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示范文本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规范企业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提高职工的听力保障水平。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使用噪音源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职工听力保护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依法管理。
第四条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是保障职工的听力安全,减少职业性听力损失发生,提高职工的听力健康水平。
第五条监管机构:根据职权范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规定。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机构和小组,明确职责,并配备专门的听力保护人员。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噪声源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和听力保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通过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途径,降低噪声对职工听力的影响。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的职工进行定期听力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特殊情况下受噪声影响较大的职工,制定个别保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职工听力宣传教育,加强职工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职工新入职时,对其进行听力检查,并告知职工有关保护听力的知识和方法。
第三章职工听力保护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职工听力保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每年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职工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听力保护的相关信息、装备和检测结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旨在保护职工听力健康,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或接触噪声等有害物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2章职责与义务第3条监管机构职责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与检查,确保其采取有效的听力保护措施。
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噪声等有害物质进行检测与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制定相关政策与标准。
第4条企事业单位职责企事业单位应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评估与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为从业人员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与教育。
建立健全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与标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组织定期的职工听力检查,并记录相关数据。
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职工听力损失的情况,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3章环境控制第5条分级管理根据噪声等有害物质的程度,将工作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噪声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噪声等级为1级的区域应采取最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确保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6条噪声源控制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控制噪声源,减少噪声的发生与传播。
选择低噪声设备或采用隔音措施等措施来降低噪声水平。
定期对噪声源进行检修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与无噪声排放。
第4章个人防护第7条个人防护设备企事业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个人防护设备包括耳塞、耳罩等,要进行合理的选择与配置。
第8条培训与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与听力保护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培训内容应包括噪声对听力健康的危害、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等。
第5章监测与检测第9条听力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听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10条职业健康监测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职业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

职业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职业噪声暴露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许多行业都存在噪声环境,如工厂、建筑工地、机械制造等。
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中会对人们的听力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和执行适当的职业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职业噪声暴露对听力健康的影响,并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听力。
职业噪声暴露的危害职业噪声是指工作环境中超过安全标准的噪声水平。
长期暴露于职业噪声环境中会给劳动者的听力健康带来多种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影响:1.噪声性听力损伤:长期暴露于高噪声环境中,特别是超过85分贝的噪声,会导致永久性的噪声性听力损伤。
这种损伤通常表现为听力下降,尤其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听力完全丧失。
2.心理健康问题: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中会给劳动者带来心理负担。
噪声会引起疲劳、焦虑、抑郁等心理健康问题,进而影响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3.睡眠障碍:噪声会干扰睡眠,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充足的休息。
长期缺乏良好的睡眠将对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产生负面影响。
4.社交交流困难: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中,劳动者的听力受损,可能导致他们在社交交流中遇到困难。
这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还可能导致其他问题,如误解和沟通障碍。
国际趋势和监管现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听力健康,很多国家已经制定了职业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的规定。
例如,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规定了工作场所噪声的限制标准,要求雇主采取措施来降低噪声水平,如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和改善工作环境。
欧盟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如《物理因素指令》和《工作场所噪声指令》。
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听力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相较于国际上的规定,中国在职业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目前,国内对职业噪声暴露的监管主要依赖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中关于噪声暴露的规定。
然而,该目录并没有对具体的噪声水平和职业噪声暴露时间进行明确的限制。
015.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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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O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促进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和实习生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制定职工听力保护措施,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确保职工的听力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工听力保护的主体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职工的噪声暴露,防止职工听力损伤。
第五条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听力保护设施,保障其听力健康。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措施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听力保护设施,包括耳塞、耳罩、噪音屏障等,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和培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噪声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保证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听力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职业暴露情况和听力检测结果,定期进行职工的听力检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噪声监测点,定期对工作场所的噪声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提高职工的听力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职工的宣传,促使职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职工听力检测和评估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工的听力检测和评估,建立健康档案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工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听力检测,不得干扰和阻挠职工的检测活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合格的听力检测机构,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职工听力检测应当包括频率范围、听力损失程度、语音辨认能力等指标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职工。
第十五条当职工在检测中发现听力损伤或者有其他听力异常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指导职工及时就医,并提供必要的工伤鉴定和赔偿。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内部对职工听力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挺立保护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1999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定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听力保护规范

【全文】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五章工程控制第六章护耳器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第八章记录保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2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员工的听力健康,防止职业性听力损失的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噪声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二、定义1. 声级(dB):用于表示声音的强度水平的单位。
2. 耳塞:一种用于阻隔噪声的保护装置,可插入耳朵内。
3. 护耳器:一种用于阻隔噪声的保护装置,戴在耳朵外部。
4. 个人听力保护装置:指耳塞和护耳器。
三、听力保护管理责任1. 雇主责任1.1 雇主应根据噪声环境对工作场所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噪声危害,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1.2 雇主应提供适当的个人听力保护装置,并向员工提供使用说明。
1.3 雇主应进行定期的噪声监测,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1.4 雇主应提供培训,教育员工关于噪声危害及其防控方法的知识。
2. 员工责任2.1 员工应正确佩戴个人听力保护装置,并参与培训,提高对噪声危害的认识。
2.2 员工应定期接受听力检测,及早发现职业性听力损失的风险。
2.3 员工应向雇主报告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噪声问题,并配合雇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噪声控制措施1. 工程控制措施1.1 避免或减少产生噪声的过程或设备的使用。
1.2 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噪声源与员工的距离最大化。
1.3 采用隔音材料,减少噪声的传播和反射。
2. 行政控制措施2.1 增加员工轮班次数,减少个人接触噪声的时间。
2.2 安排员工进行噪声暴露的职业健康监测。
2.3 设立噪声警示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噪声危害。
3. 个体防护措施3.1 提供适当的个人听力保护装置。
3.2 鼓励员工正确佩戴个人听力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装置的有效性。
五、个人听力保护装置的选择和使用1. 耳塞的选择和使用1.1 硅胶耳塞适合长时间佩戴,适用于噪声较低的环境。
1.2 枕头状耳塞适合较高噪声环境,能提供更好的隔音效果。
1.3 使用耳塞时应正确插入耳朵,并确保耳朵周围无外部漏气。
2. 护耳器的选择和使用2.1 护耳器应选用合适的尺寸和型号,以确保舒适性和隔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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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工矿企业工人操作环境的噪声处于超标状态,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卫生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曾于1979年颁布《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国家计委也曾于87年颁布了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这些对我国减少或消除工矿企业中噪声对操作工人的危害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但是目前还存在着几个很大的问题:
1.在环境噪声控制方面,由于有一系列标准、法规及实施办法,故发展很快,并且噪声控制技术,控
制产品等也成为环保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可在劳动保护方面,噪声控制显得冷清。
1994年,劳动部停止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的执行,但新的标准和法规并未颁布,四年多以来一直处于空档状态。
虽然BG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规定了各种操作环境下的新标准值,但除设计和研究部门外,在工矿企业中对此很不了解。
2.目前工矿企业大都资金紧张,企业无力或不愿意拿出资金用于噪声控制。
3.在企业中,对噪声控制还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噪声控制就是要采取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从而要投入一定数目的资金),而未深刻认识让操作者带护耳器是一种投资很少,却行之有效的方法,而且在发达国家也是广泛采用这一方法。
4.操作工人自我保护意识差,有些工人愿意拿少
许经济上补贴,而不愿积极改善操作环境。
有些工人由于“不习惯”,宁愿接受强噪声污染,也不愿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带护耳器等)。
为尽快解决上述几个问题,减少或消除工业企业噪声对操作工人的危害,有关单位应尽快颁布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并且组织其实施。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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