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
中共广东省卫生厅党组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卫生厅党组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粤卫党[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卫生厅党组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党﹝2011﹞47号)省中医药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卫生厅党组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粤党公开〔2011〕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办新发〔2011〕68号)、《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等一系列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工作(以下简称“三公开”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三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及时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以规范“三公开”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为着力点,落实民主决策,深化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增强“三公开”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实现三个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和权力运行机制的监督制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法纪的自觉性,贯彻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进一步提高党务、政务、院务工作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各级党的基层组织、行政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凝聚力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党群、干群、医患之间的信任和谐,自觉维护医疗卫生行业新形象;进一步拓宽沟通渠道,切实把党务、政务、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交给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使各级领导干部在“三公开”工作中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实现领导决策科学、民主,机制规范运行,制度真正执行,提高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和服务保障的有效性。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检查指导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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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检查指导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检查指导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215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根据省府办公厅《2013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督办方案》(粤办函〔2013〕96号)要求,为确保2013年底前实现全省基本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覆盖,部分有条件的地级市实现紧密型管理的目标,我厅决定对各地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一)各地工作进展和覆盖面情况;(二)各地工作开展规范性情况。
具体内容参考附件《广东省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检查表》。
二、检查方法检查与指导并重,不打分,不排名,检查后反馈存在问题与工作意见,对工作规范性、覆盖面以及合理上报医改监测指标“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率”等方面进行指导,进一步推动工作。
听取汇报。
内容包括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截至8月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一体化管理率以及本市3月份上报医改监测数据中,显示一体化管理率不合逻辑、个别县(市、区)显示为0的原因等)和工作推进时间表,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计划等。
查阅资料。
查阅县卫生局有关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文件,乡镇卫生院平时管理村卫生站的档案资料。
(三)现场检查。
每个市检查2个县,每个县检查2个乡镇卫生院和2个村卫生站,实地指导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情况。
三、工作安排检查指导工作于2013年8月下旬至9月底开展,分4个组进行,具体时间由各组自定(定后另行电话通知),9月30日前完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粤府〔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粤府〔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对7件省政府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35号)将文中的“劳动保障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修改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转发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83号)(一)将第一点中的“建设、规划、消防、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工商、质监、气象、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生产、流通和质量的监管,确保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修改为“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生产、流通和质量的监管,确保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二)将第二点中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修改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印发广东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84号)将第二(二)1点中的“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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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粤府〔2019〕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省政府于2018年决定将55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期限暂定1年。
根据评估论证和有关事项审批调整情况,省政府决定将其中5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上述继续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实施工作及时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附件:广东省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54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
——结束——。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符合职称改革新精神人员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符合职称改革新精神人员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粤卫职改字[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符合职称改革新精神人员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粤卫职改字[2003]9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粤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以下简称粤人发178号文)的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就符合职称改革新精神人员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9月24日至30日为厅职改办受理各市各有关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1。
二、申报评审的条件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原则上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的规定,粤人发178号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学历资历条件1、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副高级资格;2、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申报正高级资格。
3、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二)外语条件1、1955年(含1955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2、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3、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三)继续医学教育和计算机网络应用考试要求按照省卫生厅《关于执行〈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意见》(粤卫[1999]18号)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卫[2001]137号)要求,申报人员须提交《广东省继续教育证书验证证明》。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粤卫[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卫〔2010〕132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和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卫生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05〕113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内容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下达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规划控制数和配置标准,结合卫生事业发展需求,负责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更新的审批,以及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更新的初审工作。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见附件1。
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一)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向其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县(区)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和规划控制指标,对配置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逐级集中上报至省卫生厅审批。
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专业的公文在线写作平台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提出了具体审议意见。
省政府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审议意见,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我省*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函》(粤常办函〔*〕291号)要求,现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突出和主要问题截至*年10月底的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突出和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胡春华、省长朱小丹等省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区、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省政府于*年11月2日召开了*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会议,通报了阶段性的整改情况,对进一步抓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作出了部署,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部分典型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整改工作纳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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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2012]11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29
【实施日期】2012.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2012〕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我厅“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下放我厅实施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
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2012年8月29日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