的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行为;实施 犯罪行为的要件;表白自己的宣誓
(2)关于收集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被告人的自 被告人自白的证明力; 白(“证据 讯问被告人的内容、步骤和方式。 之王”)
证人证言 书证
两个典型的证人的证言,应当认作是完全的和完善的证据; 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算作半个证据; 几个可靠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时,按多数证人的证言判断案情; 男子证言优于女子的,学者的优于非学者的,显耀者优于普通 人,僧侣、牧师优于世俗人
理处罚条例等
主要法律渊源: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2. 证据法学
概念:证据法学是以证据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为研 究对象的学科。
研究对象:立法及司法中的证明规律
证据法学研究对象的体系:
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和证 包括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以及相关立法、
明程序的法律规范
司法解释
有关实体法中涉及证据问题 不仅包括实体法典,也包括相应的单行法
原理论 学科体系的构成:证据论
证明论 证据运用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1)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紧密联系司法实际,全面了解我国前人和外国 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
(2)坚持思辩的、比较的和实证的研究方法
(3)紧密地联系诉讼实践活动进行证据法学的学习 和研究
(4)处理好几个关系:着重当前兼及过去,注意创新 与继承的关系。
证据法学第一讲阅读资料

《证据法学》讲稿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证据是一个法律用语,但证据并非仅存在于法律事务之中。
其实,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证据都在默默地发挥着作用,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譬如,历史学家在研究和探索历史事件的真相时,必须千方百计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据——史料,然后再根据这些史料去“重建”或“再现”历史事件的本来面目。
又譬如,医生诊断病情必须以各种症状为根据,而这些症状也就是证据。
无论是中医的望、闻、问、切,还是西医的仪器检验,都是在为确认病情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人的工作与历史学家和医生的工作确有许多相通之处。
然而,证据对于法律事务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证据却是万万不能的。
”对于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法律人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审案就是审证据。
虽然诉讼“号称”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但是诉讼的核心内容却是由证据而构成的。
诉讼如此,仲裁、公证、行政执法等亦然。
众所周知,引起法律争议的案件事实一般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办案人员不可能直接去感知那些案件事实,而只能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
如果我们把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比喻为过河,即由认识的此案抵达认识的彼案。
那么证据就是他们过河的“桥和船”,没有这“桥和船”,他们就不可能到达认识的“彼案”,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无论是侦查员还是律师,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这“桥和船”展开的。
他们首先是要找到合适的“桥和船”,然后再采取恰当的方式“过桥”或“渡船”。
由此可见,关于“桥和船”的知识和技能应该是那些涉足诉讼活动的法律人必须熟练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然而,受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由于证据基本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所以在很长历史时期内也一直没有收到应有的重视,时至今日,一些司法人员仍然认为,只要熟悉实体法律的规定以便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就行了。
(证据法)第一章:导论

与赛耶一脉相承的是,威格摩尔明确将那些 属于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的内容排除在外, 继续 为捍卫证据法的独立性作出贡献。在威 格摩尔所处的时代,证据法已经正式成为 法学院一门独立的课程,并开始与传统的实 体法、程序法并驾齐驱。
2、差异 但是,上述三门证据法学科也有着各不相同的研究 对象,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有着实质性的区别。 尤其是刑事证据法学,有着更 为严格的证据规则要 求和体系,更加强调保障公正的程序功能,需要遵 从不同的 证据原则,执行更高的证明标准,而且在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环节上都有明显 异于其他两门证据法学的特色。
(2)实践的需要 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判断证据, 如何 组织证据证明事实,则需要经验性的总 结加以指引,于是这些内容被纳入了证据 法 学的研究中。
(3)学术研究者的不同兴趣 专长于证据学研究的学者比较注重证据的发现真 实的功能, 因此 他们的研究兴趣主要集中在证据 的证明力上。 而专长于证据法学的学者却更关注 证据法保障公正 的程序功能。
三、证据法学与证据学在我国的情况
1、证据学更早出现 在我国法学研究短暂的历史中,也出现了证 据学与证据法学从融合走向分化的局面。广 义的证据学其实古已有之,《洗冤集录》之 类的法医学著作在世界范围内都可以看成是 杰出的证据学研究成果。
2、证据法学的出现与发展路径 证据法学的发展是在近代法制变革以后。 从1930年出版第一本《证据法》教材开始, 我国学术界不断地 徘徊在“证据学”与“证 据法学”之间。 先是民国时期“证据法学”千篇一律,然后 是20世纪80年代“证据学”出尽风头,之后 是90年代“平分秋色”。
证据法第一章

诉讼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其首要任务在于查明案 件事实真相,因此要受认识规律即认识论的制约—— 主观符合客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客观真实。
认识论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但应注意的是,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强调人认识能力绝对性的同时, 也承认人认识能力的相对性。 ——人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对事物的认识,只能达 到相对真理的程度。
一、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法
(一)诉讼在本质上是探索过去发生的真相,但是 (二)司法人员并没有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所以 (三)诉讼只能依靠现有证据还原案件真相,然而 (四)过去未必给现在遗留了足够的“痕迹” (五)证据的运用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和外在规则 现代诉讼实行“证据裁判主义”
在“证据裁判主义”下,证据法涉及的问题主要有: 1)哪些材料可以用作证据?
“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 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
证据法学
Evidence Law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全亮
开 课 说 明
一、本门课程教学由本人负责全年级 二、本门课程总成绩 = 期末卷面(70%) + 平时成绩(25%) 论、课后作业为依据 五、考勤分以适当出勤率为依据 六、上述若有变动,以学院最新通知为准
特 别 提 示
一、课堂讲授中你有权拒绝听讲,但你的言行不得侵犯 他人听讲利益,如过度地言语、饮食、位移等
二、课堂讨论中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话可能成为 对你期末成绩有利的证据
三、迟到早退者请轻悄进出,就坐起身应避免动静过大 四、课程学习中你有权不到教室,但经常缺席又无正当 理由,万一遇本人抽点,可能对你考勤记录不利
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
(一)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
几乎英美法系的所有国家都有自己的成文证据法与判例 证据法,且当代大多以成文证据法为主。
《证据法学》各章节习题与解答

《证据法学》各章节习题与解答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证据学证据学的研究对象证据学的体系证据法律制度二、填空题1.各国证据学中具有代表性的体系主要有()和()。
2.证据学大研究方法很多,但()是证据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3.证据属于历史范畴,证据是伴随着()活动发展而来的。
三、选择题1.无论是(),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凭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A.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B.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C.纠问式诉讼还是法定证据制度D.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2.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的特点。
A.注重司法推定B.注重制定法典C.注重实用性D.注重自由心证四、问答题1.什么是证据力?什么是证明力?2.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3.我国分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表现是什么?参考答案第一章绪论二、填空题1.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2.唯物辩证法3.诉讼三、选择题1.A 2.C四、问答题1.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2.(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3)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3.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表现在审判机关内部,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责分权;表现在诉讼活动上,是控诉、辩论、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权。
当然,这种分权是在统一目标下的分权。
分权的另一面就是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名词解释神示证据制度神誓法水审火审决斗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二、填空题1.现代证据制度可以分为()、()和()。
2.对外国历史上出现过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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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局判决与中间判决
判决依其能否终结审级诉讼程序,可以分为终局 判决与中间判决。凡因判决而终结其审级程序的 效力的判决,即为终局判决。终局判决,能使系 属某一审级的诉讼因该判决而全部或一部终结, 从而使该事项脱离该审级的诉讼系属。
1、终局判决的分类 2、中间判决的分类
(三)认诺判决与抛弃判决
(二)司法裁判的种类
裁判依其方式,可分为判决与裁定两种,二者的区别主 要表现为:
1、本质上的区别 2、形式上的区别 (1)主体方面的区别 (2)前置程序方面的区别 (3)表现形式方面的区别 (4)适用对象方面的区别 (5)内容方面的区别 (6)救济方面的区别 (7)程序启动方面的区别 3、效力方面的区别
证据之证据能力与证据力的判断。
(2)关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攻击防卫方法的判断。 (3)关于法官获得心证的理由。 (4)关于法律适用意见。
第三节 法官的说服义务
一、法官的说服义务与说服责任
所谓法官的说服义务,是指法官行使审判权,具有明白 告知当事人其权力运作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法理基 础的法定义务。此项义务,表现在事实认定方面和法律 适用方面.
心证判决事实真伪
三、判决书的法定内容
(一)形式内容 1、为判决的法院 2、诉争当事人 3、有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时,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4、事实主张或争议事项 5、原审法院裁判事项 6、院印 7、审判长、审判员签名 8、判决日期 9、附项
(二)实质内容
1、主文 (1)关于本案的请求部分 (2)关于履行期间部分 (3)关于上诉不影响执行部分 (4)关于诉讼费用部分 2、理由 (1)关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或法院依职权调查
二、判决形成的要素
(一)形式上的要素
1、审判组织必须合法 2、审判程序必须合法 3、判决必须基于法庭调查与辩论结果而来 4、参与判决的法官,必须亲自聆听法庭调查和
法庭辩论
(二)实质上的要素
1、诉讼必须达到可以判决的程度 2、必须在当事人诉求的范围内判决 3、必须基于法庭调查与辩论情事,依自由
(一)违法判决
所谓违法判决,即是违反法律关于判决书实质内 容要件规定以及其他违反程序法,损害司法正当 性与公正性的判决。
违法判决应当依法撤销,但在被依法撤销前,为 有效判决,能够产生判决的羁束力、既判力、形 成力、执行力,法律所规定的上诉审、再审程序, 主要就是以违法判决的撤销为目的而设置的救济 程序或救济管道。
违法判决的存在情形主要表现为:
1、违背法律的判决。 2、不具备判决理由或判决理由相矛盾的判决。
3、违背言词辩论公开的规定的判决。
4、当事人在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辩护)的判 决。
5、法院审判组织不合法。
6、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院的裁定,应当回避 的法官却参与审判而作出的判决。
7、对本院没有审判权或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 作出的判决。
(四)本案判决与非本案判决
从判决是否以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为内容而 作出为标准,将判决分为本案判决与非本案判决。 本案判决也称实体判决,是指对原告的诉或对上 诉为实体审理而作出的有理由或无理由时的终局 判决,亦即对诉的请求为事实判断而形成的判决。 非本案判决也称诉讼判决或程序判决,是指法院 仅对无关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为的判决。诉讼判决 是仅对诉讼要件或上诉要件(诉的合法性)而为 的消极裁判。
以当事人陈述内容是否属于权利抛弃为标准,将 法院所为的判决分为认诺判决和抛弃判决。认诺 判决,是被告对原告(包括反诉原告)的诉讼请 求为全部或部分认诺,而使法院对事实的调查以 及法律的适用显得多余,在此情形下,法院根据 当事人陈述内容所作出的判决。抛弃判决,是指 原告就其主张的诉讼标的,向法庭为否定的陈述 或抛弃该诉讼标的,法院基于原告的这一陈述而 为原告败诉的判决。
第二节 判决
一、判决的种类
(一)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成判决 (二)终局判决与中间判决 (三)认诺判决与抛弃判决 (四)本案判决与非本案判决 (五)双方辩论判决、一方辩论判决、不经辩论
的判决
(一பைடு நூலகம்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成判决 依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为权利保护形式的种类,可
以将原告的胜诉判决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与 形成判决三种。给付判决,是指当事人提起给付 之诉,法院认其请求权存在而为的命被告为一定 的给付(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判决;确认判决, 是指法院就原告提出的确认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 立、确认证书之真伪或确认其他必要事项而为的 判决;形成判决,是指原告提起形成之诉,法院 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判决。
所谓法官的说服责任,即法官不履行说服义务所应当产 生的法律责任,此项法律责任,对当事人而言,法官未 尽说服义务(没有裁判理由或裁判理由不充分)的,这 是当事人法定的上诉、申请再审事由;对法院而言,这 是法定的改判或发回重审、再审事由;对检察院而言, 这也是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
二、未尽说服责任的违法判决与瑕疵判决
(五)双方辩论判决、一方辩论判决、不经辩论 的判决
以判决是否经由双方辩论而为作为区分标准,将 判决分为双方辩论判决、一方辩论判决和不经辩 论的判决。双方都到庭进行法庭言词辩论,作为 法院判决的基础资料是经由双方当事人辩论的结 果而来的判决,即为双方辩论判决。只有一方当 事人参加诉讼(通常是原告或上诉人)或者双方 都到庭,但是一方不辩论,法院经由其中之一方 辩论所得资料作为判决基础的判决,即为一方辩 论判决。
21世纪
民商法学 系列教材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二)司法的任务 1、保护权利 2、监督审查公权力机关的运作 3、服务民众 4、倡行正义、良好和谐的社会风气
二、司法裁判
(一)司法裁判的性质 1、正当性 2、公正性 (1)当事人的参与性。 (2)司法裁判的公信性(公信力)。 (3)当事人意见受法官尊重性。 (4)法院或法官的中立性。 3、裁判结果的可预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