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难认定 让工伤维权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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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的“繁”与“烦”

工伤维权的“繁”与“烦”

工伤维权的“繁”与“烦”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类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进城务工人员数量也越来越多。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尽可能消除或者减轻工伤事故给劳动者带来的危害,我国制定了各种措施,其中较为重要的便是工伤保险制度,一旦劳动者被确定为工伤,那么劳动者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与工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中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劳动者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出现纠纷,劳动者则可以依据《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伤维权。

一、工伤维权概述《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从这一个规定可以看出,将工伤定义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如果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且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部门对工伤都无异议,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及时的保障,则不涉及工伤维权。

工伤维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之间对是否为工伤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时,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般来说,工伤维权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双方劳动关系相对明确,劳动者出现伤亡事故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是否为工伤意见不一致发生的纠纷;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依法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者出现伤亡事故后,所进行的工伤维权。

工伤维权一般都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第二个环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个环节,如果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异议,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劳动者有可能需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相关部门作出结论后,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形势下劳动关系情况复杂,仲裁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新形势下劳动关系情况复杂,仲裁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新形势下劳动关系情况复杂,仲裁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新形势下劳动关系仲裁维权这块的经验。

现在这劳动关系复杂得很呐。

先说说我遇到的问题吧。

一个大问题就是证据收集难啊。

员工有时候不太懂保留证据,我就碰见过一个案例,一个工人加班没给加班费,老板口头答应后面补,结果没补。

工人想去仲裁,但是他拿不出加班证据啊,就是当时没有打卡记录,也没有聊天记录能确切证明老板同意加班这事。

我觉得这里面员工缺乏证据意识是一方面,很多小公司的考勤制度不规范也是大问题。

而且有些公司特别狡猾,刻意隐藏证据,让员工找证据那真是难于上青天。

另一个问题就是仲裁流程耗时太长了,对一般打工者来说折磨太大。

像有个程序员和公司产生劳动纠纷,被公司无故辞退后就去仲裁。

从开始提交材料到最后出结果,大半年过去了。

这期间他要一边重新找工作,一边为仲裁操心,压力巨大啊。

我感觉这就很不合理,很多劳动者因为这个都想算了,拉锯战太折腾人了。

那对于这些问题我有几点建议。

首先呢,员工自己要有强烈的证据保留意识。

在工作上的任何和利益有关的事都留下书面或者电子证据,比如说加班,你得有个文字性的通知,或者审批记录啥的。

公司也有责任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不过这比较难推动。

仲裁机构这边能不能简化一下流程,或者分个快速通道呢,像金额小事实清楚的纠纷,就别让它拖大半年了。

我知道这可能有点理想化,毕竟仲裁得遵循一定的程序。

但是能不能做一些调整呢,比如先介入调解,调解成功就快速给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之类的。

哦对了还有,现在仲裁在普及力度上还不够。

好多人听到仲裁就觉得特别麻烦,都不愿意去尝试。

我遇到的好些个案例都是这个情况。

这方面就应该多加强普及,像社区可以搞点免费讲座啊,电视节目上也能宣传宣传。

不过呢我这也就是个初步想法,具体实施肯定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但总要向让仲裁维权变得更有效率更公平这个方向发展不是吗。

另外仲裁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也影响仲裁结果。

我觉得仲裁应该多进行一些专业培训,提升仲裁员准确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不能让一些不合理的裁决寒了劳动者的心或者伤害企业的正当权益。

法律中工伤案件很难么(3篇)

法律中工伤案件很难么(3篇)

第1篇工伤案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上的职业病,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纠纷。

在我国,工伤案件的处理涉及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因此,工伤案件的处理往往比较复杂,难度较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工伤案件的处理难度。

一、法律关系的复杂性1. 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工伤案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错综复杂,如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工伤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 社会保险关系的复杂性工伤案件的处理还涉及社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遇到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案件的处理需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证据的收集与鉴定1. 证据的收集难度大工伤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者受伤的事实、因果关系、用人单位的过错等。

在工伤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收集证据难度较大。

如工伤认定、医疗鉴定、事故调查等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证据。

2. 鉴定结论的争议工伤案件的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鉴定结论的争议较大。

一方面,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的认可程度不一,容易引发争议。

三、责任认定的困难1. 责任主体不明确工伤案件的责任主体可能涉及用人单位、第三人、劳动者自身等。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责任主体往往较为困难。

如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第三人是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等。

2. 责任划分不明确即使责任主体明确,但在责任划分上仍存在困难。

如用人单位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责任,劳动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

四、赔偿标准的争议1. 赔偿项目繁多工伤案件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劳动关系认定难度

工伤劳动关系认定难度

工伤劳动关系认定难度工伤劳动关系认定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共同认定后,确认为工伤事故的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然而,工伤劳动关系认定的难度却是相当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伤劳动关系认定涉及的证据复杂。

要认定工伤劳动关系,需要充分了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以及可能导致工伤的因素,例如劳动条件、工具设备、工作环境等。

而这些信息需要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多个方面获得。

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往往处于伤患状态,对于事故的细节记忆可能模糊不清,而用人单位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说法或隐瞒情况,给证据收集和核实带来一定困难。

其次,工伤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主观性和复杂性。

工伤劳动关系认定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劳动条件、工伤维权意愿等。

对于同一起工伤事故,不同鉴定机构、不同的人员可能有不同的认定结果,使得认定结果可能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此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包括从业关系、转包关系、分包关系等,导致工伤责任的界定难以明确。

再次,工伤劳动关系认定程序复杂繁琐。

劳动者要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例如工伤鉴定申请、鉴定结果复核等。

而且,工伤认定程序长、耗时,申请者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获得认定结果。

此外,还存在一些劳动者因为社会地位低下、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难以获得工伤认定的情况,使得劳动者维权困难。

最后,工伤劳动关系认定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

工伤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待遇和权益,包括医疗费用、工伤赔偿金等。

因此,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回避责任、减少赔偿的动机,导致工伤劳动关系认定难度增加。

总之,工伤劳动关系认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证据复杂、主观性和复杂性、程序复杂繁琐以及利益关系复杂等方面。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工伤认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提高工伤劳动关系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农民工工伤认定难 律师提醒须与用人方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工伤认定难 律师提醒须与用人方签订劳动合同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这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链条,在现实生活中频频断裂。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认定难”,已成为他们获得人身伤害赔偿的“第一道门槛”,甚至比讨薪更艰难……那么,到底是谁造就工伤认定难?劳动关系证明为何成为申报的“拦路虎”?晚报记者对此进行采访。

现状工伤索赔难成维权热点农民工受伤后,必须先治疗,用人单位往往给他们说等医好了以后再解决赔偿问题,伤情重一点的农民工,出院后已超过一个月,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这样就导致单位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申请工伤认定。

据介绍,劳动者本人申请工伤认定要比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难很多。

这样一来,往往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012年年底,一份由北京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共同创办的公益机构发布,对农民工工伤案例全程跟踪的统计报告显示,有89%的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曾遭遇工伤拒赔。

而大量的农民工在工伤后,特别是建筑业农民工,根本拿不到赔偿或仅仅拿到一个“零头”。

“就工伤维权来说,将所有的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3年9个月左右,最长可达6年7个月左右。

别说是一个身体已经受到伤害的人,换了一个健康的人,又有几个能耗得起?”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主任罗柯说。

打官司维权,一怕慢,二怕贵,这是横在农民工面前的一道门槛。

据了解,昆明市有近七成农民工未及雇主、企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

在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农民工中,大多数农民工对合同的内容都不太清楚,更谈不上公平。

绝大部分农民工都只对工资待遇、工伤赔偿等作了口头约定,一旦老板违约,即使有法律援助机构的介入,因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也只能以败诉收场,黯然返乡。

据悉,云南省有620多万农民工。

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上显示,云南农民工维权的热点集中在讨薪和工伤赔偿两大方面,其中七成以上案源还是集中在讨薪上,工伤次之。

农民工工伤维权的难处

农民工工伤维权的难处

农民工工伤维权难在何处?复杂的认定程序高昂的维权成本说起维权经历,农民工很无奈9月16日上午,怀宁县何先生告诉记者说,他今年58岁。

“去年11月,我经熟人介绍,在潜山县皖潜大道和桃园路交叉处一家建筑工地上做小工。

同年12月1日上午,他在工地一座铁架上干活时,一根粗木棍突然从楼上掉下,砸到了我的左胳膊上,差一点从铁架上摔下来。

”何先生说,后来他被送到潜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生确诊他的胳膊骨折,要动手术,需要1万多元的医疗费。

“我的家庭很困难,拿不出这笔医疗费。

”何先生说,他于是找到了带班工头,希望其能拿出一些钱给他住院治疗,可被对方拒绝了。

“让人更为气愤的是,工程承包方竟然称不认识我。

”“我为此咨询了律师。

律师称,我是因为干活受伤,属工伤范畴,所在单位不仅要支付我的医疗费,而且还要进行工伤赔偿,并建议我向用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

”何先生说,他随后找到了用工单位,可用工单位负责人根本不为他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我只好向潜山县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但也未能如愿。

”农民工受伤维权时常发生9月17日上午,在怀宁县秀山乡荣立采石厂打工的陈理平向热线反映,今年5月28日,他跟随一位顾姓的老板来到荣立采石厂从事机械安装工作。

“6月10日下午4时许,我在采石厂安装破碎机时,一不小心从平台上掉了下来,立即被送到安庆市立医院进行救治,被医生确诊为颈2齿状突骨折,经过治疗,两个月后出院。

”陈理平给记者出示了一些材料,一份由顾老板出具的“证明”:陈理平在工地干活14天,每天230元(工资);另三份是由邓雷等农民工“证明”材料,内容大致是陈理平由顾师傅介绍到荣立采石厂,在干活时,从平台上摔下来。

陈理平说,他在工地受伤后,希望采石厂老板能进行工伤赔偿,可是采石厂老板让他去找机械厂。

于是,他找到机械厂的施老板,施老板让他找采石厂的老板。

“结果你推来我推去,谁也不愿解决此事。

”去年5月5日下午4时30分,在安庆开发区一家建筑工地上,詹先生等4位农民工按要求在工地上安装彩钢瓦。

工伤维权路漫漫 劳动关系难认定


代 劳 合 有 律 力 签 动 同没 法
■文 , 胜 秋
【 案例 】 : 经用人 单位 与劳动者在 劳动合 同文本上签字或者 盖章 生效 。劳动 农 民工张某在某维修 队工作 , 前不久老母病 重回家探 望。 再返 合 同文本 由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没有委托 , 他人代签 的 回单位 时, 告知他的劳动合同已经 到期终止。张某感到奇怪 , 劳动合 同对 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却被 因为他在这个维修队工作两年 多, 从来没 与单位 签过劳动合 同, 何 代签 的劳动合 同无效 , 法院依据《 劳动合 同法》 8 条 :用人 第 2 “ 来合同到期终止?张某 申请仲裁未被支持 , 单位 告上法庭 。 便将 要 单位 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合 同的 , 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应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庭审 中。 单位拿 出与张某所签订 的已经 到期 的劳动合 同, 同 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 合 上。 既有单位 的公章 , 也有张某的签名。 但张某看后指 出, 同上他 限劳动合同之 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 合 的规定 . 作出 的名字并非他本人所签。 法庭经调查确认 , 同书上张某的签字 为 支持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完全正确 的。 合
根 儿不承认 小波是公司 的工人 , 任仲裁裁 决也好 , 院判决也 好 , 法 不签劳动合 同 用工单位规避责任
动合同签订的管理 , 加强对不规范用工 的监督 。另外 , 立法者应该
针对 大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 同,证 明 “ 是否存在劳动 关 重视这一现状 , 是不是能从维权的程序设计 上动动脑 筋 。 尽量让农

【工伤认定】职工的维权在路上 ————工伤认定时效已过,职工艰难维权

Don't live in the eyes of others, let alone live in the mouths of oth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工伤认定】职工的维权在路上————工伤认定时效已过,职工艰难维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对于职工在工作当中,受到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申请时效,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在“应当受理”范围之内,对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那么工伤职工还是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来追究侵权第三人以及有过错的用人单位。

案情简介李某系达州市某煤矿的工人,从年11月开始便一直在该煤矿从事电工工作。

年6月26日,李某在该煤矿上班期间,在其井下+470水平处安装电缆线的挂钩时,其头顶上方的顶板土突然垮塌下来造成李某鼻骨骨折、鼻背软组织挫裂伤等,李某当天被送入达川区某中心卫生院抢救,后转入达州陆军医院手术、住院治疗65天,于2012年8月31日出院。

该煤矿除为李某垫支了医疗费外,并未按照相关规定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

事后,李某请求该煤矿解决其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该煤矿仅于2012年9月16日向李某出具了李某所受伤害系工伤的书面证明,导致李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已过。

年7月13日,李某前来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委托本律师作为其索赔案件的代理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案情分析】1、根据该煤矿给李某出具李某所受伤害系工伤的书面证明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有关“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在本案中李某系工伤这一事实是不可置疑的,双方并无争议。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一方在自己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由此可见,李某工伤认定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

工伤维权好难

工伤维权好难工伤维权是指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许多工人在面对工伤维权时却常常感到困难重重,面临诸多挑战和障碍。

工伤维权好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工伤维权过程繁琐复杂。

工伤维权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医院诊断、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劳动仲裁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材料和相关资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需要面对各种繁文缛节和官僚主义,让许多工人望而却步。

其次,工伤维权成本高昂。

在工伤维权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雇佣律师或专业人士来协助处理,而这些费用对于普通工人来说是相当高昂的。

加之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各种开支,让许多工人望而却步,选择了放弃维权。

再次,工伤维权面临法律难题。

在工伤维权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面对各种法律条款和规定,需要了解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程序,而这对于大部分工人来说是相当困难的。

加之法律程序繁琐,让许多工人望而却步。

最后,工伤维权缺乏有效保障。

在工伤维权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面对各种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现象,包括官员贪腐、官僚主义、法律漏洞等,这让许多工人望而却步。

面对这些困难,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我们应该增强维权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

再次,我们应该加强组织协调,寻求工会和律师等专业组织的帮助和支持,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社会监督,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工伤维权问题,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总之,工伤维权虽然困难重重,但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增强维权意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社会监督,就一定能够克服各种困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工伤维权的目标。

希望广大工人朋友们能够勇敢面对工伤维权的困难,坚定信心,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处理法律制度九大弊端(上)

【点评】 2011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 并未对职业病诊断程序加以简化,仅 对职业病诊断的门槛做出了一定的调
整,同时引入对鉴定所需资料有异议 的救济程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职 业病诊断难的问题。建议将职业病诊 断和工伤认定两个程序加以合并。
3工伤认定的内容和程 序保护范围过窄
【案例】 2003年1月,赵某回国到微软公 司工作。2004年7月5日,他在参加微 软公司的财政年度会议,在宾馆洗澡 时意外摔倒,后被诊断为膝关节严重 受伤后致残。当时,微软公司没有给 境外来华工作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也不承认赵某受伤是工伤。
【点评】 司法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的混乱适用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的维 权难度。一些劳动者在主张劳动关系 时,司法部门把建筑工人等农民工和 劳务企业之间较为松散的管理关系认 定为劳务关系,导致劳动者浪费了大 量的时间在无谓的法律程序上。建议
将劳动关系的仲裁改为一裁终局。
2职业病诊断面临重重 难题
【案例】 2010年5月底,位处北京西山深 山区的房山史家营乡煤矿集体关停, 煤矿从业人员被遣散。6月初,来自 河北承德的农民工郭海良等矽肺三期 患者, 已经呼吸困难下不了山了, 只能坐等家人来接。之后,职业病农 民工开始了四处求助。律师带领部分 职工前往朝阳医院,申请职业病诊 断,但医院方面以没有用人单位出具 的证明为由,拒绝了其诊断请求。医 院指引工人向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 门等要求出具职业病诊断介绍信。 随后,律师与工人一起找区卫 生局卫生监督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协调,请求出具介绍信以便进行职 业病诊断,但两部门均予以拒绝。最 终,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职业病工 人的赔偿问题才得到部分协调解决。
【点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我国既不 是民事主体,也不是行政主体,但其作 出的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 却对工伤职工 的权 益 有极 大的影响。对于鉴定结论 的异议,只能通过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再鉴定申请,没有司法的 制约和监督机制。一些工伤职工因为劳 动合同到期后伤情加重,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却不予以鉴定;还有一些工伤职 工无 从知晓 鉴定委员会 作出结论 的依 据。因此,如何建立对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需进一步研 究。(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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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难认定让工伤维权路漫漫
众多农民工每日面对的是高空作业、操作机器等这些危险的工作,工伤风险随时存在,而工伤后在维权过
程中的仲裁、诉讼、上诉……诸多陌生的法律名词和繁杂的法律程序既是他们维权的保障也成了他们能否得到
及时救治、维权的羁绊。

记者从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民一庭审理的诸多工伤维权案件中筛选了几起典型的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合
同的农民工工伤案例,希望能够给打工者以警示和借鉴。

案例回放
雇工工伤维权雇主不服裁决
16岁装修工被崩裂砂轮夺去左眼
16岁的小波,仅仅经历了18天的打工生涯,就开始了他漫长的维权之路。

因家庭困难,小波高中没有毕业,就跟随父亲从平山老家来省会打工。

2009年8月底,他在一装饰工程公司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9月14日18时左右,小波在公司承揽的火车站附近一处装修工程现场施工时,一砂轮突然崩裂,砂轮碎片打入小波的左眼。

经多次治疗,
小波的左眼最终还是没保住。

为得到应有的赔偿,小波首先要证明他和装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步骤非
常关键。

证明了这一点,他才能进行工伤认定、评残,然后才有可能说到赔偿的事情。

小波在律师的帮助下,先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但装修公司拒不承认与小波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双方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依法确认。

桥东区法院
作出判决,确认小波与装修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小波今年2月份拿到这份判决时,距他受伤已经过去了近一年半的时间。

然而,装修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对方明显是在拖。

”小波的律师这样告诉记者……
46岁农民工加工药材被切断手指
46岁的老郑以前在省会为一个体户加工中药材。

现在对于老郑来说,他在经历了肉体上痛苦的同时,又
陷入了一场无休无止的工伤赔偿诉状中。

老郑是2008年经熟人介绍为省会个体户王某家从事中草药药材加工工作,工资为一天25元。

2009年10月29日下午,老郑在操作粉碎机加工黄柏树皮时,旋转的粉碎机刀片将老郑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切断,被评为八级伤残。

在赔偿问题上,老郑与王某商量多次也未达成一致。

于是,从申请认定工伤、评残疾、到
申请仲裁……老郑只好这么一路走下来。

由于对裁决不服,不同意履行裁决所规定的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等费用,雇主王某又起诉到法院,要求法
院撤销仲裁裁决书。

近日,石家市桥东区法院一审作出宣判,维护了老郑的应得权益,可是,不服判决的王
某日前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农妇工地烧火做饭被砸身亡
40多岁的农妇王萍在省会一建筑工地上给工人做饭。

去年9月的一天,她在工地正准备做午饭时,被拆
落的钢模板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王萍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过程中,工头垫付了抢救费用。

事发后,王萍的家人申请了仲裁。

劳动部门经过审理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头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15余万元。

然而工头却不服裁决,于近日起诉到法院,诉称王萍是自愿在工地烧火做饭的,劝都劝不走,还称王萍曾表示过“不给报酬也干”。

王萍的家人在遭受丧亲之痛的同时,等待着最终的赔偿……
雇工工伤维权没能进入法律程序
如果说小波和老郑因为工伤陷入了繁杂的法律程序中,那小丁和小远的经历就更让人辛酸。

2011年春节前夕,在人们忙着备年货时,来省会打工的邯郸青年小丁在给客户做保洁擦玻璃时,不慎从
四楼摔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小丁家人在年前申请了法律援助。

但日前,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发现,给小丁介
绍活干的保洁公司已人去楼空,蒸发得干干净净,小丁的赔偿问题变成了水中月。

人都找不到了,仲裁也好、起诉也好,对小丁及其家人都好像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

另一个没有选择进入法律程序维权的小远还未满18岁,他是被机器绞伤了腕部,失去了手指。

日前,在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小远的父母终于与小远的老板达成调解,他们不
顾律师觉得“少了点”的建议,同意接受对方赔偿的3万多元钱。

小远的父母说,3万多虽然比该得到的赔偿少了很多,但他们急需这笔钱为孩子进行后期疗伤。

如果等到全部法律程序都走完拿到赔偿,他们等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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