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保安服务市场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良好市场经营秩序,提升保安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保障客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安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及《保安服务公司等级划分与评定暂行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制定本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行政管辖区划内,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等级评定。
第三条实施等级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保安服务行业广大客户、所有参加评定企业提供直观、可信的服务质量及行业信誉等级标识,引导本市保安服务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客户选择不同层级的服务提供参考,也是监管部门规范本市保安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等级,体现保安服务公司资源状况、诚信守法、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等综合服务能力,是通过行业内部评分并整合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和评价对企业进行的综合性评价.第五条等级评定是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北京保安协会以行业自律的形式,组织开展等级评定,推进结果有效运用,并实施监督的行业管理过程。
第六条北京保安协会依据《规定》和《办法》,组建认定评定机构、培训评审人员,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申请确认的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开展等级评定,颁发等级证书,发布等级评定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等级评定采用首次评定、年审、复评的运行模式。
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度进行年审,每三年进行复评。
第八条等级评定的实施恪守“管评分离”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等级共五级,由高至低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四级。
第十条等级评定遵循不同等级上下浮动机制。
首次申请等级评定的,依据《规定》评定等级。
年审及复评不符合已获级别标准的,视情下调直至取消等级。
安保服务评分标准

34
发生扰乱工作秩序或破换设施设备未及时制止的。
每次扣5分
35
严防盗窃、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若发现作案,未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和协助调查报告甲方的
每次扣5分
36
发生火灾等自然灾害,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报告甲方的。
每次扣5分
37
测试中未准确发现隐患,未及时报告处置的。
每次扣10分
每次加1分
45
较好地完成甲方重大活动期间安保工作。
每次加3分
46
较好地完成保安人员业务知识学习、技能培训及演练,保安人员队伍素质明显提升,有培训活动方案和照片的。
每次加1分
47
保安人员执勤中勇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取得良好效果的。
视情节给予1-5分的加分
48
保安人员在社会上为分局树立良好形象;保安先进事迹获得媒体表彰。
激 励 加 分
38
派驻甲方的保安人员安全工作获国家级或全国性表彰的(正式发文、发牌、发证)加10分;获市级表彰加8分;获区级表彰加5分。
加5-10分
39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后有明显效果。
每次加3分
40
捡到财物上交或归还失主,拾金不昧的,有照片、感谢信或其它证明支撑材料的。
每次加3分
视情况每人次扣2至10分
5
乙方未提供新进队员体检报告的。
每人次扣2分
6
派驻的保安人员如有违法犯罪前科、尿检呈阳性显示吸毒或身体携带重疾病等状态的。
每人次扣5分
7
乙方未对新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的。
每人次扣2分
8
乙方未对保安人员定期开展能力提升培训的。
每人次扣2分
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暂行规定

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暂行规定(试行)前言本规定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精神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管辖区划内,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依法注册登记,自愿申请参评的保安服务公司。
本规定在制定过程中,结合我国及北京市保安服务行业基本情况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行业资质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公司、专家和管理机关的意见。
本规定是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强化行业自律、推行行业自治,加强规范管理的基础性文件之一,是北京市保安服务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定的“等级评定”现阶段仅针对保安人力防范服务公司开展。
其他类型保安服务公司暂不推行。
本规定的附录为评定标准,是本规定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规定在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监督、指导下,由北京保安协会牵头负责,组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等多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规定由北京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经北京保安协会第XX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4年月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1、范围本部分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的条件、评审与评价、经营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总体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管辖区划内,经主管机关行政许可,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人力防范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等级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部分所援引的下列文件中的条款构成本部分的有效组成内容和补充。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保安人力防范服务公司为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用门卫、守护、巡逻、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等形式,保护其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化防范服务活动的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关资质的经营性组织。
3.2门卫服务保安公司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的服务活动。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京公内保字[2010]815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10〕815号)内保局,开发区、燕山分局,各分县局: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对“许可事项依据”、“许可条件”、“许可时限”、“许可实施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现将《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许可工作许可事项依据:一、《保安服务管理条列》(国务院第564号令);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6号令);三、《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许可条件:一、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保安服务考核评分办法(参考模板)

保安服务考核评分办法
保安服务考核评分采取100分制,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甲乙双方组成考核小组,对每月保安服务进行考核评分,占90%的权重,得分记为A;第二部分采取网上网下问卷调查,民主评分,占10%,得分记为W;当月保安服务考核得分X=A+W.
(一)甲乙双方考核小组考核评分办法
由甲乙双方各2-3名人员(各方至少有一名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对每月保安服务进行考核评分。
具体办法如下:
1、总分100分。
2、通过监控视频和现场抽查,每月至少对每一个点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时间段,按保安服务内容、规范及要求,逐项进行评分。
凡一人一次违规一条扣1分,多人多次违规多条,实行累计扣分,所扣总分计为B。
3、当月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事故;或者给甲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如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评及以上的处罚,通过报纸、网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一次扣10分,实行累计扣分,所扣总分记为C。
4、各岗位应按合同要求配齐相应保安人员,若缺岗不齐,一次缺一人扣10分,实行累计扣分,所扣总分记为D。
(缺岗是指:某岗持续无人达到20分钟以上)。
5、当月得分A=(100-B-C-D)*90%。
(二)问卷调查,民主评分办法
采取100分制,准备好问卷调查表,通过网上网下随机调查100人进行评分,以收回的有效问卷的平均分为问卷调查得分,再乘以10%的权重,即为W。
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标准

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标准部分项目释义一、保安员人数的认定(一)采集录入在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保安系统”)相应的申请单位中;(二)签订劳动合同;(三)缴纳社会保险;(四)持有保安员证。
(五)同家公司申请2个或以上类别等级,保安员人数及其他相关数据分类认定。
二、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更新及时准确(一)所有保安从业人员采集录入系统;(二)保安员入职、离职后5天内更新;(三)派驻单位和派驻人员信息如实采集。
三、营业额、净利润的认定(一)根据审计报告中数据确定;(二)申请2个(含2个)类别以上的单位,如:A公司申请了人力防范类和安全技术防范2个类别等级,在审计时需对人力防范保安服务和安全技术防范业务的相关经营情况分别核算,最终在报告中要有相应明确类别数据的体现。
四、培训经费占比(一)根据审计报告中数据确定,申请2个(含2个)类别以上的单位数据需分开体现;(二)培训经费包含了公司从业人员上年度因培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培训场租费、请专家、老师支付的培训讲课费等。
五、法律顾问(一)有律师职业资格认证;(二)与申请单位签有相关合同或协议。
六、保安员流动率(流失率)计算标准:A公司2018年1月1日保安系统中共有1000名保安员,2018年12月31日这1000名保安员离职了300名,流动率计算公式:300÷1000×100%=30%(期间所有进出公司流动的非年初1000人中的保安均不影响计算)。
七、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证明文本包含: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感谢信(函)、主流媒体报道等。
八、按时缴纳会费2020年会费缴纳时间需在6月底前完成。
保安等级管理制度

保安等级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和健全保安队伍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订并实施保安等级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对保安队伍进行科学分类和分级管理的有力保障,对保安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条例》2. 《保安服务民用重要场所标准》3. 《保安服务队伍建设规范》4. 《公共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二、管理对象1. 本保安等级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保安服务单位的保安队伍。
2. 本制度所称保安队伍,是指接受保安培训、取得保安从业资格证书并在保安服务机构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三、保安等级的划分1. 一级保安:指具有较高综合素质、丰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各项保安工作任务的保安人员。
2. 二级保安:指具备一定保安工作经验,接受过相应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各项保安工作技能的保安人员。
3. 三级保安:指接受过基本保安培训,能够胜任一些简单的保安工作任务的保安人员。
四、保安等级管理的原则1. 稳定性原则:保安等级管理实行动态管理,以人员的实际能力和工作表现为依据,保持保安等级的稳定性,有利于激励保安人员的积极性。
2. 公平原则:保安等级管理严格按照保安服务能力和业绩进行评定,保障对每位保安人员的公平性。
3. 激励原则:对在保安服务中表现出色的保安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提拔机会,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4. 安全原则:对在保安服务中表现差的保安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辅导,确保保安服务工作的安全稳定。
五、保安等级的评定和晋升1. 保安等级的评定由保安服务单位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每位保安人员的工作业绩、专业技能、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2. 保安等级的晋升需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和评定,晋升的条件包括:保安工作年限、参加过的培训和考核成绩等。
3. 保安等级的晋升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保安人员的晋升机会都是公平合理的。
六、保安等级的奖惩制度1. 对于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保安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激发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保安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监管精细化转型,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办法》《XX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保安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信用评价,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保安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行为,是指保安服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XX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含分公司),应当纳入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发布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全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并核定公布评价结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保安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负责及时归集、上报保安服务信用评价所需的数据信息,依申请对辖区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对辖区内保安服务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评价结果的落地应用。
保安服务企业按照要求录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信息,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正向激励加分。
第六条省公安厅在门户网站建立查询入口,实时发布、更新全省保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等级第七条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O分,包括遵纪守法(300分)、监督管理(300分)、企业管理(200分)和正向激励(200分)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
第八条保安服务信用信息采集后,依据《XX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评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范围内扣加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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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保安服务市场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良好市场经营秩序,提升保安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保障客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安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及《保安服务公司等级划分与评定暂行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制定本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行政管辖区划内,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等级评定。
第三条实施等级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保安服务行业广大客户、所有参加评定企业提供直观、可信的服务质量及行业信誉等级标识,引导本市保安服务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客户选择不同层级的服务提供参考,也是监管部门规范本市保安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等级,体现保安服务公司资源状况、诚信守法、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等综合服务能力,是通过行业内部评分并整合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和评价对企业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第五条等级评定是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北京保安协会以行业自律的形式,组织开展等级评定,推进结果有效运用,并实施监督的行业管理过程。
第六条北京保安协会依据《规定》和《办法》,组建认定评定机构、培训评审人员,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申请确认的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开展等级评定,颁发等级证书,发布等级评定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等级评定采用首次评定、年审、复评的运行模式。
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度进行年审,每三年进行复评。
第八条等级评定的实施恪守“管评分离”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等级共五级,由高至低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四级。
第十条等级评定遵循不同等级上下浮动机制。
首次申请等级评定的,依据《规定》评定等级。
年审及复评不符合已获级别标准的,视情下调直至取消等级。
对于在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刑事案件、制止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减灾救灾中表现突出,并受到省部级以上通报表彰的保安企业,可直接升一等级(不超过最高等级)。
对出现严重违法犯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并受到省部级以上通报批评的保安企业,可直接降一等级(不低于最低等级)。
第十一条取得等级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章评定机构和责任第十二条在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指导下,北京保安协会组建设立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
评委会成员由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北京保安协会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委会接受北京保安协会领导和监督。
评委会职责:(一)负责全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的管理;对等级评定结果具有最终审批权。
(二)建立全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划分与评定体系、评定流程,完善评定机制;(三)解决保安服务公司等级划分与评定过程中发生的质疑和投诉等问题。
第十三条评委会下设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
评定中心作为评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接受评委会领导和监督。
评定中心职责:(一)审查并授权等级评定机构和评审员;(二)负责全市评审员的培训与管理工作;(三)授权和督导等级评定机构的评定工作;(四)受理并组织等级评定申请;(五)统一制作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证书、标志牌。
第十四条根据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的需要,中心对申请承担保安等级评定的中介机构实施资格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认定并委托其为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按评定中心授权,具体实施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认定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聘用不少于6名专(兼)职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应取得北京保安协会颁发的《保安服务公司评审员证书》;(三)应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设施等,具有符合等级评定要求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作为保安机构。
第十五条评定中心以年审方式对评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年审周期为一年。
未通过年审的,中心注销其机构资格。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十六条保安等级评定实行自愿原则。
保安服务公司向中心申请等级评定。
申请等级评定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保安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申请表》。
中心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
保安服务公司持《受理通知书》,与评定中心授权的评审机构签订评审委托合同,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机构具体实施、办理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针对每家申请等级评定的保安服务公司,机构抽调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开展评审。
评审工作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结果在北京保安协会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一)资料审查:评审组根据《规定》的要求审查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打分、评定。
审查过程可采用问卷、信函等方式获取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信息。
申请等级评定的企业应当配合机构提供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视为该项不达标。
(二)现场考察:评审组到保安服务公司现场进行考察、评价,复核保安服务公司相关信息。
(三)评审组综合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评审意见,提交评价结果,编制《评审报告》。
(四)评审机构从北京保安服务公司评定专家库中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审议组,对《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审议,签署专家会审意见,上报评定中心。
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企业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资料不相符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企业对此进行说明并予以整改,整改有效期为三个月。
整改期内,评审工作中止。
(五)评定中心提请评委会审议并作出等级评定决定,并在北京保安协会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一级企业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举报的,由北京保安协会颁发相应等级证书,授予相应标志牌,并在网上发布信息。
第十八条申请等级评定的企业如果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应于公示期内向评委会提出复议,评委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企业、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评委会提交书面异议书并说明异议内容及依据,对于符合条件的异议,评委会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异议审查及处理期间,暂停向异议对象发放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对获得等级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实施年审。
年审由评定中心组织,评审机构具体实施,评委会核准。
年审合格的加盖年审印章。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年审,主要评审保安服务公司一年来经营服务状况对保持其等级的影响,评价其在保安服务、运营管理、安全诚信、员工培训等方面的绩效,作出合格或不合格决定。
第二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年审程序:(一)保安服务公司在等级证书记载的生效之日起每一年度期满前两个月,填报该年度的《保安服务公司年审申请表》。
(二)评定中心受理、审批保安服务公司年审申请。
(三)评审机构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委托,抽调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施资料审查,提交《年审报告》。
(四)评审机构从北京保安服务公司评定专家库中抽取2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审议组,对《年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审议,签署《专家会审意见》,上报中心。
(五)评定中心提请评委会审议并作出等级年审决定。
一级保安服务公司年审由评委会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等级年审合格的,准予其保持,副本证书加盖年审印章。
年审不合格或逾期未参与年审的,由评委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降级、取消等级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等级证书满三年的保安服务公司,应进行等级复评。
委托复评的的保安服务公司,需在证书记载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保安服务公司复评程序与评定程序相同。
第四章等级证书管理第二十五条评委会组织、监督保安服务公司证书、标志牌的设计和制作,规定证书的编号规则与填写。
保安服务公司证书分为正本、副本。
第二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证书可用于投标、展示、广告、宣传,但不得做夸大、虚假等不实宣传。
第二十七条获得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将证书租借、转让、涂改或变造。
第二十八条获得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由于合并、分立、改制等,组建新的保安服务公司,应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二十九条获得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评委会应注销其等级,收回证书和标志牌。
第三十条保安服务公司遗失证书的,应在北京保安协会指定官方网站办理挂失手续后,通过原评定机构向评委会申请补领新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北京保安协会负责评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对相关争议、申诉和投诉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北京保安协会定期组织专家对评定评审活动各环节进行现场督查和抽检,向参评保安服务公司及重要客户征求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行业监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评定中心设专人收集、汇总、受理对保安服务公司评定工作、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以及意见、建议,并跟进办理、核查结果,及时对内、对外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评定中心对获得授权的评定机构以年审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未通过年审的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五条评定中心发现保安服务公司违反等级相关规定的,可提请评委会,分别采取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撤销或吊销等级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在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以及降低、撤销或吊销等级的通知后,应对违规情况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反馈中心。
保安服务公司在一年内被处以警告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评定中心应提请评委会,降低该企业等级,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获得等级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委会应撤销或吊销其等级:(一)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证书的;(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保安服务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重大损失的;(四)为低级别等级或无等级单位提供证书从事保安服务的;(五)超越级别向客户提供服务,被警告、批评且责令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六)将承揽的保安服务转包或挂靠经营的;(七)租借、转让、涂改或变造证书的;(八)企业参与黑社会活动,违法经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九)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十)企业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十一)企业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二)其它导致应撤销或吊销等级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保安服务公司被降低、撤销或吊销等级的,自降低、撤销或吊销等级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恢复原等级或重新评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