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基金公司私募法律意见书-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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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模版法律意见书参考模板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们参考了有关法律规定、有关行政规章和最佳实践,就贵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给出下列法律意见:一. 贵机构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1. 贵机构应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即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简称“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并获得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2.贵机构应代表投资者管理私募基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一次性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单只私募基金的总规模不得超过人民币二亿,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3. 贵机构必须具备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要设立并配备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人员,承担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法律、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管理等职能,并确保人员的资格、素质、技能等符合业务操作的要求。

4.贵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要求制定并履行与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业务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管理内部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障投资者利益。

5. 贵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本金和收益的安全,防范和避免潜在风险。

二. 贵机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1.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设立、运作和管理私募基金,明确经营方向并责任落实,加强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2. 《私募基金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合规性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您的业务原则。

三. 其他建议:1. 建议贵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增加投资者信任。

2. 建议贵机构加强客户服务和投资者教育,增加投资者风险意识。

基金公司法律意见书

基金公司法律意见书

基金公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就基金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基金公司是一种以集合投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行为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范。

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基金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公司的设立需要依据《基金公司法》的规定,提交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资料,同时需要具备一定资本金,并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设立。

根据《基金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金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条件,且不得违反刑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受到《基金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基金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基金销售、基金管理、投资决策等业务活动。

基金公司应严格遵守投资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公司的稳定运营。

再次,基金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基金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监测等工作,对违规行为和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处理。

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最后,基金公司应加强合规稽查和监管合规。

基金公司应注重合规稽查工作,遵守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履行职责。

基金公司应及时纠正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问责。

综上所述,基金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合规稽查和监管合规水平,以确保基金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资金安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您委托我们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一事提供法律意见书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登记备案的过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至少有1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至少有2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5.拥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办理登记程序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的履历和证明;3.公司章程;4.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6.合同范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除登记申请材料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满足以下法律要求:1.合规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符合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的规定,并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要求、风险警示与禁止行为等;2.业务能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合理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并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确保私募基金的运作安全和效益。

3.内部控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您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首先满足相关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向证监会申请登记备案。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制定合规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另外,在运营过程中,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适当性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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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私募基金管理人姓名/公司名称][管理人注册号][地址][日期]尊敬的委托方/投资人:经对[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我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管理人名称]的客户委托和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管理人出具如下的法律意见:一、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三种情形下管理人具备基金管理的条件。

对此,我们对[管理人名称]公司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并认为[管理人名称]公司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要求。

二、基金的构成及合规性1.基金合同的合法性我们对[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基金合同是经过合法程序订立的,并在合同中规定了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标准、基金份额、到期日和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

2.核实基金设立的监管手续我们认为,[私募基金名称]基金已经完成了基金设立所需要的监管手续,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在基金的募集和管理方面,[管理人名称]公司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了操作,并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基金的运作与合法性经过审查,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其他补充意见1.我们认为,在基金设立和募集的过程中,[管理人名称]公司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的规定和当时存在的法律法规,在募集过程中执行了一连串的内部控制程序。

2.我们认为,在基金的管理、投资和退出等制度的规划中,[管理人名称]公司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的规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详细的制度,以保证基金的资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不被损害。

在此,我们为[管理人名称]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以及遵守法律、制定规章的行为向其表示认可。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私募基金法律书如何写?下面就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之,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xx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20x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出具【20xx】第***号验资,审验股东***、***于20xx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1***300060.002***200040.00合计5000.0000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一、前言二、XXX简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一、前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问题给予意见。

本意见书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得作为其他任何人的依据。

二、XXX简介申请人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XXXX业务。

截至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数量为XX只,管理规模为XXXX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拥有XXXX余名员工,其中包括XXXX名从事基金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登记,并接受XXX的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等。

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根据我们的了解,申请人成立时间较短,但在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我们认为,申请人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规定,可以向XXX申请登记。

但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所、本所律师:指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XXX:指XXX。

XXXXXX:指涉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公司或机构。

指:表示引用或指代。

本所根据XXXXXxx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对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本所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向XXXXXxx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审慎审阅了其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

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

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目录(略)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致: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以及申请机构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之约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机构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得到申请机构如下保证:申请机构已经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申请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机构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一、申请机构的主体资格情况(一)申请机构的设立及变更核查程序:本所律师通过调取申请机构的工商档案资料(含企业信息表及工商内档资料),核查申请机构的设立及变更过程是否合法。

私募产品法律意见书

私募产品法律意见书私募产品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据您委托,我们对您拟推出的私募产品进行法律意见书的撰写,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 私募基金的合法性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并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因此,在申请设立私募基金前,您需要确保基金管理人已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可能面临违法违规的风险。

2.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私募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的不同,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衍生品等资产类别。

在拟定基金合同时,需要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所投资的资产类别、比例限制、投资对象的约束等。

同时,还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基金的投资风险进行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并作出投资决策。

3. 私募基金的募集与投资者合规私募基金的募集需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您需要向投资者提供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募集文件,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募集程序进行募集活动。

此外,您还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测试,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4. 私募基金的运作与风控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您作为基金管理人需要确保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客观、公正和合法的。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风控制度,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的投资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报告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您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业绩。

此外,您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基金登记备案机构和监管部门报送业务报告和监管报告。

总结:在推出私募基金产品前,您需要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基金投资范围、募集与投资者合规、私募基金的运作与风控、信息披露和监管报告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规划。

如有进一步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综合考虑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在本领域的经验,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你提供以下建议:
一、合规性问题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应当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问题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并合法注册,备案存续。

同时,在运作过程中,应遵守投资比例、信息披露、募集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二、风险控制问题
在投资活动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你需要加强对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建议你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风控机制,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潜在的损失。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信息的保密与安全。

建议你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基金的情况。

同时,需要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投资者资格的合规性。

四、其他事项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还需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时了解具体要求。

此外,你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意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司的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仅为初步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并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

祝好!
此致
法律意见书签名
日期。

私募出清法律意见书

私募出清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经过我们对公司私募股权出清事项的调查研究和分析,现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本法律意见书。

一、背景及说明根据我们对客户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给予的说明,公司拟通过私募出清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部分股权。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出清方案,并征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这一出清方案的法律合规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问题分析根据您提供的资料,我们对该私募股权出清方案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主要问题如下:1. 出清程序合规性:在进行私募出清前,公司需按照相关法规制定的程序,征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履行公告、备案等手续,以确保私募出清方案的合法性。

2. 出清价格公正合理性:公司在进行私募出清时,需保证出清价格的公正合理性,以防止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可能会面临股东的索赔或诉讼风险。

3. 合同约束力:私募出清涉及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公司应明确约定出清的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以保证合同的约束力并防止后续纠纷的发生。

四、法律意见根据我们的分析和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法律意见:1.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私募出清方案,并征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在出清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告、备案等程序要求。

2. 公司在制定出清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市场公正价格并避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以确保私募出清价格的公正合理性。

建议公司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谈判,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并保留价格谈判的相关记录。

3. 出清合同应明确约定出清的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并保证出清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建议公司在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时,由专业律师起草合同,并充分考虑各方权益,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合同条款。

综上所述,我们给出的法律意见是在向充分了解本案相关情况的前提下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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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别墅B-17-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应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8日
营业期限:2013年12月18日至2063年12月17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能源、交通、旅游、酒店、矿业、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民族手工业投资;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

(对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限期内经营)
(二)公司存续沿革:
2013年12月18日,股东王应刚、胡宗琼共同出资设立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大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出具藏大信验
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在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能源、交通、旅游、酒店、矿业、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民族手工业投资;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对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限期内经营)。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能源、交通、旅游、酒店、矿业、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民族手工业投资;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

(对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限期内经营)。

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
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王应刚、胡宗琼。

其中股东王应刚出资18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胡宗琼出资12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

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王应刚、胡宗琼。

未显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人。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
(一)公司有员工15人,其中2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具有银行、
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

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拉萨市城关区北京中路46号,营业面积??平方,具
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

(三)公司财务报表、2015年度审计报告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江苏路支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16年3月25日,其账面流动资金300万元,公司净资产291.54623万元。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显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评价办法“、“投资委员会投资表决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

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通道来管理服务,公司通过自身的能力来对外宣介、募集。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经核实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显示公司的风控负责人杨译竣、投资总监刘智强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应刚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不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不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公司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改正,使其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

并结合公司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
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

十三、经查询、核实、对比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显示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整体结论意见: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参考意见,不作为决策之唯一依据。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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