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3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3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程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分析,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委托法律服务内容1. 核查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及合法身份;2. 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3. 对拟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性质、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进行合规性分析;4. 对基金交易结构及相关交易安排进行法律合规性分析;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并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提示。
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真实、完整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用;3. 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专业判断,不得要求乙方律师做出不合法或不合理承诺。
(二)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履行法律服务义务;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充或修改;3. 乙方应按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4.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__%,即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法律服务完成后,甲方应在__日内支付剩余的法律服务费用。
基金设立法律意见书

基金设立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根据您的委托,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后,就基金设立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基金设立是指为了实施特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由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共同出资,通过形式上独立的组织进行集中管理和运作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的法律地位、资本金规模、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问题都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基金设立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
根据这些规定,基金管理人(FMC)需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和准入要求,包括注册资本金和从业人员的要求,同时也需要满足一系列运作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
其次,基金设立应合规运作,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
基金管理人应明确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和规模,并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财务信息和投资运作情况。
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需按照要求披露基金募集的有关信息,确保募集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制定投资风险管理办法,规范投资行为。
最后,基金设立需综合考虑税务和其他法律问题。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减少税负,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款。
此外,基金设立还需考虑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基金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基金设立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证监会规定、投资者权益保护、税务筹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等。
基金管理人在设立基金时需全面考虑这些法律问题,并依法办事,确保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合规合法。
若对具体事项有进一步的法律疑问,请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此为我们对基金设立法律问题的初步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据此制定详细方案。
如果您需要更详尽的信息和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好!此致敬礼XXX 律师事务所日期:年月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2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2篇篇1合同编号:XXXX-XYZY-XXXX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法律顾问团队鉴于甲方拟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私募基金管理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及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运营及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对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资质条件进行法律审查;2. 协助甲方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备案程序;3. 审核私募基金产品及相关文件的合规性、合法性;4. 为甲方提供私募基金业务运营过程中的法律咨询;5. 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二、合同期限与报酬1. 本合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甲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完成且成功运营满一年止。
2.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法律服务,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三、工作方式及承诺1.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工作方式,尽职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确保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合法性、合规性。
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因提供错误法律意见导致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信息,应予以保密,并不得利用该等秘密信息为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1. 若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未能成功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遭受其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乙方提供错误法律意见,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金公司法律意见书

基金公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就基金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基金公司是一种以集合投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行为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范。
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基金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公司的设立需要依据《基金公司法》的规定,提交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资料,同时需要具备一定资本金,并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设立。
根据《基金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金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条件,且不得违反刑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受到《基金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基金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基金销售、基金管理、投资决策等业务活动。
基金公司应严格遵守投资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公司的稳定运营。
再次,基金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基金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监测等工作,对违规行为和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处理。
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最后,基金公司应加强合规稽查和监管合规。
基金公司应注重合规稽查工作,遵守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履行职责。
基金公司应及时纠正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问责。
综上所述,基金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合规稽查和监管合规水平,以确保基金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资金安全。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实用模板

关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二0一六年八月目录第一部分前言 (3)声明事项 (3)工作内容 (3)文件审查 (4)第二部分正文 (5)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性审查 (5)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性审查 (5)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合法性审查 (6)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资质性审查 (6)4.1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执业资格及取得方式 (6)4.2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信息 (6)4.3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及兼职情况审查 (6)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结果性审查 (7)六、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整体结论性意见 (7)【律师签字页】 (8)第一部分前言▪声明事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于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执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委托,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本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审阅公司书面材料、搜索互联网及数据库、公司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工商行政机关外调等,并保存了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保证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律所及经办律师同时承诺,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内容1、本所律师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交给*******公司。
风险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风险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尊敬的 xxx 律师:根据贵所要求,我们针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拟定了以下法律意见。
请您参考。
一、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风险投资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资金和专业支持的投资工具。
在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以下法律文件确定:《公司法》、《《证券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相关细则和规定。
二、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根据《《证券公司法》》的规定,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 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2. 风险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和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3. 风险投资基金的募集资金应由投资者以股权、债权、其他金融工具等形式出资,并将出资证明提交给交易所备案。
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应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诚信、勤勉、忠实、专业、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并遵守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
三、风险投资基金的风险和责任1. 投资风险: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未来发展是有一定风险的。
投资人需要认识到,尽管风险投资基金经理会尽力进行尽职调查,但无法对投资项目带来的风险完全排除。
2. 监管风险:监管部门对风险投资基金的监管从一开始就必须做到全面和有效。
因此,基金管理人需要确保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3. 信任风险: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和维护投资者对基金的信任。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协议的规定,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信任问题,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四、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 IPO(首次公开募股):将所投资企业引入证券市场进行公开发行;2. 并购:将所投资企业出售给其他公司;3. 私募股权交易:将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4. 债权转让:将所投资企业的债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基金业法律意见书

基金业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已对基金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并就此事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一、概述基金业是指通过募集公众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经济行为。
基金业在我国属于合法经营的金融业务,但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基金业的合法性基金业属于金融业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核准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合法从事基金业务。
客户在进行基金投资时,应选择合法经营的基金公司合作。
三、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协议。
《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基金合同应包含基金的名称、投资目标和方针、投资策略、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条件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四、基金销售基金销售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不同渠道销售基金份额,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销售基金时,应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有关的书面材料,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销售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和基金法的规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提问和投诉,并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
五、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基金业的监督管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设立了基金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业进行监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法和基金法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运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六、风险提示基金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谨慎选择和管理自己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时,应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确保投资者了解风险程度并自主决策。
投资者在选择基金产品时,应仔细研究基金的投资策略、历史业绩等,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以上为我们就基金业的法律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请注意,本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解决。
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就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请您注意,本意见书基于我们的理解和解释,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决策的依据。
如有必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
首先,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集合投资者资金进行的投资形式。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遵守《投资者保护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您作为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对基金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包括核查基金公司的合法资质、信用评级、过往业绩、管理团队等。
同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点,并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三,您应当了解投资基金的风险因素。
投资基金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
您需要明确了解这些风险,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第四,基金公司及其基金经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投资者因信息披露不当导致损失,可以依法维权。
最后,投资者在处理与基金公司的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要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判断。
需要提醒的是,本意见书并不能覆盖所有相关法律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您还需要根据基金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进行综合考虑。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为准确的意见。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对我们提供的意见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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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关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声明事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于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执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公司”)委托,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本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审阅公司书面材料、搜索互联网及数据库、公司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工商行政机关外调等,并保存了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保证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律所及经办律师同时承诺,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内容
1、本所律师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交给*******公司。
2、本所律师一行二人多次到达*******公司现场考察办公。
经由公司
综合管理部刘菊接待,本所律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基本情况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与核实:现场收集和整理材料;审核*******公司提交的材料并分别检索了企业征信记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3、本所律师试图调取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管理局档案查询资料,但因
工商管理机构的业务流程原因,变更满一个月后方可调取工商底档,故无法及时调出变更后的材料,但本所律师于工商信息网上核实了变更情况。
文件审查
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审查了下列文件:
1、*******公司提供的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
2、*******公司提供的相关电子文档;
3、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检索的材料;
此外,*******公司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作出了书面承诺。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业已发生或已经存在之事实及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性审查
本所律师对公司此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到公司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缘由如下:
公司拟申请的私募基金业务为: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但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具备该从业资格,为符合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管理要求,也为了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将之变更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性审查
*******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约定“……。
”第十三条约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201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应到3人,实到三人,并最终形成《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依照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的业务流程,于网上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朝阳分局在网上受理并核准通过后,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前往朝阳分局提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纸质材料,工商企业信息网于2016年6月16日起可核查公司法定代表人电子变更信息。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合法性审查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于***年***月***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其自2003年1月15日迁移至证明开具日之前,未发现在该辖区有犯罪记录。
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履历,不存在信用问题。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资质性审查
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执业资格及取得方式
经审查公司所提交资质证书,公司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系通过考试方式所取得。
证书编号:……。
经扫描该两份证书二维码确认其真实有效性。
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信息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工作履历如下:
*******公司任职。
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及兼职情况审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公司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向本所律师出具关于***的《任职说明》,***自工作以来严于律己,合法合规,无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未在其他公司任职,不存在兼职情况,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之规定。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结果性审查
本所律师检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到的变更公示信息如下:此外,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企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日期为2016年6月16日,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整体结论性意见
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本所律师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出具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此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变更原因合理,变更过程符合程序性要求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且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资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变更结果亦得到了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准,确系合法有效。
公司此次提交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备案系统中的变更申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律师: __________ 律师: __________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八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