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理】对立统一规律的实质问题初探

【基本原理】对立统一规律的实质问题初探

时间:2012-12-4 22:55:16 点击: 1

核心提示:众所周知,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那么,对立统一规律本身有没有个“实质”的问题呢?如果有,又是什么呢?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点看法。 一 把对立统一规律确定为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列宁对...
众所周知,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那么,对立统一规律本身有没有个“实质”的问题呢?如果有,又是什么呢?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点看法。



把对立统一规律确定为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一个重大贡献,也是列宁对国际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经验的一个深刻总结。列宁在作出这一论断的同时又指出:“可是,这需要解释和发挥。”(《列宁全集》第38卷,第240页。)毛泽东十分重视列宁的这个思想,他在《矛盾论》中科学地解释了这个思想,并作了重要“发挥”。比如,他第一次提出了“矛盾问题的精髓”理论和“矛盾双方必分主次及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原理,这就把研究重点深入到了对立统一规律的内部。“精髓理论”告诉人们,仅仅承认它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不够的,还要认识到这个实质和核心中的精髓;“主次原理”告诉人们,仅仅认识到事物都包含着矛盾还不够,更要认识到矛盾双方必有主次之分。这样,毛泽东同志就在唯物辩证法史上首先展开了迸一步深化和发展对立统一规律的工作。

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对立统一规律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

苏联契尔特科夫在1963年出版的《辩证法的核心》(参见[苏]契尔特科夫《辩证法的核心》(中译本)。)一书中,表述了这样一种思想:比如量变与质变、肯定与否定、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等等,当然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但是,这些对立统一关系具有一种共同的本质,即前者对后者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一种决定性质的关系;反之,后者对前者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从属性的关系。就是说,上述对立统一是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从属于前者这样一种性质的对立统一,并且,这种决定性与从属性具有不变性的特点。显然,这已不再是对矛盾双方力量上具有不平衡性和地位上具有主次性的研究,也不是对双方力量强弱的变化和地位主次的转化的关系的研究,而是对矛盾双方关系的性质,即对对立统一的实质的研究。

那么,对立统一关系的这种决定性、从属性有没有客观普遍性呢?苏联1979年出版的《简明哲学辞典》对于“联系”的最

新表述中说:“联系,这一概念表示一个现象的存在(或其发展)决定于(或从属于)另一现象这样的事实。”(《国外社会科学》1982年第5期。)这一界说从联系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启示:既然对立、统一是两种联系,既然联系都具有一方决定于或从属于另一方的性质,那么,对立、统一显然也应具有这种性质。

可是,随之而来又提出了一个问题:既然联系是关系者双双相互的作用,那么被决定者对决定者就不仅仅是消极的从属,它同时还要作用于决定者,而这种作用相对于那种“决定作用”来说,显然只能是这种“决定作用”基础上的一种“反决定性质的作用”(即反作用)。于是,所谓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就成了由决定反决定性质规定着的对立统一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哲学研究围绕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提出的问题而开展全国性的大讨论(如对真理标准、矛盾主次原理、哲学基本问题、人道主义等问题的讨论)接连不断。细细想来,这些讨论有一个显着的特点,就是围绕着“对立统一的性质是什么”的问题进行的。例如,真理标准讨论,实际上是对实践与真理的对立统一关系的性质的讨论。就是说,作为一对矛盾,是实践决定真理、真理从属于实践呢,还是相反?这种决定性与从属性会不会因一定条件而相互转化?矛盾主次原理讨论。实际上是在讨论比如生产力、生产关系、实践决定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理论呢,还是相反?这种决定性与从属性会不会因一定条件而相互转化?如此等等。

可见,争论的焦点已不再是承认还是否认它们是对立统一关系,也不再是承认还是否认它们必分主次及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而是这种分为主次的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是否具有决定反决定的性质,以及这种决定性与从属性、反决定性是否具有不可相互转化性。在这一系列地讨论中,许多同志不谋而合地认识到:我们绝不能因一定条件下反作用的量的变化而混淆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质的区别;绝不能因矛盾双方地位上的主次转化而忽视它们这种决定性关系与反决定性关系的不可相互转化性。

上面的分析说明,“决定反决定是对立统一的实质”这一认识,不仅是对立统一学说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且也是社会实践经验的回答。事实正是这样。例如,在我国曾经所以会产生比如“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精神万能”、“斗争哲学”等左倾错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人们当时只看到了客观与主观、物质的精神、统一性与斗争性这些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的形式——既对立又统一并在

一定条件下互易其主次地位,而没有进一步认识到它们相互联系的性质一一前者对后者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都是决定性质的关系,而后者对前者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都是从属性的、反决定性的关系。与之相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革命和建设所以会大踏步地前进,则是由于我们党真正地恢复和坚持了“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的指导思想。这表明,我们不仅看到了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人民群众与杰出人物、自力更生与争取外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更认识到了它们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都是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从属于并反决定于前者这样一种性质的关系。

对事物矛盾的认识仅停留到它们之间又对立又统一这种层次还是不够的。何以见得?比如,物质与精神当然可以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但是,物质对精神的对立统一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对立统一?精神对物质又是什么性质的对立统一?既然物质、精神是两种不同质的东西,那么这两种对立统一关系怎么能像对方统一规律所说的那样没有质的区别呢?又如,精神在一定条件下当然也会转化为矛盾的主导方面,但是,这种主导只是量上的地位上的主导,这种转化也不过是地位上的转化。可见,只知道对立统一规律揭示出事物矛盾关系,不了解反映事物矛盾关系的内在本质。就是说,不懂得矛盾为什么会对立、为什么会统一的,是怎么样对立、怎么样统一的,是不能够正确把握对立统一规律的。决定反决定回答了这些问题。内容与形式为什么会对立、统一呢?就是因为:它们是一种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必须从属于因而只能反决定于内容的关系,所以它们才会对立;而形式必须以内容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内容必须依据一定的形式才能存在,并通过形式的反作用才能发展,所以它们又是统一的。在这种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从属于并反决定于内容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形式的反作用的力量再大,仍然是在“受内容决定这个基础上的,并且这种反作用所以会时大时小,就是由于内容对形式的要求在变化。形式并不因其量上的、地位上的变化而改变对内容的那种从属的、反决定的性质。我们可以这样说:因为它们是内容永远决定形式、形式永远从属于并反决定于内容这样一种性质的关系,所以它们必然要表现为对立统一这种形式;但却不能反过来这样说:因为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所以才具有决定反决定的性质。这种“不可逆性”说明,决定反决定乃是对对立统一规律的深刻化一种从矛盾联系的形式到矛盾联系的本质的深化,或如列宁所说,是

“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的深化,(《列宁全集》第38卷,第239页。)是“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列宁全集》第38卷,第239页。)(至于“从属性”,实际上已经内在地包含在“决定与反决定”之中了。)



对立和统一揭示了事物矛盾的基本联系,它们本质上属于联系范畴。那么,何谓联系?简单说来,联系是指关系者间内在的相互关系与外在的相互作用的统一。关系是联系的内在规定,相互作用则是联系的外在表现。比如,人体各组成部分因为有着内在关系,所以它们才能相互作用。所谓矛盾双方的联系,就是指矛盾双方内在的对立统一关系与外在的对立统一作用的统一。同样,“决定反决定”也是指内在的决定反决定关系与外在的决定反决定作用的统一。

具体地说,作为反映对立统一的根本性质的哲学范畴,“决定反决定”具有内在、外在两重含义:

从内在性上讲,它表现为决定性关系与反决定性关系的统一。“决定性关系”,是指矛盾双方必有一方作为先决条件而与另一方发生对立统一关系,从而使这种关系具有决定的性质。这种决定性关系不因外在作用的强弱变化(即力量大小的变化或地位主次的相互转化)而变化,“反决定性关系”,是指矛盾双方中被决定的一方必然以决定者一方作为自己的先决条件或基础而与之发生对立统一关系,从而使这种关系表现为从属的、反决定的性质,它也不因外在作用的变化而变化。

从外在性上讲,它表现为决定性作用与反决定性作用的统一。“决定作用”,是指矛盾双方中决定者一方对被决定者一方因具有内在的决定性关系而与之发生对立统一作用——或物质或能量或信息的交换,从而使这种作用具有主动性、控制性等决定性的特点;“反决定作用”即通常所说的“反作用”,它是指矛盾双方中被决定者一方因对决定者一方具有内在的反决定性关系而与之发生对立统一的作用——或物质或能量或信息的交换,从而使这种作用具有受动性、反馈性等反决定性的特点。

例如,生产力对生产关系所以起的是决定性作用,是因为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具有一种内在的决定性质的关系;同样,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所以会有反作用,是因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不仅具有从属性,而且具有一种反决定性。也正因此,无论这种反作用的“力”是强是弱,其“量”是大是小,其“地位”是主是次,其关系的性质始终都是从属的、反决定的。

由此可见,决定反决定与辩证法的其他原理有着质的不同。

诸如:

它同矛盾主次原理不同。矛盾主次原理是从矛盾双方的地位及其关系的角度反映矛盾的,而决定反决定则是从于矛盾双方“联系的性质”上反映矛盾的。地位上的主次性是力量上强弱的集中体现,矛盾双方在地位上不仅会因力量的不平衡而必分主次,而且还会因力量强弱的变化而互易其主次地位;相反,决定性与反决定性则不因其量上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一种矛盾一经产生,就始终不变。反过来说,二者又是有联系的,这种联系表现为:矛盾主次原理科学地反映了作为决定者与被决定者的矛盾双方力量上和地位上的基本特点,而决定反决定则揭示了矛盾主次关系的内在本质。

它与作用反作用原理不同。“作用反作用”是黑格尔从牛顿力学中引进的一对范畴,它揭示了关系者间相互作用的(即外在联系的)一个基本特点。比如,作用具有主动性,反作用具有被动性,以及因一定条件而互为被动或主动;又如,作用与反作用的方向相反、力量相等、对立而又统一,等等。而决定反决定则认为,作用者对反作用者始终都是一种决定性的关系,而后者对前者始终都是一种从属性、反决定性的关系;并且,正是这种决定反决定性才使关系者间必然要表现出作用反作用的特点。可见,正如作用反作用揭示了决定反决定的外部特点一样。决定反决定则揭示出了作用反作用的内在本质。

它与否定之否定规律也不同。我们知道,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普遍形式,即事物都是遵循着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秩序运动发展的。我们还知道,“肯定”是肯定因素(矛盾的主要方面)与否定因素(次要方面)的对立统一体;“否定”是原否定因素(矛盾的主要方面)与原肯定因素(次要方面)的对立统一体;“否定之否定”又是原肯定因素(主要方面)与原否定因素(次要方面)的对立统一体。对此,决定反决定认为,尽管肯定因素与否定因素既分主次、又在一定阶段上或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但从双方联系的根本性质上讲,自始至终都是肯定因素决定否定因素、否定因素从属于并反决定于肯定因素的。正是由于这种决定性及其“始终性”,才使比如种下的麦粒(肯定)长出麦株(否定)而不会长出瓜秧,从而结出麦粒(否定之否定)而不会结出苹果;同样,正是由于这种反决定性及其“始终性”,才使种下的麦粒(种子)转化成麦株(植物),结出新的更多的麦粒(果实);也正是由于这种决定反决定性及其“始终性”。事物的发展才必然地表现为这种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方向和形式;并

且,这种发展变化的本身就是由这种决定反决定性搏动的。

以上考察说明,决定反决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决定”与“反决定”具有不同层级性。二者相比,决定居于第一层级或“基础性”层级,反决定则属于第二层级或“建筑性”层级。就是说,反决定是在决定的基础上存在和发展的,反之,决定则作为反决定的基础和前提而与之构成有机的关系整体。

第二,“决定”与“反决定”具有决定反决定性。决定号反决定也是内在联系着的,这种联系。从形式上看是对立统一的,而从性质上讲是决定反决定的。这是二者不同层级性特点的必然结论,是它在自身所反映的对立统一联系中的具体表现。

第三,“决定”与“反决定”具有不可相互转化性。这里并不是说矛盾双方不能转化为他物,也不是说此种矛盾关系不能转化为彼种矛盾关系。而是说矛盾双方质上的这种决定性关系与反决定性关系不可相互转化。例如,经济对政治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决定性质的关系。而政治对经济在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都是从属性质、反决定性质的关系,这种决定性与反决定性是不可相互转化的。



矛盾联系可以分为三类:实体间的联系,属性间的联系(联系本身也是属性,是物质的一种最基本的属性),实体与属性的联系。这些联系在时空中存在并以时间和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就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决定反决定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第一,层次间的决定反决定联系。这是它在空间联系上的反映,比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结构与功能,等等。第二,新旧之间的决定反决定联系。这是它在时间联系或起源联系上的反映,如物质与精神,原因与结果,等等。第三,主次间的决定反决定联系。由于事物的空间联系与时间联系也是联系着的,这就使得异时性的东西会成为同时性的东西而浓缩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使得整体中诸组成部分或要素之间的联系表现为主要部分与次要部分的联系,如基本矛盾与非基本矛盾,生物体内的生物运动与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的联系,等等。

决定反决定作为对立统一的本质的反映。同对立统一一样,在不同的事物矛盾中或不同的条件下,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就是说,有些矛盾关系的决定反决定性表现得比较明显或非常明显,如物质与精神、实践与认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内容与形式、原因与结果等一些基本联系。有些表现得似乎不太明显或并不明显。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决定者一方对决定者一方,似乎只是具有从属性而并不具有反决定性(这就是苏联

一些哲学家所说的“从属关系”或“单向决定的联系”。(参见《国外社会科学》1982年第5期。)比如,本质决定现象,现象从属于本质,但现象对本质似乎并不具有反决定性。其实不然。比如商品的价格是商品的价值(本质)的现象,但它可以以上下涨落这种反决定性来反馈于生产过程,从而影响着价值的变化。另一种情况是矛盾双方似乎是互为决定的,很难区分出谁决定谁(这就是苏联一些哲学家所说的“协调关系”或“相互决定的联系”)。比如,夫妻之间,很难说谁是决定者、谁是被决定者。其实也不是这样。作为构成家庭整体的夫妻,总是在双双各自受家庭的决定、同时又反决定于这个家庭的关系中才能“存在”和“发展”。不仅如此,夫妻之间总是“合情”“合理”的东西决定着不合情理的东西。因此,只要承认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相互地作用的;只要承认双方中存在着一方决定另一方的关系,就必然会得出决定反决定的结论来。

“决定反决定是对立统一的实质”这个问题的提出,不仅如上所述是社会实践和哲学本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且也是自然科学发展的一个基本结论。例如,爱因斯坦相对论揭明,物体的质量与运动、质量与时空、运动与时空等对立统一关系,无不具有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从属于并反决定于前者的性质;同样,如果说系统论着重从空间联系角度为我们揭示出了比如环境与系统、系统与要素、结构与性能的决定反决定关系。那么,控制论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反馈原理则又从时间先例的角度,用自己的语言对决订饭决定作了惟妙惟肖的描述;又如,遗传理论的中心法则是“DNA—>RNA—>蛋白质”但是,梯明和巴尔底摩此后不久又进一步向人们掲明,RNA对DNA不仅具有从属的性质,而且还具有一种“逆转录”,而所以如此是因为它对DNA具有一种反决定性。也正因为DNA与RNA是一种决 定反决定的关系,因而才显示出了“DNA<=>RNA”(以“->”示决定性,“<-”示反决定性关系)这样一种整体机制。至于蛋白质对RNA的反决定性关系(即“逆翻译”),随着遗传学的发展,总有一天也会被揭示出来的。如此等等。

实际上,决定反决定本来就是包容在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思想,同马克思主义一系列基本原理有着深刻的一致性。以哲学为例,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与精神、物质与运动、物质与时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阶级与政党、人民群众与杰出人物,实践与认识、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实践与

真理、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条件与事物、内因与外因、统一与斗争、量与质、量变与质变、肯定与否定、个别与一般、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现实与可能、必然与自由等等对立统一关系。无不是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从属于并反决定于前者这样一种性质的关系。更有趣的是,决定反决定还揭示了马克思主义不同原理间的内在统一性。比如,它对“存在和思维的关系”这一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显然是既符合辩证的唯物论原理、又符合唯物的辩证法原理,是这两种原理的有机统一。事实正是如此,只承认“存在决定思维”,这是片面的、机械唯物论的观点;仅仅看到它们是“相互联系”的,这是正确但又是肤浅的认识;仅仅看到二者的“对立统一”。这尽管又深了一层,但也只是对其联系的形式的回答;如果把思维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转化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误认为“思维在一定条件下对存在也具有决定的性质”,最终要导致唯心主义的。可见,只有承认二者是决定反决定性质的关系,才是深刻的、全面的、科学的,即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

综上所述,正如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决定反决定联系的表现形式或存在方式一样,决定反决定则揭示了对立统一联系的根本性质或内在实质,即揭示了事物矛盾的对立统一这一“本质联系”的本质。因此,它同“对立”,“统一”一样,分别地看,“决定”、“反决定”是一对辩证法的范畴,联系地看,它也是一个极其深刻地揭示对立统一关系的本质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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