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对不起诉嫌疑人可以适用财产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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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对不起诉的名词解释

相对不起诉的名词解释

相对不起诉的名词解释
相对不起诉,又称为“责任免除”,是指案件当事人可以避免刑
事诉讼的一种司法规定。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当被告认罪、认可其犯罪事实及其责任时,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对不起诉的申请,由法院审判是否认可被告的申请,即认可被告提出的认罪、认可犯罪事实及其责任,而不再对其作出刑事处罚。

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有:一是被告事先未曾受过重大刑事判决;二是其犯罪行为不伤及人身、财产安全;三是案件当事人于法院提出相对不起诉之前,应当事先作出一定的赔偿,以补偿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四是受害人同意相对不起诉,不再提出起诉。

对于相对不起诉,法院审判的准则是:让犯罪人在被定罪后获得以行政措施代替刑罚的放弃审判机会,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适当减轻刑事处罚,或者用行政措施代替刑罚的原则,来考虑是否考虑被告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申请。

对于相对不起诉,法院把被告的表现加以严格审慎,建议有关当局授予被告民事赔偿,并作出评价审查决定,将被告的受害人关怀组织活动情况,以及被告在公共秩序中的作用,向受害人正式表示歉意,并接受受害人的适当宽恕,作为后续赔偿等方式减轻其责任。

因此,对相对不起诉也有其特定用途,它可以使案件当事人在相对合理的情况下,不经过法庭审判,达成双方彼此了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

虽然相对不起诉可以让案件当事人不经过审判获得双
赢,但是也会使受害人无法获得法律上的公正,实际上还是以受害人的合理权益下于审判,因此,在研究相对不起诉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受害人的合理权益得到依法保障,以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受到侵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高法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江苏高法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9年8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适用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推动繁简分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原则上没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适用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各个程序。

3.不适用情形。

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其他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4."认罪"的把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罪的实质,是"认事",即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认定应当依照自首、坦白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把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法学概论答案

法学概论答案

法学概论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C2. C3. D4. C5. C6. B7. D8. C9. A10. A11. B12. A13. C14. C二、判断题1. 错2. 错3. 错4. 错5. 对6. 错7. 错8. 错9. 错10. 错三、名词解释1.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

2. 权利:是人们根据法律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或某种利益的资格。

3.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4.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5.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6.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7.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8. 所有权--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 商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1.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联系。

12. 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 标准工时指法定的,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

14. 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5.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论不起诉制度

论不起诉制度

论不起诉制度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

如何重新认识不起诉制度,从理论上把握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适用范围、理论价值及救济途径,并进而探讨完善不起诉制度的有效方案,是摆在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阐述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不起诉性质的再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原有的免予起诉制度不再使用,相关内容纳入不起诉,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以往的不起诉制度的表述及其性质的认定已不能继续沿用。

这就需要我们重新界定不起诉的性质。

依笔者之见,对不起诉的性质,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控诉职能是公诉机关的基本诉讼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正是基于控诉职能,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显然,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能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决定,台湾学者认为是一种司法处分,属检察机关在控方立场所作不追诉的内部意思决定。

[①a]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

(二)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公诉机关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分,表明公诉机关将不向法院请求进行审判,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

实质上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

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

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__西南政法大学(3)--平时第三次考试试卷及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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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试卷20 —20 学年 第 学期课程 刑事诉讼法 专业 年级 本试卷共4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45分钟;考试方式: 闭卷一、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的是 【】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B.有犯罪事实 C.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D.认为有犯罪事实2.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律进行的 【】A.专门调查工作 B.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C.案件受理活动 D.控制犯罪活动3.下列属于询问证人的法定地点有 【】A.现场 B.证人所在单位C.证人提出的地点 D.公安机关4.下列属于享有发布通缉令的主体有 【】 A.某区公安分局 B.某市公安局C.某市人民检察院 D.某监狱5.下列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恐怖活动犯罪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 :_________________专业年级 :_________________考试教室:____________-密-----------------封-----------------线-------------------内-------------------不---------------------要-----------------------答-------------------题-----------------------------------------------------------------------------------------------------------------------------------------------------------------------------------------------------------------C.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D.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6.下列属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必经程序的是【】A.讯问被告人 B.听取被害人的意见C.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D.补充侦查7.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人数可以是【】A.3人 B.5人C.7人 D.9人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B.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C.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D.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9.下列属于人民法院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法定方式是【】A.勘验 B.检查C.搜查、扣押 D.查询、冻结10.下列关于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有【】 A.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1个月 B.传唤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C.期间是专门机关会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D.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送交公安司法机关二、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刑事起诉的概念和意义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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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对不起诉嫌疑人可以适用财产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相对不起诉。

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又同时规定了财产罚,即有关机关要求违法者或者犯罪分子向国家徼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法。

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相对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是否可以予以财产罚并无法律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对被不起诉人可以予以适当和必要的财产罚,意即经济惩罚。

理由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在被不起诉前大都没有羁押,其人身和财产均没有受损,检察院若不起诉了之,会造成法律对其内心震慑不力,难以悔罪,有的被不起诉人还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犯罪,有时甚至导致重新犯罪,所以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财产罚,就会触动其灵魂深处,不仅起到一定的打击作用,促其悔罪、畏罪,而且会起到警示和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

同时扼制胆敢以身试法的经济性和贪利性的犯罪分子企图,使其在经济上占不到任何便宜。

二、从相对不起诉规定中可以看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而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应受惩罚性,这说明没有应受惩罚性就不能称其为犯罪,对被不起诉人不予处罚,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所以对被不起诉人采取财产罚的形式予以惩处才能和刑法犯罪理论相对应。

三、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财产罚有可遵循的立法渊源。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规定:对违法者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罚款的财产罚;对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罚金及没收财产的财产刑,而被不起诉人好象处于二者之间的真空之中,事实上被不起诉人不仅违法,而且已构成犯罪,那么对其采取财产罚这种唯一的有效方式显然是有立法的法律根据。

四、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财产罚易于实施救济。

因为相对不起诉是检察院作出的一种程序上的诉讼终结,这并不等于不能对犯罪分子予以实体上的惩罚。

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作出财产罚这种有效的惩罚方式后,不仅起到了应有的警示、预防、惩罚的刑法效用,而且发生错误后易于救济,因为不起诉书送达后,有关人员还可以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复核、申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财产罚可以进一步规范检察行为。

目前有些检察院存在向被不起诉人收取或变向收取财物后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现象,这种法外
施法的现状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有时还会引发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发生,如果对被不起诉人依法明文规定可以予以财产罚,就能杜绝此类现象,进一步规范检察行为,维护良好的检察形象。

此外,还应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如特殊案件需要,出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从而对某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由于刑法第65条对累犯的构成条件规定失之过宽,如果此类被不起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且无悔改之意,由于前罪没有被判处刑罚,司法机关却不能依法对其以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势必造成刑罚的惩戒功能弱化,起不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因此对此类被不起诉人予以财产罚,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法失之过宽之不足。

综上,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必要适当的财产罚,不仅有法可依,而且能够真正起到警示、预防、惩罚的刑法效果,并且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律,增强刑法效能、规范检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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