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合集下载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摘要: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频繁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争议日益增多。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各国国内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而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本文在归纳了国际民事案件有关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以及一些国家比较典型解决的方法,又总结了中国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的做法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管辖权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引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问题至关重要。

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因此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差千里;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管辖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再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也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冲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一事两诉、一事再理、平行诉讼、重叠诉讼或重复诉讼、未决诉讼等现象都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方式,这种冲突方式也是管辖权积极冲突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

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有关国家关于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同,二是有关国家承认平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事两诉可以表现为下列两种类型:1.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或称为相同原告诉讼、原被告共同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始终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重复诉讼的起因可以归结为原告追求私人利益的追打限度保护,其目的不过是寻求对自己最有利判决。

2.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也称为相反当事人诉讼、原被告逆转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原告、被告的地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中的地位发生逆转。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日益频繁,管辖权冲突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各国法律制度间寻找平衡,确保公正、效率与便利,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实践应用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以期为解决跨国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管辖权确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和争议焦点,如管辖权异议、平行诉讼等问题。

针对管辖权冲突,本文将研究现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决策略,包括管辖权协调、国际礼让、先行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并评估其实际效果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稳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因素和法律原则。

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有效和效率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公约》等,为各国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国国内法也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国际法相一致,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

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告与该地区存在密切联系,且在该地区接受司法管辖更为方便。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例如,在涉及多国利益或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利制度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利制度研究

针 对这 一 问题 进行 探 讨的原 因有 如下 几 点: 1 . 目前来 看 , 我 国 的国际 民事诉 讼管 辖权 制度 依然存 在有 待 完 善 的项 目,在 已经 成文 的规 定 中仍然 存 在一 些模 糊不 清 的地 方, 所 以需要进 一 步 的加 强 。 2 . 目前我 国热 点讨论 问题就 是 国际 民事诉 讼管 集权制 度 , 自
我 国 目前正在 对司法 进行 改革 , 同时对 国际法进 行详 细的制 原 因是 出 自法 治观念 、 依法释 法 以及依法 司法 这几 个观念 上 , 如 定 。在这 一阶 段迫 切 需要解 决 的 问题 就 是我 国 国际 民事诉 讼管 果说集 中管辖 的使用 过程 中存在弊 大于利 的现象 , 那么不如 说我 辖 权制度 的详 细规定 , 在法 制改革 与制定 中需 要进行 认真 的了解 国一级 立法 权和 司法 解释 的作用 、 地位 相去甚 远 。 创新 意识 没有 与 研究 。

得 到 强化 , 司 法改 革没有 得到 深化 , 司法解 释被看 作是 一种 立法

国 际民 事诉讼 管辖 权制 度 问题
行为, 那 么实 际根本 的 问题没 有得 到解决 , 这 一现 象又 如何 能够
连 根排 除呢 ? 四、 过度 管辖 与不 方便法 院原 则之 间的 关系 问题 ( 一) 过度 管辖
及在 国际 民商事案件 集 中管辖 的利弊 也被 明显表现 出来 : 自从这 令 的原则基 本做法 , 是在制 定美 国不方便 法院 原则有关 做法 的时

法 律条 文实 施之后 , 在社会 学术 界 引起 了强 烈的 反映 , 呈 现议 候 , 社会 反 映美 国的 国际 民事 管 辖权制度 是 非常 宽泛 的, 在这样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田内,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角度,探讨了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有所侧重地利用其诉讼管辖;充分利用具有多种优势的特别分庭;而咨询管辖则为国际组织提供了预防与解决争端的新途径。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作用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4-131-01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作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

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被迫中止。

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只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

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出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

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

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

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

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各方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管辖权作者:陈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摘要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特别管辖权是与一般管辖权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根据案件特殊性质来确定管辖权。

本文将着重研究布鲁塞尔体系下的立法和司法案例,集中讨论普通合同诉讼和侵权诉讼中特别管辖权问题,并在这个基础上审视我国有关特别管辖权的立法规定。

关键词特别管辖权普通合同诉讼侵权诉讼作者简介:陈磊,宁波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21-02谈到特别管辖权,我们应该比较地区分它和一般管辖权。

根据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性质,我们将管辖权划分为一般管辖权与特别管辖权。

一般管辖权是对一般国际民商事案件都适用的管辖原则,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特别管辖权是根据案件特殊性质来确定管辖权,如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由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管辖。

接下来笔者将基于布鲁塞尔体系的角度出发,分别对于普通合同诉讼和侵权诉讼中的特别管辖权进行探讨,并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

一、普通合同诉讼中特别管辖权问题第一,从立法层面上看,布鲁塞尔体系“特别管辖权”第5条第1款规定:“与合同事项有关的诉讼,由涉诉义务的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Jernard报告员的报告,第5条第1款规定吸收了“密切联系”的思想,较为有利地推动缔约国履行布鲁塞尔公约。

第二,在适用上述条款时,我们需要以案例来说法。

依据该规定,各缔约国在使用时,需要明确涉诉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普通合同纠纷的范围,以及如何确定涉诉义务履行地。

第一个问题,确定什么是合同事项,进而确定它是否属于普通合同纠纷范围。

如果依据各国国内法来确定合同事项是什么,由于各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因此势必引起冲突,看来这个办法不利于促进缔约国履行布鲁塞尔公约。

那么欧洲法院的态度如何?在Peters案中,欧洲法院遇到解释协会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否属于合同事项的问题,看来各国的国内规定是不同的,而欧洲法院在解释时说道:“一个协会的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从性质上看并不一定是契约性的,但由于这种义务与合同义务十分相似,故可以视为合同义务处理”。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引言国际私法是处理跨国民事纠纷的法律分支,主要涉及国际管辖权和适用法。

管辖权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一起案件,而适用法则决定了该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适用法问题,并分析其一些实际应用案例。

一、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第一步。

一般而言,管辖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地域联系或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

1.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法院根据案件地域联系而获得的管辖权。

衡量地域管辖权的标准通常是案件的地理位置,即案件是否发生在法院所在地的辖区内。

例如,一起发生在法国的车祸事故,法国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但是,地域管辖权并不总是绝对的,还需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当事人的选择权。

2. 国籍管辖权国籍管辖权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获得的管辖权。

根据国籍管辖权,法院可以对其国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例如,一位中国公民与一位美国公民之间的合同纠纷,中国法院可以行使国籍管辖权。

但是,国籍管辖权的适用也存在一定限制,如合同双方的约定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适用法问题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

它决定了在处理纠纷时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1. 法律选择法律选择是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的选择应受到尊重,除非其选择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不合理性。

比如,中、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2. 公私立场论公私立场论是一种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理论模型。

该模型将纠纷当事人的公私利益作为选择适用法的标准。

它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如公序良俗)应适用当地法;而涉及私人利益的问题(如合同纠纷)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3. 私国际法规则私国际法规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特殊法律规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适用于国际合同纠纷的法律原则,如合同双方选择、权利义务的衡量等。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1.平行诉讼2.不方便法院原则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如今,国家之间经济、人员往来密切,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候,确定好管辖法院至关重要。

实践中,不同国家针对同一民事诉讼在管辖权方面,经常发生冲突和纠纷。

那么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下面请看小编总结整理的这篇文章。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1、平行诉讼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法院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

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法院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当事人已在外国法院起诉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法院起诉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对于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

2、不方便法院原则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

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

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管辖权,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 条和第14 条分别有如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刘冰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各国立法和国际私法共同面对的难题,其冲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各国确立管辖权的依据不同。

如何在国际范围内谋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因此,要研究各国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及其冲突的解决途径,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依据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48-0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规定审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资格或权限。

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这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律师们常说:“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

”一、各国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说:“犹如并未有超国家的国际私法,亦无国际管辖权之超越国家的规定,而是每一国家依自己认为合目的或适当规定何时其法院拥有国际管理权。

在欠缺国际条约约定之情况,国际管辖权由各国仅能为其受领域限制的程序法适用范围或其法院之间的司法管辖权范围而为规定;因各国规定不一致,国与国之间法院之管辖权冲突,不论是积极的管辖权冲突抑或消极的管辖权冲突,既可能且经常发生。

”国际民事诉论管辖权形式上虽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实质上也体现了各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观念、法律原则不同,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也不相同。

(一)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不论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问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本国国籍,本国法院即对案件拥有管辖权。

起诉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的管辖权问题在法律领域,管辖权是指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权限。

当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首先需要确定哪个法院拥有管辖权。

本文将探讨起诉的管辖权问题,并说明相关法规和原则,为读者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一、引言管辖权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它影响着案件的适用法律和权威性。

正确的管辖权判断可以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国内管辖权规定国内管辖权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指案件应该由与案件发生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属地管辖权主要基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

2. 分级管辖权分级管辖权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辖权制约。

按照我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因此,在选择起诉地点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经济实力等因素。

3. 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某特定法院对某类型案件具有排他性的审判权。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审理。

三、国际管辖权规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更加复杂,涉及适用法律、主权等多个因素。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际管辖权的确定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原则:1. 首告原则根据首告原则,原告通常可以在被告所在国提起诉讼。

这样有助于减少国际诉讼中的不便和费用,并能确保被告方能在熟悉的法律环境中进行辩护。

2. 接受管辖权原则接受管辖权原则指的是被告对诉讼行为进行实质性回应后,认可原告选择的管辖法院。

例如,当被告在被起诉的地区提交答辩时,可以认为被告接受了该地区法院的管辖权。

3. 相对管辖权原则相对管辖权原则允许被告在特定情况下选择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进行辩护。

这种选择通常基于公平和正当理由,比如方便当事人、减少诉讼成本等。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六、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代对方在本国内进行一定的 诉讼行为,包括提供法律情报资料,代为送达文书, 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对方的法院判决和仲裁 裁决。
传递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途径: 1、请求法院和被请求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 并在各国国家司法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联系。
第十二讲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 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者引起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国际 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外国。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 国家主权原则
1、司法管辖权 2、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涉外主体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 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使用中国通 用的语言文字
五、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对在我国境内 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我国法院可采用以下方式向其 送达诉讼文书:(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 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 人所在国使领馆向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 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 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 达;(6)若受送达人所在地国法律许可,以邮寄方 式送达;(7)公告送达。
(6)还相当广泛地接受了协议管辖,规定:①涉外合同或
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一国法院对于涉外民事 案件的管辖权限。 直接管辖权: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间接管辖权:外国判决被本国法院的承认与执 行 协议管辖权和法定管辖权 法定管辖权又可分为任意性管辖权和专属性管 辖权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概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1、《民诉》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 规定” 2、最高院的关于适用民诉的意见 3、 1999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第三章规定,如 果根据协议作出的判决在原审国效力已经确定并且 是可执行的,则应当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并且不应受到实质性审查。虽然不是判决,但经排 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缔约国法院同意,或者在 诉讼程序中当庭和解,该和解协议也应当根据公约 以与判决相同的方式得到执行。但是在下列情形下 判决仍然可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第一,根据被选 择法院所在国法律协议无效;第二,根据被请求国 法律一方当事人缺乏签订协议的能力;第三,未给 被告充分的准备答辩的时间以及通知在被请求国的 被告的方式不符合要求;第四,判决是通过与程序 事项有关的欺诈获得的;第五,承认与执行判决有 违法院地公共政策;第六,判决与被请求国就相同 当事人所作的判决不一致;第七,判决与其他国家 作出的可被该被请求国承认的判决不一致。
二、专属管辖的效力 专属管辖权的案件,排除外国法院(包 括港澳台)的法定管辖,也排除协议管辖 但不排除仲裁 案例:p381
第五节 国际条约中的管辖权规定 一、航空运输公约p257 华沙公约:四个管辖法院
蒙特利尔公约:五个管辖法院(增加原告住所 地法院称“第五管辖权”---客运中乘客受到 人身伤亡) 二、铁路协定 三、油污公约
1、《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应当适用于就民商事事项签订排他性 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案件,但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除外。 所谓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排他地指 定某一缔约国法院或者某一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法院处 理因某一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除非当事 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其选择法院的协议都被视为是排他 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 订立。作为合同一部分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独立于其他合 同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质疑。 2、公约不予适用的15类事项,主要为:自然人的身份和法律能 力、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破产清算及类似事项、旅客和货 物运输、海商领域的某些事项、反不正当竞争事项、核能损 害责任、人身伤害诉讼、非由合同关系产生的关于动产损失 的侵权诉讼、不动产物权及租赁、与法人有关的某些事项、 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事项及公共登记的效力等。但根据该条 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如仅作为先决问题而非诉讼目的提 起包括作为答辩理由提出,则不应排除公约的适用。
三、我国法律与司法实践 (一)原则上不放弃我国的司法管辖权 (二)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的“禁止一事二诉”
涉及平行诉讼问题,但限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对 方的法院裁决问题(正在审理或先于对方法 院开始审理) (三)适当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案例:杜涛、陈力:大仓大雄离婚案p387
第七节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基本原则 二、集中管辖制度 2001年《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p390 三、最新司法解释规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 通知》,将管辖权下放 2008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四、特殊案件的一审管辖 专利案件: 商标案件: 著作权案件: 海事: 铁路:
九、合同转让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或法律 适用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一、一般规定
民诉第34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第244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海诉第7条: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 事法院管辖;(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 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 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 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 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 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公约中的规定如何实现?
第六节 平行诉讼问题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一、平行诉讼的概念 平行诉讼(诉讼竞合):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 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 诉讼的现象。 原因:各国都有管辖权、当事人挑选法院的结果 弊端? 二、平行诉讼的解决 (一)国际条约 欧盟:《布鲁塞尔公约》和《卢加诺公约》 美洲:《 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域外 有效性公约》 20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公约》规定只要两个国家批准就可生效 但只适用于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
二、一般地域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诉第22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权 1、合同纠纷 2、物权纠纷 3、侵权赔偿纠纷 4、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5、身份关系的诉讼 6、对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7、申请海事强制令程序 8、海事证据保全 9、公示催告程序 10、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三、对当事人选择权的限制 1、实际联系原则 2、专属管辖优先原则 3、书面形式要求 4、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推定协议管辖(无抗辩应诉管辖) 民诉243条 五、协议管辖权与客观管辖权的关系 协议管辖权:排他管辖权和非排他管辖权 案例:菱信租赁国际公司案p345
六、当事人拒绝应诉对协议管辖选择权的影响 案例:p376, 视为放弃了管辖权的异议,承认受案法院 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七、当事人选择的“或仲裁或诉讼”条款的效 力 案例:p377, 八、管辖权条款的独立性
四、方便法院原则
没有管辖权,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行 使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一、适用范围 民诉第242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 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外领域) 民诉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 辖的规定。”(国内合同,不涉外)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 国内制度的安排,属英美国家采用的方式 (三)“未决诉讼”理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未决诉讼”理论:中止本法院的诉讼,等待 外国法院的判决结果 (四)禁诉令
阻止当事人在外州法院进行诉讼,英美法院使 用,但很少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使用(干涉别 国司法主权) 案例:中国司法部拒绝协助送达英国的禁诉令 杜涛、陈力:p385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 管辖权概论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 1、包括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行政管辖权 2、国家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各国家的管辖权不是相互排斥的,而经常是并行的 二、司法管辖权 民事诉讼管辖权、刑事诉讼管辖权、行政诉讼管辖权 国家依照法律确定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选择诉讼,或选择仲裁 选择诉讼的法院(案件的管辖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