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唐代刑事法律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618-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唐朝法律也是当时的重要法律体系。
唐朝的法律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唐朝法律规定的刑罚比较严厉。
除了惩罚死刑外,还有各种重刑,如削掉右手、右脚和下跪罪房等。
另外,唐朝也实行“酷刑”,包括关押和韬光养晦等。
这些刑罚表明,唐朝人民是受严格纪律管束的,而且法律在唐朝受到重视,对犯罪者进行严厉惩罚。
其次,唐朝法律非常重视行政纪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拔将制度。
拔将制度是唐朝的统治理念,即处分官员的人事任免的专制制度。
它的实施可以避免官员的腐败行为,有效地抑制官员的贪污腐化。
此外,唐朝法律也重视婚姻问题的解决。
为了保障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实行了多项法律,如《式子条例》、《唐律》《宋律》和《武制》等。
这些法律使结婚双方都有足够的权利,当他们在婚姻中遇到任何纠纷时,都能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总而言之,唐朝法律的特点是刑罚重,注重纪律,重视婚姻问题。
上述特点反映了唐朝人民对官僚体制的尊重和信仰,也体现了唐朝法律精神的良好与完善。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中国历史上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继承了汉代以来的传统,同时还融合了外族的法律制度和当地的民间习惯法,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刑律、民律、户律、礼仪、徭役等方面,并且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还有许多修订和细化。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有以下几种:一、律令制度唐朝的律令制度主要由《大唐律疏》和《唐六典》两部分组成。
前者是唐太宗时期,将《魏律》、《周礼注》、《燕语》等既有律法进行整理,增添、删除,颁布实施,以确立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后者则是在隋朝的基础上,由唐文宗于隆庆三年下令编纂的一部百科全书,涵盖了经、史、子、集、古、今六部,其中也包括了许多法律的内容。
在唐朝,大部分重要的法律都由朝廷发布,向全国各地进行推行。
同时,《律》也规定了律法的强制力和适用范围,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实施,以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司法公正。
唐代的刑律以鲜明的轻重之分为基础,即依照罪行大小,将刑罚分为“大辟”、“小辟”、“杖”和“笞”的四个等级,且有“罪不至死不足以平民之心”之规定。
《律》规定对于“小辟”和“笞处”可进行代罪的方式进行惩罚,对于“大辟”处罚中的无期徒刑则被称为“穿凿”,处人于海西之间。
只有在某些重要的场合下,举办某些特殊的节日或有特使进献的时候,律法中规定的处罚才不被执行。
唐朝的法律规定严格,但应用普遍,适用对象包括了朝廷、官府、普通百姓和地主富农。
唐代的户律主要涉及到人口统计、户口管理等问题。
唐朝的户籍管理非常严格,每户都需要上传一份详细的人口名册供政府使用,同时还要定期报告户口变动情况。
如果发现有人虚报户籍或者逃避户口登记等情况,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此外,唐代的户律还规定了抽调各地人口到京师作为劳役的制度,这被称为“徭役”,其中包括了五十种工、十种差役等不同种类的劳动服务。
四、礼仪制度唐朝的礼仪制度主要涉及到各种公共场合下的礼仪规范以及官员的服饰、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唐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的进步与完善

唐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的进步与完善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辉煌的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在当时是相当进步与完善的。
尤其是唐朝的刑法与司法体系,经历了多次改革与完善,为后世留下了重要的法治基石。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两个方面来探讨唐朝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
一、刑法的进步与完善唐朝刑法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程序的规范化:唐朝在司法审判程序上做出了许多规范性的改革。
例如,唐高宗时期颁布的《大明宪章》规定了司法审判的程序,明确了法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唐代还有一些比较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例如纠纷的调解、鞫举的程序等,为当时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
2. 刑罚的减轻与人道主义思想的渗透:唐朝刑法相对于前代有了一定的改进。
在刑罚上,唐朝逐渐减少了对死刑的使用,更倾向于轻刑的运用,注重刑罚的教化效果。
唐玄宗时期的《开元新律》更是规定了许多刑罚减轻的条款,例如减轻钳制等残酷刑罚的使用。
这种减轻刑罚的举措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显示了唐朝法律制度在刑法方面的进步与善意。
3. 审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的提升:唐朝在审判的过程中注重公正性与权威性的提升。
唐律规定了严格的出庭制度,法官必须亲临现场进行审判,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同时,唐代也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例如御史台、翰林院等,使司法实践更加合法化与规范化。
二、司法的进步与完善唐朝司法的进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人才队伍的建设:唐朝重视司法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官员选拔制度。
唐朝的科举制度使得司法官员能够通过合理的考试制度进入官场,而非由血缘关系或贵族地位决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司法机关的精英化提供了保障,增强了司法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2. 法律文书的完善与规范:唐朝在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规范。
例如《刑统》、《册府元龟》等法典的编纂与颁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准确可靠的参考。
同时,唐代的法律文书还注重规范文字形式,以提升司法文件的权威性与可读性。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一)五刑制度(刑罚制度)唐律在《开皇律》确立的五刑制度的基础上,调整了刑罚的排列顺序,由从重到轻改为从轻到重。
笞、杖、徒三种刑罚仍沿用开皇律,各分为五等。
即笞十至五十,杖六十至一百,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按流放的距离远近,分为二千里至三千里三等,每等比隋朝增加了一千里,三等流刑都要在指定地点服一年劳役。
唐朝的名人李白、王昌龄皆受过流刑。
李白曾因参加永王叛乱,被长流夜郎(贵州桐梓一带),其《上三峡》诗,即写于流放途中:“巫山夹青天,巴水流若兹。
巴水忽可尽,青天无到时。
三朝上黄牛,三暮行太迟。
三朝又三暮,不觉鬓成丝”。
遇赦放还,流刑结束,心情自然高兴。
《早发白帝城》即写于遇赦途中。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死刑仍分为绞、斩两等。
此外,唐初曾将一部分绞刑罪宽减为“断其右趾”,恢复了这一残酷的肉刑。
不久,太宗“又悯其受刑之苦”,“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不过,加役流只是作为代死之刑使用,并不计入五刑之列。
同墨、劓、刖、宫、大辟为内容的五刑制相比,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显然有长足的进步。
首先,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前者是以残害身体的肉刑为主,后者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
这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从野蛮逐步向文明过渡的体现,也是对西汉文景时期开始的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成果的进一步肯定和继承。
其次,规范行刑器具,明确服刑期限。
有效避免了刑罚滥用过当。
比如,《唐律疏义》《名例律。
笞刑疏》:“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楚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二)罪名制度1.十恶。
唐律继续采用《开皇律》的“十恶”规定: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专制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降敌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等。
试述唐朝的五刑制度

试述唐朝的五刑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其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很多创新和发展。
其中,唐朝的五刑制度是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
本文将对唐朝五刑制度进行详细地介绍和分析。
唐朝五刑制度唐朝的五刑制度包括轑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其中,轑刑是指用斧头砍杀罪犯的头部,常用于惩处严重罪行,如谋反、大逆等;杖刑是指用刑杖打罪犯的臀部或背部,常用于惩处轻微罪行,如盗窃、斗殴等;徒刑是指将罪犯囚禁在一定的时间内,常用于惩处一般罪行,如有期徒刑、拘役等;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常用于惩处严重罪行,如背叛国家、叛乱等;死刑是指将罪犯立即执行死刑,常用于惩处严重罪行,如谋反、谋杀等。
唐朝的五刑制度继承了隋朝的司法制度。
隋朝时期,司法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唐朝继承了这一制度,并将其进一步完善。
唐朝时期,社会比较稳定,经济繁荣,统治者认为没有必要对刑罚进行过多地限制。
同时文化水平相对较高,人们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制定出来的刑罚比较合理。
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和内容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与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有关。
在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礼、刑、政三个方面。
其中,礼是指礼仪制度,用于调节社会关系;刑是指法律制度,用于调节政治关系;政是指政治制度,用于调节社会秩序。
在这三个领域中,刑法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
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正是基于这个传统。
此外,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还受到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传统和当时国际形势的影响。
在唐朝时期,周边国家如吐蕃、突厥等也采用类似的法律制度。
因此,唐朝五刑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的一种表现。
唐朝五刑制度具体表现在:死刑:唐朝的死刑包括三种:斩刑、绞刑和扑刑。
其中,斩刑是指砍头,绞刑是指用绳子勒死,笞刑是指用刑具把人打死。
这三种死刑的适用标准不同,一般情况下,斩刑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而扑刑则适用于无法进行审判的情况。
流刑:唐朝的流刑包括三种:流放到边远地区、流放到西域和流放到海南岛。
简述唐朝的五刑制度

简述唐朝的五刑制度《唐律疏议》规定五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
但根据“人道原则”、“罪疑惟轻”的精神,为慎重起见,在正式公布的法典中还保留了原来的死刑(绞、斩等)。
此外,《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不准随意变更的有: (1)凌迟处死和枭首; (2)即日处决; (3)赎罪; (4)减免处罚(谋反、大逆、谋叛及以下各罪); (5)官当; (6)赎身(父母妻儿兄弟奴婢)用钱财抵罪; (7)录事参军; (8)工商税、酒类专卖等特权。
对应地方的条例中可以变通的有:( 1)移刺; (2)依附部落征兵等制度。
首先,笞刑是一种强制手段,用来惩治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斗殴、侵犯宗庙、祭祀、偷窃、杀人等。
笞刑从第一种刑到第十二种刑均有规定。
其次,徒刑既可以处罚老幼病残者,也可以处罚作奸犯科者,即凡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的人都要受到徒刑的制裁。
“过失杀人”为“斩,有首者绞”。
如果有故意杀人,就要加以杖责或流放。
唐朝后期还实行配役,就是将犯人发配边疆服役。
唐朝的刑具主要有枷、杖、鞭、扑、枷锁、步(足)等。
除死刑、流刑、流放三种刑罚外,一般都用徒刑。
自第二种刑(杖)到第六种刑(枷),都属于自由刑,分别称为杖刑、徒刑、枷刑、杖,加以笞、杖等刑则称加役。
加役分为两种,一是凡与劳役性质相同的,都附加役,叫做加役流;另一种是纯属经济上的加役,如私家车马、高力、杂务等,叫做加役流。
在第四种刑(枷)之外,还有管制。
凡是有犯,按照规定就交给管理者进行约束,防止其逃跑。
加役也可以施用于流放。
步刑主要用于流放作戍卒,也用于配役。
有的人在赴流时尚未行刑,因为交通堵塞,监狱不能接纳他们,所以对这类人就直接流放。
徒刑分为两种:一是无期徒刑,如流刑、杖刑、杖刑和徒刑等;二是有期徒刑,如徒刑和杖刑等。
有期徒刑的刑期比较长,一般为五年、三年、二年。
也有判处单纯的杖刑的,只要处以杖刑就可以了。
有期徒刑可以直接执行,也可以先关押后执行,还可以在流放地执行。
唐代刑事起诉的种类与限制

唐代刑事起诉的种类与限制唐代刑事起诉的种类与限制唐代刑事起诉的种类与限制一、唐代起诉制度的立法思想唐代德主刑辅与礼法融合的思想相辅相成。
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序》中叙述道: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唐代立法"一准乎礼"的精神在诉讼方面也体现明显。
(一)维护"三纲"的宗法制原则"三纲者,何谓也?君臣、父子、夫妇也。
"[2]臣要从君,子要从父,妻要从夫。
根据这一原则,尊卑有序的思想在法律上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
在起诉制度方面亦有诸多反映。
比如唐律规定凡是危害封建皇权、侵犯皇帝人身等犯罪,都是强制知情者告诉的。
还有亲属容隐制度。
唐律规定,亲属之间对一般犯罪应当容隐,否则要处以刑罚。
(二)维护君主专制的等级特权精神唐律的等级特权精神表现鲜明,等级森严不可逾越。
官民之间,官尊民卑。
在各种律令条文中赋予官吏、贵族特权的内容很多。
主要有"议"、"请"、"减"、"赎"、"当"等特权。
这一整套完整的保护贵族官吏的制度,使他们避开了司法机关管辖与普通法律程序的拘束。
良贱之间,良尊贱卑。
在诉讼中,贱民处于良民支配之下,禁止部曲与奴婢告发主人,而主人即便诬告部曲、奴婢也无罪。
(三)儒家传统的"息讼"精神"讼,争也。
"在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观念里,任何诉讼争端都可能成为动摇社稷根基的因素。
因此历代统治者对争讼都持一种消极的态度。
孔子秉持的也是这种态度:"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3]不过儒家也并不是完全排斥诉讼,"德礼为本,政教为用"是其思想根本,更注重用道德教化来平息争端,使人们从内心遵从道德,和谐共处。
唐律对起诉有诸多限制规定充分体现了"息讼"精神。
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式四种,构成了唐代前期立法的整体,它们处理着国家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
据《唐六典》的解释:“律以正刑定罪”,主要是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其中也包括民法、婚姻法及诉讼法的规范,涉及的领域和所调整的内容极为广泛,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律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二)令
据《唐六典》的解释:“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的组织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涉及范围比较广泛。
一般偏重于某个领域中的有关事务,如户令、狱官令等。
(三)格
据《唐六典》的解释:“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主要是皇帝针对某一事项制定的,内容具体、庞杂,效力最高,是法律法令的重要来源。
(四)式
据《唐六典》的解释:“式以轨物程事”,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的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唐朝创制的多种法律形式,标志着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和周密性。
统治者通过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把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论唐代的刑事法律
法英3班周丽媛
学号:0908074 《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唐朝刑事法律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论。
一、关于五刑和刑法原则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唐代的刑罚制度基本上继承隋制,以“五刑”为其法定刑种。
唐代的五刑是:笞、杖、徒、流、死。
1.笞刑: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主要用于对轻微犯罪行为的“惩诫”,带有耻辱刑与教育刑的含义。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2.杖刑:杖刑是仅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
唐代拷讯人犯的杖称“讯囚杖”,而决罚犯人则用“常行杖”,用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背、腿或臀部。
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3.徒刑:徒刑是较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种,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刑罚。
徒刑犯人劳作时必须身带钳或枷等刑具。
徒刑也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流刑:流刑是重于徒刑,而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之外的边远地区,并在一定期间内强迫其服劳役,期满后非经特赦不得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
唐代流刑犯人也必须戴钳或盘枷,一方面束缚其自由以防止脱逃,另一方面也是示以“奴辱”,标明其身份。
流刑分为三等: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流俱役一年。
我认为流刑的确立其实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汉晋以来刑罚制度的困境,就是在死刑和徒刑之间,找到了一种轻重较为适中的刑罚。
流刑确立后,在刑罚制度上有很大的意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流刑自中唐开始反而趋于不稳定。
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者生命的极刑。
唐代死刑法定的方式有两种:绞刑与斩刑。
与以前历代各种残酷的生命刑相比,唐代死刑的方式确实显得比较宽缓、文明。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朝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其适用原则有:
1.十恶重惩原则。
2.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原则。
我认为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平等、保护贵族
权利的表现。
由此可见唐朝并没有按照其制定的法制指导思想而依
法行事。
其实不管是古代的社会还是现代的社会,我们都绝不缺乏
优秀的思想,优秀的体制,只是在实施的时候,出现了问题。
而我
们当今的法治时代,究竟还要多久才能真正实行法治,还需要我们
每个人做出努力。
3.“累犯”加重原则。
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
犯,均、都要加重处罚。
4.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7岁以下90岁以上,即使犯
有死罪,也不判刑。
10岁以下80岁以上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
死者,上请,其他犯罪不加刑。
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
以下,可以收赎。
同时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
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5.自首的原则。
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
构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
能减轻刑事处罚。
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处罚。
6.共犯的原则。
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造意为首,
余并为从”,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等处罚。
但对于谋反、谋
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
7.“数罪并罚”的原则
8.类推的原则。
即法律上最相似的条款,比照使用。
9.“化外人”犯罪的原则。
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
国的法律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
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刑法适用的根本目的是为皇帝的意志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所以在具体的执行操作中,不可能完全实现其刑法使用原则。
二、关于赎刑
五刑均可交铜收赎。
笞十赎铜一斤,每加一等加铜一斤,至杖一百交铜十斤。
徒、流共八等,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加一等加铜十斤,流二千里赎铜八十斤,流三千里赎铜一百斤,死刑二等各赎铜一百二十斤。
作为一种替代刑,赎刑在唐朝已十分完备。
除“十恶”以外,笞、杖、徒、流、死五种主刑都可以用赎刑替代。
赎刑的使用也是有限制的:
1、有官爵,享受特权有些犯罪可赎。
2、因为年龄身体条件有些犯罪可赎。
3、因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
4、疑罪可用赎刑,但有些情况不准适用。
例如:犯十恶,反逆连坐,违反
伦理纲常等。
这些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体现了唐朝慎用死刑的原则。
同时也体现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突出特点,即集中体现了礼的仁义、德治精神。
慎用死刑也提醒今天的我们不应该迷信死刑的效应。
许多人一直迷信死刑的效应,这种局面,源于重刑主义思想和报复性思想的深刻影响。
但我们应该认识到生命权的尊严和至高无上。
死刑并非万能。
这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也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纵观唐朝的刑罚制度,其中有值得我们肯定的地方,也有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我们可以看到,唐朝的刑罚中关于死刑的规定比以往的朝代更加宽缓、仁慈。
我相信这对我们现在社会“慎用死刑”的思想有一定的影响。
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违反刑法中的规定,滥用职权,我们今天的社会中也有许多领导者为了私利而以权谋私,值得我们深思。
但无论如何,唐朝的刑罚制度,都是我国刑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