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国家工作人员病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病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病假规定是指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由于疾病需要请假的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国家工作人员病假规定,供参考。
一、请假条件:1. 确诊患有疾病,经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2. 需要治疗、休养或康复期间,需要请假。
3. 出差或外勤期间突发疾病,需要请假。
二、病假休假期限:1. 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工作日有假期具体根据工龄确定,通常从5天到30天不等,这些天数是员工合同或固定制约定的权益。
2. 如果疾病需要长期休养治疗,如癌症、重大手术等,休假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可以超过合同或固定制约定的权益。
三、请假程序:1. 请假需要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注明病假的原因、时间和期限。
2. 如有特殊情况突发疾病,请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病假,提供医院病假证明。
3. 请假后需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治疗情况和复工计划。
四、病假期间薪酬:1. 病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病假工资待遇,通常为员工正常工资的80%至100%。
2. 长期治疗期间,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公司和国家的规定进行协商,一般情况下,会降低为员工正常工资的70%左右。
3. 短期突发疾病导致的病假,根据具体情况可获得全额工资待遇。
五、病假统计和考核:1.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病假统计和管理。
2. 病假会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对于频繁请假或请假时间过长的工作人员,会进行相应处理,可能会影响个人的晋升或加薪。
总之,国家工作人员病假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健康,也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
不同机关或部门的具体病假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可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处理。
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办法为维护医院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根据《劳动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假期与待遇(一)病假1.假期工作人员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院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院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待遇(1)休病假一天按以下标准扣发一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教工资):工龄30年及以上的扣10%;20年(含20年)-30年的扣20%,10年-20年的扣30%,10年以下的扣40%;不享受各类绩效、津贴补贴。
休病假30天以内(含30天)的按天扣除全勤绩效,休病假30天以上180天以内(含180天)的,按2倍天数扣除全勤绩效,休病假180天以上的不发全勤绩效。
(2)癌症、重症精神病职工,其病假期间,不扣基本工资,其他项目和一般病假相同。
(二)事假1.假期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到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但需从严控制。
2.待遇休一天扣一天的应发工资,不享受各类绩效。
休事假30天以内(含30天)的按天扣除全勤绩效,休事假30天以上180天以内(含180天)的,按2倍天数扣除全勤绩效,休事假180天以上的不发全勤绩效。
公务员病事假规定

公务员病事假规定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其工作性质特殊,与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权益,国家对公务员的病事假规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病假规定:公务员患有疾病需要请假治疗时,可以提出病假申请。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病假分为长病假和临时病假。
长病假一般为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病假,临时病假为连续三个月以下的病假。
病假的申请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医疗证明应明确标明公务员的疾病名称、诊断时间及病情等相关信息。
公务员应向其所在单位备案并向单位领导提出病假申请,单位领导根据情况予以批准。
在病假期间,公务员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和康复,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复查。
二、事假规定:事假是指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情况,比如公务员家属出现重病、公务员本人需要参加婚丧喜庆等特殊情况。
公务员申请事假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家属的医疗证明、结婚证、丧假通知等。
事假的申请要提前向单位请假,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事假期间,公务员应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安排妥善处理工作事项。
三、补偿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了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公务员在病假期间,享受应发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在事假期间,享受应发工资的百分之百。
此外,公务员在病、事假期间,仍然享受各项福利待遇,如住房、养老等。
四、病事假次数和时长限制: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每年的病假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累计病假时间达到六个月,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务员的待遇调整或解聘。
事假的次数和时长一般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总之,公务员的病事假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权益,病事假的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领导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同时,病事假期间,公务员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和各项福利待遇。
但是,对于频繁请假或滥用病事假的行为,单位有权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惩处。
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_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办法

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_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办法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_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办法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篇1根据《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琼办发【1995】33号)、《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种类①事假②病假③婚假④产假⑤探亲假⑥丧假⑦其他二、请假期限1、丧假为10天,婚假、探亲假一般为7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者,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天。
2、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
3、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①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7天;②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怀孕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25天;③怀孕3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42天。
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4、病假每次最长限批一个月(30天)。
三、批假权限1、请假7天(含7天)以下,由学校校长批准(小学由中心学校校长批准,下同)。
2、请假7天以上,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四、请假条件1、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请婚假,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
2、请产假须提供《海南省居民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增加3个月产假者,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请病假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1)门诊治疗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病历手册和医院配药缴费发票。
(2)住院治疗提供:住院疾病证明、病历卡和住院缴费发票。
4、45岁(含45岁)以下的女教职工请假,须提供《万宁市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三查服务证》,若“三查证”注明“无环有孕”字样,须再提供市计生部门出具的“第一孩怀孕”证明;超过45周岁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机关事业事假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说
4、正处级领导干部、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组织人事处 审核并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审批;正处级非领导干部、副 处级干部请假由处室领导提出意见经厅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领 导审批;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及工勤人员,请假三天以下(含三
明
天)由处室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厅 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5、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后,此表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满后及时到组 织人事处销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工作人员 请 假 审 批 表
姓 事 名 由 请假起止时间: 探亲对象 姓 名:
(父母、配偶)
单位 (处室)
职务
(假期名称)月
日
联系电话:
所在地(或工作单位) : 组织人事处 审核意见
处 意
室 见
分管厅领导 审批意见 厅 长 审批意见
1、严格执行国家、省里和厅党组关于休(请)假的有关规定。 2、实行先审批,后请假制度。特殊情况可口头先请假后补手续。 3、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其中:事 假两天以上需附请假理由;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请探亲假(探父 母、配偶)需注明父母、配偶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

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机关病事假管理,维护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全体在编在岗职工,包括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等。
第三条请假种类机关单位职工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和年休假。
其中,病假按照病假条例执行,病假超过规定天数的由办事单位报送所在地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
事假和年休假由直接主管批准。
第四条申请请假1. 请假需提前向直接主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和联系方式。
2. 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如病假需提供医院病历或诊断证明,事假需提供相关证据。
3. 请假不得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需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第五条请假审批1. 直接主管审批事假和年休假,是否批准由主管领导确认。
2. 病假原则上需提前报送所在地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审核结果由主管领导确认。
3. 审批过程需及时告知请假人,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第六条请假期间1. 请假期间需保持联系畅通,随时接受单位通知。
2. 请假期间如有病情变化需及时通知单位,如需延长请假时间需提前申请。
3. 请假期间请假人需积极配合治疗或处理事务,确保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第七条请假违规处理1. 假期内违规处理将取消所请假期间请假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轻微违规处理将减少相应的补休天数或扣除工资。
3. 如发现请假期间被证实无病就医或乱请事假的人员,将记录违规情况并列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订,需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2. 对于本制度未能覆盖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以上为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望各位职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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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1995年8月2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琼办发[1995]3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规范病事假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和党派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
其假期根据医院的意见,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医院证明。
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一)病假二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四)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五条第五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第六条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一次性的年终奖金。
第七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八条对间断休病假的工作人员,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第九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的,按事假对待。
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批准。
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一)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二)事假期间,工作人员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待遇。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的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令字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假期工资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假期,按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办理,即哺乳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5%计发。
第十三条病、事假期间工资的计发基数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原保留的地区工资补贴。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和原保留的地区工资补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病、事假的请假销假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市县、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县、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