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封闭管理养老机构医保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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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赡养抚养收养【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6]2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3.30【实施日期】2016.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局、省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局、省老龄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性当前,我省已进入老龄化快速增长阶段。

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778.8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8.5%;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约97.4万人;需要接受康复治疗的老年人约80万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与日剧增,养老服务中的医疗卫生需求日益迫切。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省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有利于提高养老院入住率、减轻医院病床压力、降低医保负担、盘活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医疗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现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4月29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保障信用主体第三章信用档案第四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发布第六章信用结果应用第七章信用修复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医疗保障信用信息采集、信用承诺、评价、发布、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动态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信用主体医疗保障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依据信用等级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全过程。

第四条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共建共享、保护权益、奖惩结合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统筹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开发和维护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指导和监督全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黑医保函〔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函〔2019〕53号各市(地)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及全省中医药发展大会精神,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2019年版)》(医保发〔2019〕46号)要求,现就我省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院制剂纳入范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

下列医院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用于营养滋补、减肥美容、解酒、性功能增强或治疗不育症等的医院制剂;(二)用中药饮片及药材泡制的各类酒制剂;(三)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四)采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单味和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配制的制剂;(五)中药制剂处方中含有天然麝香、天然牛黄的;(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已有同类产品可以替代,非临床必需的;(七)医院制剂价格较高或经专家审验申报价格远高于生产成本的;(八)临床使用不满5年的;(九)《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中不符合医疗机构申报和管理范围的;(十)其它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制剂。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黑民福[2012]22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黑民福[2012]22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黑民福〔2012〕22号)各市(地)、县(市、区)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为加快推进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现就加强全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居家养老立足于家庭,以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

在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居于重要基础支撑地位。

近年来,在省厅的积极推动下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

截止去年底,全省已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城市社区达到1920个,占全部城市社区总数的63%,在全省140个农村中心乡镇建立了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居家养老服务在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得到了初步彰显。

省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实现社区和中心村全覆盖。

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健全服务队伍,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构建15分钟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对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广大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期盼,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体制机制上还不够完善、管理还不够规范、服务内容还不够丰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还没有实现全面覆盖等。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民政工作发展总体规划加以推进,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所有城市社区要普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要达到以下要求:(一)建立县级、街道(乡镇)、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划拨专门经费,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民发[2012]9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现提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围绕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服务管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操作服务便捷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救助水平与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19〕4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19〕4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19〕4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为民生保障的一项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基本制度安排,是充分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手段,是一项政策敏感性强,政治敏感性更强的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所在。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不用心、不作为、标准低、不落实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救助供养标准,规范审核、认定程序,规范均等化服务内容,拓展照料护理方式,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靠。

切实解决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存在的供养标准不规范、供养措施不完善、统筹发展力度不够、城乡均等化服务不均等的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中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照料护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由各地结合当地社会救助领域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黑政办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4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7日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养老托育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一)发展基础。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21年底,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到2204家,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9.98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46%,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7%,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3%。

截至2022年3月底,全省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到1887个,托位总数达到30947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0.99个。

养老托育服务业态加快发展。

养老与旅游、医疗、教育等加速融合发展,全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达到131家,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1.52%,社区老年教育办学机构达到2750个,近三年累计培训120 万余人次。

云计算、大数据、5G等技术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加快应用,涌现出一批智能护理设施、康复辅助器具、康复治疗设备生产企业,22户乳粉企业接入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康养品牌效应持续扩大。

创新建立天鹅颐养经济走廊城市合作机制,叫响“夏季养老在龙江”旅居康养品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黑卫老龄规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卫老龄规发〔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指示要求,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为主要目标,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驱动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等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服务模式,逐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老年人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市场驱动。

发挥政府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市场规范、投入引导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城乡联动,以城带乡。

在推动城市医养结合工作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医养结合工作加快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健康扶贫中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全面提高为老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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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封闭管理养老机构医保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0.02.27
•【字号】黑医保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封闭管理养
老机构医保服务的通知
黑医保发〔2020〕10号各市(地)医疗保障局、民政局:
按照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联防联控做好养老机构排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在疫情期间,各地医保部门、民政部门要对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进一步加强医保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参保数据对比。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民政部门要共同做好养老机构在院老人和工作人员参保数据核实,对未参保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强医保政策宣传,督促参保,充分享受医保待遇。

二、做好“不见面”“不中断”医保服务。

各地医保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话、微信为封闭管理养老机构人员提供医保服务,并及时公布办理各项业务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做到各项业务“不见面”“不中断”办理。

三、支持代购代办医保业务。

支持养老机构指定人员为在院老人提供代购药
品、代办医保卡密码解锁等医保业务办理,指定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不凭处方直接购买处方药品。

各地医保部门要督促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四、支持长处方购药。

享受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治疗待遇的在院老人,根据治疗需要一次可开三个月药量。

五、支持手工报销。

因封闭管理造成在院老人及工作人员刷卡购药不便,个人可现金垫付购药费用,待疫情结束后由医保部门统一进行手工报销。

对发生的无卡住院垫付现金等特殊情况,待疫情结束后到医保部门优先进行手工报销。

六、做好透析等特殊患者医保服务。

在院老人中如有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为避免多次往返医疗机构,可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住院享受待遇。

七、落实医保特殊报销政策。

对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患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

八、加强宣传。

民政部门要与医保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把医保部门医疗报销相关政策宣传到养老机构,帮助养老机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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