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办理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特点
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相

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关键词: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丁•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犯罪情节轻微关于犯罪情节轻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没有作具体或明确的规定。
如果从文法上分析:首先,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其次,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严重。
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也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而是应当起诉。
我们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为轻罪。
轻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是重罪,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或者是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二,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主观恶性较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或者是出于过失,或者是出于激情、头脑不冷静,或者是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等情况;在实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有犯罪中止、g首、立功、主动赔偿或者同意赔偿他人损失的等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如:累犯,惯犯、再犯、多次受过行政处分或处罚屡教不改的,犯罪之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拒不认罪的等等,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三,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危害后果较轻。
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关键词: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犯罪情节轻微关于犯罪情节轻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没有作具体或明确的规定。
如果从文法上分析:首先,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其次,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严重。
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也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而是应当起诉。
我们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为轻罪。
轻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是重罪,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或者是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二,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主观恶性较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或者是出于过失,或者是出于激情、头脑不冷静,或者是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等情况;在实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赔偿或者同意赔偿他人损失的等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如:累犯,惯犯、再犯、多次受过行政处分或处罚屡教不改的,犯罪之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拒不认罪的等等,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三,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危害后果较轻。
相对不起诉的名词解释

相对不起诉的名词解释
相对不起诉,又称为“责任免除”,是指案件当事人可以避免刑
事诉讼的一种司法规定。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当被告认罪、认可其犯罪事实及其责任时,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对不起诉的申请,由法院审判是否认可被告的申请,即认可被告提出的认罪、认可犯罪事实及其责任,而不再对其作出刑事处罚。
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有:一是被告事先未曾受过重大刑事判决;二是其犯罪行为不伤及人身、财产安全;三是案件当事人于法院提出相对不起诉之前,应当事先作出一定的赔偿,以补偿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四是受害人同意相对不起诉,不再提出起诉。
对于相对不起诉,法院审判的准则是:让犯罪人在被定罪后获得以行政措施代替刑罚的放弃审判机会,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适当减轻刑事处罚,或者用行政措施代替刑罚的原则,来考虑是否考虑被告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申请。
对于相对不起诉,法院把被告的表现加以严格审慎,建议有关当局授予被告民事赔偿,并作出评价审查决定,将被告的受害人关怀组织活动情况,以及被告在公共秩序中的作用,向受害人正式表示歉意,并接受受害人的适当宽恕,作为后续赔偿等方式减轻其责任。
因此,对相对不起诉也有其特定用途,它可以使案件当事人在相对合理的情况下,不经过法庭审判,达成双方彼此了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
虽然相对不起诉可以让案件当事人不经过审判获得双
赢,但是也会使受害人无法获得法律上的公正,实际上还是以受害人的合理权益下于审判,因此,在研究相对不起诉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受害人的合理权益得到依法保障,以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受到侵害。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标准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标准交通肇事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对于交通肇事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然而,并非所有的交通肇事者都会被起诉,针对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标准,我们有必要进行一定的了解和探讨。
首先,要明确的是,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交通肇事者可以逍遥法外,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一些情节较轻、后果较小的交通肇事案件,可以依法不予起诉,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其次,关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故后果的轻重。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轻,交通肇事者在事故中的过错相对较小,可能会成为不起诉的考量因素之一。
二是交通肇事者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
如果交通肇事者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且过失程度较轻,没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也可能成为不起诉的考量因素。
三是交通肇事者的悔罪表现。
如果交通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赔偿损失、道歉悔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也可能会影响到是否被起诉的决定。
四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对交通肇事者进行不起诉处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并非一成不变的,具体的判断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要求来进行。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者来说,应该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基础上,时刻注意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以免陷入法律的纠纷之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标准,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定。
同时,也需要对交通肇事者进行教育和规范,引导其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安全的交通环境。
总之,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都能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和谐的交通氛围。
相对不起诉醉驾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相对不起诉醉驾规定的情形有哪些导读:醉驾可能不被起诉的情形包括是为了治病救人,还没有来得及驾车上路就被他人给拦下来了,开了一小段之后在车上休息的,喝上酒以后仅仅是为了挪动车位,还有间隔数小时之后再去开车的这些情形都有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相对不起诉醉驾规定的情形有哪些?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
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6、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醉驾怎样处罚?(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要载体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当前检察机关各部门在检察工作实务中致力于探讨和实践的重要内容,本文笔者就以对两个交通肇事案件所做的相对不起诉及起诉的两个不同处理决定为切入点,分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以期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提供一定的经验。
[关键词]宽严相济;相对不起诉;交通肇事;刑法谦抑;区别对待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对我国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司法实践予以指导。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人手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察实务中的适用。
一、案例的提出案例一: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件。
2009年11月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方向驶往瑞安市塘下镇方向。
下午5时许,沿瑞安市塘下镇罗凤盛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盛明路与双桥路“T”型交叉路口地段,在左转弯过程中,车头左侧碰撞自西向东横过路口的行人虞某某,造成虞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1月20日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已赔偿被害人虞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
案例二:蔡某某交通肇事案件。
2010年2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驾驶浙小型轿车从温州市瓯海区方向驶往瑞安市区。
当晚6时30分许,途经104国道1928KM+395M即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新渎村人行横道地段时,车头左侧碰撞在人行横道上自右向左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某,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而谢某某被撞倒在地后又被其他机动车多次碾压,造成谢某某死亡。
检察机关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进一步规范

检察机关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进一步规范当前,在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参照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方法,对交通肇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情况已不少见。
这种不起诉处理不仅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提高司法效率,而且也顺应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总趋势,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我们知道不起诉共有三种: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是指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一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存在的问题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是:(一)犯罪情节轻微。
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既包括交通肇事实施过程中的情节轻微,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态度较好等。
(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如犯罪嫌疑人年事已高、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等。
二、被害人谅解的问题被害人谅解是指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发生后所进行的一系列针对犯罪行为的弥补及悔过行为的谅解。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被害人谅解作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谅解主要顾及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民事理赔等方面,然而这些方面在认定和判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是影响被害人谅解程度的一项重要因素。
事实上,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越亲密越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越疏远越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而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司法人员对二者之间所存在的亲密的关系很难把握。
现实操作中,这种关系的认定往往取决于被害人的主观认同,缺乏应有的客观性。
二是民事理赔,民事理赔是被害人谅解以及检察机关考虑是否适用相对不诉的主要内容,交通肇事行为极大的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其进行民事赔偿是对原始复仇心态的满足。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是什么的简单介绍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是什么的简单介绍交通肇事罪三种不起诉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烂衡人、被告人死亡的,瞎拿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饥神做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关于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拓展资料《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好或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卖袜民共和国刑友配伍事诉讼法道路交通事故时常见的纠纷,很多地方法院有专门的交通事故法庭,但是在实际中一些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检察院是会不起诉的,那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是什么?交通肇事罪酌定不起诉的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第二百七十七孙纤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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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办理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特点、存在问题和建议对策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载体。
近日,四川省资阳市两级检察院对2006年以来办理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交通肇事案件361件362人,审查后提起公诉318件319人,不起诉30件30人,其中相对不起诉29件29人。
主要特点有:一是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
全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交通肇事案件2006年为5件5人、2007年为8件8人、2008年截止9月底为16件16人。
二是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比率较低。
2006以来受理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嫌疑人362人,其中批准逮捕的70人,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仅占19.34%。
三是相对不诉率与缓刑率反差较大。
2006年以来交通肇事案件中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29件29人,占案件总数的8%。
而同期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判处缓刑的304件305人,占案件总数的95.6%。
四是适用相对不诉对象均具备自首和积极施救等情节,并且经济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所办理的相对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在交通肇事后都能积极实施抢救,并拨打“110”投案自
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同时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庭经济赔偿,而且赔偿额度大大超过了死亡赔偿金的额度,从心理和经济上进行双重慰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存在的问题
1、执法观念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由于落后执法观念的影响和“严打”从重从快的惯性思维,使一些办案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宁“严”勿“宽”、“求稳怕错”,未能充分认识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
作用,未能认识到不起诉所具有的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矛盾纠纷、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减少社会对抗等特点,对于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大多不愿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往往是一诉了之、方便省事。
2、心存顾虑不敢大胆适用。
目前,办案中一般把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积极认罪悔过、主动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等作为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的重要条件,一些办案人员担心人民群众会产生交通肇事可以“花钱恕罪”的质疑;同时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发案率越来越高,从2006年以来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看,交通肇事案件数量仅次于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案件,而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呈越来越多的趋势,一些办案人员担心如果大量对此类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会被认为打击不力放纵犯罪,被怀疑徇私枉法,从而不敢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
3、适用标准难以准确把握。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作不起诉决定,最高检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提出“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但办案实践中如何理解把握“犯罪情节轻微”、“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分歧较大。
尽管最高检在修改不起诉案件标准时提出了不起诉五种情形,四川省检察院对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规定了十三种情形,但均未包括过失犯罪。
那么对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交通肇事案件能否适用不起诉,检察机关内部以及与侦查、审判等机关之间认识理解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易导致执法随意性,造成宽严不一,甚至对不起诉决定产生抵触。
4、外部监督机制缺位。
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是集控诉、裁判一体,但目前检察机关对交通肇事案件的不起诉,大多仅由检委会研究决定、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主要通过事后监督,尚无其他外部监督方式对相对不起诉决定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5、对听取被害人意见重视不够。
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拟作不起诉进行公开审查时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并不属此列;尽管法律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对被害人能否参与到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中没有相关
规定,这就使得实践中大多数的相对不起诉案件并未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即使听取了也未充分予以考虑。
三、对策建议
1、转变执法观念。
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办案意识,充分认识交通肇事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多数肇事者只是由于一时疏忽而造成事故,其主观恶性不深,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依法适当地进行轻缓化处理,不仅能使受害人家属及时得到经济赔偿,心理上得到安慰,避免了起诉后经济赔偿执行难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既体现惩罚与宽大、打击与挽救的刑事政策,又可以避免嫌疑人被关押而“交叉感染”,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还可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
2、明确适用标准。
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细则,明确适用的范围、程序和宽严标准,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在政策执行上出现随意性。
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加强联系沟通,统一认识,针对交通肇事案件轻缓化处理出台可操作性强的统一标准,避免执法随意性,确保宽严有度。
3、规范适用程序。
一是严格决定程序。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承办人提出、主诉检察官会议认真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呈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公开宣布等相对不起诉程序。
二是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
规定认真核实被害人及其家属所书写请求书的真伪以及书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意思的表示,赔偿款项是否已经足额到位,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内
心确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对适用相对不起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接受。
三是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并不必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而是根据该类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损害程度等方面综合权衡,从而分别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或依法起诉到法院后在量刑建议中发表从宽意见。
四是强化对被不起诉人的后续监督管理。
探索对相对不起诉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引导被不起诉人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以达到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
4、引入外部监督。
在加强本院纪检监察、案件考评或案件督导组定期对相对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复查等内部监督的同时,可以尝试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或引入人民监督员对此类案件的决定过程进行外部监督,明确人民监督员对拟作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有不同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正实效。
5、加强法制宣传。
一方面加强向社会各界宣传宽严相济的轻缓刑事政策,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件轻缓化处理对被害人及家属的慰藉补偿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作用、对司法办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作用,避免人民群众对此产生误解;另一方面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使驾驶人员深知交通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彻底消除能“花钱恕罪”的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