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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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江苏省重点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些有机物的排放不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制约了江苏省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已成为江苏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旨在为江苏省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提供指导,以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进步。

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江苏省重点行业主要包括石油化工、医药制造、印刷、涂装等,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有机溶剂、原料等,导致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据统计,江苏省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量占据了全省VOCs 排放总量的较大比例,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及策略1、源头替代: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溶剂,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和排放。

2、过程控制: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治理效率。

例如,采用密闭式设备、高效废气收集系统等。

3、末端治理:对于难以替代或过程控制不佳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

例如,采用吸附、催化氧化、生物处理等技术对废气进行治理。

4、政策引导: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

5、联合防治: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联合防治体系,共同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四、实施控制技术的建议措施1、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行业提供更高效、更环保的污染控制解决方案。

2、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如给予税收优惠、环保奖励等。

3、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认识和环保意识。

4、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一、引言1.1背景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化学品和溶剂的使用以及废气的排放会导致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被释放到大气中。

VOCs是一种重要的大气污染物,它们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1.2目的本技术指南旨在提供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技术指导,促进化学工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涉及使用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包括溶剂制造、化学品生产、涂料和油墨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行业。

三、基本原则3.1应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VOCs的使用和排放。

3.2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高挥发性有机物。

3.3安装和使用有效的VOCs控制设备,包括吸附装置、燃烧装置等。

四、控制策略4.1生产工艺优化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VOCs的使用量和产生量,如优化工艺温度、压力和操作条件。

同时,减少泄漏和损耗。

4.2溶剂替代优先选择低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高挥发性有机物,或者使用水性替代品。

4.3涂料和油墨制造优化配方,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量。

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和油墨,减少溶剂挥发。

4.4喷涂过程控制选择合适的喷涂设备,减少溶剂的喷洒量。

优化若干操作参数,如喷气压力、喷涂速度等。

4.5VOCs收集和回收安装有效的VOCs收集装置,回收和再利用VOCs。

常用的收集装置包括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膜装置等。

4.6VOCs燃烧对于无法回收利用的VOCs,采用燃烧装置进行治理。

燃烧装置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等。

五、EIA要求进行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时,应充分考虑VOCs排放控制措施的设计和实施,确保项目的环保要求得以满足。

六、技术经济分析在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包括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和收益分析。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1.引言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类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污染物,化学工业是其中主要的源头之一、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江苏省制定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旨在提供化学工业企业在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的技术指导。

2.VOCs无组织排放的特点VOCs无组织排放是指指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排放源,没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直接将废气排放至大气中。

VOCs无组织排放具有流量大、浓度高、排放时间长等特点,易造成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

3.VOCs排放控制技术3.1溶剂使用和储存控制技术(1)合理选择溶剂:选择低挥发性有机物作为溶剂;(2)密封储存:合理设置溶剂储罐,进行严密的储存;(3)再生利用:建立溶剂再生利用系统,将溶剂回收再利用;(4)设备和管道密封:使用密封性能好的设备和管道减少挥发。

3.2控制工艺设计技术(1)提升工艺装置的控制性能:通过优化生产过程和设备,减少VOCs的产生;(2)使用先进的蒸发、干燥和吸附技术:提高VOCs在废气中的浓度,便于后续处理;(3)使用气体燃烧技术:将废气中的VOCs燃烧成无害物质。

3.3自动监测和控制技术(1)建立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对废气中的VOCs进行实时监测;(2)自动控制系统:根据监测结果,实现对VOCs排放控制的自动调节。

4.VOCs排放控制的管理要求4.1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格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制度;4.2核实排放数据:每年进行一次VOCs排放数据核实;4.3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有效运行;4.4监测和报告:建立废气排放监测体系,每年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5.示范工程实施和技术支持通过建设示范工程,推广先进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6.结论。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前言为加强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的防治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控制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的控制工作,帮助企业依法合规,减少VOCs的排放量,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二、重点行业分类根据江苏省实际情况,将以下行业列为重点行业:化工、石油化工、印染、制革、电子、电镀、印刷、涂装、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

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产生较大影响。

三、VOCs污染防治要求1.环评及规划建议:新建、改建或扩建VOCs排放源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制定污染防治措施。

2.减量措施: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降低VOCs排放。

对于存在替代品的,优先选择替代产品。

对于没法替代的,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

此外,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控制VOCs的排放。

3.技术措施:对于重点行业,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如进行封闭控制、回收利用、燃烧处理等,降低VOCs排放浓度和总量。

4.监测要求:相关企业应建立VOCs排放监测系统,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数据和监测结果。

5.废物处理: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废物处理制度,将产生的VOCs废物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处理或转移。

6.法律责任: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避免违法排放VOCs污染物。

四、指导和支持措施1.政府支持:江苏省政府将加大对相关重点行业的环境保护扶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3.整合资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形成共同治理VOCs污染的合力。

五、监督和执法机制1.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开展排放管理工作。

2.污染源接纳:相关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源的排查和准入管理,防止不符合排放规范的设备投入使用。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文件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江苏省文件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ICS:13.040.40Z60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3151—2016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chemical industry2017-01-10发布2017-02-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 I 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排放控制要求 (4)5监测要求 (6)6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VOC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是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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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3.2 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或者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3气相平衡管技术利用罐体进、出料过程中内压变化特点,通过气相平衡管使呼吸尾气形成闭路循环,以消除原料储罐、计量罐呼吸尾气无组织排放。

3.4 无组织废气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应作为无组织废气进行治理。

3.5 二次污染污染物在净化处理过程中及排入环境后,在物理、化学或生物作用下生成新的污染物(二次污染物),对环境产生的再次污染。

3.6 废气治理设施指采用冷凝、吸附、吸收、燃烧、过滤、生化等方式处理大气污染物的冷凝器、吸附装置、吸收塔、焚烧炉、除尘器、生物处理等设施。

3.7 过程控制以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轻污染为目标,对整个工业原材料储运、工艺生产过程、环保净化设施运行等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从而使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到最低程度的一种综合性的控制措施。

3.8末端治理指污染物排放前针对大气污染物采取一系列成熟可靠、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对其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过程的处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

4 总体要求4.1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应遵循“源头控制、循环利用、综合治理、稳定达标、总量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

4.2重点从源头控制废气污染物产生,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普及自动控制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污染产生和排放。

4.3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净化工艺合理可行,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4.4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地方环保监管要求,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不良影响。

4.5废气治理工艺及改造方案需委托有环境工程(废气)专项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工程完成后需保留完整的技术资料。

4.6废气治理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设备安全性要求的规定。

5 过程控制技术规范5.1 生产工艺及设备控制5.1.1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以及《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规定,坚决淘汰落后和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

企业应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易挥发性物料。

企业应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减少物料与外界接触频率。

5.1.2 采用先进输送设备。

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物料泵替换现有水喷射真空泵输送液态物料。

因特殊原因使用压缩空气、真空抽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应对放空尾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优先采用无油润滑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等真空设备,有机物浓度较高的真空泵前、后需安装多级冷凝回收装置。

如因工艺需要采用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应采用反应釜式或水槽式真空泵,循环液配备冷却系统。

5.1.3 优化进出料方式。

反应釜应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5.1.4 提高冷凝回收效率。

溶剂在蒸馏过程中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提高有机溶剂的回收效率,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对于低沸点溶剂采用-10℃以下冷冻介质等进行深度冷凝,冷凝后的不凝性尾气收集后需进一步净化处理。

5.1.5 采用先进离心、压滤设备。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企业应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替换敞开式离心机,母液槽尾气含有易燃及有毒、有害的组分的须密闭收集、处理。

5.1.6 采用先进干燥设备。

企业应采用密闭式干燥设备或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

活性、酸性、阳离子染料和增白剂等水溶性染料的制备,应原浆直接干燥,或通过膜过滤提高染料纯度及含固量后直接干燥。

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需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5.1.7 规范液体物料储存。

化学品(含油品)贮罐应配备回收系统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需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须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

大、小呼吸尾气须收集、处理后排放。

挥发性酸、碱液储槽装卸过程放空尾气须采用降膜或填料塔吸收,呼吸放空尾气应采用多级水封吸收处理。

5.1.8石化、基础化工以及化纤企业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化学品(含油品)贮存等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对压缩机、泵、阀门、法兰等易泄露设备及管线组件定期检测、及时修复。

5.2 废气收集技术规范5.2.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

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5.2.2 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对反应釜、冷凝器等高浓度低流量尾气需合理控制管道系统负压,减少物料损耗。

5.2.3 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避免或减弱集气(尘)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集气(尘)罩应力求结构简单,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5.2.4 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5.2.5 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5.3 废气输送技术规范5.3.1 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

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5.3.2 管道布置宜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敷设。

管道与梁、柱、墙、设备及管道之间应按相关规范设计间隔距离,满足施工、运行、检修和热胀冷缩的要求。

5.3.3 管道宜垂直或倾斜敷设。

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大于45°,管道敷设应便于放气、放水、疏水和防止积灰。

对于湿度较大、易结露的废气,管道须设置排液口,必要时增设保温措施或加热装置。

5.3.4集气罩、管道、阀门材料应根据输送介质的温度和性质确定,所选材料的类型和规格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产品技术要求。

5.3.5 管道系统宜设计成负压,如必须正压时,其正压段不宜穿过房间室内,必须穿过房间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介质泄漏事故发生。

5.3.6 含尘气体管道的气流应有足够的流速防止积尘,对易产生积尘的管道,应设置清灰孔或采取清灰措施。

除尘管道中易受冲刷部位应采取防磨措施。

5.3.7 输送易燃易爆污染气体的管道,应采取防止静电的接地措施,且相邻管道法兰间应跨接接地导线。

5.3.8 输送动力风机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产品标准,其选型应满足所处理介质的要求。

输送有爆炸和易燃气体的应选防爆型风机。

输送有腐蚀性气体的应选择防腐风机;在高温场合工作或输送高温气体的应选择高温风机;输送浓度较大的含尘气体应选用排尘风机等。

6 末端治理技术6.1 设计单位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6.2 对于HCl、NH3、HF、HBr等水溶性较好、浓度较高气体,应采用多级降膜吸收进行预处理;氮氧化物废气优先采用还原吸收工艺;对H2S、Cl2、三乙胺、SO2等水溶性稍差的气体可直接采取多级碱洗或酸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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