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
教发厅〔2020〕6号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信息名称: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息索引:360A03-02-2020-0035-1 生成日期:2020-08-21 发文机构:教育部办公厅发文字号:教发厅〔2020〕6号信息类别:发展规划内容概述: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0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第二条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
第三条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第四条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
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第五条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教育部十四五大学更名规划

教育部十四五大学更名规划教育部14-15规划大学更名一、北京邮电大学新名称:北京信息科技大学1.北京邮电大学是国家教育部下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在北京市以及全国具有很高的影响力,本次改名规划将更加契合当前发展大势和未来发展趋势,为推动北京邮电大学在新技术、新资源和新模式下的开放发展,以及继续保持在国内有着优秀科研实力和教学实践能力的全国一流大学地位,教育部决定将其更名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2.作为中国当代大学的先驱,北京邮电大学以其科研的能力,以及把实战与理论结合的教学模式,在90年代就完成了国家一流大学的转型。
此次有意改名为“信息科技大学”,以体现该校在信息技术方面的重要科研成果和教学实践,进一步推动学校在信息和数字技术领域的专业创新,建设成一支领先的信息和数字技术队伍。
二、同济大学新名称:上海同济大学1.同济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的综合性大学,始建于1907年,1961年,同济大学被列为国家重点院校,2020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实施教育部14-15规划,将原同济大学更名为上海同济大学。
2.上海同济大学延续了原有同济大学在培养国际化人才和提供多学科综合性教育的优势。
新名称体现了该校在国家重点和上海市重点建设中的地位,将更加全面的发挥学校的优势。
三、南京大学新名称:江苏南京大学1.南京大学为中国多所一流大学之一,它有着悠久的历史,始建于1902年,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壮大,已经拥有勤奋的教授和汗马功劳的校友,取得了众多的成就。
2020年,教育部决定随着14-15规划实施,把原南京大学更名为江苏南京大学。
2.江苏南京大学将在今后发展中争取更上一层楼,衔接国家、地区及学校各级社会实践和实训系统的架设,实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丰富自身的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该校的学科实力与国际影响力。
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

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一)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
(四)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高等学校名称,还应遵循以下规范:(一)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二)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高校命名最新规范

高校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
高校名称应体现学校的历史、 文化、特色和优势
高校名称不应与已有高校名 称重复
高校名称不应包含个人姓名、 地名、企业名称等商业化元素
PART THREE
高校自主申报命 名是指高校可以 根据自身特点和 需求,自主向教 育部或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命
名申请。
高校自主申报命 名需要提交相关 材料,包括学校 简介、办学特色、 学科设置、校园 文化等方面的说
高校名称应符合 学校的办学宗旨 和理念,不得与 学校的办学性质 和类型相悖。
高校名称应符合 学校的办学特色 和优势,不得与 学校的学科专业 和人才培养方向 相悖。
名称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 和优势学科
名称应简洁明了,易于记忆 与传播
名称应体现学校的办学理念 和人才培养目标
名称应考虑学校的地域文化 和历史背景
严厉打击违规命名行为, 维护教育秩序
高校命名信用档案的建立,旨在加强对高校命名的监管和管理。
信用档案将记录高校命名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情况,作为高校声誉的重要参考。
信用档案的建立将有助于提高高校命名规范意识,促进高校命名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信用档案的公开透明,有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保障高校命名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高校命名需经过专家评审、部门审 核等环节
高校命名审核通过后,教育部进行 公告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教育部对高校命名进行最终审批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高校需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命名
PART FOUR
高校命名监管机构: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处罚措施: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命名、通报批评等 高校命名违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命名、名称与实际情况不符等
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地区、学科或行业的使用,以及大学名称的英译。
在大学名称中使用区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1)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和世界的通用术语,不得使用“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地区和地区变体。
(2)省名原则上可以在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使用。
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名的,省人民政府应尽可能核对名称,但应在名称中注明学校名称。
(3)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拥有的商标、产品名称、名称等,不得使用外国大学的中文翻译和缩写。
以大学名义使用学科或行业领域应遵循以下规则:(1)在农林师范大学合并调整过程中,原则上应保留农林师范大学的名称,以保证农林师范大学的教育不受削弱。
(2)避免盲目跟随行业发展变化和频繁变化。
大学英语翻译应遵循以下规范:(1)翻译后的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如果学校名称为“University”,则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3)如果学校名称为“academy”,对应的英文翻译为“academy”,或者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academy”、“academy”、“courgement of music”等。
学院和大学的名称还应遵循以下规则:(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名称原则上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在为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人名下使用。
状态。
(2)禁止擅自使用其他高等学校的名称。
(3)避免与其他学校同名,造成混乱。
(4)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2字以内。
(5)独立学院改为独立学院的名称,不得包括原学校的名称和简称。
“依法治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
原则上,同一级别的更名间隔至少为10年。
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

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1. 背景介绍教育部近日发布了高校命名最新规范,旨在规范高校名称的命名方式,提高高校名称的文化内涵和学术价值。
这一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所有新设立的高校以及高校更名、合并等情况。
2. 规范要求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规范,高校的命名应符合以下要求:2.1 体现高校地理位置或特色高校的名称应能够体现高校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或具有特色的区域特征。
例如,地理位置上的高校可在名称中体现省份、城市等信息,特色上的高校可在名称中体现相关的学科、研究方向等。
2.2 突出高校学科优势高校的名称应能够突出体现该高校的学科优势。
例如,理工类高校可在名称中体现工程、科技等相关学科,艺术类高校可在名称中体现音乐、舞蹈等相关学科。
2.3 不得涉及重复命名高校的名称不得涉及重复命名,即不能与已有高校的名称重复。
这旨在避免高校名称的混淆和不明确性。
2.4 不得涉及违规内容高校的名称不得涉及任何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道德规范的内容,不得含有冒犯性、歧视性、低俗性等不良信息。
3. 规范实施办法为了确保高校命名规范的正确执行,教育部制定了以下实施办法:3.1 命名审核流程新设立的高校、高校更名和合并的审核流程将进行严格的命名审核。
审查机构将根据规范要求对高校的命名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高校在提交命名申请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和解释说明,以便审查机构更好地理解和评估命名的合规性。
3.2 宣传与解释教育部将以各种形式和渠道宣传和解释高校命名规范,包括发布公告、组织培训等。
这将有助于高校和各相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遵循规范要求。
4. 相关影响4.1 提升高校声誉高校的名称规范化将有助于提升高校的声誉和形象。
规范的名称能够有效传达高校的地理位置、特色和学科优势,进一步加强高校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4.2 加强教育资源分布规范的命名还有助于加强教育资源的分布。
通过在名称中体现地理位置和特色,能够更好地引导学生和教育资源向各地平衡分布,促进教育的公平发展。
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展示

高等学校命名规则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一)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
(四)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高等学校名称,还应遵循以下规范:(一)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二)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三)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
(四)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
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第二条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
第三条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第四条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
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第五条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第六条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一)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
(四)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第七条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