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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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https://www.360docs.net/doc/147763463.html,2009-12-03 10:53:04无锡文化网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的理念、思路,以及体制和机制,把文化发展的着力点放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速繁荣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进一步提高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奋斗目标。加快建设文明无锡,打造文化名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逐步建立适度调控、有序运行、促进发展的宏观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导向正确、富有活力的微观运行机制;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和政策支撑体系。到“十一五”末,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6%,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支柱产业。

二、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培育文化市场主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国有资本单一投入发展文化产业的格局,除了国家明令禁止社会力量进入的文化领域外,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的文化投融资体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各类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兴办影视制作、动漫、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会展、中介服务、体育、网络制作、艺术品等文化企业,并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增强国有文化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对国有文化企业和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按照产业化发展的方向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在市场中自主经营,发展壮大;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进入文化经营领域,

通过改制、重组、联合、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进行文化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发展一批社会力量兴办的中小型文化企业,填补市场空间,优化市场结构,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和扶持文化企业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不同所有制规模扩张,做大做强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较强的支柱性文化产业集团;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科技含量高的文化产业,增加文化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高文化产业的现代化水平。

(二)完善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消费政策,改善文化消费环境,引导文化消费观念。适应市场需求,生产和提供多品种、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积极促进文化与旅游、文化与体育、文化与其它产业的结合,促进文化消费市场的繁荣。制定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执业许可制度,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培育和扶持一批诚信度高的文化中介品牌。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沟通和服务的功能。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拓宽选拔途径,引进高层次、高素质的文化经营管理、经纪、科技创新等急需人才。打破各种条件限制,建立灵活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设相关专业,打造公共培训平台,重点培养具有创意的文化设计人才、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和中高级技工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体系,依法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生产制作、市场营销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建设具有全省及全国影响力的文化产品专业市场和文化生产要素市场。

(三)扶持重点文化产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和领域,形成以重点文化产业为主导、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格局。

——现代传媒业。优化整合资源,合理调整结构,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科技含量,做大做强无锡广电集团和无锡日报报业集团。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经营管理机制、运用

高新技术改造产业形态,拓展延伸产业链,实行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多元经营的文化产业领军集团。

——文化演艺业。深化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进一步开放演出市场,整合市内艺术表演团体资源,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节目创作策划和举办演出活动。鼓励演艺单位与企业集团多种形式联合,探索演艺市场经营新机制。努力打造原创产品、着力创作文艺精品。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倡导高雅文艺演出。

——娱乐休闲业。搞好对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布局调整,支持社会资本兴建新型健康的娱乐场所,倡导特色经营,加强引导,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娱乐业的整体层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休闲娱乐需求。培育一批上档次、上规模的娱乐文化企业和连锁网点,引进和开发现代时尚娱乐休闲项目,着力培育娱乐消费市场。

——文化旅游业。促进文化和旅游的结合,以山水名城为主线,以吴地文化、民族工商文化和徐霞客旅游文化为重点,以江南水乡、古运河为背景,以名人、名居、名镇、名街、名园等为主要内容,开发历史人文旅游系列,打造人文旅游干线。

——数字动漫业。以建设国家动画产业基地为龙头,大力发展软件业,提高动漫原创能力,促进数字动漫产业的规模化、特色化、国际化、高端化和集聚化,使软件业和数字动漫产业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突破口和生力军。大力发展数字电视、移动电视、手机电视、手机报纸、网络电视、电子商务等新型文化业态,推进新型文化产业迅速发展。

——创意设计业。完善和优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内部与外部的环境,构成与完善创意产业的产业链条,依托老仓库、老厂房、老建筑改造,规划打造若干个创意设计类文化产业集聚区。逐步建立创意设计产业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对创意设计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创意设计产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力资源保障。

——影视产品业。加快发展影视内容产业,提升电视剧、非新闻类电视节目和动画片的生产能力,积极打造影视文化的产业链。依托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的资源和优势,建设

发展影视园区,扶持一批民营影视传媒企业,逐步壮大集创作、拍摄、制作、交易发行等综合功能的影视加工贸易业,扩大影视产品及其后产品的开发。

——出版印刷业。进一步发展印刷复制业、出版发行业,积极推动电子音像、版权交易、网络出版的发展,建成出版印刷和光存储基地和出版物流动基地。优化印刷资源配置,加快产业技术升级,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会展广告业。结合本地经济结构和产业优势,引进和打造品牌会展项目,做大做优吴文化节、徐霞客国际旅游节、现代农业国际博览会、太湖博览会、国际工业设计博览会、灵山胜会等一批有影响的会展节庆活动。加强会展基础设施建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探索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新路子,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影响的会展项目。大力培植专业会展公司和经纪人,宣传无锡本土文化,推介无锡产品。进一步吸引国内外著名广告机构进入无锡广告市场,提高广告行业知识、技术、人才、资本的密度。

——艺术培训业。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艺术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产业化运作机制,积极推进社会力量办学及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发展艺术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艺术教育培训和成人艺术教育培训。努力培养和开拓文化艺术培训市场,规范市场秩序。

(四)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整合优化现有文化资源,集聚产业要素,坚持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规划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重点扶持壮大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无锡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无锡软件园、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江阴和锡山印刷包装基地、惠山泥人产业基地、宜兴陶瓷产业基地、崇安和南禅寺图书工艺品专业市场。加强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文化创意企业的快速成长,打造并完善文化产业链,提升文化产业结构,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文化产业群。

(五)加强文化对外交流。进一步扩大文化的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文化产业合作,构筑文化产业发展的广阔平台,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增强无锡文化产业参与国际合作与

竞争的能力。支持和鼓励文化产品的出口,制定文化企业“走出去”的配套保护和扶持政策;鼓励无锡文化企业与国际文化产业集团合作,拓展无锡文化产品的国际市场空间;吸引国际娱乐传媒集团和大型娱乐设施落户无锡;在动漫、设计、影视、印刷等行业领域组建中外合资公司和培育一批外向型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吸引大型跨国文化企业来我市开设分支机构;大胆引进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管理和人才,积极利用外资建设和改造提升文化基础设施;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人文资源、文化品牌和人缘地缘优势,拓展与省外、国外的多边文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海外华人华侨的联谊等工作。

三、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规划,整合行政资源,实施统一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各市(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确保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导向正确、调控有序、富有活力、协调发展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实现由政府办文化为主向管文化为主转变,政府部门主要职能为统筹规划、制定政策、把握导向、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搞好服务等,营造有利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宏观环境。

(三)做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和发展规划,整合提升现有文化资源,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布局,增强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将文化产业发展纳入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做好文化产业近期建设规划,实现长期规划与短期安排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评价制度,使之成为分析研究决策的基础。

(四)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资体制。逐步建立政府导向、多元投入的文化产业投资体制,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并在规划、用地、税收等各方面给予国民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要求,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等社会资金投资文化产业,实现文化市场主体和投入主体的多元化。制定与产业导向相匹配的政府资金使用办法,放大财政资金的投入效应,优化财政在文化领域的投入结构和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支持有市场发展前景文化项目的产业化,支持关键技术的开发,促进文化产业链的形成。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7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

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或通过国有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统一扎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经批准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概算的报批 第五条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或单独报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七条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投资估算。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明确的投资匡算。 第九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批准的5%及以上的,或报批概算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再进行报批概算。 第十条报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公文文体翻译的特点

一、公文的文体特点及翻译 (一)公文的文体特点 公文主要包括政府发布的各种公告、宣言、声明、规章法令、通告、启示和各类法律文件。其文体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措词准确。发布公文的目的一般在于解释或阐明公文发布者的立场、观点或政策、措施,因此公文在措词上必须准确明晰,切忌模棱两可或含糊晦涩。 2)用词正式,且多古体词。公文作为政府或职能部门所发布的文章,需具有其权威性、规范性。因此在用词上一般较为正式,并且不排除使用一些较为古雅的词(如hereinafter, hereof, herewith等等)。 3)普通词多有特定意义。许多普通的词在公文体中常常具有其特定的意义。如allowance一词通常指"允许"、"津贴",而在经贸合同中则多指"折扣"。 4)长句、复杂句较多。公文体为使其逻辑严谨,表意准确,在句法上常常叠床架屋,以至使得句式有时显得臃肿迟滞,同时句子的长度也大为增加。 (二)公文的翻译 翻译公文首先要注意公文特有的形式,包括格式、体例等。对已模式化、程式化的格式译者决不应随便更改。其次,译者应透彻理解原文,特别是要正确把握原文词义,认清一些common words在公文中特有的含义。再次,在措词上必须使译文的语体与原文相适应。一般说来,英语公文翻译通常应使用正式书面语体,并酌情使用某些文言连词或虚词。最后,公文翻译中要注意长句的处理。要在理清句意和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的前提下恰当使用切分法或语序调整法,以使译文通畅、自然、地道。 二、商贸函电的文体特点及翻译 (一)商贸函电的文体特点 商贸函电指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各类信函、电报、电传等。其文体特征主要有: 1)措词简洁明了。为使表达明晰,商贸函电在措词上力求简明扼要,不太讲究修饰。 2)用语正式庄重。正式庄重的语言常常显得诚恳、自然、有礼貌,因此常用于商贸函电中。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无锡市政府融资平台调研

参阅文件 第35期 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政府投融资平台信贷支持情况的调研与思考 无锡分行吴永东 今年以来,在国家4万亿刺激经济计划的带动下,各地掀起了一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热潮。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信贷投放也屡创“天量”,而其中大部分投向了政府投融资平台。以无锡为例,至10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5331亿元,增幅44.50%,无论是绝对增量还是增幅均创历年新高,且新增贷款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已成为信贷投放的主要对象。针对这一情况,为确保新增贷款质量,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我们就此进行 -1-

了相关调研。 一、无锡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无锡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中心城市之一,区位优势显著,交通便利,工商业发达。随着近几年的高速发展,经济基础日益雄厚,财政实力不断增强。2005-2008年度地区生产总值从2805亿元提高到4420亿元,年平均增幅16.38%;财政收入从421.8亿元提高到909.16亿元,年平均增幅29.3%;一般预算收入从181.7亿元提高到365.43亿元,年平均增幅26.41%。200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出口总额、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均高于全省和苏南平均水平,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列苏南五市第一,已进入全国综合竞争力十强城市行列。 二、无锡政府投融资平台基本情况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2009年6月末无锡全市各金融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1072.86亿元(不包括国家开发银行等外地金融机构对无锡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贷款),比年初增长542.8亿元,增幅102.4%,占全市各金融机构上半年贷款增量的43.35%,其中:项目贷款719.39亿元,流动资金贷款232.02亿元,银团贷款122.54亿元。 1.按投融资平台的级别分类: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余额564.29亿元,比年初增加294.9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34.38亿元;县区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余额508.58亿元,比年初增加247.8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97.46亿元。 2.按贷款投向分类:城市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类贷款余额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锡政发[2005]231号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2日 生效日期:2005年08月22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指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中: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包括在原址新建或易地(含搬迁)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对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进行改造,或者为扩大生产、储存规模及增加产品品种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全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同时规划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报送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市安监局)备查。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原则 (一)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企业的新建项目,必须在政府规划的化工专门区域内建设。 (二)严格限制低水平、小规模、高污染、高风险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限制。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甲类的不得低于3000万元,乙类的不得低于1000 万元,其他丙、丁、戊类的不得低于500万元,并通过产业政策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安全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采用DCS等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设置集中监控系统。 (三)严格限制主城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列入无锡市市区以及江阴市、宜兴市主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区域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鼓励其尽快向化工专门区域搬迁或转移,企业在原址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0〕3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拆迁补偿的补充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的拆迁补偿行为,根据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拆迁补偿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行政机关、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用房拆迁补偿 (一)行政机关、科教文卫等由政府出资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用房拆迁,一律按成本法进行评估补偿。 (二)房产评估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 (三)用地性质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对涉及商业、住宅、工业用地以外用地性质的土地取得费用,参照2003年无锡市主城区综合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8计。

2003年无锡市主城区综合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四)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为1.37 。 二、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拆迁补偿 (一)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拆迁,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企业房产、土地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评估价格低于被拆迁企业注入资本金、股本金、取得成本的,按注入资本金、股本金、取得成本进行补偿。 三、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拆迁补偿 (一)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拆迁,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企业房产、土地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评估价格低于被拆迁企业转改制时资产评估价格的,按被拆迁企业转改制时资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转改制企业拆迁,按土地评估价格的25%,对房产所有权人增加综合补贴。 四、整体搬迁企业不可搬迁生产设备的拆迁补偿 (一)整体搬迁企业的不可搬迁生产设备,经有关部门和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后进行合理补偿。 (二)经补偿后的不可搬迁生产设备,建设单位(拆迁人)应当按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用于抵冲拆迁成本。 五、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doc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7-7-11 执行日期:2007-8-15 生效日期:1900-1-1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于2007年7月5日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垂直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的治安保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预防、化解和处置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园林、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止、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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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常用词汇英语翻译 分享 211工程 211 Project 安居工程 housing project for low-income families 安居小区 a neighborhood for low-income families 保障妇女就业权利to guarantee women’s right to employment 补发拖欠的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 All back pension entitlements have been paid for the retired covered by the overall government plan. 裁定保险赔偿 adjudication of benefits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guarantee of subsistence allowances for urban residents 在城镇强制推行以养老、失业、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险 Social welfare insurance, particularly old-age, unemployment and medical insurance, must be made mandatory in urban areas. 城镇社会保障体系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urban areas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th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for urban employees 创新精神 be innovation-minded; to have a creative mind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ensure that students improve in terms of their moral, intellectual and fitness level as well as in their appreciation of aesthetics 大家庭 extended family 大力推行个人助学信贷 Personal loans to finance education should be vigorously promoted. 大专文凭 associate degree (conferred to junior college students) 代培 training-on-contract program 代培生 trainee on contract 带薪分流 assign redundant civil servants to other jobs while allowing them to retain their original rank and benefits 待业人员 job seekers 待遇优厚的工作 a well-paid job 单亲家庭 single parent family 定向培训 training for specific posts 独生子女 the only child 对保障方案进行精算评估 Security programs should undergo actuarial review. 对口扶贫 provide poverty alleviation aid to the designated sister regions 恶性犯罪 major crimes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530”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56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08〕35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530”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09年“530”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9年“530”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和《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补充意见》(锡政发〔2007〕326 号)精神,为做好2009年“530”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传推介 在无锡人才人事网开辟“530”计划专页,与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有关网站合作发布“530”计划相关信息,并由市领导带队赴海外招聘高层次留学人才。进一步宣传、推介“530”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和我市的创业环境,进一步拓展“530”计划在海内外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二、申报时间及对象 自2009年1月开始,由市人事局负责“530”计划的常年网上申报和咨询工作(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147763463.html,)。2009年“530”计划的引才重点是在我市新能源及节能、生物与新医药、环保三大先导产业,以及电子信息、服务外包、动漫设计、文化创意、新材料等产业引进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 下列对象均可报名:

(一)目前在海外工作的领军型科技创业留学人员; (二)目前已在国内其他地区工作(创业),有意来锡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 (三)2008年4月15日后,到无锡投资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 (四)我市“7+1”政产学研合作联盟成员单位毕业,并在2008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从事研发工作满2年的人员。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无锡“530”计划,且同年没有申报其他城市的引才计划。申报时必须明确一个创业意向区(县); (二)申报人个人出资不得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三)申报人原则上必须与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相一致; (四)申报人申报成功后所获得的创业启动资金须用于与企业科研、经营等相关的活动; (五)已在无锡地区注册落户的“530”计划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六)到锡创业后,每年在锡实际工作时间须在半年以上。 四、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 网上申报工作开始后,由市人事局即时对报名人员的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由市科技局即时对创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在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的基础上,确定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的人选,并通知申报人是否入选。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管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 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1]123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6 【实施日期】2011.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锡政办发〔2011〕12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规范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的管理,市政府制定了《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是为群众提供包括公共政策和信息咨询、建议批评、投诉举报、非报警紧急求助等的统一公开的市级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群众可以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网络、传真、短信等多种方式反映非紧急类诉求。 第三条对于反映以下内容的诉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不予受理:(一)涉及非无锡市行政管辖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事项,110等紧急报警求助事项; (三)涉及已进入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审批、行政复议的事项; (四)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五)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事项; (六)所反映事项涉及的办理部门和单位尚未加入呼叫中心联动的; (七)反映内容无法办理和答复的事项。 对群众反映的不属于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范围的事项,首接人员负责做好解释、帮助接转、告知办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并将接转去向告知诉求人。 第四条 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按照“统一受理、分类处理、限时办结、过错问责”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3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3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汪泉 2013年8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测,并开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组织抽查、巡查和检测等监督检查活动,对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统一建立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工程检测等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缺陷以及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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