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卫生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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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1999年卫生部人事部制定了《临床医学中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为科学客观公 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奠定了基础。 从1986年至2000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实行 的是评聘结合。
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实行评聘分开制度。 卫生部与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评聘分开、强 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 该培训合格证书;
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 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 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 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 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权;
四、严格考试制度,切实加强聘任管理;
五、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质量;
六、加强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七、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与执业准入 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 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专科学历,取得士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 工作满2年;
中专学历,取得士级任职
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 人发〔2000〕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 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临床医 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闽教职改[1997]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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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职改[1997]010号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改[1997]010号各高等学校、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有关厅(局):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6]7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1.现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系、处党政管理部门的教师以及因工作需要从教学岗位调到科技开发部门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已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2.现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已聘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已具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教授、副教授职务;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其他离退休教师(包括离退休后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各级评委会否决或离退休前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后未满一年即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聘教师职务。
连续病事假或国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自费出国进修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尚未返回教学岗位;已调离高校教师岗位;及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的人员,不列入此次评审的对象。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闽卫医[2006]219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医[2006]219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为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长效机制,确保医疗安全,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
第三条医院评价实行强制原则,医院评审实行自愿原则。
医院评价和评审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价和评审实行分级负责,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各级医院评价标准和医院等级评审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三级医院及其他省属医院的评价和评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二级医院的评价和评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医院和其他医院的评价和评审。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院评价和评审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医院评价和评审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院评价第六条医院评价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
(2020年整理)闽卫人[]198号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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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 名);
2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 (三)工作经历与能力 1.申报对象每年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 200 个工作日,在单位领导岗位 上工作的申报对象每年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 120 个工作日。 2. 申报对象须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 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 3 年内有效。
3. 申报对象应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问题和培养带教的能 力,以及吸收应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四)学术论文 对申报对象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学术论文的要求如下: 1. 申报晋升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属省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 在 国家级(被 SCI 或 MEDLINE 数据库收录的刊物及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主办的医药卫 生类刊物,下同)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1 篇(限第一作者,下 同)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含译著),字 数 达 10 万字以上,或在省级(省、市、自治区学会及其以上单位主办的,下同)及以 上 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2 篇以上;(2)属设区市级及区级单位 的申报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1 篇以上;(3) 属县(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论文不作必备条件,应提交本人聘期内病例分析 报告或业务工作总结报告作为代表作送审。 2. 申报晋升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属省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 在 国家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 社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含译著),字数达 15 万字以上,或在省级医药 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2)属设区市级单位的申报人员, 须在国家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1 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医药 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2 篇以上;(3)属县(市、区)级以下单位 的申报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3. 申报对象在国家级和省级医药卫生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有国内统一的 CN 刊号(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下同),不包括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 文摘要等。
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相关主管部门任命,其他委员由主任推荐,并经部门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正式组建。
二、资格审核标准
候选人申请评审资格须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评审程序
1.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评审程序包括书面评审和面试评审两个环节。
2.面试评审环节将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主要对候选人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考核。
3.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资格审核标准和评审程序,评定候选人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评定。
评审结果将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并由相关部门公示。
通过对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实,可以有效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提高技术人才的选拔质量,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继续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深化职称改革制度,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按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国人部发〔1999〕92号〕、《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4号〕、《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16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良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假设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和对象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 忠诚党的卫生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 积极承担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
〔二〕学历与专业资历1.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聘本专业工作满8年;〔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7年;〔3〕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5年;〔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4年;〔5〕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2年。
闽人发【2004】145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5、申报经济、会计、新闻等20个系列〈专业)(详见附表)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6、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除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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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卫生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福建省卫生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卫生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卫职[1997]504号各地(市)、县(市、区)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现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和《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于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卫生技术职务经常化的评聘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副主任医(药、技)师的任职基本条件评聘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必须坚持《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工作成绩、学历、资历和外语水平等任职基本条件,全面衡量,综合考虑,择优晋升,保证质量。
具体应根据以下原则要求适当掌握。
(一)关于学术论文。
对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学术论文的要求,应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职务档次区别对待:1、对具备《条例》规定学历,且任副高级职务年限5年以上,申报晋升正高级职务的人员,省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全国学会、全国专科学会及其以上单位主办的。
下同)以上刊物发表2篇(限第一作者。
下同)以上,或在省级刊物(省、市、自治区学会及其以上单位主办的。
下同)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地(市)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地(市)所在地的区级单位的,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县(市)级及其以下单位的论文不作必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对具备《条例》规定学历,且任中级职务年限5年以上,申报晋升副高级职务的人员,省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地(市)级及地(市)所在地的区级单位的,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县(市)级及其以下单位的,论文不作必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3、对不具备《条例》规定学历,或任副高级职务年限满3年但未满5年,申报晋升正高级职务的人员,省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地(市)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县(市、区)级及其以下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对不具备《条例》规定学历,或任中级职务年限满3年但未满5年,申报晋升副高级职务的人员,省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或在省级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地(市)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县(市、区)级单位的,必须在省级刊物发表2篇(其中允许1篇为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宣读的)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乡镇级单位的,必须在地(市)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宣读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
5、所有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除县(市)级及其以下单位正常晋升的人员外,均要提交1篇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学术论文(代表作),由论文鉴定小组进行评价鉴定(见附件一)。
若发现论文专业不对口或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应通知申报人提交与该论文有关的原始材料与记录。
经论文鉴定小组鉴定确属剽窃、“搭车”、“转让”等弄虚作假者,应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给于严肃处理。
6、所有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均应按规定进行业务面试(见附件二)。
对不具备《条例》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未满,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均按规定进行论文答辩(见附件二)。
(二)关于科技成果奖。
对申报超前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任现职以来,除应具备本通知规定的论文条件外,还须获得相应等级的科技成果奖。
不同层次和不同职务档次的人员应当区别对待:1、对超前晋升正高级职务的人员,省级单位的,必须获得省(部)二等科技成果奖(限至第三作者。
下同)1项或省(部)三等、地(厅)一等科技成果奖2项;地(市)级及其以下单位的,必须获得省(部)三等或地(厅)一等科技成果奖1项,或地(厅)二等科技成果奖2项。
2、对超前晋升副高级职务的人员,省级单位的,必须获得省(部)三等或地(厅)一等科技成果奖1项,或地(厅)二等科技成果奖2项;地(市)级及其以下单位的,必须获得地(厅)二等科技成果奖1项或地(厅)三等科技成果奖2项。
按照以上规定的获奖等级,凡获得高一等级奖的可以顺延增加一名作者;获得低一等级奖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奖项增加一倍。
省科委、省计委、省卫生厅组织的由两个单位以上共同承担的重大协作科研项目达到上述规定获奖等级的可以放宽至第5作者。
(三)关于年度考核。
对申报正常晋升高、中级职务的人员,要求任现职近5年来,每个年度考核成绩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对不具备《条例》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未满申报破格晋升的人员,要求每个年度考核成绩合格(称职),且其中还须有一个年度优秀。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及格者当年不能申报。
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出现不合格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及格者,任职年限必须延长两年。
(四)关于业务技术考核。
对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应由地(市)、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对辖区申报晋升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考核,专门考核其业务技术水平与能力,特别是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实际能力,为评审提供比较客观和可靠的依据。
省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含非卫生系统)由本单位负责,必要时可请外单位专家参加考核组。
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由考核组写出评语,并评定等级(见附件三)。
二、正、副主任护师的任职基本条件不具备《条例》规定学历的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审正、副主任护师。
(一)主任护师: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副主任护师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护理部正副主任、科护士长共5年以上者;2、在三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从事护理工作,具有指导下一级护理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3、申报晋升的人员,省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或在省级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地(市)级及其以下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在省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二)副主任护师: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主管护师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护士长及其以上职务3年以上者;2、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从事护理工作,具有指导下一级护理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工作成绩突出者;3、申报晋升的人员,省级单位的,必须在省级刊物发表3篇(其中允许1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宣读的)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地(市)级单位的,必须在省级刊物发表2篇(其中允许1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宣读的)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县(市、区)级单位的,必须在省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
(三)年度考核、业务技术考核和科技成果奖的问题按本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有关问题的规定(一)凡申报晋升高、中级职务的人员,必须提交任现职以来至少一个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作为评审卫生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凡在任职期间,参加过专业进修培训者,均应提交证书或证明材料。
(二)改变原所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如护理人员、药学人员申报改评、晋升医疗专业或非医疗专业(系指医疗专业以外的其他卫生专业)的中、初级职务,应经累计一年以上对口专业进修培训,并经全省理论考试和评审组织业务面试及格,方可晋升。
其中申报晋升非医疗专业技术职务者,符合免试条件的,经批准可免于理论考试。
凡申报改评同级职务者,不论改评何种专业,可免于理论考试,但进修培训与业务面试仍按上述规定要求。
(三)非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的级别,按以下的原则界定:分布在县(市)的列为县(市)级单位;分布在地(市)以上并拥有300张床位以上的列为地(市)级单位,299张床位以下的列为城市的区级单位。
(四)省卫生厅与省职改办联合下发的闽卫职[1995]008号文件所规定的申报高级职务提交三份材料(病例、案例、实例),现不作为必备材料的要求。
(五)经批准下放副高级评审权限的地(市)和单位,由相应地(市)和单位负责论文鉴定、论文答辩和业务面试。
各有关地(市)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好评审关,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六)中、初级职务的评审,按照省职改办、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闽卫职[1993]675号、[1996]539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要求,由各地和有关单位组织安排。
(七)本通知公布后,过去省职改办与省卫生厅下发的有关职改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论文鉴定试行办法;2.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业务面试与论文答辩试行办法;3.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技术考核试行办法。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主题词:卫生职称评审通知附件一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论文鉴定试行办法为了做好我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卫生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凡申报正、副高级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除县及县以下正常晋升高级职务人员外)均应提交一篇学术论文(代表作)进行论文鉴定。
二、办法1. 提交论文。
由申报者提交一篇任现职以来最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与成就的论文。
论文限至第一作者。
2.论文鉴定。
先由论文鉴定小组对提交的论文逐一进行审阅,重点对该论文研究的目的、方法、结果和应用价值进行评价,然后根据论文的先进性、科学性及应用价值,由论文鉴定小组全体成员评分。
3.论文鉴定小组由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对口专业的专家1—2名参加。
4.评分方法与综合评价。
论文鉴定采用5分制和无记名评分法。
评分项目设先进性、科学性、意义及价值三项,每项5分,总分为15分,以平均分数为得分。
论文等级划分标准为:13.5—15分为优,12—13.4分为良,9—11.9分为及格,8.9分以下为不及格。
根据论文鉴定的结果,由论文鉴定小组作出综合评价,并写出评语。
鉴定结果由组长审阅后签名。
三、附则1.论文鉴定一律由相应的论文鉴定小组负责,不搞个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