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2023年保安员(初级)参考题库含答案2

2023年保安员(初级)参考题库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第1卷一.全能考点(共50题)1.【单选题】2000年2月,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和管理体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年3月,公安部在深圳召开了首次全国保安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了规范保安服务业发展的()A、“五统一"原则B、“统一领导”原则C、保安服务管理条例D、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2.【判断题】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人员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双层安全防护棚。
3.【判断题】担任守护任务的保安员可以不按规定着装,便于开展工作。
4.【判断题】保安员的行为规范包括道德规范、行政规章、法律规定、团体章程。
5.【单选题】直流电动机按照励磁方式可分他励、并励、串励和()四类。
A、接励B、混励C、自励D、复励6.【单选题】关于车辆安检时发现危险物品的处置方法错误的是()A、立即封锁现场B、安检人员应迅速逮捕物品携带者C、现场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撤离D、在专业人员到达前,可进行必要的前期处置7.【单选题】可燃气体蒸汽和粉尘与空气(或助燃气体)的混合物,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遇到足以起爆的火源才能发生爆炸。
这个可爆炸的浓度范围,叫做该爆炸物的()。
A、爆炸极限B、爆炸浓度极限C、爆炸上限8.【判断题】()介质损失角正切值的测量,现通常采用西林电桥,又称高压交流平衡电桥。
9.【单选题】()拉伸试验的合格标准是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
A、低温B、高温C、超高温D、常温10.【多选题】连墙件设置位置要求有()。
A、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B、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600mmC、宜靠近主节点设置D、应从脚手架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E、应在脚手架第二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11.【单选题】()是整个保安巡逻工作的立足点。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号:公通字[2017]13号颁布⽇期:2017-07-03执⾏⽇期:2017-08-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第三章专职守护押运⼈员第四章守护押运枪⽀弹药第五章专⽤押运车辆第六章守护押运服务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保安服务业改⾰发展,指导保安⾏业积极发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有⼒保障了⾦融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
但由于对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相对滞后,部分地⽅在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过程中发⽣了⼀些问题,有的甚⾄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步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公安部在2005年7⽉2⽇制定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前⼯作实际,制定了《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充分认识制订实施《规定》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学习宣贯⼯作。
《规定》的制订实施,是在全⾯总结多年来⾦融安全保卫和武装守护押运⼯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条例》规定、严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进⼀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促进⾦融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押运⼯作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制订实施《规定》的重要性,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2017年12⽉底前要对治安、经保(经⽂保、内保)、保安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负责保安监管、⾦融安全保卫⼯作的民警开展集中培训,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负责⼈和守护押运⼈员开展轮训,使其准确理解、熟练掌握《规定》精神和具体要求,并在监管和经营服务⼯作中严格执⾏。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2.03•【文号】公安部令第112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年二月三日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孟建柱二○一○年二月三日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规定(2篇)

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管理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确保社会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保安公司、保安队伍、保安员等。
第三条保安服务应当依法、规范、高效地履行维护安全、预防犯罪、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职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工作。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安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保安服务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调合作,推进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全面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培养专业化的保安员队伍,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保安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七条保安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保安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安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保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档案和相关记录,做好信息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保安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保安服务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保安员的管理和培训第十一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工作纪律,保证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保安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保安服务。
第十三条保安员应当按照保安服务机构的规定,佩戴统一的工作服装和标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保安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并按照规定报告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保安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保安服务机构的商业秘密,严禁泄露、篡改、擅自使用相关信息。
第四章保安服务的规范和监督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巡逻防范、安全检查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三、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
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省辖市公安局和县(市)级公安局可以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省、自治区公安厅、地区公安处、派出所(警署)和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十、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虽然可以成立物业公司,但是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与保安公司是不同的:
租赁管理
保安服务
修理和维护
保洁
防火咨询和风险评估
汽车停车场管理
环境保护、卫生和安全管理
景物绿化管理
财务管理
质量保证
装修潢管理
另外,我国法律不承认私人保镖或护卫的法律地位,即使是保安服务公司也不能从事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十一、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二)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非保安业务,不得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不得接受企业挂靠,不得延伸办企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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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3.01
【实施日期】200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000年三月一日)
一、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
二、保安服务公司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经营方向,指导保安队伍建设。
三、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
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省辖市公安局和县(市)级公安局可以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省、自治区公安厅、地区公安处、派出所(警署)和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四、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机关名称,应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不得抽调、占用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报销或者提取费用,不得为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五、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的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保安服务公司兼职,选派民警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由公安机关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从公安机关选派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民警可以保留警籍,但不得着警服。
在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期间,晋级、晋衔等与其他民警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只能选择一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