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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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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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关键词: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丁•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犯罪情节轻微关于犯罪情节轻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没有作具体或明确的规定。

如果从文法上分析:首先,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其次,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严重。

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也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而是应当起诉。

我们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为轻罪。

轻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是重罪,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或者是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二,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主观恶性较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或者是出于过失,或者是出于激情、头脑不冷静,或者是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等情况;在实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有犯罪中止、g首、立功、主动赔偿或者同意赔偿他人损失的等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如:累犯,惯犯、再犯、多次受过行政处分或处罚屡教不改的,犯罪之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拒不认罪的等等,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三,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危害后果较轻。

我国相对不起诉的性质与适用

我国相对不起诉的性质与适用

The Property of Our Country's Not to Sue
Relatively and Its Application 作者: 石永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版物刊名: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67-71页
主题词: 相对不起诉 裁量 完善 适用
摘要: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义务。

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属于有罪认定,但只是控方为提前终止刑事诉讼的便宜行事,不具有终局裁判性质。

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适用比例偏低,是同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直接相关的。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三条第⼆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的犯罪⾏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相对不起诉的适⽤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点:
(1)犯罪嫌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聋⼜哑,或者是盲⼈的;
(3)犯罪嫌疑⼈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动终⽌或⾃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或⾃⾸后⽴功的;
(9)犯罪轻微⼜⾃⾸的或犯罪较重⽽有⽴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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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通道】。

轻型犯罪不起诉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轻型犯罪不起诉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轻型犯罪不起诉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依法规范行使起诉裁量权,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结合我省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司法实践,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归案后态度、个人一贯表现等,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充分考虑相对不起诉是否符合公众认知和公共利益基本要求,做好办案风险评估。

第三条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二章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一般性规定第四条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五条对“情节轻微”的理解,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或者其唯一抚(扶)养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属于初犯、偶犯或者过失犯罪。

(三)因亲友、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

(四)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五)具有其他从宽处理的情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意见的一般性规定,应当综合适用。

本意见列举罪名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体适用标准的,从其规定;其他罪名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的一般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意见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仅作内部办案指导之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宽严相溯下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

宽严相溯下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

到 《 事 诉 讼 法 》 1 2条第 2款 , 出相 对 不 起 诉 的 刑 第 4 做 结 论 。 管犯 罪 情节 轻 微不 是 一份 将犯 罪 动 机 、 尽 手段 和 目的一一 填 上 就能 确 认 的清 单 ,但 是 在 不起 诉 决 定书
中将不 罚 原 因详 尽 说清 , 大有 必 要 。
司法政 策 重要 载体 的相 对不 起 诉 制 度是 否 真正 达到 了 宽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的要 求 ,实 现 了刑 法 谦 抑 的精 神 内
涵 。 过对 司 法实 践 的实 证研 究 , 们 发现 相 对不 起 诉 通 我
首 先 , 们 可 以看 出 相对 不 起诉 制 度运 行 的特 点 : 我 1相 对不 起 诉 的范 围 在法 定 刑 最 高 为 3年 以下 有期 徒 .
责任编辑: 环 苗红
公诉方略
文金 鑫 宽 严相 ◎
下 相 对不 起 诉 的法 律 适 用
结 合 对 不起 诉 决 定 书 的上 述相 关 分 析 。笔 者做 出
以下 两方 面 的思 考 :

严 相济 刑 事 政 策 对 刑 事 法 律 适 用 具 有 导 向 、 调
节 和弥 补 的功 能 .作 为 贯彻 宽 严 相 济基 本 刑 事
刑 或宣 告 刑 可 能在 3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2法 定 量 刑情 .
的裁 量 空 间仍 然极 为狭 小 .其 运行 弱 化 与 割裂 了该 制 度 所蕴 含 的 内在 机能 .排 除 了基 于 宽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节较 多 , 定 量刑 情 节较 少 。 3 酌 在 O起 案 件 中 , 有 法定 具 量刑 情 节 的案 件 有 l 9起 , 我们 看 到 , 合 运 用 酌 定 而 综 量刑 情 节 的案 件 中 ,酌 定量 刑 情 节也 具 有 一定 的 局 限 性。 即大 多为 初犯 、 犯 , 罪 态 度较 好 等 , 些 量 刑 因 偶 认 这 素都 是 在高 检 院 《 于贯 彻 宽 严 相济 刑 事政 策 若 干 意 关 见》 中明 确列 举 出来 的 , 以看 出司法 实 践 中 的思 路仍 可 然是 看 法律 、司法 解 释 或相 关 刑 事政 策 是否 有 明 文规 定 。 有 明文 规定 的情 况 下检 察 官才 敢 于 引用 , 为 相 在 认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

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

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介绍二、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三、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四、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五、案例分析和结论正文:一、案例背景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些案件中,有些加害者是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即由于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针对这类案件,法律有何规定?本文将以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为切入点,进行探讨。

二、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这类人群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犯罪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三、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而言,如果强制猥亵未成年人,也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因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对于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表示谅解;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犯罪嫌疑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五、案例分析和结论在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中,我们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间的界分与程序选择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间的界分与程序选择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间的界分与程序选择作者:张宏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在我国的几种不起诉制度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最为接近。

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学者对于两者之间在适用罪名、对象、内容、方式上的区分较为模糊,对于二者在实践中的选择顺序问题也未深入涉及。

因此,对二者作出详细的界分和程序选择衡量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区别选择作者简介:张宏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案件检察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19-02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立法背景(一)相对不起诉的立法背景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在“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指引下,废除了免于起诉制度,将相对不起诉制度引入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相对不起诉制度又称酌定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操作,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已经较为规范与完善。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背景从法律规定上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可以被称为暂缓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暂缓起诉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均能找到制度原型,我国各地检察机关也早已开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

1.大陆法系中的原型在德国,暂缓起诉制度被称为起诉保留,是指被控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在考验期内遵守义务后,检察官对被控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日本,相关的诉讼制度被称为起诉犹豫。

检察官根据被控人的性格、年龄、犯罪的轻重情况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的,可以不提起公诉。

2.英美法系中的原型在美国,暂缓起诉制度主要是指,检察官依据公共利益,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认为没有必要指控的,与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签订协议,由犯罪嫌疑人在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履行完毕,检察官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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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犯罪情节轻微关于犯罪情节轻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没有作具体或明确的规定。

如果从文法上分析:首先,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其次,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严重。

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也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而是应当起诉。

我们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为轻罪。

轻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是重罪,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或者是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二,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主观恶性较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或者是出于过失,或者是出于激情、头脑不冷静,或者是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等情况;在实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赔偿或者同意赔偿他人损失的等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如:累犯,惯犯、再犯、多次受过行政处分或处罚屡教不改的,犯罪之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拒不认罪的等等,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三,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危害后果较轻。

危害后果较轻,是指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者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不大,如果是人身伤害,通过治疗和休养可以治愈,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如果是财产损失,通过赔偿可以恢复,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如果是精神或名誉的损害,通过赔偿损失和恢复名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学校、单位、社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等情况。

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二是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

但无论是不需要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都必须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而不能是主管机关自己认定的。

(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虽然明确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一项法定条件,但是在刑法的全部条文中,仅有一处规定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文,即刑法第37条。

该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款的理解有争议之处。

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
罚”,那么只要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就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所指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节,即法定情节,并非酌定情节。

司法机关不能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具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之外,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本条规定。

理由是,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从刑法第6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必须具有“案件的特殊情况”,并且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对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其适用条件都那么严格,怎么可能会没有条件限制可以由司法机关任意适用的酌定的免予刑事处罚呢?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刑法中所指的免予刑事处罚,都指的是法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根本没有酌定的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时,只能是在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免予刑事处罚情节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在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再给予犯罪分子刑罚之外的其他处理方法。

对这一法条的认识,应当完整、准确地理解,不能将其割裂开来。

该条的前半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律判处刑罚,还可以定罪免刑,而且前半段并没有以句号点断,实际上是为后半段铺垫的。

该条的后半段,“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才是这条规定的实质内容,即: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定罪免刑的同时,再给予刑罚之外的其他处理方法。

由于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将本条修改为: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依照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

1. 依照刑法总则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有:(1)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20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第21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第22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第24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条第二款:“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67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0)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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