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问题要从根本上治理
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申报。
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二)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其中,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逐步实现用工实名制管理。
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电力及通讯基础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项目部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农民工中途退场或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应结清工资,并签订退场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部分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001]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001]](https://img.taocdn.com/s3/m/c7433ab671fe910ef12df865.png)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XX〕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法[20XX]34号)和今年2月3日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落实、源头治理、动态监管、应急处置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运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订实施“丽水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
健全问责制度,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政策制度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以及联动工作不配合,引发欠薪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落实相关责任(一)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各地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解决治理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政府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工作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引发欠薪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考试简答题

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近几年随着城市农民工人数的增加,以及农民工问题的凸显,中央越来越关注农民工的权益。
但是从目前国家层面透露出来的信息看,似乎仍未能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首先,目前农民工存在的问题分析。
大家都看到的显性问题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社会保障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第二,农民工工资容易被拖欠;第三,农民工的城市生活条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第四,农民工子女就学难以在城市得到有效保障等等。
其实,就根本上而言,其关键问题在于农民工进城务工基本都属于自发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同时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生活困难(包括疾病)等问题时,基本上没有任何机构能帮助他们有效维权,只能依靠他们自己解决。
如何有效解决农民工问题:第一,建立农民工劳务服务组织,最好能够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的农民工劳务输出公司,具体负责技术培考、技术核训、工作安排、民工社保等工作,使其在农民工的就业中其主导作用。
其运转资金由政府出。
当然,培训费用也可以作为其资金来源之一,但不能作为主要的。
农民工通过和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公司发生部属关系。
第二,建立工种考核机制,实行单一工种的级别制,在按相关行业要求实行考核,考虑到民工的文化水平有限,所以以实际操作技术考核为主,关键是要凸显出农民工的实际工作水平。
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能力发放工资。
用人单位直接将工资汇入劳务公司提供的民工账号,如果发生工资拖欠则由劳务公司出面负责交涉,为民工维权。
第三,农民工在城市的医保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可以由劳务公司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与当地重点医院签订医保使用合约,确保医保基金的正常使用。
这样可以比较有效地避免医保资金管理出现混乱局面。
第四,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不宜纳入到城市教学体系中。
原因有二:第一,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繁重,对子女的照顾相对缺乏;第二,教育最好能保持一贯性,农民工工作地点不固定,必然致使子女也跟随其反复转学,这不利于学生的学习的有效性。
所以农民工子女的就学安排在老家是合理的选择。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样解决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样解决按国家要求,很多省市下了红头文件,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与取消包工头、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垫资、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一样,积极正能量。
但下面反映冷淡,赋予一笑了之的态度。
为何出现这种现象?“取消包工头”:提倡这么久,大企业一般都没做到,更不用说一般的中小企业了。
实际中真的取消了吗?与市场相悖与实情相悖,取消得了吗?“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可否认,工资的发放比以前有所改观或改观了很多,但施工企业真的做到了?工地每月给工人发钱,只是多发了一点生活费而已(预支工资),根本不是结清。
在包工老板(包工头)实际存在的情况下,一是不可能结清,二是也不能彻底结清。
钱就这么多,优先支付农民工工人工资后,缺的钱咋办?就拖欠管理人员的工资(其实他们也是农民工)、拖欠材料商。
于是现款现卖成了材料商的首选,没有现款,生意宁愿不做的材料商日益增多。
工地资金依然紧张,施工方依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中。
这种问题怎么解决?还记得那年的、现在还在实行中的“不得垫资”规定吗?真正实行了吗?现实情况是:“本工程没有预付款,地上十层主体结构完成,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扣除发包人提供的××××××,支付已完形象进度的60%、70%……”。
然后验收需半个月,审批流程一个多月,等资金到手,已经过了二三个月,且只有40%、50%,还有×%暂欠几天,而这“几天”就是几个月……政策有了,为何没人像督查农民工工资一样地严查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未来的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60天的政策,受益的是施工国资项目的大型企业。
除此以外的房产项目,房产商冷眼以对,嗤之以鼻,反而提醒了他们在合同中增加更多的霸王条件。
工程造价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理论上可以:1、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解决“工程干一年,结算需三年,讨债要十年”问题;3、解决屡禁不止的超进度支付、超额支付现象,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落实上级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办发〔XX〕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XX〕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关注,先后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和要求。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高度和实现建成“强、富、美、高”新XX的目标出发,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到XX 年,形成“全面覆盖、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健全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力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XX〕85号)和《XX市关于推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X〕013号)精神,将我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市经信委等16家单位。
XX市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为会议召集人,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XX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地点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针对农民工讨薪难问题提出对策

针对农民工讨薪难问题提出对策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辛勤劳作,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讨薪难却一直是困扰着农民工的一个大问题。
每到年底,总能看到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的辛苦钱而四处奔波、苦苦哀求的场景,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那么,如何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呢?以下是一些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应当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要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成本和时间。
例如,可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除了支付工资本金外,还要支付高额的滞纳金和赔偿金。
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建立劳动争议快速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二、加强执法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制度,充实劳动监察队伍,提高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
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查看工资支付台账、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公布拖欠工资的企业名单,让其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谴责。
三、强化源头治理从工程项目的源头抓起,规范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
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批和监管,杜绝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在出现拖欠工资问题时有资金可以先行支付。
同时,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劳动用工档案,记录其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信息。
施工企业要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培训,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可以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农民工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近年来,少数企业效益下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资金回笼困难,难以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致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呈现出“发生时间早、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为有效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地政府人社部门设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受理窗口,成立了突发性和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立案、快速办结,使企业及时支付了农民工工资,有效防止了事态扩大化。
从近几年宁国市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来看,要想从源头上解决农民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效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投拆渠道要畅通,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
投诉举报是农民工讨薪的主要手段,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要畅通投诉渠道,积极为民工的投诉打开方便之门,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二、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视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反之,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曝光。
同时,深入用人单位面向劳资双方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努力实现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架设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绿色通道”。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需要分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劳务或分包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服务管理和工资支付的义务,分包企业不得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分包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直接服务管理到每名农民工。
(二)进一步夯实企业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都要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对分包企业招聘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准确掌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分包企业要逐月把农民工名册、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及时登记管理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二、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三)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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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问题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民工问题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民工,这是世界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是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年代初开始出现的时候,因为适应当时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使本来只许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了,虽是冲破了计划经济框框的某种束缚,但又还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框架里面(如并没有改变户籍身份等),所以得到了政府、部门、基层和农民各方面的认同。
在一段时间里,赞誉的声音甚高,有人认为:这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好形式,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种创造,是消除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的方式,是解决大城市病的探索等。
在年代中后期,在政界、学界几乎都是这样认识的。
进入年代以来,农民工的问题就逐渐显现出来因为农民工现象的出现,本来只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应时措施,国家的经济社会体制都进行改革后,各方面的条件改变了,但农民工的体制因为种种原因反而逐渐固化了,并产生了种种矛盾,形成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直接影响工农、城乡关系,影响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影响到社会安定的大局。
一、关于农民工的由来一个国家要实现由传统的农业、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必须实现工业化、城市化。
在工业化过程中,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转到工厂成为工人,工厂的集中形成了城市,所以通常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同步的,农民进了工厂,也就自然成为城市居民。
中国在年代进行国家工业化的时期,也是这样的,一面是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一面是大量的农民进城,成为城市居民。
那时,城市化率每年提高一个多百分点。
但是,自从年代初出了三年经济困难,国家为了应对当时的短缺经济,严格实行城乡分治的户口制度,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
当时工业建设仍在继续进行,但城市化却停滞了。
直到年,全国的城市化率只有,的人口还是农民。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率先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连年大幅度增长,粮食和农产品的供给状况大有改善。
与此同时,农业剩余劳动力也大量出现,这正是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好时机。
年代三年经济困难饿死人的教训实在太深刻了。
所以当年农业特大丰收,第一次出现卖粮难的时候,有关方面并没有改革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人口的户籍制度。
农民为了要致富,而农业生产容纳不了众多的剩余劳动力,进城又不被容许,不得已,农民就地办起了乡镇企业,自发地向二、三产业转移。
于是就有了“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
农民工者,农民工人也。
他们是农业户口,户籍身份是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但他们在乡镇企业里上班,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拿乡镇企业的工资,就职业说,他们已经是工人。
“工作三班倒,种田早中晚”是他们的写照。
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扩展到城市,城里的二、三产业大发展,需要劳动力,于是“进厂又进城,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就大量出现了。
按说,这部分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工厂,从企业取得工资收入,成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理应是工人了,理应是工厂、企业所在地的居民了。
但是由于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限制(全世界除中国只有北朝鲜、贝宁等极少数国家实行),他们的户口不能迁,农业户口、农民的身份不能变,他们在城市里,在工厂里干了年、年、年了,他们还是农民工。
从各地发展的趋势看,一方面是城镇工业化,经济发展需要劳动力,有了强大的拉力,另一方面,农村有数以亿计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城乡存在巨大差别,农民要增加收入,特别是青年农民要寻找出路,有巨大的推力,农民进城打工是他们最好的选择。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革,产业结构、就业结构正在调整,有大批的工人职员下岗转业,一方面,农民工涌进的城市并没有接纳如此众多外来劳动力的准备,另一方面,不少城市的领导想通过限制农民工进城安排下岗职工就业。
但许多企事业单位出于经济效益的驱动,还在大批接纳勤劳、肯干、价廉的农民工,而且正在逐渐形成一个企业两种工人的制度。
开始农民工只是少量的,是补充、是为辅的,以后逐渐变成农民工成为多数,是为主的,正式职工反成了少数。
大批的农民工还会源源不断地进城来,其势不可当。
于是社会上就有了种种议论。
到底我们应该怎么看待农民工进城的问题?利耶?弊耶?现在在不少城市实际上已经形成一个工厂,两种工人,两种待遇的格局,而且正在逐渐形成制度,这样长此下去行不行?这涉及到我们国家制度性建设的大问题,涉及到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途命运的大问题,需要认真讨论,从长计议。
二、农民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农民工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正在逐渐演变为工人阶级的主力军。
据国家统[] [] 计局统计:年,我国城镇从业人员万人,其中国有单位万人,集体单位万人,共计万人。
除去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万,则我国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二、三产业职工为万人。
据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离开户籍所在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亿。
其中进入城镇在二、三产业单位打工“离土离乡”的农民工约为万人。
随着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工业化大步前进,“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越来越多,据农业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估计,年离土离乡的农民工约为万。
从这个估算的数字看,农民工在人数上已经超过城镇有户籍的公有制二三产业的职工。
而在有些行业,有些地区的二、三产业的职工已经主要是农民工,如建筑、建材、采掘、纺织、服装、玩具等行业的第一线职工以上是农民工。
因我们国家至今没有建立对农民工统计的指标和体系,所以到底有多少农民工?他们是怎么分布的,他们的状况如何?没有确切的统计,但农民工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则是确凿无疑的。
近几年国有企业调整改革,结构优化,减员增效,大约已有万人下岗了。
据有关调查表明,有些企业把有城镇户籍的职工精减了,因工作还需要,另外找农民工来递补。
在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推动下,这些企业不仅在搞“减员增效”,而且也在搞“换员增效”。
这种趋势还在发展,农民工队伍还在继续扩大。
另外,还有一类是“离土不离乡”在本地乡镇企业里工作的农民工。
国家统计局年统计。
年有乡镇企业的职工万人,其中在工业企业工作的有万,在建筑业的有万,在交通运输的有万,三项共计万人。
这些人是亦工亦农的劳动者,如果按《工会法》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可确认为职工身份的条款,若以半数而论,那么又约有多万“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正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所以说,农民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主力军,这已经是客观事实。
.农民工为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功勋卓著的巨大贡献,农民工创造的伟大业绩将永载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史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农民工是新时期我国工人阶级的杰出代表。
农民工从他进城的第一天起,就是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开始打工的。
农民工以其能吃苦,肯出力、勤奋进取,任劳任怨,且又廉价,获得用工单位的青睐,站住了脚跟,以后逐渐扩展,形成了今天这样的庞大队伍。
现在全国各地各个城市,各个行业,各条战线,都有农民工在劳动。
现在的矿山,真正在井下第一线工作的是农民工,现在的建筑工地,是农民工,北京、上海、深圳及各大城市的高楼大厦、楼堂馆所、公路铁路、基础设施、站台码头在年代以后,有哪一栋哪一条不是主要由农民工施工、建造的。
现在许多行业的工厂、车间在第一线劳动的多数也是农民工,以致在汽车、家电等产业工厂生产线上操作的,也都是农民工。
上至星级宾馆、超级市场,下至饭摊、大排档,街道社区的送煤、送奶站点,也大多是农民工在服务。
举凡城市里最累、最苦、最脏、最险的工作大多是农民工在干,在默默地劳动着。
现在的农民工已经融进了我国正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方方面面,成了各行各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每到年关,农民工多数要返乡过年,不少餐饮、服务行业不得不歇业,许多城市到春节出现了无人送煤、送奶,老年人无人照料,早点铺无人服务的窘境,一些重要工地和要完成定单的工厂就想方设法挽留农民工,城市已经离不开农民工了。
十多年来,数千万农民工为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创造了难以估量的财富,提供了各种各类的服务。
深圳有一项调查说:“在特区年的发展史中,千百万外来工始终是各种新兴经济部门的主力军,他们为深圳创造了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原始资本积累。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深圳奇迹与致富之“源”是这个地方充满活力的生产力丰富而廉价的外来工和新兴经济部门为追求财富而奋斗拓进的结果。
正因为千百万外来工的辛勤劳作才有深圳今天的繁荣与富裕”。
早在年,深圳市委宣传部等六部委的联合调查组在《深圳百万临时工调查报告》中就指出:农民工是深圳“工人阶级的主体,他们不仅是深圳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也是深圳市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
”这些调查研究的结论是完全正确的,农民工的这种丰功伟绩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巨大作用,在全国许多城市、许多行业中也是这样在实践着。
.农民工进城打工,有利于沟通城乡关系,调整城乡社会结构,缓解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的矛盾,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人多地少,不少地区人均耕地不到一亩,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农业劳力大量过剩,许多农村的青年农民无事可做,收入极低。
农民工进城打工,使他们就业有了出路,也得到了一定的收入。
“出外打工一人,脱贫一户。
”据四川、安徽、河南、江西、湖南等省的统计,每年农民工从打工地汇回家乡的钱,都在亿元以上,相当于甚至超过了全省的财政收入。
年以后,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市场疲软,销售困难,价格下降,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连年下降,这五年农民收入仍能维持低速增长,靠的是非农收入的增加,其中农民进城打工收入是主要的。
许多农户靠农民工的收入来弥补家用,支付农村的三提五统和各种税费,从而缓解了城乡矛盾,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这对大局是有利的。
各地都有一部分农民工,通过在城市打工,见了世面,开阔了视野,学习了技术,学到了市场经营的本领,也积累了一点资金,回到家乡,创办了乡镇企业,带动了家乡二、三产业的发展,为农村建设做出了贡献。
三、农民工体制的种种弊端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的一面。
但是,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农民的贡献是在工作环境很不正常,各方面条件很不利的情况下做出来的,更显得这种贡献的可贵。
大家知道,在年代后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城市居民实行一种政策,对农村农民实行另一种政策。
因为户籍制度至今并没有根本改革,形成了这种一国两策的格局。
所以,虽然农民进城了,在城里的二、三产业的单位里工作了,但农民工的户籍仍是农业户口,农民的身份没有变,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