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案县审制度暂行办法
进一步加强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

进一步加强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前不久吴官正书记在全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县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要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当前乡镇纪委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认识上有偏差,力量上不适应。
近年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基层案件查办的要求越来越高,目标越来越明确,而基层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查案工作仍认识不到位,在配备和使用纪检干部上不能适应新时期纪检工作的要求。
乡镇纪委干部存在新手多、兼职多、调动多的现象。
有的出于照顾,为解决职级待遇而安排在纪检监察岗位上;有的纪检干部素质不理想,工作上打不开局面;有的兼职过多,未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缺乏职责意识,目前我县19个乡镇的纪委书记中有17位均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党委副书记分管工作繁重,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来,另外,乡镇专职纪检干部少,乡镇纪委委员一般由站所干部兼任,影响办案工作的开展。
有的新手政治上不成熟,担当不起纪检工作这个位臵等。
同时有些乡镇纪检干部本身认识也较片面,认为纪检工作干的如何无所谓,做好其他工作才是实的、硬的、有用的。
有的同志甚至还存在着查案会影响经济发展的顾虑,认为“经济要上,纪律要让”,对案件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影响了乡镇纪委查案积极性。
2、思想作风不过硬。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字当头,不愿叫真,缺乏严格执纪的态度,不敢坚持原则。
虽然自己能严以律己,以身作则,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但乡镇范围小,有各种关系和工作对象,甚至每天都要见面,存在着开展查案工作必定要得罪人甚至是一批人的思想顾虑,造成对违法违纪现象不敢抓,不愿管,直等到上级督办,可以把责任推到上级,出现“专抓死老鼠”的现象,工作上很被动。
一些基层单位的负责人怕有了案件会影响本单位争先创优和年度考核工作,担心自己管辖的部门违法违纪案件曝光后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影响政绩,耽误仕途升迁,因而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查不报,用组织处理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搞“内部消化”。
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乡案县审、两级联审材料

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乡案县审、两级联审材料关于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案件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是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作出处分决定前,移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由案件审理室指派专人在案件移送单位专人协助配合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审理意见的工作。
第三条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工作要求:(一)坚持“凡案必审”,未经审理不得作出处理决定;(二)坚持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与处分权限不变;(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审议案件;(四)坚持查审分开和审复分开。
第四条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于7日内将案件移交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
第五条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联合审理登记表》(附件一);(二)立案依据;(三)全部证据材料(含被调查人简历、谈话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涉案款物清单等);(四)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五)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六)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七)调查报告;(八)其他应移送的材料。
第六条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应自收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核。
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视情况要求案件移送单位补送相关材料或退回案件移送单位。
第七条案件正式受理后,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指定案件审理小组进行审理,案件审理小组由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和案件移送单位分别指定一名审理人员组成,其中区纪委案件审理人员作为主审人,移送单位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审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案件审理工作经验

案件审理工作经验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工作人员要要注重与案件检查室、司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搞好协调沟通,确保工作配合到位。
下面就由店铺为大家推荐案件审理工作经验的范文,欢迎阅读。
案件审理工作经验篇1一、健全三项审理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定程序,是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保障。
几年来,委局领导非常重视案件审理工作,在人员配备和工作协调上都给予了倾斜。
配备了正科级主任,进班子(在我市仅此一例),购置了电脑、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
无论人员怎么调整,审理室必须保证2人,审理干部优先提拔、优先参加中央纪委培训班学习。
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健全了三项审理机制,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努力提高执纪办案工作水平。
(一)严格执行“查审分离”制。
始终坚持“查审分离”制度,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分管案件审理工作,实行案件移送权与审理受理权“两权”分离,切实避免“查审不分”、“先定后审”现象的发生。
在严把案件实体关的同时,注重把好程序关,坚持“三个不上会”:一是违纪事实材料未同本人见面或没有进行审理谈话的案件不上会;二是未向违纪人员进行享有权利告知或被调查人意见没有得到合理解释的案件不上会;三是未经审理或审理时间不足的案件不上会。
如2009年,在调查卧牛河乡两名干部变卖树苗贪占一案时,由于着急上报结果,在错误事实材料没有同本人见面及本人提出的疑问没有解释到位的情况下,检查室就移交审理,审理室发现后决定退卷待审,严格履行办案程序。
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还特别注重挖掘“案中案”。
在审理辰清镇一名村支部书记挪用救灾款案件时,从证言证据中发现其中有两笔救灾款是被镇政府挪用了,随后我们对镇长、主管副镇长、民政助理3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处分。
(二)大力推行“乡案县审”制。
针对乡镇及县直纪委人员少、办案力量薄弱、经验欠缺等实际情况,按照省、市纪委的要求,我们实行了“乡案县审”制,明确全县各乡镇(及后期成立的驻乡工作室)和县直各单位立案查处的党政纪案件,调查结束后必须报县纪委审理后,再做出处分决定,否则不予结案。
遂宁:做深“乡案县审”推动基层案件质量能力“双提升”

专题遂宁:做深“乡案县审”推动基层案件质量能力“双提升”文邓浩孙秦“未对涉案财物情况作出说明、书证资料提取三注明一盖章不完善……请按照问题清单反馈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
”日前,遂宁市安居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某镇纪委移送审核的一起村委会副主任违纪案件开出“问题清单”。
收到问题反馈清单后,镇纪委迅速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形成了事实清楚、逻辑缜密的证据链闭环,最终该村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基层是国家治理最末端、服务群众最前沿。
作为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建设的创新之举、关键一招,近年来,遂宁市纪委监委深入推进“乡案县审”工作,聚焦配强队伍、创新机制、质效双优,进一步解决基层办案力量薄弱、进度缓慢等问题。
2022年4月以来,全市“乡案县审”审结案件938件,给予轻处分776人、重处分156人,乡镇(街道)案件评查得分较“乡案县审”前案均提高8.4分、上升9.9%,案均问题数减少6.4个、下降48.4%,案件审理时效平均缩短5个工作日,优质案件率从10%提升至30%,案件合格率达100%,实现基层案件质量和办案能力“双提升”。
聚焦“三个强化”配强专业化队伍乡镇专职纪检人员少、流动性大,在办案经验方面也有所欠缺,导致乡镇办案力量薄弱、质效不高,成为制约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道难题。
截至目前,成华区纪委监委依据案件审理责任体系共参与立案会商129件,提出指导意见200余条,督促完善工作程序18项。
与成华区不同,双流区纪委监委着重在建强“审理人员库”队伍上下功夫。
从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优选政治素质过硬、纪法理论扎实的人员,建成一支31人的“审理人员库”队伍,实行动态管理,采取集中学习、模拟卷宗、案例剖析、研讨交流的方式,让业务骨干轮流“授课”,增强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水平。
“实践中,我们注重实行‘一地一创新’,以实现办案质量和业务能力‘双提升’为目标,以共查、共审、共责为原则,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创新。
乡案县审制度暂行办法

中共xxx纪委 xxx监察局乡案县审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办案质量,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中央纪委关于试行“乡案县审”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核处理案件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三条“乡案县审”是指乡镇纪委立案调查并需审理的案件;在处理之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再由乡镇纪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业务指导方式。
第四条乡镇纪委立案调查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应当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或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案件,可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1.报送案件审理请示;2.《移送审理登记表》 ;3.立案依据;4.错误事实见面材料;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6.调查组关于“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的说明;7.调查报告;8.全部证据材料(含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出具的被调查人简历等) ;9.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处理意见;第六条乡镇纪委报送审核的案件,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审核。
经审核,发现案件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应提出具体意见,要求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应退回重新调查。
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乡镇纪委。
第七条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对于乡镇党委、政府或纪委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受处分人员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或纪委按照规定受理。
浅谈基层纪检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谈基层纪检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浅谈基层纪检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几年,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我们不断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一、“乡案县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乡镇纪委书记、专职干部兼职多,变动频繁。
由于受现在体质的制约,乡镇纪委书记的任命和提拔受限于同级党委,乡镇纪委书记、专职干部的大部分精力、时间都用在单位其他工作上,对于案件的查办较为被动,多为应付,乡镇纪检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二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业务不够精通。
在审理中发现,由于人员变动频繁,乡镇纪委在案件查处中必要的业务知识缺乏,对程序性的规定掌握不够,证据的采集不规范,定性不准等,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导致乡镇一级案件查办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三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工作思想不够重视。
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都是县纪委再三督促才凑数上报,案件质量很差,甚至有凑案现象。
这些问题的产生,除体制的原因外,乡镇纪委对纪检工作从思想上不够重视也很重要。
二、县纪委自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知识陈旧,知识结构长期得不到更新。
在案件的查办中,我们任然延用十几年前的老办法,老套路,长期的定势思维办案。
老同志“吃老本”,新同志“吃书本”,知识、技能得不到更新。
在新形势下,新的腐败层出不穷,手段千变万化,不更新业务知识,对新的腐败形势我们将难以应付。
二是案件查办力量薄弱,案件查办力度较小。
在平时的案件查办中,由于受案件查办人员限制,只能被动的查处一些上级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主动出击,自寻案源。
三是案件查办程序不规范,部分案件查办不安规定进行。
在案件的审理中,发现有些案件没有经过审理就上会出处分决定,有些案件的处理没有参考审理意见,和审理有较大偏差。
三、建议对策。
一要改革体制,加强队伍建设,突出纪检组织的主业。
加强对乡镇纪委的领导,实行乡镇纪委、专职干部由县纪委提名,乡镇纪委实行双重管理,突出乡镇纪委的主业,减少同级党委对乡镇纪委的干预。
2023乡镇档案管理制度_乡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2023乡镇档案管理制度_乡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乡镇档案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
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乡镇纪委案件查办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乡镇纪委案件查办制度篇一:乡镇纪委案件案件查办工作职责xx镇纪委案件案件查办工作职责一、严格进行审批。
对案件的检查要集中研究,按程序报批,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检查程序。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本辖区内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应予以受理,并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三、严格进行审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卷材料一律报送县纪委审理室进行审理。
四、严格规范卷宗。
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实行一案双报告,即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
卷宗要规范化,统一使用谈话笔录纸、记录稿纸、卷宗目录和隔页纸,并按照顺序排列装订。
五、严格办案纪律。
案件检查中不准逼供、诱供、指供,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不准接受被检查人及其亲属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xx镇纪委20xx年4月16日篇二:xx镇纪委案件检查工作制度xx镇纪委案件检查工作制度一、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对群众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违纪问题受理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需初步核实的,先进行初核后,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三、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四、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二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复杂疑难的经批准可延长。
五、案件立案后,在县纪委的指导下成立调查组,拟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乡党委审批。
六、调查取证应严格按照《县纪委监察局办理党纪政纪案件工作规程》规定组织实施。
七、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向县纪委和镇党委汇报,调查组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签字,经过集体讨论,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xxx纪委xxx监察局
乡案县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办案质量,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中央纪委关于试行“乡案县审”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核处理案件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三条“乡案县审”是指乡镇纪委立案调查并需审理的案件;在处理之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再由乡镇纪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业务指导方式。
第四条乡镇纪委立案调查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应当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或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案件,可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报送案件审理请示;
2.《移送审理登记表》;
3.立案依据;
4.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6.调查组关于“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的说明;
7.调查报告;
8.全部证据材料(含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出具的被调查人简历等) ;
9.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乡镇纪委报送审核的案件,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审核。
经审核,发现案件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应提出具体意见,要求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应退回重新调查。
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乡镇纪委。
第七条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对于乡镇党委、政府或纪委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受处分人员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或纪委按照规定受理。
第九条案件办结后,乡镇纪委要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统一归档管理,防止案件档案材料流失。
案件档案卷内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2.乡镇纪委讨论处理有关案件的会议记录;
3.乡镇党委或政府讨论处理有关案件的会议记录;
4.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5.处分决定宣布、执行情况;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案件质量检查和业务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案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有计划地抽调乡镇纪委或派出(驻)机构人员帮助工作,通过实践不断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不得少于2人,缺额的应及时调整配齐。
第十二条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驻)机构查办的案件,可以按照本试行制度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本试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制度,并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共x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x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