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粤卫〔2012〕112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专科医院)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四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
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三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并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工作可委托适宜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九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二级及以下的医院,评审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上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对下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下级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村卫生机构管理

(四)药品统一采购。村卫生机构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统一采购,乡镇卫生院建立中心药库,药品从国家主渠道统一采购。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任务
第五条 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
(一)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承担所在村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二)为村民诊治一般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并对急重病例作初步处理,及时做好急、重、疑难病例的转诊护送工作。协助开展康复工作。
(三)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注册护士和具备抢救设施的卫生站可设日间观察床1张,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可开展静脉滴注。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村卫生机构坚持以村集体举办为主,可根据各村具体情况采取乡镇卫生院办、镇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形式举办村卫生站。卫生院举办的村卫生机构,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
第九条 村卫生机构的设置,由有资质的个人和集体征询所在乡镇卫生院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向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村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从事医疗活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批情况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做好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考试题题库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考核试题单位:姓名:考核成绩: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75分。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应设置至少几名的卫生协管员?( B )A.1名、B.2名、C.3名D.4名2.《广东省卫生监协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哪一年实施? ( C )A.2011年B.2012年C.2013年D.2014年3.发现现场水质检测不合格,接到水质异常反映,在多少个小时内有3例以上共同饮水史的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卫生监督所?( B )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4.卫监协管员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学时? ( C )A.10学时B.20学时C.30学时 D40学时5.被监管单位的巡查巡访覆盖率必须达到多少百分比? ( D )A. 70%B.80%C.90% D100%6.什么单位应应做好卫监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 C )A.政府B.卫生行政部门C.卫生监督机构D.疾病预防控制机构7.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
( D )A.12小时B.24 小时C.36 小时 C.48小时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每几年要复核一次。
( A )A.2年B.3年C.4年D.5年9.为规范我省卫生协管服务工作,广东省卫生厅制定了什么文件。
( A )A.广东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规范B.广东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南C.广东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纲要D.广东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引1 / 610.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持上岗。
( B )A.执业医师证B.健康证C.卫生许可证D.身份证11.卫生监督协管员发现严重违法问题,应及时上报。
( B )A.卫生局防保科B.卫生监督所C.院长D.街道办事处12.卫生监督协管的服务对象是?( A )A.辖区内居民B.辖区内经营性公共场所C.辖区内工商经营户D.辖区内企事业单位13.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经营的,不可以给予以下哪种处罚方式。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指引

附件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指引目录一、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工作指引(食品卫生) 2二、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工作指引(公共场所)11三、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工作指引(饮水卫生)17四、传染病流行期间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工作指引21五、传染病防控处理工作指引25六、卫生监测及采样规范要求工作指引31七、实验室检验检测工作指引34八、广东省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卫生保障指引(食品卫生)45九、广东省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卫生保障指引(公共场所)53十、广东省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卫生保障指引(饮水卫生)56 十一、传染病流行期间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卫生保障指引59 十二、会展馆卫生保障工作指引62 十三、与会代表团卫生工作指引65 十四、交通工具消毒工作指引65一、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工作指引(食品卫生)本指引分为三大部分即活动前、活动期间和活动后。
一、活动前1.成立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小组接到任务后,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成立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小组,明确小组负责人和成员。
2.掌握重大活动的具体安排掌握重大活动的具体安排,包括时间、就餐人数、就餐方式、地点、使用水源等。
3.制订具体监督保障工作计划、工作日程根据日常卫生监督情况,对组委会确定的接待单位进行初步筛选,制订工作计划应包括活动前和活动期间。
4.召开接待单位会议明确各自职责,确定接待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的卫生总负责人和成员。
成员须具备食物安全知识及熟悉食物制作流程。
5.对接待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接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对接待单位进行初步评估根据检查情况,评估分为三部分:(1)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同意接待;(2)经整改复查后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同意接待;(3)经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有关卫生要求,不同意接待,建议主办单位(组委会)取消接待任务。
7.对接待单位的检查应包括以下部分1)各生产部门布局是否合理,卫生状况:原料处理(粗加工)间①是否设置动物、植物食品原料操作台、洗涤池、盛装容器和加工工具;②是否有明显标志;③洗涤池数量是否满足需要;④是否饲养家禽。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粤卫[2011]15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12.29【实施日期】2012.01.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修订)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来源:本网时间: 2017-02-27 10:12:00【字体:大中小】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2月27日以粤卫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 休闲中心等);(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五)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室等;(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七)购物场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八)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七)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监督发〔2009〕5号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5号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见附件),决定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是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方式。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顺利开展。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切合实际的量化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各地要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培训,提高监督员对法律、法规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认识水平,准确掌握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的宣传力度,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要注意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至2009年12月底,各省会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请各省(区、市)于2009年12月底前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开展情况书面报我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
联系人: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房军联系电话:(010)68792407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预防疾病,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
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六、客房内洗手间的洗脸池、浴盆、座便器应每日清洗消毒。
清洁洗脸池、浴盆、座便器专用的工具应三格分设,分别存放,标记明显。
七、无洗手间的客房,每一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
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洗手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时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十、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销毁。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或者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公共浴室(桑拿)卫生制度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做到亮证经营。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 (包括暂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设有池浴的,应配有水质循环消毒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盆浴间应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臵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消毒,并保洁存放,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
七、桑拿浴室供顾客使用的衣裤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或者提供一次性使用材料制作的衣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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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七)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场所类别和许可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其中场所类别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第(一)至(八)项进行分类,许可项目为各项中的细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许可证复核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
复核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原卫生许可证上加盖复核合格章。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延续或复核卫生许可证: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报告(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或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的;
(二)提交的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遗失或损坏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
(三)损坏了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许可证遗失的提交遗失声明。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