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制度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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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添附制度

论我国的添附制度

论我国添附制度杨珊珊添附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

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浅论我国的添附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课题一:定义及构成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①。

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

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在实务中极少采取添附规则解决纠纷。

立法上相关条文极为粗疏,学术上亦未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法官造法”现象严重。

建构科学的添附制度已成为完善我国民法特别是物权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添附制度存在的基础在于作为物权客体的有体物的整体性原理以及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

添附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乃是在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不可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重新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以确保物尽其用,同时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平衡。

添附制度应当根据添附形成物即混合物、附合物及加工物的特性分别规定合理的产权归属规则。

此外,添附制度应当遵循经济效益与社会伦理的相统一.二添附的方式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它与附合的不同之处在于:附和(指动产的附和)的数个动产在形体上可以识别、分割,只是分离后要损害附合物的价值,出于社会利益考虑不许分割;而混合则是数个动产混合于一起,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

但二者的法律效果却无区别规定的理由。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1)动产与动产的附和[②。

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添附是指将一物与另一物合并或附着在一起形成新的物品的过程,例如将邮票粘在明信片上、将机器零件组装起来制造出机器等。

在法律上,添附包含有附着物和主体物,而添附制度对于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一、添附制度
添附制度是指针对添附物所有权归属问题所制定出的规则。

在添附过程中,附着物将要与主体物的所有权进行合并,因此需要明确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我国民法典中,第三十一条对添附制度进行了规定,规定为:“合并物的所有权属于主体物的所有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如果合并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主体物的所有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此外,这种约定必须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认可或允许才能成立。

这种规定的实质是基于主体物的体现原则,即主体物是这个合并体的生命,构成了这个合并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因此,主体物的所有人应该拥有合并物的所有权。

举例来说,A拥有一辆汽车,B想将一个GPS仪器附着在该汽车上。

在这种情况下,A 仍然拥有汽车和GPS仪器的所有权,因为GPS仪器附着在汽车上,构成了整个汽车的结构组成部分。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添附物也不能独立存在。

如果B需要将GPS仪器从汽车上取下来,他必须得到A的同意,因为A拥有汽车和GPS仪器的所有权。

三、结论
添附制度的出现,保障了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合法性,并使合并物的归属问题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不仅保护了主体物的所有人的权益,同时也为添附过程提供了规范。

添附的法律规则有哪些

添附的法律规则有哪些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添附的法律规则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舍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添附制度,但是无论在民法理论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添附的情形是大量存在的。

添附可以分为附和、混合和加工。

(一)附和。

附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为一个合成物,人们虽然能直观的识别该合成物,但通常难以将该合成物分离,如一定要将该合成物分离,则会损坏该合成物或耗资过大。

比如承租人将瓷砖贴到房屋的墙壁上,用他人的油漆粉刷自己的房屋,将他人的铁钉钉到自己的家具上,把他人的钻石镶嵌到自己的戒指里等等。

如果不同所有人的物虽然结台在一起,但非常容易分离,就不能构成附和,如把他人的纽扣缝制于自己的衣服上,因为纽扣非常容易与衣服分离,就不能产生附和的后果。

在附和的情况下,有的已经不可能再将两个物予以分离,有的虽然能够分离,但分离后要毁损原物,因此不宜将其分离,否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法律只需明确规定哪一方获得新物的所有权,而失去物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这样就与公平原则没有冲突。

附和物的归属。

第一,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的情况下,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添附制度,是指在我国土地法中规定的一种土地所有权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制度。

在土地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土地上的添附物(建筑物、树木、作物等)的所有权归属于土地使用者。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就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进行深入探讨,探讨其在实际中的意义和应用。

添附制度的出现与发展是符合我国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的。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一直以来都强调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土地资源的特点所做出的规定。

而土地上的添附物作为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于土地使用者,这一规定符合实际,保障了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添附制度的出现是基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现实需要和土地资源的特殊性质做出的,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土地资源特点的。

添附制度在实践中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作用。

该制度保障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添附制度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树木、作物等添附物拥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土地使用者可以合法地对这些添附物进行使用、收益、处置等。

这对于土地使用者来说,是一种重要的权益保障,也有利于激发土地使用者的积极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添附制度有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根据添附制度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上的添附物有所有权,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者有动力和能力对土地上的添附物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从而增加土地资源的价值和效益。

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土地使用者还会更加注重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添附制度在实践中对于保障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添附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添附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标准并不明确。

由于添附物种类繁多、价值不等,因此在实际中对于添附物的界定和归属问题经常出现争议。

添附的法律后果(3篇)

添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新的动产或不动产。

在我国《物权法》中,添附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方式。

本文将探讨添附的法律后果,包括添附的认定、添附的权属确定以及添附的解决方式。

二、添附的认定1. 动产添附动产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新的动产。

动产添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动产与动产添附:如将两辆自行车拼接成一辆,两块手表组装成一串等。

(2)动产与不动产添附:如将一根钢管插入墙壁中,一块玻璃镶嵌在门框上等。

2. 不动产添附不动产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不动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新不动产。

不动产添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动产与不动产添附:如将两座房屋合并成一栋,两块土地合并成一块等。

(2)不动产与动产添附:如将房屋装修,将家具安装到房屋内等。

三、添附的权属确定1. 动产添附的权属确定动产添附的权属确定,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1)善意取得原则:对于善意取得添附物的,应将其视为添附物的所有人。

(2)等价原则:对于恶意取得添附物的,应按照添附物的价值确定权属。

(3)先占原则:对于先占添附物的,应将其视为添附物的所有人。

2. 不动产添附的权属确定不动产添附的权属确定,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1)登记原则:对于添附的不动产,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确定权属。

(2)等价原则:对于恶意取得添附的不动产的,应按照添附物的价值确定权属。

(3)先占原则:对于先占添附的不动产的,应将其视为添附物的所有人。

四、添附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对于添附的权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协议,明确添附物的权属。

2. 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添附的权属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3. 行政调解对于涉及不动产添附的权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由行政机关依法调解解决。

关于添附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添附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添附制度的内容有哪些关于添附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添附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添附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两个不相关的所有权的合二为一的情形。

那么,我们物权法对于天赋制度的规定有哪些内容?添附在实际中怎么操作和认定?添附制度有哪些法律内容?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

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侵权所替代所谓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

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在实务中极少采取添附规则解决纠纷。

因而在当前《物权法》的制订过程中,对添附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与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对于是否在《物权法》中设立添附制度一直存在争议。

反对设立添附制度的主要理由是:添附制度可以被侵权行为制度所替代。

因为任何人,无论是基于善意还是恶意利用他人财产进行添附,都构成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

因此,财产被添附的一方都有权基于侵权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所谓添附的问题,也不需要重新确权。

上述理由还不足以否定添附制度所特有的价值,相反,我国《物权法》中应当对添附制度作出规定。

本文拟对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以及添附制度设立的必要性问题,谈一点看法。

适用范围1、物尽其用的效率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物尽其用的效率原则是确认添附的一项原则,但适用这一规则也要考虑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一方因错误装修而发生添附,虽然客观上装修使得所有人的房屋增值,由所有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有效率的,但由于装修带有强烈的个性化色彩,直接决定了居住环境的舒适性,每个人对自己的住宅装修都有不同的偏好和特点,很难采取一般人的标准判断该装修是否符合所有权人的利益。

论添附之求偿问题

论添附之求偿问题添附是指在前述的诉讼、仲裁、调解等程序中,当事人重新提出某些证据材料或理性依据,以支持已提出的请求,或否定对方的主张,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法律上,添附通常是指在起诉、答辩、上诉或再审等程序中,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补充意见或补充理由。

添附的作用是回应对方的辩解和答辩,促进案件的进展和解决。

然而,在进行添附时,需要注意的是,要遵守法律程序规定和理性程序要求,否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查和判决,甚至导致相反的效果,让当事人获得不利的结果。

在论添附之求偿问题中,当事人添附的材料和依据主要是申请索赔的证据和理由。

如果申请人添附的证据材料太晚,且对方没有合理地反驳,这就会使得法院难于判决而得到不利的结果。

另外,如果申请人添附的证据材料过于庞杂,法院或仲裁机构也难以理清证据关系和施行程序,从而使得案件的处理时间过程过长,繁琐而又低效。

因此,要在添附的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适用性证据材料一般包括布人论证和实物证据,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准确、具有说服力的材料,否则添附就只会被当作无效证据而受到驳回。

并且,证据材料的适用性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才能起到支持申请人或反驳被申请人的作用。

2.决定关键词往往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的关键词和法律依据进行研究和比对,选择最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依据和法规。

因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添附的材料和依据,必须和关键词相互呼应,细化举例,以提高证据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3.分清证据关系添附证据材料、理发和依据,要清晰、准确、有条理,不能杂乱无章、重复、笼统、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又可以由一个细节抽丝剥茧,进一步验证真实性和适用性,并且可以更好地证明申请人或反驳被申请人的主张。

在添附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当事人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程序,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和论证思路,以提高案件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而让自己在维权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添附制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因结合、混合、加工、附合而形成不能分离或分离将损害其价值或经济用途的新的财产。

在我国《民法典》中,添附制度被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因添附而产生的财产权属纠纷。

本文将从添附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添附制度的主要类型,探讨添附制度的法律后果。

二、添附制度的概念及类型(一)添附制度的概念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因结合、混合、加工、附合而形成不能分离或分离将损害其价值或经济用途的新的财产。

添附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确定添附物的权属。

(二)添附制度的类型1. 动产与动产的添附动产与动产的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结合、混合、加工、附合而形成的新的财产。

如:将油漆涂在他人门上,形成油漆与门的附合。

2. 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是指动产与不动产结合、混合、加工、附合而形成的新的财产。

如:将房屋装修后,房屋的价值得到提升。

3. 不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不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不动产结合、混合、加工、附合而形成的新的财产。

如:两块土地合并后,形成一块更大的土地。

三、添附制度的法律后果(一)添附物的权属确定1. 动产与动产的添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与动产的添附,由原动产所有人按照各自的贡献确定添附物的权属。

如果原动产所有人无法确定贡献大小,则由添附物的价值确定权属。

2. 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由原动产所有人享有添附物的所有权。

如果原动产所有人放弃所有权,则由不动产所有人享有添附物的所有权。

3. 不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不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由原不动产所有人按照各自的贡献确定添附物的权属。

如果原不动产所有人无法确定贡献大小,则由添附物的价值确定权属。

(二)添附物的权利义务1. 添附物的权利添附物的权利包括:添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添附物的义务添附物的义务包括:承担添附物的维护、修缮、保险等费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添附物的性质、用途等。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添附制度是指当一物件(主物)与另一物件(附物)发生永久性连接或附加关系时,干将自动取得对附属物的所有权,不考虑对该物件进行这种处理情形是否是合法。

这一概念在法律上有着重要的意义,涉及到财产权的划分以及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添附制度却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我们需要了解添附制度对于附属物所有权归属的基本规定。

在添附制度下,一旦主物与附物发生永久性连接或附加关系,主物的所有者就会自动取得对附属物的所有权。

这一规定的基本思想是,附属物的所有者在进行永久性处理时应对其后果有所考虑,因此应当自动取得对附属物的所有权。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财产权的划分和争议。

同时也为主物的所有者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保障。

添附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于附属物所有权归属的争议。

这一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在于何种情况下认定为永久性连接或附加关系;其次是在于添附物的原有所有者是否应当对添附物的价值增值享有一定权益。

在第一个方面,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认定为永久性连接或附加关系。

这使得在实际应用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存在不少争议。

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共同所有权、租赁情况下的添附物等,都存在不同的解释和认定标准。

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往往需要法院进行具体判决。

在第二个方面,添附物的原有所有者是否应当对添附物的价值增值享有一定权益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有一些人认为,原有所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附属物,他们所拥有权益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

而另一些人认为,添附制度的规定已经够简化和方便了,再增加原有所有者的权益将会使得整个制度变得复杂和不可行。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添附制度对于财产权划分和争议确实有所简化和便利,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也需要考虑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以免对一些特殊情况造成不公。

添附物的原有所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附属物,确实应当得到一定的补偿。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论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添附制度,是指在土地上增加物的所有权隶属于土地所有者的制度。

添附物是指自然附着在土地上并由土地所孕育、生长、增加的物质财产,如树木、房屋等。

添附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和实践,但其基本原则是添附物所有权归属于土地所有者。

本文旨在探讨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相关问题,以此展现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和作用。

添附制度的实施和运行,也能够维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和确保添附物的合理利用。

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添附物常常成为土地使用和经营的重要补充和资源,其价值和作用不容忽视。

如果添附物的所有权不属于土地所有者,就会导致土地的财产权和使用权的分割和不完整,从而使土地的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添附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能够保障土地所有者对添附物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推动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土地经济的发展和增值。

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和实践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添附制度的实施和运行涉及到土地的分割和使用的权益,容易导致土地使用权和添附物所有权的纠纷和矛盾。

特别是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由于土地的使用和开发具有一定的时限和条件,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往往会引发争议和诉讼,对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产生一定的阻碍。

添附制度的实施和运行也容易滋生腐败和权力寻租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和行业,由于土地资源的紧缺和添附物的价值较高,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容易利用添附制度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这些问题和争议,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来加以解决和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添附制度与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和重视的议题。

在新时代和新形势下,如何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又能够合理规划和利用添附物资源,提高土地的价值和效益,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只有在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改善添附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保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引导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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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添附制度若干问题添附是取得财产权的重要方法,我国物权法应规定添附制度。

添附与侵权可能发生竞合,但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与价值,即使既发生侵权又构成添附,也不一定适用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则。

添附制度与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以及违约请求权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适用中应注意甄别。

在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情况下,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应有若干例外。

以添附确定权利归属,应体现效率、诚信和公平原则。

二、添附与侵权责任的相互关系添附制度属于物权法的组成部分,与侵权行为法一样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且都具有保护财产权的作用。

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物权法以确认物权以及物权的特有保护方法来保护物权,而添附制度作为确认权利的重要规则,是保护财产权的前提。

侵权行为法是制裁侵权行为并对受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它是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护权利的,它以所有权人权利状态的明确为适用前提。

正是因为二者都具有保护财产权的功能,因此添附与侵权的关系非常密切,在实践中,凡是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他人的财产,进行加工,或因利用发生物的混合、附合等情况时,如果因此形成了新的物,则既构成了添附,同时往往也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

在一方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他人财产时,则既要确认财产权的归属,又要保护被侵害的权利,因此就导致了添附与侵权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就二者的关系来说,大致有三种情形:1.仅构成侵权责任而不存在添附的情形。

因为构成添附必须要有新的物的产生,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态,这三种情况都会发生不同的所有人的财产相互结合的状态。

所以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利用他人财产,只是导致了对财产权的侵害或者财产本身的损害(甚至也可能没有导致财产的损害),而并没有产生新的物,此时仅构成侵权而不存在添附。

2.既构成添附又构成侵权的情形。

添附与侵权的关系非常密切,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他人的财产,进行加工,或因利用发生物的混合、附合等,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

许多添附的情况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可以说,只要不是出于被添附人意愿的添附,都有发生侵权的可能。

即如学者所言,因添附而丧失权利,受有损害者,除不当得利请求权外,尚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14)由于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财产,可能同时构成添附和侵权。

3.仅构成添附但不存在侵权的情形。

这主要出现在合同关系中,因为违反合同、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条件不成就等原因而发生的。

具体来说,因合同而发生的添附,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因违约发生添附。

例如,承租人在租赁出租人的房屋以后,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对房屋进行改造、加工或装修,从而违反了租赁合同的规定。

在实践中,许多装修是基于合同的合法装修,所以即使发生添附也不可能存在侵权,因为侵权责任以过错和损害为构成要件,而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他人之物,行为人可能没有过错,或者没有现实的损害,因而仅发生添附而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第二,因合同无效或撤销而发生添附。

例如,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错误装修,另一方以最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之后,对因错误装修而形成的财产就发生添附的问题。

再如,建筑承包合同被宣告无效之后对建筑物归属的处理,实际上就涉及添附的问题。

通常,一方向另一方基于合同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对标的物进行了改进,但在合同被宣告无效之后,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移转,这就需要根据添附制度来解决。

第三,因合同解除而发生添附。

例如,三方订立合同合资经营酒店,在合同中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因为出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合同被解除,此时房屋已经装修完毕,需要对房屋的产权归属依据添附规则予以确认。

在此情况下,添附的结果完全是基于合法行为造成的,不存在所谓违约和侵权的问题。

第四,因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而发生添附。

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不成就以后对已经加工的标的物的返还,或者在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对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改良,这些都涉及添附问题。

在上述情形中,添附的发生都与合同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添附可以由合同法上的制度来解决,一方面,添附制度是不能为合同法所规定,因为添附既可能发生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承租人在出租人的财产上装修),也可能发生在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这就表明添附问题不能由合同法解决。

另一方面,即便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添附先要解决所有权的归属,这属于物权法的问题而不属合同法的范畴。

合同中如果对添附物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当然可以适用合同的约定,但合同当事人没有对添附物归属作出约定时,则需要由添附制度来解决。

还要看到,即便因合同发生添附,添附也涉及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诸多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的适用也不能通过合同法来解决。

这些情形也表明以侵权责任替代添附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添附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并非都是基于非法行为产生的。

正是因为不能以侵权代替添附,因此不能否定添附制度设置的必要性。

有学者认为,添附制度在实践中极少发生,法律上没有必要为了一些极少的例外情况而设立一项独立制度。

我认为,添附纠纷在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只不过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添附制度,因此对该类案件并没有通过添附而是采用侵权、不当得利等规则加以处理的。

正是因为添附规则具有其独特性,因此有必要在物权法中设立独立的添附制度。

我认为,即使在侵权与添附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因为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与价值,所以依据不同的规则处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所以,在既发生侵权又构成添附时,也不一定适用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则。

具体来说:第一,二者的功能不同。

侵权责任制度以过错为前提,以损害赔偿作为其主要形式。

物的所有人在其财产被他人用于加工、装修、改造以后,添附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侵权,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而要求赔偿损失。

但损害赔偿只是使权利人遭受的财产损失获得补救,其本身并不能解决财产被他人添附以后所形成的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也不能替代添附制度物尽其用”的功能。

而添附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确定财产归属,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添附的情况下,由于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将附合的财产分离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很困难,因此有必要运用添附规则确认添附物的归属,使添附物在形态上继续存在,而不能对添附物恢复原状或加以分离。

因此因添附而结合的物有必要在法律上使其成为一物,并以单一所有权的形式出现,不允许当事人强行分离和请求恢复原状。

所以,添附只是通过一定的规则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它本质上是一种确认产权的规则。

(15)第二,二者旨在实现的价值不同。

侵权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是通过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制裁不法行为人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并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但由于侵权法主要是保护权利的法律,而不是财产和交易的规则,因此它一般不体现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

但作为一种专门用于解决因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的法律制度,添附独有的价值就在于促进物的有效利用。

添附制度也要反映公平正义的价值,但它更强调促进物尽其用”,提高物的使用效率。

在添附的情况下,要恢复原状往往在事实上已不可能,因此,从增进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承认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

(16)使该添附物继续维持,也有利于维护经济价值,避免财产的损失浪费。

例如,在一方对他人进行了错误的装修以后,如果将已经结合在一起的装修材料硬性地进行分拆,重新各归其主,那么将在客观上存在严重困难,必将损坏已有装修材料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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