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19-2001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19-2001的通知水国科[2001J39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经济调节司主持,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19・90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19-2001.经审查,现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本标准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发行•二一年二月八日、八刖吕19-200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是对原19-90《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的修订・修订规程19・90的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基字[19991139号);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水利部水建[1998J15 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财政部财基字[19981498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财政部财基字[1999]27号)•规程19-2001的主要内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范围及作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内容及依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如何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规程19・90修订的主要内容:修改名称和适用范围;对结构进行了调整;修改报表格式;重新确定了报表编制时间;明确了大中,小型项目分别编制不同的报表;增加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方法・本规程解释单位:水利部经济调节司本规程主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王念彪齐睦丹张李平曹均尧葛洪明潘祖华戴超文目次1总则2编制依据3编制要求4编制内容5编制方法附录A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封面附录B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附录C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总则1.0.1为了适应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总结竣工项目设计概(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水利投资效益,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利用外资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国家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0.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应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法人应组织财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和物资等专门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共同完成此项工作•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向项目法人提供有关资料•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机构不得撤消;参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不得调离解散.1.0.4项目法人应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1.0.5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完建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3个月;小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1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1.0.6竣工财务决算应作为项目资产形成,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依据・1.0.7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2编制依据2.0.1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方面: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预)算;3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4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5项目合同(协议);6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7工程价款结算,物资消耗等有关资料;8其他有关项目管理文件・3编制要求3.0.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按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除对非工程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外,不得改变本规程规定的格式,不得减少应编报的内容・3.0.2项目法人应从项目筹建起,指定专人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与项目建设进度相适应•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3.0.3竣工财务决算应区分大中,小型项目,按项目大小分别编制・项目大中,小型的划分按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执行.3.0.4建设项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概算的单项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时,应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是大中型项目而单项工程是小型的,应按大中型项目编制内容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还应汇总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3.0.5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若尚有少量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预计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大中型项目须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须控制在5%以内•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将未完工程及费用的详细情况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4编制内容4.0.1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还贷利息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4.0.2竣工财务决算应由以下4部分组成:1竣工财务决算封面及目录;2竣工工程的平面示意图及主体工程照片;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4竣工财务决算报表4.0.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总括反映竣工项目建设过程,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缘由,历史沿革,项目设计,建设过程等情况・2概(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概(预)算批复及调整,概(预)算执行,计划下达及执行等情况. 3投资来源•包括投资构成,资本结构,投资性质等・4招(投)标及合同执行情况•5投资包干以及包干节余,基建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的形成和分配等情况・6移民及土地征用情况・7财务管理方面情况• 8项目效益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9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10其他需说明的问题・11编表说明・4.0.4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包括以下9个表格(格式列于附录B):1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反映竣工项目主要特性,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等基本情况・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反映竣工项目的综合财务情况・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竣工项目历年投资来源,基建支出,结余资金等情况・4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以单项,单位工程和费用项目的实际支出与相应的概(预)算费用相比较,用来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投资状况・5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本结构以及形成过程情况.6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反映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的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的明细情况・7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反映竣工项目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情况・8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反映竣工项目发生的转出投资明细情况9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反映竣工项目向不同资产接收单位交付使用资产情况・4.0.5大中,小型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分别编制报表:1大中型项目必须编制4.0.4条规定的全部表格・2小型项目必须编制”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丁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T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丁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尚须编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如项目法人认为有必要,可在上述表格的基础上自行设计反映竣工项目的全面情况的若干辅助报表・5编制方法5.0.1项目法人应从项目建账开始,以项目概(预)算中单项,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等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使之与项目概(预)算的费用构成在口径上保持一致.5.0.2项目法人在项目完建后,必须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各项基础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资金,计划的核实,核对工作;2财产物资,已完工程的清查工作;3合同清理工作;4价款结算,债权债务清理,包干节余及竣工结余资金分配等基本建设结算清理工作;5竣工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6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5.0.3项目法人应正确分摊待摊费用,对能够确定由某项资产负担的待摊费用直接计入该资产成本;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待摊费用,应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受益的各项资产成本・1按概算数的比例分摊:概算中各项待摊费用项目的合计数(扣除可直接计入的部分)预定分配率100%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安装设备投资和其他投资中应负担待摊费用的部分某资产应分摊待摊费用二该资产应负担待摊费用部分的实际价值x预定分配率2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上期结转和本期发生的待摊费用合计(扣除可直接计入的部分)实际分配率100%上期结转和本期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安装设备投资和其他投资中应负担待摊费用的部分某资产应分摊待摊费用二该资产应负担待摊费用部分的实际价值x实际分配率5.0.4项目法人应正确计算项目建设成本及核销和转出投资・5.0.5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多种效益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分摊项目建设成本・1采用受益项目效益比进行分摊;2采用占用水量进行分摊;3采用剩余效益进行分摊・附录A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封面秘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名称编制单位主管部门编制日期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主编人附录B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竣财2表单位:元补充资料: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竣财3表单位:元竣财4表单位:元竣财5表单位:元竣财6表单位:元竣财7表单位:元竣财8表单位:元竣财9表第页共页日期:年月曰日期:年月曰附录c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C.1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C.1.1不同类型的项目,其对应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不尽相同,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征,选择适宜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准确反映竣工项目概况.C.1.2项目名称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中的全称填写C.1.3建设地址及所在河流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具体填写建设地址应包括所在的省,市,县和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名;所在河流应包括干流或支流名称・C.1.4建设性质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性质,即项目建设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续建,迁建或加固等填写・C.1.5概算批准机关,文号及日期应按审批机关的全称,文号,批复日期填写,如概(预)算有调整的,按最后一次审批机关的全称,文号,批复日期填写,并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具体说明原概算的修正情况及有关内容・C.1.6项目主要特征应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按类型选择填列•主要指标有:1水库类•总库容,控制流域面积,坝型,坝体尺寸,溢洪道尺寸,闸门孔数,电厂总装机容量,干渠总长度等・2河道治理类•河道治理长度,控制流域面积,河道疏浚长度,新建涵闸桥梁个数,治理后河道行洪能力,排涝能力等・3堤防治理类•治理堤防长度,堤顶宽度,新建涵闸数量,护坡面积,治理后的防洪能力,行洪能力等・4行蓄洪区治理类•治理堤垸个数,堤防治理长度,新建涵闸,桥梁,排灌站数量,新建道路长度,新建避洪房屋面积,新建通讯线路长度,治理后行蓄洪能力等・5水电站类•水电站装机容量,年发电量,主厂房型式;主坝坝型,总库容,闸门型式,船闸型式及尺寸,发电机组,输变电线路长度等・6其他:根据项目自身情况,选用适当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特征.C.1.7项目效益应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及项目的不同类型,分别选用适当指标反映项目效益・1水库类:防洪控制面积,灌溉面积,年发电量,库区养鱼面积,居民,工业年供水量等・河道治理类:灌溉面积,保护面积,控制水土流失面积,保护耕地,增垦耕地等・3堤防治理类:保护耕地面积,保护人口,造地面积,治理后的防洪标准等・4行蓄洪区治理类:保护耕地面积,保护人口,造地面积,治理后的行蓄洪标准5水电站类:防洪能力,灌溉面积,年通航能力,居民,工业年供水能力,成鱼养鱼面积等.6其他:根据项目自身情况,选用适当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效益C.1.8质量总体评价应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对项目总体质量的鉴定结论填写・C.1.9项目投资应按资金性质和来源渠道明细填列•概算数和实际数分别按最终批复的概算数额和资金实际到位数额填列•实际投资按项目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总额填列,实际投资的明细项目按历年会计核算的有关资料汇总填歹iJ・C.1.10建设成本应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对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效益的建设项目,应将总成本在各效益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如防洪部分成本,发电部分成本,灌溉部分成本,供水部分成本等・C.1.11设计(计划)开工日期应按设计文件确定的日期填写;实际开工日期应按举行开工典礼的日期或实际批准的开工日期填写・C.1.12设计(计划)竣工日期应按批准的文件填写;实际竣工日期应按竣工典礼的实际日期或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的实际日期填写・C.1.13设计(计划)主要工程量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填写;实际工程量应按实际竣工验收工程量(包括未完工程)填写.C.1.14设计(计划)主要材料消耗量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填写;实际主要材料消耗量应按实际消耗量(不包括库存量)的统计资料填写・C.1.15设计(计划)征迁补偿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填写;实际征迁补偿中,永久征地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永久占地面积填列,如未办理土地占用证或尚在办理过程中,可按有关部门已认可的或实际永久占用土地面积填列・C.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C.2.1 ”基建拨款丁项目资本丁项目资本公积丁基建投资借款丁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丁企业债券资金T 待冲基建支出T基本建设支出n(不含在建工程),”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T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应反映项目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并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的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进行汇总填列.C.2.2表中其余各项目应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并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有关项目期末数填列・C.2.3资金占用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C.2.4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应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并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基建投资借款”项目期末数填歹IJ;”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应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的期末数填列・C.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C.3.1本表应根据历年批复的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相关数据,分年度填列•年度财务决算数如有调整的,应对调整数据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C.3.2 "基建拨款丁基建投资借款T项目资本丁项目资本公积丁企业债券资金丁基建支出n 中的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反映各年度实际增加额・C.3.3本年基建投资来源合计和本年基建支出合计应按各年度财务决算填列・C.3.4”历年基建投资来源累计”应按上年度”历年基建投资来源累计”加”本年基建投资来源合计'*的数额填列・C.3.5”历年基建支出累计”应按上年度”历年基建支出累计”加本年度”本年基建支出合计”数填列.C.3.6 ”基建结余资金”应按当年财务决算数字填列,并应等于”历年基建投资来源累计”减去“ 历年基建支出累计”・C.3.7表中最后一个年度和合计栏不应再反映”在建工程”(期末数)的数额•”历年基建投资来源累计T历年基建支出累计T基建结余资金”项目的合计栏应与最后一个年度相符.C.4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C.4.1”项目'栏应按批准的概(预)算项目填列:大型建设项目按单位工程及费用项目填报,中型项目按单项工程及费用项目填报•概(预)算中安排的预备费及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应在”项目“栏单独列示概(预)算未列但实际发生了的投资也应在”项目”栏增列•C.4.2概(预)算价值及其分栏内容,应按项目概(预)算的内容填列;实际价值及其分栏内容,应按财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填列・C.4.3经批准纳入决算的未完工程及费用应与该单项,单位工程及费用项目的已完成投资合并反映・C.4.4签定了投资包干协议的工程或单项工程实际发生的”投资包干节余”行对应的概(预)算价值及其分栏内容不得填列・C.4.5 ”投资合计”应为工程总投资C.4.6”实际较概算增减”的”增减额丁增减率”,增加时应用正数反映,减少时应用负数反映・C.5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C.5.1 -项目”栏应按独立发挥作用的资产类别分析填列・C.5.2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丁其他投资”栏应根据各项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C.5.3”待摊投资”栏应反映待摊投资在各项交付使用资产中的摊销过程,分直接计入和间接计入・C.5.4”建设成本”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丁设备投资丁其他投资待摊投资”栏相加的数额填列・C.6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C.6.1本表填列的各项内容在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C.6.2 ”项目”栏应按单项或单位工程及费用的明细内容填列・C.6.3”工程量”栏内的”未完”应按需要继续完成的未完工程量填列・C.6.4”价值“栏内的”未完”应按未完工程量与概(预)算单价之积填列•费用项目应根据待完成的工作任务和相关的定额标准计算填列・C.7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C.7.1 ”年度”栏应按建设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逐年填列・C.7.2”项目”栏应按会计核算的明细资料设置和填列,其分年度合计数应分别与历年批复的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财务决算保持一致.C.8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C.8.1 -年度”栏应按建设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逐年填列・C.8.2”项目”栏应按会计核算的明细资料设置和填列,其分年度合计数应分别与历年批复的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财务决算保持一致.C.9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C.9.1本表应按接收单位的不同分别填列C.9.2 ”建筑物丁房屋丁设备”应逐项填列・”其他“可根据资产金额大小逐项或分类填列・C.10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主要钩稽关系C.10.1竣财1表”投资来源啲”概算数”栏'合计'数应等于竣财4表”投资合计“行的”概(预)算价值啲“合计'数.C.10.2竣财1表”投资来源啲”实际数”栏'合计'数应等于竣财3表竣工年度的”历年基建投资来源”.C.10.3竣财1表”实际投资”应和竣财2表”资金占用”中的”基本建设支出”,竣财3表竣工年度的”历年基建支出累计”,竣财4表“投资合计行的”实际价值啲”合计”数保持一致.C.10.4竣财1表"建设成本”中”总成本'的”合计'数应和竣财4表”建设成本”行的”实际价值” 的”合计”数,竣财5表”建设成本”栏的”合计“数,竣财9表各接收单位”资产金额“栏”合计”的汇总数保持一致・C.10.5竣财3表”合计”栏的”资金来源丁基建支出”的明细项目金额应和竣财2表”资金来源T基本建设支出”对应项目金额保持一致・C.10.6竣财5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丫设备投资丁其他投资丁待摊投资”栏的“合计”数应分别等于竣财1表”实际投资”栏的”建筑安装工程T设备工具器具丁其他投资丁待摊投资C.10.7竣财1表”实际投资”栏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和竣财2表”基本建设支出啲”待核销基建支出”,竣财3表”基建支出”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合计”数,竣财4表”待核销基建支出”行”实际价值啲”合计”数,竣财7表”合计行的“合计”数保持一致.C.10.8竣财3表”待核销基建支出”行的历年金额应等于竣财7表历年洽计”数.C.10.9竣财1表”实际投资”栏的”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应和竣财2表”基本建设支出“的”转出投资”,竣财3表“基建支出啲”转出投资啲“合计“数,竣财4表”转出投资“行“实际价值啲” 合计喽攵,竣财8表”合计行的”合计嗷保持一致・C.10.10竣财3表”转出投资"行的历年金额应等于竣财8表历年,合计”数.。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导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规程是指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财务决算所遵循的规程和程序。
这一规程对于保障财务数据准确性、规范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进行深入探讨,从多个方面分析其特点和实施过程,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什么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1.1 定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是指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进行核算、决算和监督的一系列规程和程序。
1.2 目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为相关方提供可信的决策依据。
1.3 重要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估。
只有通过财务决算,才能全面了解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实际效果,为后续的决策提供参考。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特点2.1 合规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财务决算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2 综合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需要全面考虑项目投资、资金使用、经济效益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决算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2.3 透明度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要求对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情况进行透明公开,确保决算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4 及时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确保决算结果的及时性,为后续的项目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实施过程3.1 确定决算主体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实施要明确决算主体,一般由项目管理单位或负责财务管理的机构负责实施。
3.2 收集相关数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需要收集相关的项目数据,包括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确保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4.13•【文号】水财务[2011]174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的通知(水财务[2011]174号)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现将《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核审批责任,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授权水利部审批1亿元以下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财政部规定,水利部及所属单位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
由水利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凡申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单位向上级审批(审核)单位正式提交申请报告;(二)工程项目单位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
前期项目单位按照《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三)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或项目鉴定;(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符合编制要求,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进行了审计,并由审计部门出具了审计报告;(五)项目单位完成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修改,并对审计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六)主持项目竣工验收的同级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出具了确认意见。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介绍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各直属机 构 ,军 委 后 勤 保 障 部 、武 警 总 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有 关 人 民 团 体 ,各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局),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 括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 附 表 1)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说 明 书 、竣 工 财 务 决(结)算 审 核 情 况 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项 目 概 况 ;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 物 资 清 理 及 债 权 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 到 位 情 况 ,财 政 资 金 支 出 预 算 、投 资 计 划 及 到 位 情 况 ;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 目 结 余 资 金 分 配情况;
为 推 动 各 部 门 、各 地 区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本 建 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 务 决 算 管 理 中 反 映 出 的 主 要 问 题 ,依 据《基 本 建 设 财 务 规 则》, 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 务 决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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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介绍
《安徽水利财会》2016 年第 4 期
(五)项 目 概(预)算 执 行 情 况 及 分 析 ,竣 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解读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解读标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解读引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保障水利工程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决算规程,对于保障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解读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包括其目的、内容要点以及对水利项目建设的影响。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目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水利项目竣工后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决算程序,维护国家财务管理秩序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其核心价值在于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为水利项目决策、管理和评估提供有力支撑。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内容要点1. 决算对象和范围:规程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决算工作,涵盖水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财务决算。
2. 决算主体和责任:规程明确了财务决算主体,即水利建设单位或工程部门,以及负责决算工作的责任人和部门。
决算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负责准备和审核决算资料,并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3. 决算程序和要求:规程详细描述了决算程序和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和支出的核实、决算资料的准备和审核、决算报表的编制和审定等环节。
决算程序应遵循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确保决算过程的规范和准确。
4. 决算报表和内容:规程明确了决算报表的种类和内容要求,包括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成本结构、工程实物量和技术指标等关键信息。
决算报表应准确反映水利项目建设的各项情况,为后续的财务分析和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5. 决算监督和审计:规程强调了决算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两个层面。
决算主体应加强对决算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决算报表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独立第三方的审计,以提高财务数据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应用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1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也参照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以下简称:编制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规程》(SL557—2012)(以下简称:审计规程)、《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2013﹞165)号)等,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审计和考评等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
但是,通过检查和调研发现,基层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主要问题(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主体不明确《编制规程》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编制,设计、监理、施工、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等单位应给予配合。
实际中一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由本级部门编制的。
主要原因是,虽然财政部已经下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代行预算单位核算职能,而是由预算单位自主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过程中,工程款项仍然由财政部门设置账簿进行核算,结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算支付的原始资料也留在财政部门,管理费、青苗补偿、占地补偿等费用由项目法人设置账簿核算。
由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的资料不统一、不完整,项目法人无法自行编制,财政部门只得主动或者被动编制。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完整、不详实;有的只有简短的项目投资完成概况,缺少决算表格、决算说明书、或者表格不完整;有的超标准预留未完工程和费用,待摊投资分摊方法和标准不符合要求。
主要原因,一是项目法人的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不够重视,项目法人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的协调配合;二是以往基层水利部门负责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较少,专业财务人员缺乏,编制竣工决算的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
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水利部: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易协定 、 政府采购协定 、 信息技术协定等谈判 , 加快
环保 、 电子 商务 等新 议题 谈判 。 着力 把 所有 政 府性 收入 纳 入预 算 , 实行 全 口径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收到申请后 , 应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 同时 , 对审查 内容和审查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项 目 法人按照审查意见完成整改落实后 ,应及时向竣 工验收主持单位 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财务决算
《 办法》 强调 , 竣工财务决算 由项 目法人组织编 制, 项 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负 总责 。 设计 、 施工 、 监理 、 征地拆 迁 和移 民安 置等 单
位应配合项 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 办法》 规定 ,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 , 项 目法
人 应 在 十 五 个 工作 日 内向 竣 工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申请
减少 。
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 办法 》 明确 , 水利部和部直属单位应 加强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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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水利部于每年第 四 季度对部直属单位审核审批工作开展抽查 。年度抽 查的单位数量不低于报备竣工财务决算 的直属单 位个数的三分之一 , 项 目数量不低于报备竣工财务
深入 推 进行 政体 制 改革 。进一 步 简政 放 权 , 这 是政 府 的 自我革命 。今 年要 再取 消 和下放 行政 审批
事项 2 0 0 项 以上。 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取消或简 化前置性审批 , 充分落实企业投资 自主权 , 推进投资 创业便利化。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 ,要建立权 力清单制度 , 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 一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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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
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等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2. 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
3. 落实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意见。
4. 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竣工财务决算按单位和项目投资总额实行授权审批。
超出财政部授权限额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授权限额以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或授权部直属单位审批,具体授权另行规定。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第十条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负总责。
设计、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单位应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财务部门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具体工作,相关内设部门按职责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相应工作。
项目法人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有能力的单位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一个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预算)分别下达至两个以上单位实施的,由实施单位分别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求汇总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的,应指定汇编单位。
第十三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项目法人应做好资料收集整理、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清理、竣工(完工)结算等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任务书所确定内容已完成。
2. 设计变更及概(预)算调整手续已完备。
3. 建设资金全部到位。
4. 历次稽察、检查、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落实。
5.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6. 竣工(完工)结算已完成。
7. 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8. 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事项已处理完毕。
9. 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第十五条大中型工程类项目(经营性项目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竣工财务决算应在满足编制条件后三个月内完成,小型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在满足编制条件后一个月内完成。
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报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其中大中型工程类项目和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非工程类项目延期需报水利部同意。
第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分析总结建设成果和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由项目法人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和项目类型选择相应报表进行编报,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第十七条工程类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可纳入竣工财务决算。
大中型工程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控制在总概算的百分之三以内,小型工程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控制在总概算的百分之五以内。
非工程类项目除预留与项目验收有关的费用外,不得预留其他费用。
第四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第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的小型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可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有能力的单位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是否具备。
2. 编制方法是否适当。
3. 编制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5. 项目反映的投资支出是否正确、形成资产是否完整。
6. 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7. 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8. 历次稽察、检查、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9. 其他需审查情况。
第二十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完成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下达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按照审查意见完成整改落实后,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竣工决算审计可视情况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并完成整改落实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应根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调整。
第五章竣工财务决算上报第二十三条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非工程类项目审查验收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至上级单位。
各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十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以下资料:1. 竣工财务决算。
2.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
3. 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及整改落实情况。
4. 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鉴定书或验收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5. 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情况。
6.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7. 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至上报日期间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等发生变化的部分,项目法人应在上报时予以说明。
第六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第二十五条水利部及部直属单位收到上报的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应遵照以下程序:1. 确定审核组。
2. 资料完整性审核。
3. 决算内容审核。
4. 提交审核报告。
5. 办理批复或转报文件。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及部直属单位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有能力的单位组成审核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
审核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组织专家组成审核组的,应从水利部和部直属单位有关专家库中,或从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熟悉基本建设财务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
同一专家、社会中介机构、单位,只能参与同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和审核工作中的其中一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审核组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 资料完整性是否符合要求。
2. 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 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 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情况。
审核组认为必要时,可提出现场审核建议。
第二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审核组应提出退回修改或补充的建议:1. 缺少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鉴定书或验收意见的。
2. 缺少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
3. 缺少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及整改报告的。
4. 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指出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5. 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未按确定用途使用的。
第三十条审核工作完成后,审核组应向审核组织单位提交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审核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审核组织情况。
包括审核时间、工作组织和依据等。
2. 项目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完成情况、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情况、审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等。
3. 审核工作情况。
包括主要审核内容、发现问题和处理建议等。
4. 审核结论。
包括“通过审核”、“退回修改或补充”。
审核结论为“通过审核”的,审核组应提出批复或转报建议。
审核结论为“退回修改或补充”的,审核组应说明退回修改或补充的理由。
5. 其他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审核组织单位应对审核组提交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进行复核。
经复核的审核报告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审核结论为“通过审核”的,水利部或部直属单位按审批权限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或转报。
审核结论为“退回修改或补充”的,水利部或部直属单位按程序退回并限期重新上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授权限额以下、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报财政部备案。
部直属单位按权限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备案。
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三十四条水利部和部直属单位应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水利部可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部直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开展年度抽查。
第三十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事项:1.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2.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情况。
4. 竣工决算审计及整改落实情况。
5. 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6.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及备案情况。
7.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水利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部直属单位审核审批工作开展抽查。
具体抽查的单位和项目根据部直属单位上年和当年前三季度批复报备的竣工财务决算数量、质量及审核审批组织实施情况等确定。
年度抽查的单位数量不低于报备竣工财务决算的直属单位个数的三分之一,项目数量不低于报备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个数的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