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总6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中税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8年6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
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000万元和留存收益为5000万元,A、B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和300万元。
分立改组方案如下: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
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80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
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900-300),公允价值为780万元(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300)。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80万元。
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公司7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2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
股权公允价值700万元,分别为A公司525万元,B公司175万元。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700÷780×100%=90%>8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关于企业重组案例分析报告

关于企业重组案例分析报告引言企业重组是指在一定的市场背景和经济环境下,两家或多家企业经过协商、谈判并达成一致,通过资产交换和合并,形成一个新的企业实体或对原有企业进行重组和调整的过程。
企业重组是企业为了实现更大规模经济、提高效益、降低成本而进行的重大战略决策。
本报告将对某企业的重组案例进行分析,重点关注重组的目的、过程和影响。
背景企业A是一家传统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曾经是行业内的领导者。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和竞争的变化,企业A面临着市场份额下降、产能过剩、成本上升等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企业A决定进行重组。
目的企业A进行重组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提高竞争力:通过与其他企业合并,提高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 降低成本: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减少冗余,实现成本的降低。
3. 创新发展:与其他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合作,通过技术创新和业务拓展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重组过程1. 策划阶段:企业A组建了专门的重组策划团队,并与潜在合作伙伴进行了初步接触。
在此阶段,团队评估了合作伙伴的资质、战略定位和发展前景。
2. 谈判阶段:确定了合适的合作伙伴后,企业A与合作伙伴进行了深入的谈判。
双方就合并等重要事项进行了详细的商讨和协商,签署了相关意向协议。
3. 实施阶段:在实施阶段,企业A与合作伙伴进行了资产交换、合并等手续。
同时,企业A进行了组织架构的优化和人员的调整。
4. 后续整合:重组完成后,企业A与合作伙伴共同进行了后续整合工作。
重组管理团队负责整合合作伙伴的业务和资源,使两家企业能够有效融合,实现协同效应。
影响该企业重组案例对企业A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了企业市场份额:通过与合作伙伴的重组,企业A的市场份额得到了显著提升,成为行业内的领导者之一。
2. 降低了企业成本:通过重组,企业A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了冗余,降低了成本。
3. 加快了技术创新:与合作伙伴的合并带来了技术和知识的交流,推动了企业A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公司分立案例

公司分立案例某公司成立于1990年,最初是一家小型的家具制造企业。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业务的不断增加,公司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了当地家具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发展遇到了一些瓶颈和困难,管理层开始考虑对公司进行分立,以实现更好的发展和管理。
首先,公司决定将家具制造业务和家具销售业务分开。
家具制造业务一直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家具销售业务则是公司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业务。
分立后,家具制造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提升,而家具销售业务则可以更加灵活地开拓市场,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其次,公司还决定将国内市场业务和国际市场业务分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公司开始在国际市场上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分立后,国内市场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满足国内客户的需求,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而国际市场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另外,公司还考虑将家具设计业务和家具定制业务分开。
家具设计业务是公司的创新源泉,而家具定制业务则是公司的特色服务。
分立后,家具设计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产品的创新和设计,提升产品的差异化竞争优势,而家具定制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口碑。
最后,公司还决定将线下渠道业务和线上渠道业务分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线上渠道业务成为了公司发展的新引擎。
分立后,线下渠道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传统渠道的管理和拓展,提升产品的覆盖率和销售效率,而线上渠道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电商平台的运营和推广,提升线上销售额和品牌曝光度。
通过以上的分立方案,公司成功地实现了业务的分立和专注,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分立后,各个业务部门可以更加专注于自身的发展和提升,提高了整体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公司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和挑战,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经营。
公司分立案例

公司分立案例一、案例背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拓展业务领域,公司A 决定进行分立。
公司A是一家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的公司,拥有多年的行业经验和一支实力雄厚的研发团队。
为了更好地发展各个业务板块,公司A决定将其业务分立成两个独立的公司,分别为公司B和公司C。
二、分立目的1. 专注发展:通过分立,公司B和公司C可以更专注于各自的业务领域,提高专业化程度,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2. 提高竞争力:分立后,公司B和公司C可以分别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战略和策略,提高竞争力,实现更好的业绩表现。
3. 拓展业务领域:分立后,公司B和公司C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分别拓展更多的业务领域,实现多元化发展。
三、分立方案公司A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内部评估,制定了以下分立方案:1. 资产划分:将公司A的资产按照各自的业务板块进行划分,确保分立后各公司拥有相应的资产和资源。
2. 人员调整:根据各自业务的需要,对公司A的员工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配,确保公司B和公司C拥有合适且稳定的人力资源。
3. 品牌定位:公司B和公司C分别制定自己的品牌定位和市场推广策略,确保在市场中具有明确的定位和竞争优势。
4. 合作关系:公司A与公司B和公司C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保持互利互惠的合作,共同推动各自的发展。
四、分立后的发展1. 公司B的发展:作为新独立的公司,公司B在电子产品领域继续深耕,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成为行业的领军企业。
2. 公司C的发展:作为新独立的公司,公司C在电子零部件供应领域专注于提供高质量的零部件和优质的供应链服务,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成为行业的信赖品牌。
3. 共同发展:公司B和公司C在市场竞争中相互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通过资源共享和技术交流,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五、风险与挑战1. 资源分配不均:在分立过程中,可能浮现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需要公司A合理划分资产和资源,确保公司B和公司C都能够获得足够的支持。
公司分立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公司分立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要点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拥有多项专利技术的高科技公司,由A先生和B先生共同创办并经营多年。
由于业务拓展需求和个人发展规划,双方决定分立公司并以各自的专利技术为基础,分别创办两家独立的公司。
然而,在分立过程中,双方对于资产划分、知识产权归属、员工分流、客户资源划分等问题发生争执,最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将纠纷提交法院。
裁判要点:1.公司分立纠纷解释:法院对公司分立纠纷的定义和解释,明确了该类型纠纷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分离创办两家独立公司的行为构成公司分立纠纷,并适用相关的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2.公司资产的分配原则:法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判例,对公司资产的分配进行判断。
判决结果综合考虑了双方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投入、努力和贡献,以及各自在分立前所享有的资源和权益等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按照比例分配公司的各项资产,并明确了具体的分配计算方法。
3.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由于A公司和B公司均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因此归属问题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法院对双方专利技术的产生、权属登记及合作约定等方面进行了认定和分析,最终判决每个公司独立享有各自持有的专利技术,并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对方专利技术。
4.员工的分流安排:双方公司员工的分流安排也是一项争议点,涉及员工福利待遇和公司业务的连贯性。
法院判决了员工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分流,并保障了员工的权益,包括原有薪资待遇、福利以及继承了原有合同等。
5.客户资源的划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证据和相关协议,对A公司和B公司的客户资源进行划分。
法院判决根据客户与公司的合同、约定或历史业务关系等因素,进行了客户资源的合理分配,并明确禁止通过不正当手段争夺对方客户。
6.纠纷解决方式:在裁判过程中,法院鼓励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并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呼吁双方共同维护行业信誉和声誉。
双方最终达成部分协议,降低了纠纷的争议焦点,促进了案件的解决。
国内企业分立案例分析报告

国内企业分立案例分析报告1. 引言近年来,国内企业分立的现象日益增多。
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自身的部分资产、业务或股权独立出来,组建成为一家新的独立法人实体。
这种现象是企业在追求多元化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竞争力的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策略选择。
本报告以某国内企业分立案例为基础,对其分立的原因、过程和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
2. 案例描述该案例是某大型国内制造企业的分立案例,原企业主要从事手机制造业务,具有庞大的产能和市场份额。
由于市场逐渐饱和,企业决定进行分立,将部分资源和业务独立出去,专注于其他新兴行业的发展。
分立后的新企业将专注于研发和生产高科技智能设备。
3. 分立原因企业分立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多元化发展:原企业通过分立可以实现多元化经营,将资源和资本通过分立配置到不同的产业领域,降低风险和依赖度。
- 专业化经营:原企业认为自身在手机制造领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竞争优势,通过分立可以选择其他新兴行业,实现更专业化的经营管理。
- 提升竞争力:通过分立,新企业将能更加专注于研发和生产高科技智能设备,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4. 分立过程企业分立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策划阶段:原企业进行内外部环境分析,制定分立策略和目标,确定分立范围和方式,进行可行性研究。
- 准备阶段: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评估,确定分立比例和股权结构,制定分立协议和商业计划书。
- 实施阶段:按照计划进行资产划转、组织调整、法律程序等,完成分立手续和注册登记。
- 运营阶段:新企业开始正常运营,进行市场开拓、品牌推广和技术研发等。
5. 分立影响企业分立对原企业和新企业均会产生重大影响:- 原企业:原企业将减少一部分业务和资源,但可通过分立释放资金和降低风险,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和专业化经营。
- 新企业:新企业将获得一部分原企业的资源和客户群,但要独立运营和面临新的市场竞争,需要建立自身的管理体系和品牌形象。
6. 总结与建议企业分立是一种常见的战略选择,可以实现资源和业务的专业化和多元化,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适应力。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 很精悍

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中税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8年6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
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000万元和留存收益为5000万元,A、B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和300万元。
分立改组方案如下: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
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80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
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900-300),公允价值为780万元(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300)。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80万元。
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 公司7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2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
股权公允价值700万元,分别为A公司525万元,B公司175万元。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700÷780×100%=90%>8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分立案例

企业分立案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业务不断扩大,产品线也逐渐丰富。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了一系列的内部矛盾和分歧。
在公司高层的讨论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方案,对公司进行分立,分成两家独立的公司。
一家公司专注于电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另一家则专注于市场营销和销售。
这个方案得到了大部分高层的支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最终确定了分立的方案和具体的实施计划。
首先,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分立工作组,负责制定分立的详细方案和时间表。
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法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确保分立过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公司还聘请了专业的顾问公司,协助制定分立方案和提供相关的法律、财务等支持。
其次,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内部沟通和培训。
对员工进行了详细的分立方案介绍和解释,让他们充分了解分立的意义和影响。
同时,公司还对员工进行了相应的技能培训和岗位调整,以适应新公司的运营模式和需求。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员工的恐慌和不适应感,保持员工的稳定和积极性。
随后,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手续和财务整合。
包括对公司资产、负债、股权等的清查和划分,以及与供应商、客户等相关方的沟通和协商。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分立过程的合法合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相关方的利益。
最后,公司进行了分立后的运营调整和优化。
包括重新制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优化公司的运营流程和管理制度。
同时,公司还对新公司进行了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的调整,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格局。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公司成功地完成了分立。
新的两家公司在各自的领域内迅速崭露头角,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和口碑。
分立后,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营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了充分释放,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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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中税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8年6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
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000万元和留存收益为5000万元,A、B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和300万元。
分立改组方案如下: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
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80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
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900-300),公允价值为780万元(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300)。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80万元。
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 公司7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2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
股权公允价值700万元,分别为A公司525万元,B公司175万元。
一、 企业所得税处理: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700÷780×100%=90%>8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应纳税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80-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1000)×(非股权支付金额80÷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80) =6万元甲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25%=万元。
(二)乙公司接收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原计税基础1000-非股权支付金额80+已确认的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6=926万元。
|(三)A、B公司投资情况为《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认问题。
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公司分立,被分立公司股东应否确认被分立公司股份(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被分立公司是否办理减资来确定,若未办理减资,视同被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股并不需要放弃旧股。
若办理减资,视同放弃部分旧股取得新股处理。
(是否有依据减资为标准判断值得讨论)(1)在被分立公司没有办理减资手续的情况下,不涉及确认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
因为此种情况下,被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股并不需要放弃旧股,其取得的新股及非股权支付相当于从被分立公司取得股息所得。
此时结论有:①不确认旧股被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新股的计税基础为0元或③新股的计税基础按比例分配。
/调减计税基础为=1000×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780÷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8000=万元.A股东对新公司的计税基础为=×70%=万元B股东对新公司的计税基础为=×30%=万元小计为万元。
甲乙股东对新公司的计税基础为A股东对原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000-×70%=万元B股东对原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000-×30%=万元小计为万元。
:合计为新老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
(2)而当被分立公司办理减资手续情况下,如果涉及非股权支付,应当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放弃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假设减资金额为300万元即是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300万元(此处是估计的,可以放弃不同的金额),放弃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净资产评估价值780万元(将净资产公允值作为股权价值)。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即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780-被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300)×(非股权支付金额80÷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780) =49万元A和B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9×25%=万元。
确定新股计税基础可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
一是根据对等理论确定。
#理论:由于被分立公司股东确认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放弃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按照所得税对等理论,其取得全部经济利益(新股+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应为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之和,即新股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额计税基础=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已确认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
其中非股权支付额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
因为确定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其计税基础应为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与已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之和,即按公允价值确定。
过程:新股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额计税基础80=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300+已确认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49。
结果:新股计税基础为269万元。
原股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
合计为969万元。
二是根据分解理论确定。
理论:即把被分立公司股东放弃的旧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交换新股,由于未确认此部分旧股转让所得,所以新股计税基础应按此部分旧股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一部分用换于转让,并设该部分旧股的计税基础为X。
放弃旧股取得全部经济利益的公允价值÷放弃旧股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公允价值÷X,其中,取得全部经济利益的公允价值=新股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公允价值。
解得X后,则可知新股计税基础=旧股原计税基础-X。
#过程:放弃旧股取得全部经济利益的公允价值780÷放弃旧股原计税基础300=非股权支付公允价值80÷XX =31结论:新股计税基础=旧股原计税基础-X=269万元。
原股东计税基础为700万元。
合计为969万元。
上述两种方法的结论基本相同!!!个人疑问如下:现在大家分析一下的是在第二种情况下:为什么仅仅是减少被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就需要计算调整股权转让所得,造成计税基础减少31万元有点不合理。
笔者认为:上述企业无论是否减少注册资本,处理上皆是一样的:即由被分立公司(纳税主体)确认非货币支付金额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在股东收到税后余额在重复纳税(视同税后利润不征税)。
第二种思路看似完美,其实推理是有问题的。
附录: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公司分立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
所谓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成2个或者2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应作财产分割,公司分立的涉税问题,主要是由于财产分割引起的。
也就是说,公司分立要从被分立公司分割财产到新公司(以下称分立公司)。
被分割的财产既会引起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净资产的变化,也会引起被分立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化。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公司分立的所得税处理涉及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及被分立公司股东三方。
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一)被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对被分立公司而言,主要涉及是否确认被分割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
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相当于被分公司将其资产按公允价值转让给被分立公司,因此应对被分割的资产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应对被分立公司作清算处理,确认清算所得。
(二)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对被分立公司股东而言,主要涉及分立公司对其支付对价的处理问题。
对价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视分立后被分立公司是否存续而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因被分立公司清算而分回的剩余财产进行所得税处理。
如果公司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仍然存续,如果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然存续,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未超过被分立企业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属于分配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被分立公司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如果低于投资成本,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应相应冲减被分立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高于投资成本,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被分立企业股东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支付对价的计税基础。
(三)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对分立公司而言,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如何重新确定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一般情况下,由于被分立公司确认了被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当于按公允价值转让此部分资产,因此分立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
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一)被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被分立公司可暂不确认被分立资产的全部转让所得或损失,但交易支付总额中涉及非股权支付的,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所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二)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公司股东主要涉及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以及取得分立公司股权计税基础应如何确定两个问题。
第一,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认问题。
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公司分立,被分立公司股东应否确认被分立公司股份(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