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广东法院经典百案(202x 202x年)》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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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况 (二)裁判结果 (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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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况 (二)执行情况 (三)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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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以人民的名义,今天不得不说的一位中国高官!

反腐以人民的名义,今天不得不说的一位中国高官!金庸的《书剑恩仇录》中,有个不世出的顶尖高手,人称威震河朔王维扬,江湖谓之:宁遇阎王,莫遇老王。
而他,就是当代的老王……“文革”时,他是下放延安的知青,改革时,他是摇旗呐喊的热血青年,他多次在中国危难关头现身,救人民于水火之中,被称为救火队长,他妙语连珠,人格魅力无限,让李光耀敬佩,让美国人崇拜,被称为“京城名嘴”。
他让全中国的贪官们闻风丧胆,无数苍蝇、老虎都因他落马,他一旦无缘无故消失,就必有大事要发生,他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也是中国反腐最“铁腕人物”,他的经历是一代共和国同龄人的样本,他走的路,是一段不可复制的传奇。
他,就是王岐山。
1948年7月,王岐山出生于山西天镇,母亲是机关大院居委会主任,父亲曾是国民党上尉。
他2岁时,因父亲在国民党的经历,王家被抄家,生活质量急转直下。
父亲因此受到惊吓,从此谨言慎行。
8岁时,他转学到北京三十五中,不久后,轰轰烈烈的文革爆发,父亲的陈年旧事再次被翻出,父亲每天挨批斗,还要打扫单位厕所。
他也因上山下乡运动被送到延安冯庄公社。
原本只会拿笔杆的少年,不得不在田地里学习起干农活。
他要在地里边施肥边播种。
肥料是牛粪、驴粪、羊粪,每天都要赶驴从村里往山上运粪,干粪每袋四五十斤,有点水分就六七十斤,山路崎岖,一脚踩不稳就会滑到沟底,播完种要浇地,为不影响村民白天用水,他到大晚上才能扛上铁锹把水引入田里。
累倒不算什么,最难熬的是挨饿,村里很穷粮食少,山都是光溜溜的,当时挨饿的感觉他至今都还记得,一想起甚至都想哭。
这段荒唐艰苦的岁月,让他尝尽辛酸苦楚,却也让他变得更加坚强。
后排右一:王岐山他是知青中最好学的一个,一周劳动6天,学习1天,学习那天其他知青都打牌,只有他拿石板做桌子,认真学其他人认为屁用都没有的数学。
当时,他已显露出当领导的魄力,有知青不服管,公社都会找他去劝,连老红军、公安干部都服他。
1971年,陕西博物馆开门,博物馆到延安招10位年轻讲解员,口才上佳的他一去面试就被录用了。
2023-经济法之宏观调控法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1、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全国只有一家中央银行,并根据需
要下设如果干分支机构,实行总分行制。 2、二元制中央银行制度 ——在一个国家设置中央、地方两级中
央银行机构。 以美国为例:
联邦储藏委员会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联邦参谋委员会
12个联邦储藏银行〔纽约、波士顿等〕
1、性质
?央行法?第2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 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 定。〞
第5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给 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 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 行。〞
2、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行长1人,副行长如果干人 〔2〕货币政策委员会 A、性质: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 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 府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
2、几种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1〕法定存款准备金
A、概念: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 构按照中央银行确定的存款准备金 率每年向中央银行交存的准备金。
3〕再贴现:金融机构以未到期的票据向央行 融通资金,央行以票面金额扣除自贴现日到票 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金融机 构的票据转让。
实付再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天数×
〔年再贴现利率÷360〕 作用: A、再贴现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信用的作用 B、使中央银行成为金融机构的经济后盾
海发行是95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的,它通 过向全国募集股本,并兼并了5家信托投 资公司而设立的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 银行,其注册资本为16.77亿人民币。股 东有43个,主要股东为海南省政府、中 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由海南省 政府控股。
从广东国投破产案的反思

从广东国投破产案的反思---从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视野分析1.前言1999年1月11日,曾被誉为商业上一艘“航空母舰”的广东国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
从此开始了历时4年的清算破产之路,一家公司的命运的终结,现在看来已是一目了然,它可以给予我们的已不再是资不抵债的空壳,而是历史的教训,发人深省的让后来人警示的钟响。
因此本文将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回放,通过对破产过程的重新叙述,让人们对于案情有更多的了解;第二部分,从公司法的角度去分析广东国投的破产原因;第三部分,将从破产法的角度分析广东国投破产原因。
2.案情回放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0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2亿元。
1983年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9年又被国家主管机关确定为全国对外融资窗口。
可以看出在1998年之前广东国投无疑都是金融机构的一个表率,航母之比喻并无夸大。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宣布广东国投因不能清偿到期巨额内外债务予以关闭。
随后将依法进行清算,经过行政清算发现该公司财产状况恶化严重,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于是199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向法院提出广东国投以及其下设的三个子公司共四家企业破产的申请。
广东高院和广州、深圳两个中院分别依法受理。
2003年2月28日广东国投破产案被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该案从1999年初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历时4年,共进行了三次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亿元,债权清偿率达到%。
世人对国投破产案的评价是“世纪大案”,其在法律经典案例中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被称为全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财产标的最大的破产案,“中国第一破产案”。
3.公司法视角分析随着广东国投破产案的清算结束,广东省高院的一纸文书,一个曾经辉煌的金融帝国倒下了,带给人们的多是债务数字庞大的感官冲击以及破产这个两个字带给人们的绝望感和无助感。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破产•【裁判时间】2003.03.08正文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申请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智南,该公司总经理。
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付到期巨额债务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国投公司原名为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1980年7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198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4年3月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更改名称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2亿元。
1992年以来,广东国投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存在大量高息揽存、帐外经营、乱拆借资金、乱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境内外债务,严重资不抵债。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广东国投公司,并组织关闭清算组对其进行关闭清算。
关闭清算期间广东国投公司的金融业务和相关的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托管,广东国投公司属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其业务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自1998年10月6日至1999年1月6日为期三个月的关闭清算查明,广东国投公司的总资产为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总资产负债率168.23%,资不抵债146.94亿元。
1999年1月11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清偿原省国投自然人债权的公告》,鉴于广东国投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对自然人债权的清偿,只支付本金,不支付利息;中国银行清偿广东国投公司自然人债权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代广东省财政厅依法申报债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按破产清偿顺序受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2020年(金融保险)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金融保险)金融监管案例分析金融监管案例分析案例1【案例名称】英国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案例适用】混业运营和金融监管发展趋势【案例来源】根据孙平:《英国的单壹监管体制及其启示》,《中国金融》2000年第3期;中国银行伦敦分行:《现代金融混业监管的最新模式》,《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第1期等报刊资料整理编写【案例内容】英国金融服务业非常发达,从业人员有100多万,产值约占GDP的7%,同比高于美国、德国、日本的有关比例④。
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
1997年,英国工党政府上台后不久,宣布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决定把包括英格兰银行在内的原9个政府管理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集中由壹家新成立的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承担,统壹负责对英国的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全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
FSA下设金融监管部、审批执法及消费者部、行政部和管理部。
金融监管部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以及对养老金的监管;审批执法及消费者部负责审批各类金融机构的申请,起草金融监管标准和法规且推广执行,负责客户调查且受理客户投诉,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打击金融犯罪等;行政部和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内部审计、内部财务、信息系统、大宗采购和日常办公管理。
英国的此项改革在国际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按照金融服务局改革方案,金融服务局将兼具以下机构在监管和注册方面的职能,包括:(1)建筑协会管委会——建筑协会;(2)互助协会委员会——互助协会;(3)贸易产业部保险委员会——保险;(4)投资管理监管委员会——投资管理;(5)私人(个人)投资机构零售投资业务;(6)互助协会的注册机构——信用联合会的监管(包括对建筑协会、互助协会、产业协会,以及其他互助协会的注册记录等);(7)证券期货管理机构——证券和衍生金融产品业务;(8)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投资业务(包括对交易所和清算所的监管);(9)英格兰银行内部的审慎监管部——银行业的监管(包括货币市场的批发业务)。
【破产实录】广东国投破产案终结,债权清偿率打破国内纪录

广东国投破产案终结,债权清偿率打破国内纪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28日在此间宣布: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
经广东高院、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审理,广东国投及其3个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的破产债权清偿率分别为12.52%、28%、11.5%和19.48%,均超过了目前国内破产债权清偿率8%的记录。
至此,历时4年的全国首宗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尘埃落定。
广东国投破产案是我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大的一宗企业破产案,同时又是第一例涉及大量境外债权的破产案。
1999年1月广东国投及上述三家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共有494家境内外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金额高达人民币(下同)467亿元,其中境外债权占80%以上,案件审理引起全球关注。
受理广东国投破产系列案的广东省两级法院组织精兵强将,分别成立合议庭,依法、按规、参照国际惯例认真审理这起破产案。
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千方百计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使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最复杂的企业破产案成为破产债权清偿率最高的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评价认为,广东国投破产案债权清偿率这么高,是全国没有过的。
境内外债权人普遍表示满意。
广东两级法院对案件予以高度重视,参照国际惯例设立了债权人主席委员会,增加了透明度。
聘请国际知名的中介机构协助处理破产清算工作,提高公信力,坚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负责该案财务清算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廷基告诉记者,像这样大的破产案,在境外一般需要8-10年。
他说,广东国投破产案之所以4年就能了结,充分证明了中国司法的高效率。
据了解,广东国投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后,广东高院已同意保留清算组,负责追收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和追加分红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对清算组的工作仍将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并及时提供有关司法保障。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案例

• 20亿? • 16亿? • 13亿?
• 11.3亿
羊城会计师事务所估价为20亿元人民币 拍卖之前,市场上普遍认为凭借广东国际 大酒店的品牌和大厦本身价值,拍卖成功 不成问题。
据本地一家媒体报道,20亿元的估价 源于广东国际大酒店的独家优势,在广州 5家五星级酒店中效益最好,年盈利近2 亿元人民币。
谁的孩子谁抱
广东国投等4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共有494家境 内外、国内外债权申报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 币467亿元。
据广东高院副院长李琦介绍,4年来,先后组织50 0多名法官、法警,出动一万多人次,依法采取了查封、 冻结、扣押、拍卖、中止、终结等法律措施,共执行案件 280多件,涉及金额近180亿元,此举使债权人的权 益得到最大的保护,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债权清偿率。
广东国投破产案产权界定
一、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 案
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厦公司)股权纠纷 案是广东国投破产案中权属之争的第一大案,备受国内外 债权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广东国际大厦曾经是广州市的地标性建筑,也是广东国 投的标志性建筑。
“63层”
广东国际大厦1986年投入使用,占地 约18997.6平方米,主楼63层、高200米, 曾经为全国最高建筑物,是广州标志性建 筑,广州人习惯称之为“63层”。位于广 州环市东路黄金地段,集住宿、餐饮、娱 乐、购物、办公于一体。其中的广东国际 大酒店是五星级酒店,1992年7月开业。
广东国投破产案曾经震惊全世界,但其总部 大厦的拍卖却鲜有人知,拍卖环境、氛围不理想
命运不济
直到2002年10月18日,广东逸涛集团与其他 几家公司共同参与了广东国际大厦100%投资权益 及债权的竞拍,并以11.3亿元人民币总拍卖价(不 含拍卖佣金)竞拍成功。但按期支付了2亿元人民 币首期款项及590万元人民币拍卖佣金后,就迟 迟未能付清余款。2004年11月,逸涛还首次露面 向媒体回应迟迟未能付清余款,是因为其他共同 参加竞拍的几家公司的退出、“非典”的影响等。 由于此前广东国际大厦连续两次流拍,因此有预 言称广东国际大厦还将第四次走上拍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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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 申请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
法定代表人:麦智南,该公司总经理。
1999 年1 月11 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付到期巨额债务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国投公司原名为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1980 年7 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1983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4 年3 月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更改名称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2 亿元。
1992 年以来,广东国投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存在大量高息揽存、帐外经营、乱拆借资金、乱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境内外债务,严重资不抵债。
1998 年10 月6 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广东国投公司,并组织关闭清算组对其进行关闭清算。
关闭清算期间广东国投公司的金融业务和相关的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托管,广东国投公司属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其业务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自1998 年10 月6 日至1999 年1 月6 日为期三个月的关闭清算查明,广东国投公司的总资产为214.71 亿元,负债361.65 亿元,总资产负债率168.23%,资不抵债146.94亿元。
1999 年1 月11 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清偿原省国投自然人债权的公告》,鉴于广东国投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对自然人债权的清偿,只支付本金,不支付利息; 中国银行清偿广东国投公司自然人债权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代广东省财政厅依法申报债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按破产清偿顺序受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广东国投公司管理极度混乱,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境内外巨额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于1999 年1 月16 日裁定:一、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还债。
二、指定清算组接管广东国投公司。
裁定宣布后,广东国投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依法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债权的申报、审核和确认1999 年1 月16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刊登受理广东国投公司破产申请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广东国投公司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报债权,对广东国投公司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也依法终结或中止。
公告期限内,共计320 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共计387.7738 亿元(包括167 家境外债权人申报债权320.1297 亿元)。
1999 年4 月2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44 家境内外债权人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占申报债权人总数的76%。
法院向债权人宣布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并根据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数额,指定瑞士银行、日本第一劝业银行、美国花旗银行、中国银行等9 家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主席委员会。
破产清算组向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报告了债权申报情况。
会议通过了由破产清算组提出的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处理的原则。
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分别以确认债权或拒绝申报的方式通知各债权申报人。
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无异议的,清算组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债权申报人对清算组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裁定。
根据债权异议人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中62 件有关债权申报异议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分别作出了裁定:1. 对依据安慰函申报的担保债权全部予以否认。
在确认债权诉讼中,有15 家广东国投公司香港子公司的债权人持广东国投公司出具的安慰函申报金额约23 亿元的担保(或然)债权,要求予以确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慰函从形式上看,不是广东国投公司与特定债权人签订的,而是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 从内容上看,安慰函并无担保的意思表示,没有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或承担还债责任。
因此,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依据安慰函申报担保债权全部被拒绝。
2. 信托存款的存款人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对信托存款无取回权。
在确认债权诉讼中,有17 家债权人以信托存款为依据向广东国投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金额38 亿元。
部分境内债权人认为信托存款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受托人广东国投公司对信托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经营管理权,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要求行使取回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东国投公司向存款人出具信托存款单,约定存款人将资金存入广东国投公司,到期取回本息,具有存款合同的特征,存款人与广东国投公司双方设定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并非信托关系。
广东国投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对于剩余存款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存款人不享有取回权。
3. 债权人依据掉期合同申报的破产债权的确认。
债权人依据其与广东国投公司掉期交易申报破产债权被破产清算组拒绝后向法院提出异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利率掉期交易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金融方式,目的在于降低筹资成本,防范利率浮动所承受的风险; 依据掉期合同申报的破产债权的确认,关键在于认定利率掉期交易是否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逐笔核准,并对该笔利率掉期交易避险性或投机性作出判断。
广东国投公司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其外汇业务范围包括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故广东国投公司具有从事避险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主体资格,并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逐笔核准双方所进行的利率掉期交易如果存在相对应的基础工具交易,而不是纯粹根据市场上衍生金融工具价格变动趋势的预测进行的交易,则属于避险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该笔利率掉期交易则被确认为有效,债权人按照双方约定提供用于计算损失的市场报价证实广东国投公司被关闭导致该笔掉期交易协议提前终止所造成的损失后,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则被确认。
4.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广东国投公司拥有的债权总额及所负的债务总额在破产清算前等额抵销。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3 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第22 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的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广东国投公司拥有的债权总额及所负的债务总额可以在破产清算前等额抵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各自申报债权后,由商业银行统一办理行使抵销权。
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债权债务抵销事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的债权人共计200 家,债权金额总计202.2317 亿元。
二、破产财产的审核、确认和处理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清算组经清算认定,广东国投公司被宣告破产时的帐面总资产为209.3748 亿元。
当事人对破产清算组有关破产财产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依法提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了下列异议申请:1. 确认原登记在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有限公司(清盘中)(以下称广信公司)名下的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100%股权为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
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是合作经营(港资)企业,名义上属于房产公司和广信公司所有。
破产清算组认为,广东国投公司实际上为其投资公司,其股权应属于广东国投公司所有,要求房产公司和广信公司分别交付各自所持有的50%的股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中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中方投资人为房产公司,外方投资人为广信公司,广东国投公司只是其主管部门。
但是,房产公司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广信公司的出资实际上也来源于广东国投公司。
为了使国际大厦实业公司享受中外合作企业的政策优惠,广东国投公司决定成立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广东国际大厦,并安排其全资子公司房产公司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广信公司作为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中外方股东。
由于房产公司和广信公司均没有履行股东最基本的出资义务,均不是合法的股东,广东国投公司作为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实际出资者,对该公司应该享有所有权。
据此裁定: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100%股权归广东国投公司所有。
2. 确认广东国投公司在其全资子公司中的投资权益为破产财产。
广东国投公司属下有29 家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组区分不同情况,界定了广东国投公司投资权益的追收范围。
对于经营状况好,有赢利的全资子公司,采取整体转让的方法,收回投资权益; 对于资不抵债,投资权益为负值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结业清算或申请破产。
对广东国投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收益,主要是通过出售或者转让股权进行,但股权价值为负值的停止追收。
3. 确认广东国投公司所属证券交易营业部收取的股民保证金所有权属于股民所有。
广东国投公司所属的 4 家证券交易营业部是其分支机构,由于这些证券交易营业部长期将股民保证金和自有资金混在一起,违规经营,挪用大量股民保证金,造成股民保证金头寸短缺,截止至1999 年1 月16 日,资金缺口共计为0.7052 亿元。
破产清算组认为,股民保证金被违规挪用后,股民只能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无取回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金是股民委托广东国投公司证券营业部代理买卖股票的结算资金,证券营业部只是代管,股民在证券机构缴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委托行为,并不能改变保证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属性。
证券营业部没有设立专门保证金帐户分帐管理,过错在于证券交易营业部,并不能因此认为保证金所有权已发生变化。
证券交易营业部是广东国投公司的分支机构,广东国投公司破产后,股票所有人依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组取回保证金。
据此裁定:股民可以取回股票交易保证金余额。
对经依法确认属于广东国投公司的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追收或变现:对于广东国投公司在广东省内的债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指定由广东国投公司的债务人所在地的58 个法院分别执行,共计追回15.1 亿元。
对于广东国投公司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财产,由破产清算组依法追收,共计追回5.3823 亿元。