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修订印发《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办法》

安徽省修订印发《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办法》
安徽省修订印发《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办法》

安徽省修订印发《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办法》

【文 件 号】皖文[2002]3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2-09-29

【实施时间】2002-09-29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安徽省音像市场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音像制品鉴定工作,维护著作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音像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打击音像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省境内流通领域的下列涉嫌违法音像制品的鉴定:

(一)涉嫌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1、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涉嫌走私、盗版及其他非出版、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

第三条省、市、县三级文化行政部门分别成立音像制品鉴定机构,负责音像制品的鉴定工作。

(一)省音像制品鉴定机构负责下列音像制品的鉴定:

1、国家有关部门交办鉴定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请鉴定的音像制品;

2、省文化行政部门查扣的和省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

3、市文化行政部门认定不准或者有争议上报鉴定的音像制品。

(二)市音像制品鉴定机构负责下列音像制品的鉴定:

1、市文化行政部门查扣的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

2、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认定不准或者有争议上报鉴定的音像制品。

(三)县级音像制品鉴定机构负责鉴定本地区查扣的和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音像制品鉴定机构应当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鉴定书。

申请人应当向音像制品获得地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安徽省音像制品申请鉴定登记表》、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样品。购买的音像制品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票据。申请表应当载明音像制品来源、名称、数量、获得日期、鉴定要求。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或自知道鉴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请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第五条音像制品鉴定机构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负责,选配2名以上具有较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音像市场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音像制品的鉴定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安徽省音像市场管理办法》;

(四)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认别码(SID)的通知》、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防伪标识的通知》。

第七条音像制品的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收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样品和《安徽省音像制品申请鉴定登记表》;单位申请鉴定的,还应当查验申请鉴定公函,听取或审阅呈送鉴定的机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要求;

(二)鉴定人员审视音像制品时必须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同时参加;

(三)填写《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和《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书》。

鉴定书要依据准确,文字简练,结论明确,并由鉴定人员签字,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本级音像制品鉴定专用章。

鉴定中认定不准或有争议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报上一级鉴定机构鉴定。

第八条鉴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和影响;

(二)妥善保留鉴定的音像制品和材料,严格保密,廉洁奉公;

(三)严禁私自传看和外借鉴定的音像制品;

(四)凡与查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由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实行回避。

第九条经鉴定的违法音像制品,由实施鉴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封存,待结案一年后处理。其中经鉴定属于淫秽、色情和夹杂淫秽、色情的音像制品一律登记造册密封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的其它违法音像制品,由文化部门销毁。

第十条当事人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申请鉴定机构报请上一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音像出版单位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由省音像制品鉴定机构报请文化部鉴定。

第十一条《安徽省音像制品申请鉴定登记表》、《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书》由各地按照省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十二条各级音像制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出具虚假鉴定材料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化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文化厅1998年颁发的《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文化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上市公司简介

1 名 注册地 上市交易
... 所属行业


2
淮南市 上交所 煤炭洗选业
3
合肥市 上交所 书、报、杂志、资料出版业
4
合肥市
上所
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
5
淮北市 上交所 制造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6
合肥市 上交所 日用电器制造业
7
淮北市濉 上交所
溪县
采掘业 /煤炭采选业
8
马鞍山市 上交所
钢压延加工业
10
合肥市 上交所
专用设备制造业
11
芜湖市 上交所
水泥制造业
12
铜陵市 上交所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3
芜湖市 上交所 交通运输、仓储业 /交通运输辅助业/
港口业
14
马鞍山市 上交所 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造纸业
15
蚌埠市 上交所 制造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玻璃及
玻璃制品业
16
合肥市 上交所
传播与文化产业 /出版业
...

23
马鞍山市 上交 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
所 ...

17
铜陵市 上交所
电器机械制造业
18
蚌埠市 上交所
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19
六安市 上交所
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20
铜陵市 上交所 制造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1
合肥市 上交所 制造业 /塑料制造业/ 塑料板、管、棒
材制造业
22
合肥市 上交所 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汽车
制造业
...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 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 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 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 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 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 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 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 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 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 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安徽上市公司协会2015年度工作总结

安徽上市公司协会2015年度工作总结 2015年,安徽上市公司协会在安徽证监局的督导和安徽上市公司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统筹规划,积极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有力地发挥了自律、服务和传导的作用。现将全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2015年主要工作 (一)配合监管转型,强化自律管理 1.针对证券市场非理性大幅波动的情况,我会在全国各地方协会中率先发起倡议活动,于7月8日通过协会短信平台、协会网站等方式向全省88家上市公司发出倡议,呼吁各公司迅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本公司股价稳定,维护安徽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同时,与主流证券媒体保持密切沟通联系,将《倡议书》在7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主版A9)上全文刊发。同期,按照安徽省政府、安徽证监局的有关指示和部署,完成维稳的相关工作。 2.为树立先进典型,强化正面引导作用,我会自7月开始开展了“2014年度安徽上市公司优秀董秘”评选活动。在严格参评资格的基础上,评选出20家上市公司的董秘为2014年度优秀董秘。9月在池州召开了“2014年度安徽上市公司优

秀董事会秘书表彰暨专题培训会”,来自全省88家上市公司的董秘和相关人员共计100余人参加了会议。安徽证监局郭文英局长在会上作重要讲话,并为20名获奖董秘颁奖。3.为节约行政监管资源,促进自律管理功能发挥,我会积极承接有关上市公司的“12386”热线诉求事宜,做到了既协助会员单位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又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10月起,根据安徽证监局制定的《关于建立安徽证监局与协会热线诉求处理对接机制的实施细则》要求,协会积极配合安徽证监局政策法规处处理相关事宜,高效完成6起热线诉求事件,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做到热线处置快速、准确、有效。 4.为加强安徽上司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自律管理与沟通交流,我会董秘工作委员会10月召开工作例会。会议讨论、修订了安徽上市公司优秀董秘评选办法和优秀证代评选办法,研究实施董秘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并完成董秘工作委员会部分人员调整事宜。 5.围绕资本市场法制宣传重点,我会积极配合安徽证监局开展2015年度法制宣传相关工作。通过会刊、协会网站等方式向上市公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会员单位加强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辖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6.为推动上市后备资源的培养,根据监管部门相关工作安排,我会配合安徽证监局公司二处组织开展“安徽辖区拟上

安徽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对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草案以及需要其审查的其他城乡规划草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成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工作规程。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工作“五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工作“五统筹”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7]1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2 【实施日期】2017.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工作“五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7〕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城市工作“五统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2日 城市工作“五统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城市工作“一尊重五统筹”重要思想,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四创一建”工作目标,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提升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调动各方面推进城市发展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5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新城市发展方式、创建城市特色风貌、创造城市优良环境、创优城市管理服务,着力打造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到2020年,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显著增强,特色风貌初步彰显,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病”有效缓解,城市管理服务水平较大提升,走出一条符合中央要求、体现安徽特色、顺应人民期盼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实施规划引领行动,实现规划全域覆盖,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 贯彻“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城市群、中原经济区等国家战略,对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落实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据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明确空间总体布局,优化国土开发格局,加强分区分类指导,促进城市、产业协同发展,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中心城市能级,形成“两圈两带一群”发展格局。力争合肥、芜湖、蚌埠市纳入国家区域中心城市,争取黄山市纳入全国特色中心城市。

《合肥经济圈城镇体系规划(2013-2030)》(草案)【共25页】

《合肥经济圈城镇体系规划(2013-2030)》 (草案) 合肥经济圈城镇体系规划(xx-2030年)文本、图集(草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xx年01月目录I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战略3 第三章城镇等级结构与功能体系6 第一节城镇人口规模与等级6 第二节城镇用地规模7 第三节城镇功能体系8 第四章城乡空间布局11 第一节区域空间结构11 第二节重点区域空间布局12 第五章乡村地区发展指引15 第六章综合交通体系18 第一节交通发展目标与战略18 第二节综合运输通道规划18 第三节综合交通骨干网络规划19 第四节综合交通枢纽规划21

第七章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23 第一节产业发展体系23 第二节产业空间布局23 第八章资源环境保护与利用26 第五节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26 第六节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26 第七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28 第八节低碳发展与节能减排29 第九章区域基础设施规划30 第一节区域供水基础设施30 第二节区域污水基础设施31 第三节区域环境基础设施32 第四节区域电力基础设施32 第五节区域燃气基础设施33 第六节区域信息基础设施34 第七节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体系34 第十章区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38 第十一章区域空间管制与政策分区41 第一节区域空间管制41 第二节政策分区41 第十二章城镇发展指引44 第一节合肥市城镇发展指引44

第二节淮南市城镇发展指引46 第三节六安市城镇发展指引48 第四节滁州市城镇发展指引50 第五节桐城市城镇发展指引52 第十三章区域协调与近期行动计划54 第一节区域协调54 第二节共同行动计划56 第十四章规划实施机制60 第十五章附则6251 合肥经济圈城镇体系规划(xx-2030)●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编制目的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全国有影响力城市圈战略部署,深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推动合肥经济圈一体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合肥经济圈城镇体系规划(xx-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指导思想(1)坚持工业化与城镇化双轮驱动:支持合肥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着力增强中心城市带动辐射能力,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共进、互动发展,提升合肥经济圈的综合竞争能力及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 (2)坚持区域一体化:推进合肥经济圈一体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设施共建、产业共荣、环境共治,并强化合肥经济圈与南京都市圈、武汉都市圈等周边圈群的协调与衔接。

《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年)》

《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年)》 (年修改)方案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按照省城乡规划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对《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年)》进行局部修改。为增强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度,促进广大市民参与规划、监督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年修改)》方案进行公示。 一、规划公示时间 年月日—月日 二、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年修改) 方案简介 一、修改背景 《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年)》自年月由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以来,已经实施了年时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九大相继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和新发展理念。我市正在加快实施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与南京、合肥都市圈协同发展,同时也面临着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创新城市管理的新任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背景、社会环境和发展机遇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二、修改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融城,以城乡生态网络为本底,优化用地布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创建生态文明城市。 (二)坚持局部修改、动态维护的原则 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保持规划期限不改变、城市发展方向不改变、城市性质不改变、城市生态绿地不减少、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延续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修改主要内容 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涉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规划、中心城区规划三个层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重点主要是完善综合交通规划,城市规划区规划修改重点主要是局部调整城市开发边界,中心城区规划修改重点主要是优化用地布局规划等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 .深化市域铁路交通规划 依据重大交通项目的实施,衔接区域性重大建设工程及相关专项规划,增补合青高铁、滁宁快轨、三洋铁路。

资源型上市公司汇总(附股)共10页

资源型上市公司汇总(附股) 矿产, 原料 (一)锑 [1]、辰州矿业(002155): 公司是国内较大的从事金锑钨多金属生产的企业,锑锭和氧化锑的产量排名仅次于中国锡矿山闪星锑业公司,居全球第二;锑金属产量约占全球10%。2019年末,公司拥有和控制矿业权32个,其中:探矿权16个,面积340.84平方公里;采矿权16个,面积40.095平方公里。保有资源储量矿石量1,677.16万吨,同比增长60.07%;金属量:金32,142千克,同比增长10.51%;锑145,708吨,钨43,885吨。 [2]、株冶集团(600961): 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金属铟生产企业、重要的金属锑、镉生产企业。高纯锑主要用于制备InSb等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高纯合金、热电转换材料等,也可用作单晶硅、单晶锗掺杂元素,金属铟、锑、镉等稀贵金属是生产薄膜太阳能电池重要原材料。 (二)铍 [1]、东方钽业(000962): 公司现有钽金属制品、铌金属制品、铍合金制品三大类型,35个系列188个品种的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子、冶金、钢铁、石油、化工、汽车、通讯、建筑、交通、核能、航天、航空等高新技术领域。近年来又有其它钽金属、合金化合物、人工晶体、加工材、制品及铍合金加工材等系列的19种产品销往国际市场。高温难熔金属,高温抗氧化材料以及新材料产品开发取得重大成就。出口产品品种逐年增多,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出口的格局。生产技术达世界先进水平。围绕钽、铌、铍等稀有金属新材料建立起了20多条生产线,成为了我国稀有金属新材料的主要供应基地。 (三)钴 [1]、中国中冶(601618): 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工程建设综合企业集团之一,主营业务横跨工程承包、资源开发、装备制造以及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在美国《财富》杂志2009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排名第380位。公司从事以金属矿产品为主的资源开发业务,是我国进行境外资源开发的重要力量,除在我国外,公司在境内外拥有多处铁、铜、镍、锌、铅、钴、金等多种金属矿产资源,具备锌、铅、铜等金属的冶炼加工能力,还从事多晶硅的加工。 [2]、金岭矿业(000655): 公司以铁精粉、铜精粉、钴精粉的生产销售和机械加工为主业,业绩稳定增长。目前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是以铁矿石采选为主,其中优质资产包括铁山辛庄矿区、侯庄矿区、选矿厂等。 (四)萤石 [1]、巨化股份(600160): 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氟化工生产基地,位于集聚了全国40%左右萤石资源的"中国氟都"浙江衢州,萤石(氟化钙CaF2)是氟化工之根本,工业上用萤石和浓硫酸来制造氢氟酸,加热到250摄氏度时,这两种物质便反应生成氟化氢(HF),氢氟酸溶解氧化物能力极强,在

安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30)

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 () 第一章总则 第条编制目的 《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于年底已实施到期。为适应建设经济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好安徽,打造“经济强省,文化强省,生态强省”的目标要求,确立安徽省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构筑具有安徽特色的城镇体系,引导全省城乡空间高效、集约、和谐发展,安徽省人民政府编制《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条编制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号)》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发展纲要》 ()《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发展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条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中部崛起”的战略机遇,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为核心,创新发展模式,走出中部地区科学承接、跨越崛起的新路子。 ()坚持“双轮驱动”。加快经济转变发展方式,走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着力增强中心城市带动能力,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共进、互动发展,走出资源性产业大省结构优化、转型升级的新路子。 ()全面深化对外开放,加强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增强与东部地区的产业联系,全面参与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合作,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走出农业大省城乡一体、区域联动的新路子。 ()立足安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特点,全省空间统筹规划,全面提高城镇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全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走出后发地区低碳环保、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指数,走出发展中省份普惠民生、和谐发展的新路子。 第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安徽省行政辖区,包括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池州市、宣城市、六安市、黄山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阳市、淮北市、宿州市和亳州市,共个地市。总面积万平方公里。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20)划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 综合报告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二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4) 第一章城镇发展进程与现状特征 (4) 一、概况 (4) 二、城镇发展进程 (5) 三、设市城市综合评价 (6) 四、城镇现状特征 (8) 第二章城镇发展基本条件 (15) 一、社会经济 (15) 二、资源条件 (17) 三、生态环境 (19) 第三章城镇发展战略 (20) 一、战略依据 (20) 二、城镇化水平预测 (21) 三、城镇发展战略 (22) 四、城镇发展方针 (24) 第四章城镇体系空间布局 (26) 一、总体结构 (26) 二、城镇发展轴 (27) 三、城镇密集地区 (27) 第五章城镇体系规模结构 (28) 一、城镇人口规模 (28) 二、建设用地规模 (30) 第六章城镇体系功能定位 (31)

一、省域中心城市 (31) 二、区域性中心城市 (32) 三、地区性中心城市 (33) 四、县(市)域中心城市 (34) 五、重点镇 (34) 六、一般镇 (36) 第七章城镇支撑体系 (36) 一、基础设施 (36) 二、社会设施 (43) 三、生态环境保护 (44) 四、安全保障设施 (47) 第八章规划实施 (50) 一、开发建设管制 (50) 二、区域发展协调 (58) 三、政策建议 (59) 附录一: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61) 附录二: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主持单位、主编单位 (62) 附录三: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工作组 (63) 后记 (64)

前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规(1998)108号)的精神,“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编制工作于2001年初全面展开,在湖北省建设厅的直接领导和主持下,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承担了具体的编制工作。 本规划的基本宗旨是全面贯彻和实施《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所确立的城镇化战略,提出符合湖北实际、显示湖北特色、具有时代特征的城镇体系构架,以带动和支撑湖北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努力使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走在中西部的前列,成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之一。 本规划的重点是制定科学的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对城镇进行准确定位、合理布局,并为城镇的发展构建完善的综合保障体系,以增强城镇的协作性和互动性,提升城镇的吸引力和辐射力,增强城镇的整体效益。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等。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1—2005年,中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并对重大项目作了远景考虑和展望。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湖北省行政区划所辖的地区,并在重大问题的论证和重大设施的布局上与周边省、市进行了相应的协调。 本规划组于2001年2月赴建设部咨询,了解全国各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最新进展和最新动态,以及建设部对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和建议;2001年3月请湖北省建设厅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之后,规划组开展了广泛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论证工作,并先后赴鄂东、鄂西北、鄂中南和鄂西南地区的重点市、县、镇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规划组编研出了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初步成果。 2001年11月和2002年1月,先后请湖北省内的专家和建设部的领导及专家就初步成果进行了咨询论证,2002年4月,湖北省建设厅又安排厅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专门听取了规划组的汇报,2002年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持召开了15个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意见征询会。在修改过程中,按照国家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精神,深化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有关强制性内容。 根据建设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于2002年10月16—17日组织专家审查组对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了技术审查。规划组根据审查意见(规划综函2002第077号)对规划成果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02年12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城镇体系规划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同意《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一章城镇发展进程与现状特征 一、概况 湖北省位于长江中游、洞庭湖之北,东邻安徽,西连重庆,南界江西、湖南,西北与陕西接壤,北与河南毗邻。国土面积18.59万km2,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94%,其中山地占56%,丘陵占24%,平原湖区占20%,土地利用总体结构为“七山一水二分田”。地形为北、西、东三面环山,中间低平,略向南敞开

塑料上市公司名录

塑料上市公司名录 新疆天业 天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所属的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成立于1996年6月,通过六年的资产重组、并购,现已拥有总资产30多个亿,净资产12个亿。其控股的新疆天业股份公司是新疆兵团首家上市的工业企业。总股本已达22680万股,净资产达12亿元。 公司现拥有8家分公司,13家控股公司,4家参股公司。新疆天业拥有外贸、外贸自营进出口权,拥有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节水灌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新疆天业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化工产品、建筑安装、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业水土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贸易。 新疆天业在塑料加工产业有:农用及建材类塑料制品生产能力达7万吨,其中农用塑料薄膜2.5万吨,占新疆地膜市场份额的20%以上,各类塑料建材产品4.5万吨,在新疆塑料行业中生产经营规模名列第一。塑料节水滴灌器材的生产能力是全国第一,具有完整的生产、设计、安装、服务体系。2002年已达400万亩节水器材的供应能力。 金发科技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主营高性能改性塑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3.965 亿元,现拥有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绵阳长鑫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绵阳东方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改性塑料生产企业,也是全球改性塑料品种最为齐全的企业之一。 公司具备年产80万吨改性塑料的生产能力,拥有阻燃树脂、增强增韧树脂、塑料合金、功能母粒和降解塑料等七大系列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家电、OA设备、IT、通讯、电子、电工电器、建材、灯饰、航空航天等多种行业。 作为全国首批91家创新型企业之一,金发科技建立了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以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认可实验室、UL CTDP认可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为依托的国内一流的研发平台。多年来,公司视质量为企业的生命,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S16949汽车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完善的质量体系为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海螺型材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安徽海螺集团投资控股的新型化学建材企业,是中国首家以塑料型材为主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619),公司分别在安徽芜湖、浙江宁波、河北唐山以及广东英德四地设厂,09年在新疆乌鲁木齐,四川大邑两地筹建两个8万吨的生产基地。目前,总资产达30亿元,全

安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30)

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 (2011-203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编制目的 《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10)》于2010年底已实施到期。为适应建设经济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好安徽,打造“经济强省,文化强省,生态强省”的目标要求,确立安徽省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构筑具有安徽特色的城镇体系,引导全省城乡空间高效、集约、和谐发展,安徽省人民政府编制《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编制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第3号)(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送审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发展纲要》(6)《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发展纲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3条指导思想 (1)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中部崛起”的战略机遇,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为核心,创新发展模式,走出中部地区科学承接、跨越崛起的新路子。 (2)坚持“双轮驱动”。加快经济转变发展方式,走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着力增强中心城市带动能力,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共进、互动发展,走出资源性产业大省结构优化、转型升级的新路子。 (3)全面深化对外开放,加强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增强与东部地区的产业联系,全面参与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合作,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走出农业大省城乡一体、区域联动的新路子。 (4)立足安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特点,全省空间统筹规划,全面提高城镇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全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走出后发地区低碳环保、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5)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指数,走出发展中省份普惠民生、和谐发展的新路子。 第4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安徽省行政辖区,包括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池州市、宣城市、六安市、黄山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阳市、淮北市、宿州市和亳州市,共16个地市。总面积13.94万平方公里。

安徽省城际铁路规划

附件2 皖江城际铁路网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1 规划概况 皖江城际铁路网规划范围确定为安徽皖江城市带及与皖江城市带紧密相连的合肥经济圈同城化城市、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中心城市,包括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滁州、宣城、六安、淮南、蚌埠等11个城市,土地面积约9.84万km2。重点规划范围为安徽皖江城市带,包括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滁州、宣城8个地级市,以及六安市的金安区和舒城县,共59个县(市、区),土地面积7.6万km2。 本次规划皖江城际铁路方案为“以合肥为中心五条放射线”+“四条省际贯通线”+“三条都市区城际线”的基本构架,规划线路13条,其中新建线路11条,规划区内规模1744km,2条城际线利用合九、池九客专;另外规划新增3条客货共线铁路开行城际列车兼顾城际功能。近期计划建设的线路共7条,其中新增规划线路5条(另外2条城际线利用合九、池九客专),规划区内新增规模为412km,投资517.4亿元。具体见表1。 规划年限:近期:2020年;远期:2030年。

表1 皖江城际铁路网规划分步建设方案汇总表

2 规划区环境现状及主要制约因素分析 (1)环境空气 根据《2012年安徽省环境质量报告书》,2012年,全省15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合肥市达到国家三级标准。全省平均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6.5%,15个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在90%以上,合肥市为87.2%。可吸入颗粒物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季节变化明显,秋冬污染较重。 (2)水环境 2012年,全省地表水总体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66.7%的断面(点位)水质状况优良,11.4%的断面(点位)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江河水系主要污染指标为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湖泊、水库主要污染指标是石油类、总磷和化学需氧量。与上年相比,总体水质状况无明显变化。 (3)声环境 2012年,全省城市声环境声源构成以生活类声源为主。全省城市区域声环境平均等效声级为53.4分贝,噪声状况质量等级为较好,58.7%的城市区域未受噪声污染。16个地级市城市中,区域声环境噪声状况为好或较好的城市有13个,轻度污染的有2个,中度污染的有1个。与上年相比,全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无明显变化。 (4)辐射环境 2012年,全省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含宇宙射线贡献值)测量均为98.2%纳戈瑞/小时,范围为87.4~103.7纳戈瑞/小时保持在背景值水平;长江、淮河、巢湖流域水体总α放射性不超过0.10贝克/升,总β放射性水平不超过0.47贝克/升,处于正常本底范围;土壤监测点放射性水平正常。 (5)生态环境 2012年,全省范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生态系统较稳定。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生态环境状况优,生态系统稳定;皖中和皖南部分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良,生态系统较稳定;皖北部分地区生态环境状况一般,生态系统相对脆弱。

-2030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

《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一)规划期限。 近期至2015年,中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0年,并展望城市远景发展。 (二)规划范围。 1、城镇体系规划范围:蚌埠市所辖的三县四区范围,总面积为5952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蚌埠市区,怀远县的城关镇、马城镇、找郢乡、荆芡乡、魏庄镇和古城乡,五河县的沫河口镇和临北乡,固镇县的新马桥镇和王庄镇,国土面积为1776平方公里。 二、城市规模 2030年,蚌埠市域人口规模为470--500万人,城镇化率70%左右。 2030年,蚌埠市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22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平方公里。 三、城市性质与职能 城市性质:华东地区的综合交通枢纽之一,华东地区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之一,皖北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 职能一:华东地区乃至全国重要的铁路枢纽之一,淮河第一大港,安徽省的交通门户之一; 职能二: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精细化工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泛长三角的新型产业基地,皖北对接长三角的领军城市; 职能三:“淮河文化”高地和休闲度假胜地; 职能四:皖北地区金融服务、商贸物流、教育科技、医疗服务、综合交通和旅游集散中心; 职能五:山水环境优美,城市服务设施完善,宜居宜游的现代化大城市。 四、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抓住大交通改善、承接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试验区契机,以跨越式发展为目标,通过新兴产业培育、产业升级改造和转变增长方式,建设华东地区先进

制造业基地,发挥华东交通枢纽的作用,巩固皖北中心城市地位;着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大城市,不断增强城市竞争力和影响力,力争进入安徽省先进城市行列。 (二)城市发展战略。 1、中心城市(中心功能)强化战略。 (1)整合外部优势:运用好各项政策,契合有力的外部环境,做大做强中心城市,提升中心城市能级; (2)交通枢纽借势:借助高铁、淮河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中心城市的枢纽地位; (3)适度极化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和县城,发挥规模效应,不断强化蚌埠在皖北地区的优势地位; (4)设施超前:落实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目标,高标准配置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服务市域、辐射皖北。 2、产业经济跨越发展战略。 (1)立足优势:保持传统优势产业的地位; (2)凸显创新:利用创新优势建设皖北新兴产业高地; (3)增速提质:建设华东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 3、空间圈层与集聚拓展战略。 (1)产业园区化与集群化:培育特色鲜明、功能互补的产业园区; (2)设施城乡网络化集聚:通过设施的服务能力集聚引导产业和人口的集聚; (3)区域统筹:加强区域统筹,尤其是中心城区与怀远、凤阳的统筹发展; (4)区域协调:东融沪宁、南联合淮、西引皖北、北接苏北。 4、新型城镇化战略。 (1)科技创新:彰显科技教育优势,建设智慧城市; (2)低碳示范:建设低碳示范区,打响蚌埠“低碳城市”新名片; (3)彰显山水:保护重要生态区域,凸显蚌埠山水园林城市格局; (4)弘扬文化:挖掘地方文化特色,建设沿淮文化名城。 五、统筹发展 (一)市域空间统筹发展。 规划期内,构筑1个大城市、3个中等城市、3个产业重点镇、7个其他重点镇、10个一般镇、350个中心村(社区)的城乡空间格局。(详见“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皖政办〔200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六日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 1、前期工作。对有关市完成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建设厅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市政府要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有关市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

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 4、报批工作。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规划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 1、前期工作。对有关县完成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有关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县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有关县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将有关材料分送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4、报批工作。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规划材料报设区的市政府,由省政府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1、前期工作。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均获批准,有关市政府在修编或调整规划前,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或调整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省建设厅。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作出应予修编或调整的认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转报建设部作出应予修编或调整的认定。经认定属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市政府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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