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统警务督察
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制度范本

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警务督查工作,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警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坚持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以提高警务效能和执法质量为核心,以严格监督、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为目标,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公正客观、及时高效、协同配合的原则,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督查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警务督查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督察队伍,配备具有执法监督资格的督察人员,负责具体执行警务督查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督查组织体系,明确警务督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警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三、督查内容第七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决策部署的情况;(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公开;(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和形象;(八)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的内容。
四、工作程序第八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督查任务和重点,制定督查计划;(二)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三)对重大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定期汇总、分析督查情况,向公安机关领导和上级警务督查部门报告;(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六)建立督查档案,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档管理。
警务督察大队工作职责

警务督察大队工作职责公安警务督察大队工作职责:一、监督公安机关各项警务工作:1. 组织和参与对公安部门机关派出所、联办、支队以及各级派出所警务活动的领导检查,督促其建立有效的警务管理机制;2. 组织对警备活动的检查监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部署,做好警备工作;3. 组织和指导特勤、技侦等综合性警务活动的落实工作,配合按规范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公务活动的检查;4. 按规定发放指示、指令、通知等文件,及时了解警务机关业务情况,诊断、审查、督办工作落实;二、侦查发现犯罪:1. 进行犯罪侦查发现,坚持深入实际,加强理论水平,积极主动做好反恐怖主义、反政府组织、反洗钱犯罪及非法牟利等专项侦查工作;2. 开展针对经济犯罪、国家机关犯罪及社会维稳类犯罪的知识宣传,增强群众反犯罪意识;3. 根据考察调研发现的犯罪现状,重点抓捕、侦破重大案件;三、进行社会安全审查:1. 对社会公民及社会团体的法律诉讼活动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进行审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对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其他行政活动审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3. 参与政府决策的审查,确保政策制定的准确性,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维护公安服务项目按规定执行:1. 跟踪公安服务项目、报案分类以及报案案件处理情况;2. 直接派出人员对公安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针对未按规定执行而给户外群众带来不便的情况及时做出处理;3. 对非法搭乘途径及破坏当地文化景观的行为,坚决依法维护公安服务项目的完善执行;4. 对于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法规,保护公民安全,翻查当地社会治安事件;五、负责公安社会管理工作:1. 负责落实公安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加强对涉外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宣传工作;2. 参与社会管理制度的制定,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的和谐做出贡献;3. 组织案件侦破和危害案件处理,指导警察对涉地社区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4. 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素养。
对当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四)

对当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近年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完善警务督察工作监视机制,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标准化建立,不断提升效劳理念和执法水平。
但由于警务督察民警自身工作存在的封闭性和外部监视的局限性,执法不标准、不严格的现象在民警队伍中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务督察工作形象。
因此,研究和分析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新方法、新思路,努力完善和开展出一系列旨在强化执法督察、推进督察标准化建立、进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内部督察措施,对推动我局公安警务工作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
现就推进警务督察工作谈几点看法:一、强化领导管理,树立督察理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警务督察人员既是警务督察的承载者也是推动者。
有人说警务督察是“警察中的警察”,其实并不为过。
但有的单位在兼职督察员的选择上普遍具有盲目性,认为反正是虚职,谁兼还不都一样。
要真正发挥其作用,提升监视工作有效机制,首先在领导层面上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在强化管理上下功夫。
实践证明,但凡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的地方,警务督察机构建立得就快,各项警务工作开展得力,反之那么机构迟迟未健全,工作也难以翻开局面。
重视警务督察,用好警务督察,做督务督察的坚强后盾,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使之大胆开展工作,敢于碰硬,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发挥得力的保障作用,促进公安各项工作效劳于维护稳定的大局。
第 1 页共4 页二、创新督察方式,健全督察体制不断完善警务督察,是推进公安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开展的重要手段。
要真正使督察工作成为推开工作的一把利器,需要进一步改革督察体制,创新督察方式。
公安警察队伍现有的督察方式主要是上级督察,但单一的督察方式无法有效涵盖警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仅依靠上级督察存在时间、人员等局限性。
上级督察部门一般只能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进展督察。
对大量基层单位开展督察时,由于上级警队自身存在工作任务相对繁重,人员捉襟见肘等问题,难以开展经常性的督察工作。
2023年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

(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2023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3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

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一、背景。
公安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监督能力,制定并实施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公安警务督察制度,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公安警务督察组织架构。
设立公安警务督察局,明确职责权限,配备专职督察人员,建立健全的督察工作机制。
(二)完善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机制。
建立定期督察、专项督察、突发事件督察等工作机制,明确督察对象和督察范围,确保对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全面监督。
(三)加强督察力量建设。
培训督察人员,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督察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
重点监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办理、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等方面,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
(五)加强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监督。
监督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装备管理等工作,促进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警务督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形成全社会监督公安机关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督察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建立健全督察工作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督察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三)加强对督察人员的保障和激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建立公安警务督察局,配备专职督察人员。
(三)组织督察人员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督察工作机制,明确督察对象和督察范围。
(五)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和内部管理的监督。
加强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条例

加强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条例_______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的试行条例监狱、劳教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重要机关人民警察担负着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神圣职责。
监、所的人民警察依法行使管教犯人的主要任务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加强对警务人员的督察工作对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督察就是督管人民警察尽职尽责的工作状况;就是考察警察的警风警纪的执法情况。
搞好警务督察工作不仅对圆满完成警务工作任务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也在社会广泛弘扬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
搞好警务督察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警务督察工作不断提升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水平。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加大警务督察工作力度特制定如下工作条例:第1条完善督察制度1、督察方式:平时明察暗访、随警检查、专项检查、重点部位检查、节日重点检查、重要活动特别检查等。
警务督察内容见附件(一、二)。
每次检查前督察领导小组都制定工作计划检查及写出工作总结。
2、督察评定:采取积分制每季结合季度检查由局督察组和监、所督察组共同对监区、科(室)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95分—100分为优秀80分—95分为良好70分—80 分为合格70分以下问题突出限制整改。
3、督察警示:实行对发现突出问题的单位发《督察通知单》;对发现严重问题和先进事迹单位或个人发《督察通报》;对发现有严重事故、重大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组成工作组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2条实行警务督察信息报告制度。
监、所警务督察领导小组要坚持每月将开展的督察活动向局警务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一次(另制《警务警察工作报告表》)。
第三条实行考评课奖惩制度。
1、建立警务督察工作考评制度。
制定警务督察工作考评办法和考核细则(另拟)。
由局警务督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监狱、劳教所、监区的警务督察工作进行考评评选出警务督察工作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通报表扬对落后单位通报批评。
警务督察制度模板

警务督察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警务督察工作,规范警务督察行为,保障警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警务督察制度是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制度,督察内容包括警察履行职责、执法行为、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三条警务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二、督察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
第六条警务督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检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情况,督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二)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四)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督察内容与方式第七条警务督察的内容包括:(一)警察履行职责情况;(二)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三)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四)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第八条警务督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现场督察: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二)视频监控: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情况进行检查;(三)查阅资料:查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记录、档案等资料;(四)询问调查: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五)其他必要的督察方式。
四、督察程序与处理第九条警务督察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督察计划,明确督察内容、时间、地点、方式和人员;(二)实施督察,收集证据,填写督察记录;(三)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四)将督察结果报告给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并反馈给被督察单位;(五)对需要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安警务督察工作计划和目标

公安警务督察工作计划和目标一、工作背景和意义当前,中国公安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国家散发了一系列文件和指示,要求公安机关加强自我监督,并加大警务督察的力度。
公安警务督察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公安警务督察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核实、问责处理等形式,对公安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问题进行监督和纠正的工作。
它有助于推动公安机关科学决策、强化纪律规矩、提高工作效能,增强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明确公安警务督察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操作细则。
2. 提高督察水平和监督效果。
完善督察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督察力量的专业化、权威化和公正性。
3. 加强对公安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
深入开展针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执法行为、案件办理等方面的督察工作,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升工作质量和效果。
4. 推动改革创新。
通过警务督察工作,发现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动公安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三、工作内容1. 确立督察重点。
根据公安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督察领域,如执法规范、警务活动、警务设施、绩效考核等方面。
2. 开展日常监督。
组织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关注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问题。
3. 开展特别督察。
针对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组织督察人员进行特别督察,及时调查核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掌握督察信息。
建立和完善督察信息采集、分析、报告等工作机制,及时掌握警务督察的最新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
5.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
积极与社会各界建立联系,及时了解公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警务督察工作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监督公安工作的重要途径。
四、工作方法1. 调查核实。
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真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提出整改意见。
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措施,促使公安机关改进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系统警务督察
一、警务督察工作职责
警务督察处(队)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其职责: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它情况。
二、警务督察处(队)职权
(一)对发现公安民警有违纪行为的,情节轻微、认识较好、有整改态度的,现场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接受调查,对涉及的物品以予暂扣。
(二)对发现公安民警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实行脱岗集训,进行警诫教育。
(三)对严重违纪或违纪不服督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民警,实行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或作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对发现单位违纪问题较突出的,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报,必要时在本辖区范围内通报。
(五)警务督察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扣押或收缴被督察人员的证件、警用标志、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武器、警械等。
对扣押或收缴的物品必须填写《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和《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被督察人员和督察人员应当签字。
处理结束时,对暂扣或收缴的物品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警务督察处(队)认为公安民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的,可提出建议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警务督察处(队)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民警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应当场予以收缴,必要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整体形象和公安执法权威。
三、督察队员工作守则及其监督机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熟悉督察业务,严格执法,文明执勤,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耍威风,不以权谋私。
(四)热情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树立督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深入,不怕苦累,不畏艰难。
(七)督察队员接受被督察对象和同级或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对督察队员的违法违纪、违反工作职责、原则的行为或现象,可向督察队员的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或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长、行政首长反映或投诉。
四、受理控告、投诉的范围及工作承诺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它违法失职行
为的。
(七)对群众现场投诉,需要出警处理的,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要在10分钟内出警,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受理的投诉,要在5分钟内通知所在市、县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进行现场处置。
(八)对群众的来信投诉,一般的投诉案件,一个月内答复,重大、复杂线索或越级投诉案件,三个月内答复。
(九)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投诉电话:(020)8311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