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一、试验检测管理管理制度1、试验员应根据项目物资部和工程部以及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工程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原材和施工试验项目,协同监理做好见证取样工作。
2、对试验和送检的项目分别建立各种台帐和记录,并及时登记。
3、填写见证记录。
4、正确填写委托单,及时送检。
5、对试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试验人员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并建立不合格项目登记台账。
6、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试验报告,登记试验编号,试验结果,并将试验报告及时反馈到技术部门或项目资料员。
二、试验委托管理制度1、根据子项工程检测频次的要求,为确保检测工作的有序进行,检测工作实行委托制,填写委托单、见证取样单,签字、盖章,送检;遵循应先委托,后检测的原则。
委托时检测要求应明确。
2、原材料(钢筋、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等)的检验由相应的技术组负责人指派取样员进行委托;施工过程的成品、半成品(如混凝土、砂浆拌和物、土工等)的检测由取样员直接委托,填写委托检测单、找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送实验室检验。
3、对于经常性的例行检测工作,如砂石含水率、混凝土配合比调整及拌和站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测(温度、含气量、坍落度等)由技术员直接检测。
4、可采用传真、邮件、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委托,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通知,取样时或稍后及时补上委托检测单。
三、抽样管理制度1、按项目部下发的检验频次要求进行抽样。
2、技术员及检测规程要求制定并下发抽样方案;抽样方案的内容包括:抽样依据、检测对象的特性、抽样时间、地点和人员、抽样比例、抽样方法、抽样结果;由技术员通知监理、业主人员做见证,做好见证取样工作。
3、根据委托检测要求,抽样人员及时至现场按抽样方案进行检测抽样。
4、检测人员根据抽样结果,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并请监理见证人员签名确认,盖见证取样章,确认合格后往实验室送检。
四、原始记录管理制度1、原始记录是指包括抽样与检测时填写的最初记录,它是反映被检产品质量的第一手资料,应该严肃认真对待。
gmp对药品委托检验的要求

GMP对药品委托检验的要求一、委托方应符合GMP要求药品委托检验的委托方应符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确保具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并保证其生产、经营的药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受托方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受托方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包括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等,并应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样品接收、检验、报告和储存等。
三、委托检验应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药品委托检验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确保样品的质量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检验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委托方应提供合法的样品,并填写委托检验记录委托方应提供合法的样品,包括药品原料、中间体、成品等,并填写委托检验记录。
记录应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生产批号等信息,以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受托方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样品接收、检验、报告和储存受托方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样品接收、检验、报告和储存等,确保样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受托方应对样品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标识,以避免混淆和差错。
六、受托方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托方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包括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校准等,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受托方还应定期对检验过程进行内部审核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七、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保持沟通,确保检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解决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保持沟通,确保在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包括电话、邮件等方式,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快速联系并协商解决方案。
八、委托检验报告应规范、清晰,易于理解和使用委托检验报告是反映样品质量和检验结果的重要文件,应规范、清晰,易于理解和使用。
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生产批号等信息,以及检验项目、标准和方法等内容,以便于委托方和其他相关方对结果进行评估和使用。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是指维护委托检验管理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这一规程旨在规范委托检验的实施,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委托检验管理规程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委托方的申请:规定了委托方申请检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填写委托申请表、提供样品、说明检验要求和目的等。
2. 委托检验合同:规定了委托检验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流程,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检验机构的受理:规定了检验机构对委托申请的受理程序和要求,包括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查和确认等。
4. 检验计划和方法:规定了检验机构制定检验计划和选择检验方法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检验过程科学合理。
5. 检验过程管理:规定了对样品的接收、储存、标识、保管和处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确保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6. 报告编制和发布:规定了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和要求,包括报告的格式、内容和签发等。
7. 质量控制:规定了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工作时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要求,包括仪器设备的校准、样品的送检追踪、人员的
培训和技术交流等。
8. 不合格品处理:规定了当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包括通知委托方、重新检验和提供处理意见等。
9. 技术保密:规定了对委托检验过程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要求。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委托检验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委托方和检验机构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便利化。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1目的建立一个规范的委托检验规程,确保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明确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方责任、义务、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规范委托检验的管理2范围适用于某某公司的委托检验管理。
3职责3.1文件起草人员:负责确保按照相关规程所规定的格式进行文件的编写,并根据审核人员及批准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直至文件得到批准。
3.2审核人:负责对本部门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文件进行格式审核,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4定义委托检验是指生产企业尚不具备某项检验能力,经监管部门批准,委托其它具备检验能力的的机构代为检验该项目的过程。
5 内容5.1委托检验的原则5.1.1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5.1.2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5.1.2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的内容及相关技术事项。
5.1.3对于委托方提供质量标准的检验如果检验方法不是药典等收载的通用方法应该评估是否需要方法转移。
5.1.4委托检验应保持受托方相对稳定委托检验包括变更受托方应按相关规定在药品监督部门备案。
5.2委托方5.2.1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
5.2.2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批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
5.2.3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5.2.4确保受托方接到的所以实验样品均按照既定的、合理的取样规则取样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三篇)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产品检验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委托产品检验的各类检验机构、委托人以及与委托产品检验相关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委托产品检验是指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将产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测试、分析、鉴定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产品检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五条委托产品检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功能性等方面。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实提供检验所需的样品、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委托产品检验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检验机构的条件和要求第九条从事委托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施和设备,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二)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能够独立完成检验工作;(三)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确保检验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检验方法的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样品接收、检验记录等相关的管理体系,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验证性。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检验结果,并确保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三章委托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十五条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如实提供检验所需的样品、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委托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有权要求检验机构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供检验结果。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1. 引言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将其产品、设备或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验任务委托给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的一种质量管理方式。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旨在规范委托检验的流程、责任和要求,确保委托检验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委托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3. 定义•委托方:委托检验机构的委托人,即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设备或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或承建方。
•检验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进行委托检验任务。
•委托检验:委托方将检验任务委托给检验机构进行的一种质量管理方式。
4. 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4.1 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和认证;•拥有完备的检验设备和实验室;•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2 检验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确保其资质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5. 委托检验的流程5.1 委托方向检验机构提出委托检验请求,包括检验的产品、设备或工程项目的信息、检验的要求和标准等。
5.2 检验机构收到委托请求后,进行评估和确认,确保能够满足委托方的检验需求。
5.3 检验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明确检验的范围、方法和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4 检验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工作,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报告。
5.5 委托方收到检验报告后,进行评估和确认,如果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检验。
5.6 检验机构应及时处理委托方提出的异议,并根据需要进行重新检验。
5.7 检验机构应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6. 委托检验的责任和义务6.1 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和材料;•配合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工作;•支付检验费用。
6.2 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公正、准确和可靠;•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按时提供检验报告。
外委检验管理制度

外委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委检验工作,提高外委检验质量,保障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委检验工作。
第三条外委检验是指委托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包括实验室检验、现场检测等。
第四条外委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外委检验管理机构第五条建立外委检验管理机构,负责外委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委检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检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外委检验工作。
第七条外委检验管理机构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八条外委检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委检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三章外委检验的委托与接受第九条委托方应当依法合规进行外委检验委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检验样品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资质、信誉和能力的外委检验机构进行委托。
第十一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检验委托进行审查,确保委托内容明确、合理和可行。
第十二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检验合同或协议,明确检验内容、标准、方法、时限、费用等事项。
第十三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检验样品,并保证检验过程的安全、保密。
第四章外委检验的实施第十四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方要求,确定检验范围、依据、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检验工作,并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检验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检验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第十七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设施,保证检验过程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八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检验记录和数据处理,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五章外委检验的结果认定和报告第十九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对完成的检验工作进行审核和评定,确保检验结果符合委托要求和检验标准。
第二十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委托检验管理规程,规范委托检验的管理。
范围: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中的部分或全部项目的委托检验。
职责:质量受权人、QC主管、QC。
内容:1.委托检验的原则:1.1为确保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1.2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原则和要求。
2.产品委托检验的一般规定:2.1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放行出厂的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2.2对下列情形实施委托检验,必须遵守本规定:2.2.1动物试验(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的动物试验除外);2.2.2对进厂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核磁共振、原子吸收光谱仪、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2.2.3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荧光检测器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3.委托检验受托方应为下列单位之一:3.1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3.2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4.委托方和受托方开展委托检验应按照以下要求:4.1委托方:4.1.1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进行确认,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1.2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4.1.3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4.1.4委托方应按规定抽样,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
样品标签应标明样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等基本信息,并提供质量标准;4.1.5委托方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并合成最终的检验报告,并注明相应的委托检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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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委托检验管理规程,规范委托检验的管理。
2.范围:物料或产品的委托检验。
3.职责:质量受权人和质量管理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委托检验的定义:药品委托检验是指一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方)尚不具备原辅
料等物料某项检验仪器或检验能力,经食药监部门批准,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或具备检验能力的机构(受托方)代为检验该项目的行为过程。
4.2.委托检验委托方相关人员具体职责
4.2.1.质量总监(质量受权人):负责委托检验的批准工作(含受托方的资质审查)。
4.2.2.质量管理部经理:负责委托检验受托方的资质审查工作。
4.2.3.QC主管:负责向公司提出委托检验申请,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负责需检验
物料或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及要求的确定和送检;负责委托合同等记录归档和资料整理工作。
4.2.4.QC:按照委托检验结果完善检验记录,判定检验结果并进行记录归档。
4.3.委托检验的原则
4.3.1.为确保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4.3.2.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药品
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4.4.委托检验的一般规定
4.4.1.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放
行出厂的制剂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4.4.2.对下列情形实施委托检验,必须遵守本规定:
4.4.2.1.动物试验(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的动物试验除外);
4.4.2.2.对进厂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
器设备(核磁共振、红外线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
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4.4.2.3.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
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4.5.委托检验受托方应为下列单位之一:
4.5.1.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国家(省)计量认证的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
4.5.2.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
4.5.3.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4.6.委托方和受托方展开委托检验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4.6.1.委托方
4.6.1.1.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
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评估方式根据质量风险评估规程进行操作。
4.6.1.2.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
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
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
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4.6.1.3.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4.6.1.4.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4.6.1.
5.委托方应具有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委托项目的规程及掌握委托项目检验技能的
人员。
4.6.1.6.委托方应按规定抽样,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
样品标签应标明样品名称、批号、
规格、生产单位等基本信息,并提供质量标准。
4.6.1.7.委托方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并合成最终的检验报告,并注明相应的委托检验
信息。
4.6.2.受托方
4.6.2.1.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检验室、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能满足委托方所
委托的检验工作的要求。
4.6.2.2.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
用途。
4.6.2.3.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4.6.2.4.受托方应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及提供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向委托方提供书面
检验结果。
4.6.2.
5.受托方仅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负责,委托方对最终的检验报告负责。
4.7.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必须互相审核资质,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
包括《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能力范围证书等。
4.8.委托方应在委托检验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备案,跨省委托检验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
4.8.1.委托检验备案表一份;
4.8.2.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
4.8.3.受托方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能力范围证书复印件(加盖受托方公章)。
企业在申请药品GMP认证时,有关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随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4.9.委托检验签订合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4.9.1.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
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GMP的主管人员拟订。
委托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4.9.2.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
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检验。
4.9.3.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4.9.4.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检验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
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4.9.
5.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4.9.6.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4.10.在生产活动中,委托检验行为纳入药品GMP自检的重点范畴。
5.文件变更历史:
REC-ZL001R00委托检验申请单
产品名称批号
委托检验项目:
委托理由:
申请部门
申请人申请日期年月日质量管理部经理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年月日
质量受权人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