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和材料管理规程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医药管理局令10号【发布日期】1991-05-28【生效日期】1991-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1991年5月2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行业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和方便,减少药品储运中的破损浪费,促进制药工业现代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重点是直接接触药品的产品)生产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开办或转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企业或车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先进,符合国家及医药行业产业政策,布局、规模合理,国内外市场需要,社会、经济效益良好。
(二)具有与所生产包装材料、容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与所生产包装材料、容器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
(四)具有对所生产包装材料、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新开办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企业或现有企业新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车间,立项前首先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的同意,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还须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履行立项报批手续。
第六条地方新建、扩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车间及现有企业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审批。
非医药系统企业的项目,其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的同意。
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七条新建、扩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车间及现有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除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审查外,还须进行以下方面审查“(一)生产布局情况(二)产品先进性、生产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环境卫生条件(四)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厂房水平及科技、管理人员素质情况(五)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防疫措施(六)资金筹措及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第八条新建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企业或车间,须按《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许可证》验收通则的各项要求进行,建成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发给《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
我国法律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有哪些规定?

我国法律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有哪些规定?案例实录某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医院药房及各大药店所售的药品包装材料进行了专项集中检查。
在检查中,有一种溶液型玻璃瓶药品,瓶口的橡胶塞中溶出的异性蛋白指标超过了规定标准,对人体来说是有害的,而且细微的玻璃脱片可能堵塞血管,形成血栓或肺肉芽肿,这种药品的包装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法律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有哪些规定呢?律师分析一些剂型本身就是依附包装而存在的(如胶囊剂、气雾剂、水针剂等)。
由于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组成配方、所选择原辅料及生产工艺的不同,有的成分可能被所接触的药品溶出,或与药品互相作用,或被药品长期浸泡腐蚀脱片,直接影响药品质量。
本案中,药品的瓶塞是橡胶材料,其溶出的异性蛋白指标超过了规定标准,可能对人体构成安全隐患。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本案中的药品材料可能会导致身体病变,不符合相关规定,应被责令停止使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温馨提示我国法律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同时,为保障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标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法。
消费者购买药品时,也要注意检查药品的包装是否完好。
自测小题选择: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
A.药用要求B.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C.保障人体安全的标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2004年07月2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3(000)014
【摘要】<正>鲁食药监发[2013]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现将《山东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8日山东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管理,提高药包材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总页数】7页(P36-4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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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4.29•【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20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生产、经营药包材和使用药包材包装药品的,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药包材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标准第四条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Ⅱ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清洗后需要并可以消毒灭菌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Ⅲ类药包材指Ⅰ、Ⅱ类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药包材分类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
第五条药包材须按法定标准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修订。
第七条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包材,由申请产品注册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第八条药包材标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九条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管理,提高药包材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包材,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根据药包材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性,将药包材产品分为高风险品种和一般品种。
高风险品种是指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等类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其它品种为一般品种。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包材生产、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药包材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包材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包材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在市局的组织指导下,负责辖区内药包材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药包材生产的管理第五条生产药包材,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药包材注册证》.第六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
应严格执行《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所用原材料的供应商审计,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按照产品注册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产品批号的编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第七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八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配合药包材使用单位开展供应商审计.对发生配方及生产工艺、原材料来源等可能影响药包材质量的变更时,应主动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药包材使用单位。
第九条药包材生产管理,实行药包材生产报告制度和药包材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药包材生产报告制度包括药包材生产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变更报告。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4.29•【文号】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5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1996年4月29日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局长郑筱英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的安全和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的全过程。
第二章人员第三条企业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素质合格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企业应有组织机构图,所有负责人员应用书面形式列出各自的职责,且应有责有权。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必须熟悉产品生产技术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对规范的实施与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负责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与之相当的学历,具有生产与质量管理的经验,负责制订企业的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组织制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的方法,从而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五条企业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受过中等专业以上的教育或具有相当的学历,必须具有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产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共同承担如下责任:(1)书面程序和其它文件的审定;(2)生产环境的监督和控制;(3)保证工厂的卫生;(4)工艺验证和分析仪器的校正;(5)培训;(6)合同生产者的批准和监督;(7)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的确定和监督;(8)记录的保存;(9)对是否执行本规范要求进行监督;(10)对可能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检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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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P-F-017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和材料管理制度第1页;共1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和材料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和材料的管理制度,防止污染,保证上述容器、材料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2 范围:本公司所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和材料。
3 职责:包装材料采购员、设计人员、仓库保管员、QA人员、包装工序负责人对本规程实施负责。
4 内容
4.1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包括油墨、干燥剂、填充物等)必须无毒,与药品不发生化学作用,不发生组分脱落或迁移到药品当中,其质量应符合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
无上述两标准的需制定厂订标准、并执行。
4.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塑料瓶、瓶盖、铝箔、PVC、铝塑复合膜、玻璃瓶、胶塞等)必须使用具有《药包材注册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4.3订购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时,必须在签订购买合同时明确包材卫生要求。
包装前无需清洗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所供应厂家的生产环境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所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供货厂家的质量审计。
4.4塑料瓶、聚乙烯袋、铝塑复合膜、PVC硬片、铝箔等包装材料的外包装应严密,并保证上述包材在贮存、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必要时采用适当方法清洁消毒。
4.5印有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内包装材料必须按“说明书及标签类外包装材料管理制度(SMP-F-003)”管理。
4.6 已开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和材料退库后必须按“物料退库管理制度(SMP-F-009)”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