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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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8.03.12•【文号】国电财[1998]62号•【施行日期】1998.0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12日国电财[1998]62号)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资产评估工作,特制定《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资产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方案的批复》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和各层次全资子公司,及其投资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联营企业,以及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资产评估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工作由各企业、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第六条凡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者,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有偿转让被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二)股权置换;(三)吸收其他投资者、内部职工或其他法人入股;(四)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现金形态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进行股权投资,参股其他企业或与国内外企业、单位合资合作组建各种形式的经营企业;(五)出售企业内部分厂、车间、生产线等整体性资产;(六)按照《公司法》要求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需要改变原有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和原出资方出资比例者;(七)资产价值100万元或转让价值占转让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有偿转让;(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进行的财产清算,以及按照合同、契约、协议等规定终止经营活动而进行的财产清算;(九)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十)国家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和国家电力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电力需求的快速增长,供用电合同成为了各电力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一种重要约定。

为了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双方的权益,各地区纷纷制定了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一、合同签订1. 合同主体: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主体分为供电企业和用电用户。

供电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电力经营资质,用电用户应为合法注册的电力消费单位。

2. 合同内容: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电力的供应方式、用电性质、电力负荷要求、电费计算方式、合同期限等。

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明确这些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写入。

3. 合同形式:供用电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两种形式。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效力,双方拟定的电子合同应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签署和保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访问性。

二、合同履行1. 供电企业的责任:供电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稳定地向用户供应电力,并确保电力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供电企业还应定期提供用电用户电量消耗等相关数据,并及时解答用户的电力咨询。

2. 用电用户的责任:用电用户应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电力,并缴纳相应的电费。

用户在用电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电力管理法规,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擅自改变电力设备等。

3. 电力计量:供用电合同中应明确电力计量的方式和要求。

供电企业负责安装、维护和检定计量装置,用电用户应按时提供计量装置的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供电企业的计量。

三、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1. 合同解除:供用电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也可以出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进行充分沟通,保证合同解除的公平、公正,并依法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义务。

2. 争议解决:供用电合同中引起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相关电力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管理机制1. 监管部门职责:相关电力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布电力市场相关政策,解读和解决相关问题,并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供电合同细则模板

供电合同细则模板

供电合同细则模板甲方:______(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乙方:______(以下简称“用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供电安全,维护供电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供电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供电质量标准1、供电公司向用户供电,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的《低压配电线路供电可靠性管理规程》和《低压配电线路供电供电服务规范》等标准规定。

2、供电公司应保证供电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供电可靠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供电服务内容1、供电公司向用户提供电力供应服务,保障用户正常用电需求。

2、供电公司承诺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热线,及时解决用户用电问题。

3、供电公司应按照用户需求,及时调整用电方案,提供个性化用电解决方案。

第三条供电价格及计量1、供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供电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及时向用户收取电费,并提供发票。

2、供电公司应当按照用户用电量实行计量,用户如有疑问,可以要求供电公司核查计量数据。

3、供电公司应当保证用电计量设备正常运行,如有故障需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四条用电安全1、用户应当合理使用电力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2、供电公司应当加强用电设备安全检查,确保用电设备线路正常运行。

3、用户发现用电设备线路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供电公司处理。

第五条用电合同变更1、用户如需变更用电合同内容,应提前书面通知供电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变更手续。

2、供电公司应当及时处理用户提出的用电合同变更请求,确保用户用电权益。

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用户未按时缴纳电费,供电公司有权暂停供电服务直至用户支付清欠款项。

3、若供电公司未按标准提供电力服务,应赔偿用户损失。

第七条合同解除1、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手续。

2、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其他事项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8.12.01•【文号】国电财[1998]645号•【施行日期】1998.1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电财[1998]645号)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的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国家电力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审慎原则(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企业担保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担保人的资格和权限第六条企业作为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第七条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对被投资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按股权比例应承担债务的总额;对单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10%;对所有参股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15%.第八条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提供境外融资担保。

经批准对境外提供担保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担保限额。

第九条企业提供担保要遵循逐级担保的原则,不得越级担保;母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须征得母公司同意。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8.02.20•【文号】国电外[1998]37号•【施行日期】1998.0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2月20日国电外[1998]37号)为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促进外经企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规范电力企业在境外承建工程和外派劳务的行为,推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健康发展,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国际合作局反映。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简称外经业务)的管理,规范企业在境外承建工程和外派劳务的行为,促进外经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凡从事外经业务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第一章外经企业的管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外经企业系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经营权的企业。

第六条申领和更换外派劳务许可证。

1.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核同意,外经贸部每年度核准颁发的外派劳务许可证是外经企业经营外派劳务的有效证件。

2.外经企业应及时申领、更换外派劳务许可证。

新获得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单位应在获得经营权后1个月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提出领取许可证申请;已取得外派劳务许可证的外经企业,应在外派劳务许可证到期前15天内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2005.03.30•【文号】•【施行日期】2005.03.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运行公司,电通中心,信息中心,安能公司,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河南国网宝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有限公司:为贯彻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目标和“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印发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1月22日印发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各单位:(一)公司总部;(二)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三)公司控股的各单位;(四)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五)受有关单位委托,由公司系统管理的单位、工程项目等;公司参股单位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招标实行集约化管理。

第五条公司的工程建设承包和物资采购、大宗办公用品和各类管理软件等采购,按照管辖范围实行集中招标(管辖范围另行划定),以尽最大可能发挥规模采购效益。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物资〔2011〕173号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签订、履约、结算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物资合同是指由物资部门负责签订和执行的物资采购合同。

第四条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包括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结算、归档等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物资部是公司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公司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指导和考核所属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工作,负责审核公司总部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三)负责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的应用;(四)负责组织公司物资合同承办信息的统计及分析;(五)负责推广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应用;(六)负责公司集中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六条网省公司物资部是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组织做好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网省出资(不含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集中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负责审核本单位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三)组织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统计和分析;(四)负责应用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五)负责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七条物流服务中心提供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的相关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为物资合同起草、签订、履约、结算、变更、解除等提供相关服务工作;(二)负责物资合同的催交催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三)负责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的统计、分析,建立物资合同台帐;(四)负责物资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管理等工作。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

热门成都:慈溪市律师阜阳律师曲靖律师扬中市律师桂林律师松北区律师嘉善县律师湘潭律师碾子山区律师国家电网是我们的常见的国企单位,相应的▲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也是非常规范的,十分严格的,有着十分高的要求。

那么,大家对于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一、合同的履行第三十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法律机构备案。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法律机构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2、有关的票据、票证;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4、证人证言;5、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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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电政法[1998]54号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规范、审查不当等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国家电力公司在反复征求公司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本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政法局反映。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法律机构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1.国家电力公司本部的经济、技术合同。

2.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和其他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担保合同;——购电合同;——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投资合同;——其他重大或各单位认为有必要由国家电力公司审查的合同。

3.国家电力公司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合同。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合同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合同,以及国内采用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的,其审查、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机构为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机构负责本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2.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监督本单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每一件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业务机构确定一主要承办人。

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

承办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机构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第十条在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书,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合同归口管理机构验核。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及电力不利用外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四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3.标的;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7.争议解决方式;8.违约责任;9.变更或解除条件;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11.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13.约定的联系方式;14.附件名称;15.签约的地点、日期;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1.担保合同;2.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3.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4.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5.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6.需要授权的其他合同;第十六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本业务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机构顺序审核后,报送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

业务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机构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业务机构及财务、审计机构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审核意见书;法律机构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必须有有关审核机构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

对不具备各审核机构审核意见书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拒绝签署。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七条业务机构、财务机构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1.合同的经济性:(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3)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1)整本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5.业务机构、财务机构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财务机构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4.审计机构、财务机构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法律机构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1.合法性:(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3)形式合法;(4)签约程序合法。

2.严密性:(1)条款齐备、完整;(2)文字清楚准确;(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4)相应手续完备;(5)相关附件完备;(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可行性:(1)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2)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合同承办形式审核:(1)承办人无误;(2)符合规定程序;(3)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书齐备;(4)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5.法律机构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承办人向有关机构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

各审核机构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涉外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20个(含本数)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各审核机构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读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各审核机构须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法律机构结束审核后,应将法律意见书、其他审核机构意见书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核签署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根据各审核机构及法律机构的审核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

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二十四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采用合同专用章制度的,应制定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办法。

第二十五条签约原则上不得使用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单位法律机构审查复代理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要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第二十七条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国家电力公司呈报合同草案时,应向国家电力公司对口的业务机构呈报,再由该业务机构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并经国家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由国家电力公司承办单位退交呈报单位,方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

第二十八条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三十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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